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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以通讯方式召开信诚沪深300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公告
  • 中信稳定双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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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信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关于以通讯方式召开信诚沪深300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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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信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关于以通讯方式召开信诚沪深300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公告
    2013-03-06       来源:上海证券报      

    信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关于以通讯方式召开信诚沪深300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公告

    一、会议基本情况

    信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基金管理人”)依据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1]1472号文核准募集的信诚沪深300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信诚沪深300”)的基金合同于2012年2月1日生效。

    出于保护投资者利益角度考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和《信诚沪深300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本基金管理人决定召开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关于修改信诚沪深300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有关事项的议案》。

    1、会议召开方式:通讯方式。

    2、会议投票表决起止时间:自2013年3月8日起,至2013年4月8日17:00止(以表决票收件人收到表决票时间为准)。

    3、通讯表决票将送达至本基金管理人,具体地址和联系方式如下:

    收件人:信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客户服务部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8号上海国金中心汇丰银行大楼9层

    邮政编码:200120

    联系电话:400 666 0066 /(021)5108 5168

    二、会议审议事项

    本次持有人大会审议的事项为《关于修改信诚沪深300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有关事项的议案》(以下简称“《议案》”),《议案》详见附件一。

    三、权益登记日

    本次大会的权益登记日为2013年3月8日,即在2013年3月8日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结束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基金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均有权参加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四、投票方式

    本次持有人大会的表决方式仅限于纸质表决。纸质表决票的填写和寄交方式如下:

    1、本次会议表决票见附件三。基金份额持有人可通过剪报、复印或登陆基金管理人网站(http://www.xcfunds.com/)下载等方式获取表决票。

    2、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按照表决票的要求填写相关内容,其中:

    (1)个人投资者自行投票的,需在表决票上签字,并提供本人身份证件复印件;

    (2)机构投资者自行投票的,需在表决票上加盖本单位公章,并提供加盖公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有权部门的批文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自行投票的,需在表决票上加盖本单位公章(如有)或由授权代表在表决票上签字(如无公章),并提供该授权代表的身份证件、护照或其他身份证明文件的复印件,该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所签署的授权委托书或者证明该授权代表有权代表该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签署表决票的其他证明文件,以及该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的营业执照、商业登记证或者其他有效注册登记证明复印件,以及取得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资格的证明文件的复印件;

    (3)个人投资者委托他人投票的,应由代理人在表决票上签字或盖章,并提供被代理的个人投资者身份证件复印件,以及填妥的授权委托书原件(见附件二)。如代理人为个人,还需提供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如代理人为机构,还需提供代理人的加盖公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有权部门的批文、开户证明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

    (4)机构投资者委托他人投票的,应由代理人在表决票上签字或盖章,并提供被代理的机构投资者加盖公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有权部门的批文、开户证明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以及填妥的授权委托书原件。如代理人为个人,还需提供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如代理人为机构,还需提供代理人的加盖公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有权部门的批文、开户证明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

    3、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需将填妥的表决票和所需的相关文件于会议投票表决起止时间内(以本基金管理人收到表决票时间为准)通过专人送交或邮寄的方式送达至本基金管理人的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8号上海国金中心汇丰银行大楼9层),并请在信封表面注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专用”。

    五、授权

    为便于基金份额持有人有尽可能多的机会参与本次大会,使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次大会上充分表达其意志,基金份额持有人除可以直接投票外,还可以授权他人代其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上投票。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份额持有人授权他人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上表决需符合以下规则:

    (一)委托人

    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可委托他人代理行使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表决权。投资者在申购本基金的同时也可以签署授权委托书,待申购申请确认后,授权委托书自动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含新申购投资者,下同)授权他人行使表决权的票数按该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权益登记日所持有的基金份额数计算,一份基金份额代表一票表决权。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权益登记日未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授权无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权益登记日是否持有基金份额以及所持有的基金份额的数额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登记为准。

    (二)受托人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委托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以及其他符合法律规定的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上的表决权。

    (三)授权方式

    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仅可通过纸面授权方式授权代理人代为行使表决权。授权委托书的样本请见本公告附件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可通过剪报、复印或登录基金管理人网站下载(http://www.xcfunds.com/)等方式获取授权委托书样本。

