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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五条”细则落地 卖房所得税按20%征收
    2013-03-02       来源:上海证券报      作者:⊙记者 于祥明 ○编辑 龚维松

      昨日,国务院办公厅发布《关于继续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房地产调控“国五条”细则落地,重拳出击高房价和投资投机炒房。该细则不但重申省级政府稳定房价不力将被约谈问责,加快推进扩大房产税试点等政策,还有诸多进一步调控政策。

      具体包括,对房价上涨过快的城市进一步提高二套房贷首付比例和贷款利率;购房资格审查环节应移至签订购房合同(认购)前;房屋转让所得税严格按20%计征,各地区要提高商品房预售门槛;“十二五”期末地级以上城市实现住房信息系统联网等。

      ⊙记者 于祥明 ○编辑 龚维松

      进一步表明调控决心

      《通知》要求,省级政府对稳定房价工作负总责,须制定本地区年度新建商品住房价格控制目标,并于一季度向社会公布。对执行住房限购和差别化住房信贷、税收等政策措施不到位、房价上涨过快的,要进行约谈和问责。

      值得关注的是,在“限购”、“限贷”、“税收”三大房地产调控政策方面,细则再次强化并要求严格执行。

      其中,限购方面,已实施限购措施城市,要在严格执行基础上,进一步完善现行住房限购措施。限购区域应覆盖城市全部行政区域;限购住房类型应包括所有新建商品住房和二手住房;购房资格审查环节应前移至签订购房合同(认购)前;对拥有1套及以上住房的非当地户籍居民家庭、无法连续提供一定年限当地纳税证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的非当地户籍居民家庭,要暂停在本行政区域内向其售房。再者,其他城市出现房价过快上涨情况的,省级政府应要求其及时采取限购等措施。

      对此,住建部政策研究中心原副主任王珏林指出,决策层对高房价的危害性有充分的认识,中央调控细则的落地,进一步表明调控决心,且各地细则也会随之而来,预计部分城市房价上涨预期会得到遏制。

      

      房产交易将陷低谷期

      《通知》还要求,各地区住建、公安、民政、税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要建立分工明确、协调有序的审核工作机制。要严肃查处限购措施执行中的违法违规行为,对存在规避住房限购措施行为的项目,要责令房地产开发企业整改;购房人不具备购房资格的,企业要与购房人解除合同;对教唆、协助购房人伪造证明材料、骗取购房资格的中介机构,要责令其停业整顿,并严肃处理相关责任人;情节严重的,要追究当事人的法律责任。

      “限贷”方面,继续严格实施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与此前不同的是,《通知》要求,对房价上涨过快的城市,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可根据城市人民政府新建商品住房价格控制目标和政策要求,进一步提高第二套住房贷款的首付款比例和贷款利率。

      “税收”方面,《通知》要求,通过税收征管、房屋登记等历史信息能核实房屋原值的,应依法严格按转让所得的20%计征。并且,总结个人住房房产税改革试点城市经验,加快推进扩大试点工作,引导住房合理消费。税务部门要继续推进应用房地产价格评估方法加强存量房交易税收征管工作。

      “目前北京是按照差额的20%或全额的1%征收,但实际上多采取全额1%的征收方式。统一成差额20%的后,将会明显增大交易成本。若这项政策得到严格实施,二手房市场购买需求及业主出售意愿都将会受到明显的影响,或导致成交量的下滑。相对于收紧二套房信贷政策而言,此项措施对市场的影响会更大。”链家地产分析师张旭说,此次中央“加快房产税扩大试点”的语气也较以往更强。(下转3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