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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比亚迪股份有限公司
    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决议公告
    2013-03-02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002594 证券简称:比亚迪 公告编号:2013-002

      比亚迪股份有限公司

      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比亚迪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通知于2013年2月26日以电子邮件或传真方式送达各位董事,会议于2013年3月1日以通讯表决方式召开。会议应出席董事5名,实际出席董事5名。会议召开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与会董事经过审议,以记名投票方式通过了如下决议:

      《关于拟对参股公司深圳比亚迪戴姆勒新技术有限公司增资的议案》

      表决情况:5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公司董事长王传福先生担任深圳比亚迪戴姆勒新技术有限公司(简称“比亚迪戴姆勒”)的董事,属于关联董事,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王传福先生回避表决。

      经与会董事审议,同意公司控股子公司深圳市比亚迪汽车有限公司(简称“深圳汽车”)对参股公司比亚迪戴姆勒增资人民币4.3亿元,全部作为注册资本;同时公司董事会授权公司管理层办理比亚迪戴姆勒增资涉及的相关事宜。比亚迪戴姆勒另一股东戴姆勒东北亚投资有限公司也将对比亚迪戴姆勒增资人民币4.3亿元,双方股东增资完成后,公司通过控股子公司深圳汽车持有比亚迪戴姆勒的股权比例保持为50%。

      独立董事对此事项发表的独立意见本公司同日披露于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有关交易内容详见本公司同日披露于《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关于对参股公司增资暨关联交易的公告》。

      备查文件: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比亚迪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3年3月1日

      证券代码:002594 证券简称:比亚迪 公告编号:2013-003

      比亚迪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对参股公司增资暨关联交易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增资暨关联交易概述

      考虑到深圳比亚迪戴姆勒新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比亚迪戴姆勒”)后续资金需求,2013年3月1日,比亚迪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本公司”)召开的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拟对参股公司深圳比亚迪戴姆勒新技术有限公司增资的议案》,公司控股子公司深圳市比亚迪汽车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圳汽车”)对比亚迪戴姆勒增资人民币430,000,000元。比亚迪戴姆勒的另一股东戴姆勒东北亚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戴姆勒东北亚”)同时对比亚迪戴姆勒增资人民币430,000,000元,双方股东增资后,深圳汽车继续持有比亚迪戴姆勒50%的股权。

      公司董事长及总裁王传福先生在比亚迪戴姆勒担任董事,公司高级副总裁及董事会秘书吴经胜先生在比亚迪戴姆勒担任董事,公司高级副总裁廉玉波先生在比亚迪戴姆勒担任董事及CEO,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本次增资事项构成关联交易,但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

      公司董事会在审议上述关联交易之前,已将该关联交易的相关资料提交公司独立董事审阅并得到认可。公司独立董事认为上述增资事项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同意提交公司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在董事会审议和表决过程中,公司董事长及总裁王传福先生已按规定回避表决,该议案获其余五位非关联董事全票表决通过。董事会表决程序合法,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和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交易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二、增资标的基本情况

      1、公司名称:深圳比亚迪戴姆勒新技术有限公司

      2、成立日期:2011年2月16日

      3、注册地点:深圳市坪山新区坪山横坪公路3001号

      4、法定代表人:Ulrich Wilfried Gerhard Walker

      5、注册资本: 150,000万元人民币

      6、主营业务:乘用车、电动车、汽车电动传动系统、车用动力系统及座位少于9个的乘用车零部件的设计和研发;上述产品的原型以及生产设备的开发;作为腾势(DENZA)品牌汽车的总经销商,从事上述品牌汽车的批发及市场推广;提供售后服务;销售与上述业务相关的零部件、设备、汽车用品以及汽车精品;与上述业务相关的咨询及技术转让;货物与技术进出口(不含国家专营专控产品)。

      7、主要股东:深圳市比亚迪汽车有限公司持有50%股权;戴姆勒东北亚投资有限公司持有50%股权。

      8、最近一年的主要财务数据(未经审计):截止2012年12月31日,比亚迪戴姆勒资产总额为人民币1,694,704,713.18元、负债总额为人民币334,722,370.34元;2012年度,比亚迪戴姆勒的营业收入为人民币0元,利润总额为人民币-104,532,806.91元,净利润为人民币-104,532,806.91元。