    (1)基金份额持有人进行纸面授权所需提供的文件

    ① 个人基金份额持有人委托他人投票的,代理人应提供由委托人填妥并签署的授权委托书原件(授权委托书的格式可参考附件二的样本),并提供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个人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如代理人为个人,还需提供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如代理人为机构,还需提供该代理人加盖公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有权部门的批文、开户证明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

    ② 机构基金份额持有人委托他人投票的,代理人应提供由委托人填妥的授权委托书原件(授权委托书的格式可参考附件二的样本),并在授权委托书上加盖该机构公章,并提供该机构持有人加盖公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有权部门的批文、开户证明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如代理人为个人,还需提供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如代理人为机构,还需提供该代理人加盖公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有权部门的批文、开户证明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

    (2)对基金管理人的纸面授权文件的送达

    基金份额持有人通过纸面方式对基金管理人进行授权的,可通过邮寄授权文件或在基金管理人柜台办理授权事宜。

    基金份额持有人也可将其填妥的授权委托书和所需的相关文件送交基金管理人办公地点。

    5、授权效力确定规则

    (1)如果同一基金份额存在多次有效纸面方式授权的,以最后一次纸面授权为准。不能确定最后一次纸面授权的,如最后时间收到的授权委托有多次,以表示具体表决意见的纸面授权为准;

    (2)如果同一基金份额在委托人签署的授权委托书没有表示具体表决意见的,视为委托人授权代理人按照代理人意志行使表决权;

    (3)基金份额以非纸面方式进行授权的,为无效授权;

    (4)如委托人在授权委托表示中表达多种表决意见的,视为委托人授权代理人选择其中一种授权表示行使表决权;

    (5)如委托人既进行委托授权,又送达了有效表决票,则以有效表决票为准。

    6、对基金管理人的授权截止时间

    基金管理人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授权的截止时间为2013年3月25日16:30。将纸面授权委托书寄送或专人送达给基金管理人的指定地址的,授权时间以收到时间为准。

    六、计票

    1、本次通讯会议的计票方式为:由本基金管理人授权的两名监票人在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授权代表的监督下在表决截止日的下一个工作日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

    2、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享有一票表决权。

    3、表决票效力的认定如下:

    (1)纸面表决票通过专人送交或邮寄送达本公告规定的收件人的,表决时间以收到时间为准。2013年4月8日17:00以后送达基金管理人的,为无效表决。

    (2)纸面表决票的效力认定

    ① 纸面表决票填写完整清晰,所提供文件符合本会议通知规定,且在截止时间之前送达本公告规定的收件人的,为有效表决票;有效表决票按表决意见计入相应的表决结果,其所代表的基金份额计入参加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的基金份额总数。

    ② 如纸面表决票上的表决意见未选、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但其他各项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视为弃权表决,计入有效表决票;并按“弃权”计入对应的表决结果,其所代表的基金份额计入参加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的基金份额总数。

    ③ 如纸面表决票上的签字或盖章部分填写不完整、不清晰的,或未能提供有效证明基金份额持有人身份或代理人经有效授权的证明文件的,或未能在截止时间之前送达本公告规定的收件人的,均为无效表决票;无效表决票不计入参加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的基金份额总数。

    ④ 基金份额持有人重复提交纸面表决票的,如各表决票表决意见相同,则视为同一表决票;如各表决票表决意见不相同,则按如下原则处理:

    i.送达时间不是同一天的,以最后送达的填写有效的表决票为准,先送达的表决票视为被撤回;

    ii.送达时间为同一天的,视为在同一表决票上做出了不同表决意见,计入弃权表决票;

    iii.送达时间按如下原则确定:专人送达的以实际递交时间为准,邮寄的以本公告规定的收件人收到的时间为准。

    七、决议生效条件

    1、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信诚沪深300份额、信诚沪深300 A份额与信诚沪深300 B份额占权益登记日各自基金份额的50%以上(含50%);

    2、《关于修改信诚沪深300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有关事项的议案》应当由提交有效表决票的信诚沪深300份额、信诚沪深300 A份额与信诚沪深300 B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各自所持信诚沪深300份额、信诚沪深300 A份额与信诚沪深300 B份额表决权的50%以上(含50%)通过方为有效;

    3、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本基金管理人自通过之日起五日内报中国证监会核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自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之日起生效。

