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0811 证券简称:东方集团 公告编号:临2013—003
东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转让公司所持部分股权的股权收益权及股权质押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为进一步拓展融资渠道,我公司于2013年3月6日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延庆支行(以下简称“建行北京延庆支行”)签订了《股权收益权转让协议》、《股权收益权收购协议》和《股权质押合同》。我公司以转让持有的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115,215,024股及锦州港股份有限公司65,127,701股股权的股权收益权的方式向建行北京延庆支行进行融资。股权收益权转让为融资行为,不涉及股权转让,具体情况如下:
一、合同标的情况
1、股权收益权转让标的:我公司持有的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115,215,024股及锦州港股份有限公司65,127,701股股权的股权收益权。
2、上述股权收益权是指股权收益权转让标的上的财产收益性权利,包括但不限于享有股息、分红或标的股权产生的其他收益的权利等。
二、合同当事人情况
协议当事人为东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延庆支行。
三、合同主要条款
1、标的股权收益权转让价款为人民币7亿元整。
2、标的股权收益权转让期限为1年,我公司负有回购义务,即以溢价收购的方式收购或提前收购全部标的股权收益权。
3、我公司收购标的股权收益权的收购价款,包括收购基本价款和收购溢价款两部分,其中,收购基本价款与建行北京延庆支行支付的标的股权收益权转让价款金额相等,收购溢价款以收购基本价款为基础,按协议确定的收购溢价率进行计算。
4、我公司自标的股权收益权转让价款划入我公司指定账户之日起,每自然季末月20日后的第1个工作日向建行北京延庆支行支付当期收购溢价款,满壹拾贰(12)个月后的对应之日为我公司向建行北京延庆支行支付全部收购基本价款和剩余全部收购溢价款的支付日。如该月无对应日,则以该届满之月的最后一日为支付日。
四、股权质押情况
根据我公司与建行北京延庆支行签订的《股权收益权转让协议》和《股权质押合同》,我公司将持有的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115,215,024股及锦州港股份有限公司65,127,701股的股票质押给建行北京延庆支行作为担保物,为此次股权收益权转让提供质押担保。该质押登记手续已于2013年3月7日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办理完毕。
五、合同履行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此次股权收益权转让是公司的正常融资行为,不涉及股权转让,采取股权收益权转让方式有利于公司进一步拓展融资渠道,对公司经营状况和财务无重大影响。
特此公告。
东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二○一三年三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