      三、交易方基本情况

      (一)深圳市比亚迪汽车有限公司

      1、公司名称:深圳市比亚迪汽车有限公司

      2、成立日期: 2006年8月3日

      3、注册地点:深圳市龙岗区坪山横坪公路3001、3007号

      4、法定代表人:王传福

      5、注册资本:44,800万美元

      6、主营业务:汽车、电动车、轿车和其他类乘用车、客车及客车底盘的研发、制造和销售;提供售后服务;改装厢式运输车、客车、卧铺客车(客车项目为分公司经营);汽车、电动车及其零配件、汽车模具及其相关附件、汽车电子装置的研发;生产经营汽车零部件、电动汽车零部件、车用装饰材料、汽车模具及其相关附件、汽车电子装置(不含汽车发动机、汽车底盘及国家专营、专控、专卖商品);普通货物运输(不含危险货物运输);开发、研究无线通讯技术及系统;销售自产软件;太阳能充电器、充电桩、充电柜、电池管理系统、换流柜、逆变柜/器、汇流箱、开关柜、储能机组、家庭能源系统产品的研发及销售;从事货物及技术的进出口(不含分销及国家专营专控产品)。

      7、主要股东:比亚迪股份有限公司持有73.05%的股权,比亚迪香港有限公司持有26.95%的股权。

      (二)戴姆勒东北亚投资有限公司

      1、公司名称:戴姆勒东北亚投资有限公司

      2、成立日期:2001年1月18日

      3、注册地点: 北京市朝阳区望京街8号院

      4、法定代表人:Ulrich Wilfried Gerhard Walker

      5、注册资本: 41495.4945万美元

      6、主营业务:一、在汽车、运输、宇航、机器制造工业以及中国政府鼓励或允许利用外资的其他工业领域投资。二、受公司所投资企业各自董事会的书面委托(经董事会一致通过),向其所投资企业提供下列服务:1、协助或代理其所投资的企业从国内外采购该企业自用的机器设备、办公设备和生产所需的原材料、元器件、零部件和在国内外销售其所投资企业生产的产品(汽车整车产品及有特殊规定的产品除外),并提供售后服务;在外汇管理部门的同意和监督下,在其所投资企业之间平衡外汇;为所投资企业提供产品生产、销售和市场开发过程中的技术支持、员工培训、企业内部人事管理等服务;协助其所投资企业寻求贷款并及提供担保;在国内外市场以经销的方式销售其所投资企业生产的产品(汽车整车产品及有特殊规定的产品除外)等。

      7、主要股东: 戴姆勒股份公司

      四、本次增资的出资方式

      本次比亚迪戴姆勒股东双方深圳汽车及戴姆勒东北亚按持股比例共同增资人民币860,000,000元,即,深圳汽车增资人民币430,000,000元,戴姆勒东北亚增资人民币430,000,000元。比亚迪戴姆勒注册资本由原来的人民币1,500,000,000元增加至人民币2,360,000,000元。增加的注册资本人民币860,000,000元由双方股东以人民币按照如下方式出资:

      第一次出资额为人民币300,000,000元,股东双方应当于审批机关批准后、营业执照变更登记前,各自缴付第一次出资额人民币150,000,000元。

      剩余部分的出资额,即人民币560,000,000元由股东双方各自以人民币280,000,000元出资,在上述第一次出资额缴付完毕后进行营业执照变更登记之日起24个月内缴付。

      五、交易的目的和对公司的影响

      此次对比亚迪戴姆勒的增资,有利于比亚迪戴姆勒对新能源汽车业务的大力拓展,尽快推出具备较强市场竞争力的新产品,充分把握市场机遇,抢占市场有利位置,是充分符合公司新能源汽车发展战略、推动公司新能源汽车快速有效发展的重大事项。

      六、与该关联人累计已发生的各类关联交易金额

      今年年初至2013年1月31日,公司与比亚迪戴姆勒累计已发生的其他日常经营性关联交易总金额为人民币10,389,061.40元。

      七、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李东女士、武常岐、李连和先生认为:

      公司控股子公司深圳汽车对比亚迪戴姆勒增资的关联交易事项,为比亚迪戴姆勒从事业务活动所必须的,内容符合商业惯例和有关政策规定;该关联交易事项公司事先已获得我们的认可,董事会在审议该议案时,关联董事进行了回避表决,董事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本次交易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特别是非关联股东和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控股子公司深圳汽车对比亚迪戴姆勒进行增资的关联交易事项。

      八、备查文件

      1、 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决议;

      2、 独立董事事前认可书面意见;

      3、独立董事关于对参股公司增资暨关联交易的独立意见。

      特此公告。

      比亚迪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3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