    八、本次大会相关机构

    1、召集人:信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联系人:励晓媛

    联系电话:(021)68649788

    客服电话:400 666 0066 /(021)5108 5168

    电子邮件:xiaoyuan.li@citicpru.com.cn

    传真:(021) 5012 0890

    网址:http://www.xcfunds.com

    2、公证机构:上海市东方公证处

    地址:上海市凤阳路660号

    联系电话:(021)62154848,62178903(直线)

    联系人:林奇

    3、见证律师: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注册及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68号时代金融中心19楼

    联系电话:(021) 3135 8666

    联系人:黎明

    经办律师:黎明、孙睿

    九、重要提示

    1、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在邮寄表决票时,充分考虑邮寄在途时间,提前寄出表决票。

    2、本公告发布之日(2013年3月6日),本基金从开市至10:30停牌1小时后复牌。基金管理人将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本基金自2013年4月9日开始持续停牌。基金管理人将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公告后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复牌。本基金的持续停牌不会对本基金的场内外正常申赎造成影响,投资人可以按照本基金招募说明书的相关规定办理申购赎回。

    3、如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能成功召开或未能通过本次大会审议的议案,根据《基金法》及《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本基金可能会再次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4、上述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有关公告可通过信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网站查阅,投资者如有任何疑问,可致电400 666 0066或(021)5108 5168咨询。

    5、本公告的有关内容由信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解释。

    附件一:《关于修改信诚沪深300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有关事项的议案》

    附件二:授权委托书(样本)

    附件三:信诚沪深300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票

    信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3年3月6日

    附件一:

    《关于修改信诚沪深300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有关事项的议案》

    信诚沪深300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

    出于保护投资者利益角度考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和《信诚沪深300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经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协商一致,决定召开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针对本基金如下四方面的提议:

    一、本基金增加不定期的上折算情形

    鉴于分级基金的主要优势与特点之一在于B份额的实际杠杆率,而随着基础份额净值的增长,B份额的实际杠杆率不断下降,分级基金的吸引力不断降低。通过不定期折算的上折算来恢复实际杠杆率以恢复杠杆级的杠杆率,具有很强的必要性。

    因此,提议增加母份额净值达到或超过1.500元时,进行不定期折算的情形。

    二、修改定期份额折算日

    由于本基金每个运作周年的实际运作天数不同,定期份额折算日(每个运作周年的最后一个工作日)也将随之不断变化,不利于投资者记忆、理解与计算。

    因此,提议本基金定期份额折算日调整为12月15日(若该日为非工作日,则提前至该日之前的最后一个工作日)。

    三、将信诚沪深300A份额净值计算时使用的“运作周年实际天数”修改为“365天”

    运作周年实际天数可能由于国家假期安排、交易所临时停市等原因而发生变化,导致A份额约定收益计算公式的分母在一个运作周期内前后不一致。

    因此,提议修改为“365天”。

    四、在法律法规及监管机构允许的情况下,允许本基金参与融资融券以及通过证券金融公司办理转融通业务。

    相应的,对《基金合同》中的相关条款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进行修改。修改的内容详见本提案的附件。

    本提案如获得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批准,基金管理人将根据本提案及其附件《<信诚沪深300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修改说明》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并将修改后的基金合同、托管协议、招募说明书等法律文件报监管机关并公告。

    以上提案,请予审议。《关于修改信诚沪深300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有关事项的议案》之附件

    《信诚沪深300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修改说明

    为实现信诚沪深300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增加不定期折算情形、修改定期份额折算日、修改A份额净值计算公式及相关事宜的目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和《信诚沪深300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及《关于修改信诚沪深300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有关事项的议案》,现就《信诚沪深300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相关条款的修改,制作《〈信诚沪深300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修改说明》,将需修改的合同条款列式如下:

    一、第四章 基金份额分级

    (一)“四、基金份额的分级/(三)信诚沪深300A份额、信诚沪深300B份额概要/3、信诚沪深300A份额与信诚沪深300B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部分第五段与第六段,更新对信诚沪深300A份额约定收益的举例、修改运作周年的定义,具体修改如下:

    “例如:本基金合同生效日为2012年2月1日,本基金以2012年2月1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并执行的金融机构人民币一年期整存整取基准年利率(税后)加计3.0%作为第一个运作周年(2012年2月1日至2013年1月31日)的约定年收益率,依此类推。

