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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尽最大努力制止银行信贷寻租现象
    2013-03-05       来源:上海证券报      作者:王 勇

      去年以来,管理层一再明令禁止银行从业人员充当资金中介或直接参与民间借贷,但时至今天,此类违规现象在一些地区仍屡禁不止。为净化信贷市场环境,让金融支持实体经济发展和支持经济结构调整能更好地落到实处,严格规范银行的经营行为,进而减少乃至最终杜绝银行信贷的寻租现象。

      王勇

      今年全国“两会”正式拉开了大幕。公众对今年“两会”关注的焦点,除政府层面的大部制改革和民生问题外,一些新近发生的经济热点亦将进入代表、委员视野。譬如,金融如何更好地支持经济发展。笔者注意到,尽管去年以来,管理层明令禁止银行从业人员充当资金中介或直接参与民间借贷,严防信贷资金通过各种途径流入民间借贷市场。但时至今天,此类违规现象在一些地区尤其是沿海发达地区仍屡禁不止,银行信贷寻租依然严重。希望“两会”上各位委员、代表能献计献策,尽一切努力坚决制止银行信贷寻租现象,以净化信贷市场环境,最终让金融支持实体经济发展和支持经济结构调整能够更好地落到实处。

      所谓银行信贷寻租,是指一些银行信贷高管或相关人员运用手中掌握的信贷审批权力干预和管制银行发放给企业或个人的贷款,从而取得违规收入的现象。而银行信贷高管或相关人员这种干预和管制,说穿了,就是掌控低价转批给高利贷者信贷份额的时机,所得的违规收入就是低价转批信贷而从高利贷者那里得到的“利金”或“回扣”。信贷资金正是通过银行信贷寻租而流向民间借贷市场。而低价的信贷资金一旦流入民间市场,就可以获得巨大利差。尽管近几年来,管理层在银行信贷管理方面的监管制度日臻健全和完善,尤其是对于信贷资金贷后管理,银监会此前曾制定了严格的监管措施。但在上有政策下有对策的大环境下,信贷资金流入企业后就难以监管了。最根本的是,2011年,由于信贷需求旺盛,民间借贷的利率畸高,巨大的利差使得信贷资金流入民间借贷市场的势头变得不可遏止。2012年,随着信贷需求降温以及上半年管理层对银行业实行专项治理,要求银行业“七不准、四公开”,规范化经营,所以银行信贷寻租现象有所收敛。但从去年四季度至今,在各地竞相以扩大投资规模为主要任务,以上大项目以及大投资计划为主要途径的大潮下,信贷需求重又升温,高利贷者再次看到了将银行信贷资金投向民间借贷市场的巨大获利商机,因此又重操旧业。

      这里最可怕的是,一些企业也纷纷转行从事高利贷业务,而放贷的资金很大一部分来自银行原本真正投入实体经济的贷款。这些贷款在江浙这些沿海地区都是低成本,企业拿到后放高利贷赚取巨额利差,实际成为高利贷市场从银行融资的平台。更有甚者,一些担保公司、财务公司也利用从银行低成本获得的资金放高利贷,“影子银行”业务日渐壮大。因为这些担保公司有一定的融资杠杆,往往在银行存入一定的保证金,就能获得几倍于保证金的信贷额度,再加上这些担保公司可能和银行的一些相关人员有着紧密的关系,所以能够顺利获得资金,有的甚至与银行谈好了分成协议。最令人不可思议的是,有些资产状况堪忧甚至已濒临破产的企业向银行申请贷款,银行主管却还在贷款申请书上签字。

      要知道,银行信贷寻租所造成的危害是很大的。其突出表现就在于,第一,由于民间借贷的资金大部分来自银行信贷寻租资金,一旦高利贷资金链断裂,就会迅速通过逆向传导,使银行机构成为风险的最终承担者,这必定会给银行带来操作风险和合规风险,进而会形成不良贷款,更有甚者会危及银行体系的安全。其次,银行信贷寻租形成了信贷资金价格“双轨制”,为腐败现象的滋生提供了温床,尤其是银行信贷活动中的合谋腐败严重,比如信贷审查中的合谋腐败、银行总分行合谋腐败以及银企合谋腐败等,从而形成银行大案要案。根据银监会的统计,2011年全国银行业案件发案92起,涉案总金额21亿元,较之上年的89起和5.1亿元,发案率和涉案金额增幅达到3%和311%。再次,银行信贷寻租破坏了金融市场价格法则和规律,引起信贷资源的畸形配置,完全有悖于支持实体经济发展的宗旨。

      因此,对于银行信贷寻租现象理该标本兼治,严防信贷资金通过各种途径流入民间借贷市场以及民间借贷风险向银行体系传导。在治标方面,管理层应强化案件处置后续跟踪,同时,注重建立民间借贷、非法集资等与银行业之间的防火墙,严防风险向银行体系传染。商业银行应大力发展信贷资产托管业务,这既可以加强信贷资金用途管理,保证信贷资金的正确流向以及专款专用,提高对贷款风险的掌控能力,也拓宽了商业银行中间业务范围,增加了中间业务收入。

      当然,更大的功夫还需下在治本上,比如加快推进银行业市场化改革与转型步伐,继续深化机构改革,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比如需要强化“全面风险管理”理念,加强内控制度建设,大力完善风险管理体系;比如加强银行业监管,切实防范外部风险传染。尤其重点防范民间融资和非法集资等外部风险向银行体系传染渗透,严厉禁止银行业员工参与民间融资,禁止银行客户转借贷款资金;再比如加快利率市场化改革步伐,全面加强银行风险定价能力建设;大力发展民间金融机构,尤其重点加强小额贷款公司、租赁公司、信托公司、财务公司、汽车金融公司、私募基金、风险投资基金等非银行金融机构的发展,努力创造条件对商业银行实施信用评级,假如将银行信贷寻租也作为对商业银行信用评级指标之一,相信那就会促进其高度重视信用评级,视信誉如生命,严格规范其经营行为,进而减少乃至最终杜绝银行信贷寻租现象。

      (作者系中国人民银行郑州培训学院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