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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版:两会特别报道
    中国银监会主席尚福林:银行业资本工具创新不会给资本市场带来压力
    郭树清:持续加大投资者保护力度
    贺强提案:
    适时推出股指期权
    证监会副主席姚刚表示IPO财务专项检查到了很关键的时候(上接封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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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贺强提案:
    适时推出股指期权
    2013-03-08       来源:上海证券报      

      ⊙本报两会报道组 ○编辑 李剑锋

      

      全国政协委员、中央财经大学教授贺强在昨日提交的提案中称,当前我国上市股指期权的条件已经具备,完全可以适时推出股指期权。

      贺强认为,股指期权是一种更为个性化、多样化与精细化的更加科学的风险管理工具。因此,尽管我国市场已经推出股指期货,但是股指期权在市场功能方面具有独特性和不可替代性。积极稳妥推出股指期权,有助于满足市场多样化风险管理需求,对于完善金融衍生品市场体系,促进资本市场创新,维护市场健康稳定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他指出,《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等一系列期货市场法律法规为股指期权业务推出预留了制度空间,推出股指期权没有法律障碍。而中金所已经建立了一套完整的金融衍生品交易风险管理制度,形成了较为完善的市场风险防范体系,为推出股指期权提供了重要的保障。

      同时,中金所完成了交易所技术系统功能改造与完善,启动了股指期权内部仿真交易,为股指期权的平稳推出和良好运行奠定了重要的基础。而且市场机构对股指期权需求日趋强烈,众多市场机构已展开研究和业务准备,推出股指期权具备必要的市场基础条件。推出股指期权的条件已经具备。

      因此,贺强建议,监管部门应做好准备,适时推出股指期权。一方面,中金所需要在充分了解市场需求的前提下进行合约设计与规则设计,股指期权产品应服务于机构投资者风险管理目的;另一方面,中金所应建立安全可靠的风险防范制度,守住不发生系统性风险的底线。

      同时,他认为,应推动各类市场机构在期权产品方面的研究和业务准备工作,全面梳理期权业务制度与业务流程,做好对投资者的教育与培训工作。此外,上市股指期权应借鉴股指期货的成功经验,实施相应的投资者适当性制度,确保参与者的风险认知、风险承受能力与股指期权产品属性相适应,切实保护广大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面对期货市场新的发展需要,贺强还建议,应当加快制定《期货法》,从法律层面保障期货市场健康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