    信诚沪深300 A份额的约定年收益率除以365天得到信诚沪深300 A份额的约定日收益率。信诚沪深300 A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以1.000元为基础,采用信诚沪深300 A份额的约定日收益率乘以应计约定收益的天数进行单利计算。其中,运作周年指自基金合同生效日或每个定期份额折算日次日起至下一个定期份额折算日的运作期间。信诚沪深300 A份额在净值计算日应计约定收益的天数为自基金合同生效日或最近一个份额折算日次日至净值计算日的实际天数。”

    (二)“四、基金份额的分级/(三)信诚沪深300A份额、信诚沪深300B份额概要/3、信诚沪深300A份额与信诚沪深300B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2)信诚沪深300 A份额与信诚沪深300 B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公式”部分,将信诚沪深300A份额的净值计算时使用的“运作周年实际天数”修改为“365”。具体修改如下:

    “(2)信诚沪深300 A份额与信诚沪深300 B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公式

    假设T日为基金份额净值计算日,t=min(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至T日,自最近一个份额折算日次日至T日),NAV300 t为T日信诚沪深300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NAVA t为T日信诚沪深300 A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NAVB t为T日信诚沪深300 B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R年为信诚沪深300 A份额的约定年收益率。

    信诚沪深300份额、信诚沪深300 A份额与信诚沪深300 B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均保留到小数点后3位,小数点后第4位四舍五入。”

    二、第十六章 基金的投资

    “十六、基金的投资/(八)基金的融资、融券”部分,将转融通业务纳入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具体修改如下:

    “(八)基金的融资、融券及转融通

    本基金可以根据届时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进行融资融券、转融通。待基金参与融资融券和转融通业务的相关规定颁布后,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改变本基金既有投资策略和风险收益特征并在控制风险的前提下,参与融资融券业务以及通过证券金融公司办理转融通业务,以提高投资效率及进行风险管理。届时本基金参与融资融券、转融通等业务的风险控制原则、具体参与比例限制、费用收支、信息披露、估值方法及其他相关事项按照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执行,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

    三、第十八章 基金资产的估值

    “十八、基金资产的估值/(四)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2、信诚沪深300A份额与信诚沪深300B份额的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部分,将信诚沪深300A份额净值计算公式中的“运作周年实际天数”修改为“365”,并更新了举例。具体修改如下:

    “ 2.信诚沪深300 A份额与信诚沪深300 B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

    假设T日为基金份额净值计算日,t=min(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至T日,自最近一个份额折算日次日至T日),NAV300 t为T日信诚沪深300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NAVA t为T日信诚沪深300 A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NAVB t为T日信诚沪深300 B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R年为信诚沪深300 A份额的约定年收益率。

    信诚沪深300份额、信诚沪深300 A份额与信诚沪深300 B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均保留到小数点后3位,小数点后第4位四舍五入。

    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T+1日公告。如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四、第二十一章 基金份额折算

    (一)“二十一、基金份额折算/(一)定期份额折算/1、定期份额折算日”部分,修改定期份额折算日的定义,并更新举例。具体修改如下:

    “1.定期份额折算的折算日

    每年12月15日(若该日为非工作日,则提前至该日之前的最后一个工作日)。

    例如:假设本基金第二个定期份额折算日为2013年12月13日,则本基金的第三个运作周年的运作区间为 2013年12月14日至2014年12月15日,第三个定期份额折算日为2014年12月15日;第四个运作周年的运作区间为2014年12月16日起至2015年12月15日,第四个定期份额折算日为2015年12月15日,以此类推。”

    (二)“二十一、基金份额折算/(二)不定期份额折算”部分,修改对不定期折算的综合表述,将不定期折算的情形由一种改为两种,具体修改如下:

    “除以上定期份额折算外,本基金还将在以下两种情况进行份额折算,即:当信诚沪深300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大于或等于1.500元;当信诚沪深300 B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小于或等于0.250元。”

    (三)“二十一、基金份额折算/(二)不定期份额折算”部分,新增标题“1、当信诚沪深300B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小于或等于0.250元时”,将合同中原关于不定期折算的1至6项的项目并归入新增的标题下。具体修改如下:

    “1.当信诚沪深300B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小于或等于0.250元时

    (1)不定期份额折算的折算日

    信诚沪深300 B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小于或等于0.250元时,基金管理人即可确定基金份额折算日。

