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司与部分原始股东违约金纠纷的说明
证券代码:002327 证券简称:富安娜 公告编号: 2013-002
深圳市富安娜家居用品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与部分原始股东违约金纠纷的说明
本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近日,有关媒体对公司与部分原始股东违约金纠纷的情况进行了报道,引起了市场的关注,现对相关事项说明如下:
公司委托代理律师于2012年12月26日向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对余松恩、周西川等26名首发前自然人股东(以下简称“存在纠纷人员”)就承诺函违约金纠纷一事提起了诉讼,南山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12月26日受理了此案。
前述存在纠纷人员均曾是公司的员工,其中两名曾任高管,其余曾任公司核心技术人员。2007年6月,公司为建立和健全激励约束机制,吸引和保留优秀人才,提高公司可持续发展能力,制定和通过了《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公司以定向增发的方式,以发行前一年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向激励对象发行700万股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主要义务为应按公司所聘任岗位的要求,勤勉尽责、恪守职业道德,为公司的发展做出应有的贡献。前述存在纠纷人员与公司其他高管、核心技术人员一起依据该《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向公司认购股票,支付了相应款项。
2008年3月20日,因公司向中国证监会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IPO),为配合上市的要求,公司终止了《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将所有限制性股票转换为无限制性的普通股。同时,经过充分协商,前述存在纠纷人员当时作为公司员工自愿分别向公司出具了《承诺函》,不存在“违规胁迫”的情形。《承诺函》承诺了自签署日到公司申请首次公开发行A股并上市之日起三年内,不以书面的形式向公司提出辞职、在职期间不会出现的几种情形及违反承诺时违约金的计算依据。上述《函诺函》的签订是为了稳定员工队伍、延续激励效果,是公司管理的需要和管理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并不牵涉到第三方利益,也不影响其所持股份的股份性质变动或权益变动,对照当时的法律法规,也未找到需要披露此事的有关规定,同时也是出于对于商业秘密的保护,公司在IPO发行的有关文件中没有披露有关承诺函的信息。
2008年3月至2012年12月即公司上市满三年期间,前述存在纠纷人员先后以各种理由向公司提出了辞职申请或自动离职,违反了上述承诺,依据《承诺函》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支付违约金。为了维护公司和投资者权益,保证相关违约金能顺利执行,公司委托代理律师于2012年12月26日提起诉讼。
公司认为,根据深交所《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此次诉讼涉及金额合计为8000多万元,未达到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净资产的10%,未达到重大诉讼事项的披露标准。且因该诉讼主要涉及首发前部分自然人股东,不会损害公司公开发行后社会公众股股东尤其是中小投资者的利益,而且也不会影响公司正常的生产经营。另外考虑到公开此案,会对部分被告的职业生涯和个人信用产生负面影响。因此,综合权衡,没有对外披露此诉讼。
公司在2013年1月10日收到南山区人民法院于落款日期为2012年12月28日的《查封、扣押、冻结财产通知书》,得知涉案人员的相关股权和证券资金账户已经被冻结。目前,有三名前述纠纷人员已经经法院主持与公司达成调解,同意按《承诺函》的约定支付违约金给公司,法院分别出具了《民事调解书》。这部分违约金执行到位后将给公司带来达618万元的营业外收入。公司将密切关注诉讼进展情况,及时对外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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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此公告。
深圳市富安娜家居用品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一三年三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