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0507 股票简称:方大特钢 公告编号:临2013-013
方大特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2年度利润分配实施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1、每股派现金1元(含税),每10股派现金10元(含税)
2、每股现金红利(扣税前):1元/股,每股现金红利(扣税后):0.95元/股
3、股权登记日:2013年3月8日
4、除息日:2013年3月11日
5、现金红利发放日:2013年3月14日
一、通过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时间
方大特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12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已获得公司于2013年2月27日召开的2012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上述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已刊登在2012年2月28日《上海证券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
二、分配方案
1、发放年度:2012年度
2、发放范围:截止至2013年3月8日15:00时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
3、本次分配以2012年12月31日公司总股本1,300,530,485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10元(含税),共计派发现金红利1,300,530,485元(含税),剩余未分配利润留待以后年度分配。公司2012年度不进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
4、根据国家税法有关规定:
①、对于公司个人股东(包括证券投资基金),公司按5%的税率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后,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每股0.95元。
持股期限(持股期限是指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上市公司股票之日至转让交割该股票之日前一日的持续时间。)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20%,;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实际税负为10%;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实际税负为5%.
个人(包括证券投资基金)转让股票时,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登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实际应纳税额,超过已扣缴税款的部分,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个人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登上海分公司,中登上海分公司于次月5个工作日内划付上市公司,上市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②、对于属于《中国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项下居民企业含义的公司股东,其所得税自行缴纳,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每股1元。
③、对于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公司根据2009年1月23日国家税务总局颁布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 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号)的规定,按10%的税率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后,实际发放现金红利为每股0.90元;如该类股东取得股息红利收入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可按照规定在取得股息红利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退税申请。如该类股东需本公司提供代扣代缴完税证明的,在本次分配股权登记日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本公司提供相关文件(出具需公司提供代扣代缴完税证明的函、股票账户卡复印件、QFII的证券投资业务许可证复印件、相关授权委托书原件、受托人有效证明文件)。
三、实施日期
1、股权登记日:2013年3月8日
2、除息日:2013年3月11日
3、现金红利发放日:2013年3月14日
四、分派对象
截止至2013年3月8日15:00时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
五、利润分配实施办法
1、无限售条件流通股中,股东江西方大钢铁科技有限公司、江西汽车板簧有限公司的现金红利由公司自行发放。
2、其他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现金红利委托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单位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六、有关咨询办法
咨询部门:公司董事办
咨询电话:0791-88396314
传 真:0791-88386926
七、备查文件目录
1、公司2012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特此公告。
方大特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3年3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