    (2)不定期份额折算的折算对象

    基金份额折算日登记在册的信诚沪深300份额、信诚沪深300 A份额和信诚沪深300 B份额。

    (3)不定期份额折算的折算频率

    不定期。

    (4)不定期份额折算的折算方式

    当信诚沪深300 B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小于或等于0.250元时,本基金将在基金份额折算日分别对信诚沪深300份额、信诚沪深300 A份额和信诚沪深300 B份额进行份额折算,份额折算后信诚沪深300 A份额和信诚沪深300 B份额的比例仍保持1:1不变。份额折算后信诚沪深300份额、信诚沪深300 A份额和信诚沪深300 B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均调整为1.000元,信诚沪深300份额、信诚沪深300 A份额和信诚沪深300 B份额的份额数将得到相应的缩减。

    1)信诚沪深300份额折算

    NUM后 300=(NUM前 300×NAV前 300)/1.000

    信诚沪深300份额的场外份额经折算后的份额数采用四舍五入的方式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信诚沪深300份额的场内份额经折算后的份额数取整计算(最小单位为1份),余额计入基金财产。

    2)信诚沪深300 A份额折算

    折算后信诚沪深300 A份额和信诚沪深300 B份额的份额配比保持1:1不变,即:■

    信诚沪深300 A份额持有人新增的信诚沪深300份额数=■

    信诚沪深300 A份额经折算后的份额数取整计算(最小单位为1份),余额计入基金财产。信诚沪深300 A份额折算成信诚沪深300份额的场内份额取整计算(最小单位为1份),余额计入基金财产。

    3)信诚沪深300 B份额折算

    信诚沪深300 B份额经折算后的份额数取整计算(最小单位为1份),余额计入基金财产。

    4)折算后信诚沪深300份额的总份额数

    折算后信诚沪深300份额的总份额数=不定期份额折算后信诚沪深300份额的份额数+信诚沪深300 A份额持有人新增的信诚沪深300份额数

    (5)基金份额折算期间的基金业务办理

    为保证基金份额折算期间本基金的平稳运作,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业务规定暂停信诚沪深300 A份额与信诚沪深300 B份额的上市交易和信诚沪深300份额的申购或赎回等相关业务,具体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6)基金份额折算结果的公告

    基金份额实施折算前,基金管理人应按照《信息披露办法》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份额折算结束后,基金管理人应按照《信息披露办法》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四)“二十一、基金份额折算/(二)不定期份额折算”部分,增加对“当信诚沪深300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大于或等于1.500元时进行不定期的相关条款”。具体修改如下:

    “2. 当信诚沪深300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大于或等于1.500元时

    (1)不定期份额折算的折算日

    信诚沪深300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大于或等于1.500元时,基金管理人即可确定基金份额折算日。

    (2)不定期份额折算的折算对象

    基金份额折算日登记在册的信诚沪深300份额、信诚沪深300 A份额和信诚沪深300 B份额。

    (3)不定期份额折算的折算频率

    不定期。

    (4)不定期份额折算的折算方式

    当信诚沪深300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大于或等于1.500元时,本基金将在基金份额折算日分别对信诚沪深300份额、信诚沪深300 A份额和信诚沪深300 B份额进行份额折算,份额折算后信诚沪深300 A份额和信诚沪深300 B份额的比例仍保持1:1不变。份额折算后信诚沪深300份额、信诚沪深300 A份额和信诚沪深300 B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均调整为1.000元,基金份额折算日折算前信诚沪深300份额、信诚沪深300 A份额和信诚沪深300 B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超出1.000元的部分均将折算为信诚沪深300份额分别分配给信诚沪深300份额、信诚沪深300 A份额和信诚沪深300 B份额的持有人。

    1)信诚沪深300份额折算■

    信诚沪深300 B份额折算成信诚沪深300份额的场内份额取整计算(最小单位为1份),余额计入基金财产。

    4)折算后信诚沪深300份额的总份额数

    折算后信诚沪深300份额的总份额数=不定期份额折算前信诚沪300份额的份额数+信诚沪深300份额持有人新增的信诚沪深300份额数+信诚沪深300 A份额持有人新增的信诚沪深300份额数+信诚沪深300 B份额持有人新增的信诚沪深300份额数

    (5)基金份额折算期间的基金业务办理

    为保证基金份额折算期间本基金的平稳运作,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业务规定暂停信诚沪深300 A份额与信诚沪深300 B份额的上市交易和信诚沪深300份额的申购或赎回等相关业务,具体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6)基金份额折算结果的公告

