力争实质审理短线交易 被告方律师“锲而不舍”
在经历延期之后,海航追讨李勤夫“短炒”九龙山2.2亿收益案昨日终于在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虽然证监会对李勤夫的短线交易行为及获利数额已有认定,原告海航置业方面以此作为核心理由及依据提起诉讼,在外界看来,这场纠纷事实已经十分清晰,但当天庭审现场气氛远比想象的“激烈”。尤其是李勤夫方面,面对证监会已做出处罚决定的事实,其代理律师几次三番要求法庭对此短线交易及获利情况做出实质审查。不过,这一建议能否为法院采纳,前景并不乐观
⊙记者 赵一蕙 ○编辑 邱江
亮相
被告缺席 大牌律师坐阵
原定于昨日下午2点开庭的案件延迟了15分钟,缘由在于被告方面诸多当事人的集体缺席。
根据海航的诉讼请求,此次诉讼的被告包括证监会认定的“短炒主体”李勤夫下属公司九龙山国旅、RESORT公司、OCEAN公司,以及怠于追缴短炒收益的公司时任董事会成员——包括李勤夫在内的公司七名董事。但是,昨日仅上述三家公司的代理律师以及第五被告——公司总经理、董事杨志凌到庭,其余自然人股东均告缺席且未委托代理人。在等待15分钟,上述被告依旧“缺席”后,法庭按照既定程序开庭。
但是,这并不意味着李勤夫方面的“消极抵抗”。从律师阵容看,李勤夫方面可谓“做足功课”,其聘请了上海数一数二的律所——锦天城律师事务所两名律师前来应诉。值得一提的是,这两名律师之前均有同类诉讼经验,尤其是之前原华夏建通诉股东严琳“短炒”收益案(亦称“短线交易收益归入权案”),就是由这两位律师为被告代理并获得胜诉。
焦点
被告力争实质审理“是否短线交易”
第一个出乎意料之处在于,昨日的法庭调查一开始,被告方就此次庭审的范围同合议庭出现了不同意见,即此次庭审需要对九龙山国旅、RESORT公司、OCEAN公司是否构成短线交易行为进行实质审查。且被告方律师对这一点“锲而不舍”。
昨日开庭不久,在法庭调查阶段,海航置业的委托律师——北京康达律师事务所陆峻熙律师即按照之前九龙山曾披露过的公告陈述了诉讼请求。但是,被告方律师——锦天城律师事务所丁小方等两位律师对于这一诉讼请求发表的答辩意见却十分直接——前述三公司行为并不构成短线交易,无论是“主体资格、行为结构、交易时间、还是主观意图方面等”都不符合短线交易的构成要件。
这一观点一被提出,即遭到合议庭的打断。此后,被告方律师几次三番要求法庭对于前述三家公司是否构成短线交易行为及获利金额做出实质审理,并提出“七大理由”且要求详细陈述,但是并未被法院采纳。
“以前有案例显示,在无证监会决定的情况下,有股东直接提出要求公司行使短线收益归入权,那么审查权在法院,但此次案件不同之处在于,已有行政处罚决定。如果对于上述行政决定不服,被告可以提出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合议庭多次指引并且提请被告方注意这一点,并且表示“此次民事纠纷的审理无法取代行政诉讼”。
但是,两位被告方律师并未轻易放弃,“既然是股东派生诉讼,那么要求上市公司行使短线交易收益归入权,怎么能不对是否构成短线交易进行审理?”
尽管从庭审情况看,合议庭是否会对其意见予以采纳还大有疑问,但被告方律师的“坚持”显然让法庭调查的时间大大延长。
缠斗
“七大理由”被指“回避核心”
尽管显得有点“意外”,但也不难看出,上述合议庭强调的问题亦是此次庭审中被告方律师想要回避的问题,即对于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的诉讼,李勤夫方面实际上一审已经败诉。这一问题的判决结果,直接关系到李勤夫方面是否构成短线交易的实质,显然对被告不利。而这一点也被原告方律师明确称为“回避核心”。
被告方律师对于九龙山国旅等三名被告是否构成短线交易提出了“七大理由”,并且强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上述行政处罚决定不能作为当事人无需举证证明的事项。被告方此举用意在于,海航置业要求上述三公司向上市公司上缴短线收益,必须证明上述短线收益的事实并且明确数额,进而要求合议庭对上述行政处罚决定的内容进行调查。根据其计算的数额,即使短炒行为构成,其收益应该也在4300万人民币及1100余万美元,较2.2亿几乎“腰斩”。
然而,根据法律规定,尽管上述行政处罚决定不能作为无需证明的事项,但法院生效的裁判中认定的事实却可以。事实上,根据最新进展,李勤夫方面对证监会的短线交易处罚决定已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行政诉讼,且一审败诉,目前九龙山国旅已提出上诉申请。由此,一旦二审判决维持原判,上述判决生效,那么,只要该判决认为九龙山国旅等构成短线交易属实,被告方律师所做的一番努力很可能“付诸东流”。因此,李勤夫方面律师不愿提及上述行政诉讼的进展以及一审败诉的事实。
为此,海航委托的律师针锋相对地指出,案件审理的是民事案件,不可能在民事诉讼中解决行政诉讼的问题,被告方有意“纠缠”是在“尽可能拖延审理时间,且回避行政诉讼一审已经败诉的核心问题”。
等待
判决结果或看行政诉讼裁定
尽管昨日庭审以被告方发言“占据主动”,但鉴于已有行政诉讼案件在审及昨日庭审的情况,不排除法庭会根据上述在北京进行的行政诉讼二审判决做出裁定。
根据证监会的处罚决定,九龙山于2006年2月实施股权分置改革。根据股改承诺,RESORT公司和OCEAN公司、九龙山国旅分别于2007年9月21日、2007年11月16日通过股权转让协议获得了九龙山B股、A股股份,并于2009年1月13日完成过户手续。2009年3月2日,九龙山国旅持有约1.32亿股九龙山A股上市流通,同日九龙山国旅开始通过集中竞价交易和大宗交易减持。另两家公司自2009年2月起开始了减持B股历程。由此,证监会认为上述行为构成短线交易,同时明确,“上述违法事实有九龙山国旅等机构交易流水、账簿资料、相关协议及当事人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据记者了解,被告方律师努力希望法庭对短线交易行为、短线收益行为进行实质审查,且并未提及上述行政诉讼案一审败诉的初衷在于,其之前有过胜诉经验,而“据理力争,加深印象”或许也是被告方律师的“技巧”所在。
记者查阅资料,此前“华夏建通诉严琳证券短线交易收益归入权案”做出了有利于被告的判决。2009年4月17日,严琳通过司法公开拍卖,竞买获得华夏建通限售流通股份3000万股,并自2009年6月1日起上市流通,当日严琳即减持1900万股。此后,上市公司要求被告按照《证券法》第47条的规定,将买卖后的差价收益归入公司并起诉至法院。但卢湾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由于严琳的身份尚不符合短线交易的构成要件,同时客观上被告也缺乏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证券交易的条件,并不能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47条的规定,驳回了上市公司诉讼请求。
不过,这两则案件不同点在于,华夏建通案件为上市公司直接诉讼,并未有相关行政处罚决定,由此法院直接对其是否构成短线交易进行实质审查,但九龙山一案已有行政诉讼在先,因此,结合实际情况,较为可能的结果是,在上述行政诉讼获得最终裁定前,上海一中院或许不会就该案做出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