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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甘肃酒钢集团宏兴钢铁股份有限公司2012年公司债券2013年付息公告
    2013-03-12       来源:上海证券报      

      股票简称:酒钢宏兴 股票代码:600307 编号:2013-005

      债券简称:12酒钢债 债券代码:122129

      甘肃酒钢集团宏兴钢铁股份有限公司2012年公司债券2013年付息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由甘肃酒钢集团宏兴钢铁股份有限公司于2012年3月19日发行的甘肃酒钢集团宏兴钢铁股份有限公司2012年公司债券(以下简称“本期债券”)将于2013年3月19日支付自2012年3月19日至2013年3月18日期间(以下简称“本年度”)的利息。为保证付息工作的顺利进行,方便投资者及时领取利息,现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本期债券基本情况

    1、发行人:甘肃酒钢集团宏兴钢铁股份有限公司。

    2、债券名称:甘肃酒钢集团宏兴钢铁股份有限公司2012年公司债券。

    3、债券简称:12酒钢债。

    4、债券代码:122129。

    5、发行总额:人民币30亿元。

    6、债券期限和利率:本期债券为3年期固定利率债券,票面利率为5.40%。

    7、上市时间和地点:2012年5月25日于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

    二、本期债券本年度付息情况

    1、本年度计息期间:2012年3月19日至2013年3月18日。

    2、利率:5.40%。

    3、债权登记日:2013年3月18日。截止该日下午收市后,持有本期债券的投资者对托管账户所记载的债券余额享有本年度利息。

    4、付息时间:2013年3月19日。

    三、付息办法

    1、本公司已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证登上海分公司”)签订了《委托代理债券兑付、兑息协议》,委托中证登上海分公司进行债券兑付、兑息。本公司最迟在本年度付息日前第二个交易日将本年度债券的兑付、兑息资金足额划付至中证登上海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如本公司未按时足额将债券兑付兑息资金划入中证登上海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则中证登上海分公司将根据协议终止委托代理债券兑付、兑息服务,后续兑付、兑息工作由本公司自行负责办理,相关实施事宜以本公司的公告为准。

    2、中证登上海分公司在收到款项后,通过资金结算系统将债券利息划付给相关的兑付兑息机构(证券公司或中证登上海分公司认可的其他机构),投资者于兑付兑息机构领取债券利息。

    四、关于投资者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一)个人投资者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及其他相关税收法规和文件的规定,本期债券的个人投资者应就其获得的债券利息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本期债券发行人已在募集说明书中对上述规定予以明确说明。

    本期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将统一由付息网点负责代扣代缴并直接向各付息网点所在地的税务部门缴付。如各付息网点未履行上述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的代扣代缴义务,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由各付息网点自行承担。本期债券的个人利息所得税征缴说明如下:

    1、纳税人:本期债券的个人投资者。

    2、征税对象:本期债券的利息所得。

    3、征税税率:按利息额的20%征收。

    4、征税环节:个人投资者在付息网点领取利息时由付息网点一次性扣除。

    5、代扣代缴义务人:负责本期债券付息工作的付息网点。

    (二)境外合格机构投资者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2009]3号)等规定,境外合格机构投资者(以下简称“QFII”)取得的本期债券利息应缴纳10%的企业所得税,并由本公司代扣代缴。

    请截至2013年3月18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时持有本期债券的QFII最晚于2013年4月2日前(含当日)填写本公告附件一《“12酒钢债”债券付息事宜之QFII情况表》同证券账户卡复印件、QFII证券投资业务许可证复印件等签章后一并传真至本公司,原件请寄送至本公司。传真号码为:0937-6715710,邮寄地址为:甘肃省嘉峪关市雄关东路10号诚信广场5楼6007房间,邮政编码为:735100。

    请上述QFII最晚于2013年4月2日前(含当日),将应纳税款划至本公司银行账户(详见附件二),用途请填写“12酒钢债税款”,由本公司向税务机关缴纳税款。税款划出后,请尽快与本公司确认。

    如QFII等非居民企业未履行上述债券利息企业所得税的纳税或纳税申报义务导致本公司无法完成代扣代缴,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由各非居民企业自行承担。

    (三)其他投资者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对于其他投资者,债券利息所得税自行缴纳。

    五、本次付息相关机构

    1、发行人:甘肃酒钢集团宏兴钢铁股份有限公司

    联系人:齐晓东、雒涛

    联系地址:甘肃省嘉峪关市雄关东路12号

    联系电话:0937-6715370

    传真:0937-6715710

    邮政编码:735100

    2、主承销商: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联系人:张海梅、杨甲艳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南大街甲 56号方圆大厦 23 层

    联系电话:010-88027189

    传真:010-88027190

    邮政编码:100044

    3、托管人:

    (1)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联系人:徐瑛

    地址:上海市陆家嘴东路166号中国保险大厦3层

    联系电话:021-68870114

    邮政编码:200120

    投资者可以到下列互联网网址查询本付息公告:

    http://www.sse.com.cn

    特此公告。

    甘肃酒钢集团宏兴钢铁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一三年三月十二日

    附件一:

    “12酒钢债”债券付息事宜之QFII情况表

     中文英文
    在其居民国(地区)名称  
    在中国境内名称  
    在其居民国(地区)地址  
    国(地区)别  
    付息债权登记日收市后持债张数(张)  
    债券利息(税前,人民币元)  
    债券利息所得应纳税款(人民币元)  

    联系人:

    联系电话:

    公司名称及签章:

    日期:附件二:

    12酒钢债税款付款账户

    收款银行:工行甘肃省嘉峪关酒钢支行

    账户名称:甘肃酒钢集团宏兴钢铁股份有限公司

    收款账号:2702888009000000857

    开户行号:10282200019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