    基金份额实施折算前,基金管理人应按照《信息披露办法》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份额折算结束后,基金管理人应按照《信息披露办法》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特此说明。

    信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3年3月6日

    附件二:

    授 权 委 托 书

    本人(或本机构)持有或申购了信诚沪深300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就信诚基金官网 www.xcfunds.com及2013年3月6日《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公布的《信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以通讯方式召开信诚沪深300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公告》所述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的事项,本人(或本机构)的意见为(请在意见栏下方划“√”):

    本人(或本机构)特此授权 代表本人(或本机构)参加审议上述事项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按照上述意见行使表决权。本人(或本机构)同意代理人转授权,转授权仅限一次。

    上述授权有效期自签署日起至审议上述事项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会议结束之日止。

    委托人(签字/盖章):

    委托人证件号码(填写):

    签署日期: 年 月 日

    授权委托书填写注意事项:

    1.本授权书仅为样本供基金份额持有人参考使用。基金份额持有人也可以自行制作符合法律规定及《信诚沪深300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要求的授权委托书。

    2.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委托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以及其他符合法律规定的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上的表决权。

    3. 如委托人未在授权委托书表示中明确其表决意见的,视为委托人授权代理人按照代理人的意志行使表决权;如委托人在授权委托表示中表达多种表决意见的,视为委托人授权代理人选择其中一种授权表示行使表决权。

    4.本授权委托书(样本)中“委托人证件号码”,指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或申购本基金时的证件号码或该证件号码的更新。

    5. 如本次持有人大会权益登记日,投资者未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则其授权无效。

    附件三:

    信诚沪深300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票

    信诚增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分红公告

    公告送出日期:2013年3月6日

    1 公告基本信息

    注:根据本基金基金合同的规定:基金合同生效满6个月后,若基金在每季度最后一个交易日收盘后每10份基金份额的可供分配利润高于0.04元(含),则基金须依据本基金合同中规定的时间要求进行收益分配,每次基金收益分配比例不低于收益分配基准日可供分配利润的25%(每份基金份额的最小分配单位为0.1分)。

    2 与分红相关的其他信息

    3 其他需要提示的事项

    (1)权益分派期间, 2013年3月7日至2013年3月13日暂停本基金跨系统转托管业务。

    (2)根据本基金基金合同的规定,本基金封闭期间,基金收益分配采用现金分红方式。

    (3)权益登记日当天买入的基金份额享有本次分红权益,权益登记日当天卖出的基金份额不享有本次分红权益。

    (4)咨询办法:

    本基金管理人网站: www.xcfunds.com

    本基金管理人客户服务电话:400-666-0066、021-51085168

    特此公告。

    信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3年3月6日

    审议事项同意反对弃权
    《关于修改信诚沪深300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有关事项的议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姓名或名称:
    证件号码(身份证件号/营业执照号)
     
    审议事项同意反对弃权
    《关于修改信诚沪深300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有关事项的议案》   

    2013年 月 日

    说明:

    请以打“√”方式在审议事项后注明表决意见。持有人必须选择一种且只能选择一种表决意见。表决意见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全部基金份额的表决意见。表决意见未选、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表决票(但其他各项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均视为投票人放弃表决权利,其所持全部基金份额的表决结果均计为“弃权”。签名或盖章部分填写不完整、不清晰的表决票计为无效表决票。


    基金名称信诚增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简称信诚增强收益债券封闭

    (场内简称:信诚增强)

    基金主代码165509
    基金合同生效日2010年9月29日
    基金管理人名称信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名称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公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信诚增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收益分配基准日2013年2月28日
    截止收益分配基准日的相关指标基准日基金份额净值(单位:人民币元)1.037
    基准日基金可供分配利润(单位:人民币元)35,302,381.69
    截止基准日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分红比例计算的应分配金额(单位:人民币元)8,825,595.42
    本次分红方案(单位:元/10份基金份额)0.05
    有关年度分红次数的说明2013年度第二次分红

    权益登记日2013年3月13日
    除息日2013年3月13日(场外)2013年3月14日(场内)
    现金红利发放日2013年3月15日(场外)2013年3月14日(场内)
    分红对象权益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本基金全体份额持有人
    税收相关事项的说明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的财税字[2002]128 号《关于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基金向投资者分配的基金收益,暂免征收所得税。
    费用相关事项的说明分红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人自行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