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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闫冰竹:应建立新的商业银行监管分类标准
    2013-03-12       来源:上海证券报      

      闫冰竹:

      应建立新的商业银行监管分类标准

      ⊙本报两会报道组

      ○编辑 龚维松

      

      “以出身定终身”的监管分类模式对盈利能力已超部分股份制银行的北京银行而言无疑是一大隐形约束。全国政协委员、北京银行董事长闫冰竹近日在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明确表示,“以出身定终身”已不能完全反映市场化改革的现状,呼吁建立新的商业银行监管分类标准,并实行能上能下的动态调整机制。

      目前,我国银行分类仍然沿用“出身法”,出身“股份”即是全国性银行,出身“城商”就是地方性银行。闫冰竹说,这种按照历史出身进行分类监管的模式,已经不能完全反映我国银行业的最新发展状况,也不利于有效监管,缺乏公平性。

      闫冰竹在过去的几年多次对媒体表达过类似看法,不过今年他将这些看法落成了两会提案。北京银行目前是城商行的领头羊,盈利能力超过了部分股份制银行,但由于城商行的出身,很多方面均受限制,比如城商行的异地扩张遭受限制,近两年北京银行开设异地分行的计划不得不暂停。

      闫冰竹说,不同类别商业银行之间缺乏动态调整的竞争机制,出身即定终身,不利于制定科学的监管政策,也不利于保持监管政策的一致性与公平性;另一方面,随着我国银行业体制改革的深化,同一类别商业银行发展出现分化。如股份制商业银行中资产规模最大的超过3万亿元,规模最小的仅3000亿元,相差近十倍;城商行中资产规模最大的超过1万亿元,规模最小的仅为几十亿元,相差几百倍。

      闫冰竹说,同一类别银行内部无论是在资产规模、股权结构,还是在业务创新、抵御风险的能力上都存在巨大差异,仍然采取“一刀切”的监管政策必然缺乏科学性和公平性。且当前分类方式难以实现资源的最优配置。

      闫冰竹对本报记者称,商业银行规模不同,支撑市场份额和支配市场的能力存在显著差异,将规模不同、运营效率不同的商业银行放在一类统一监管,有失资源配置的有效性。

      一方面,部分规模较大、经营业绩优良、风险管控水平较高的商业银行,受诸多政策限制,削足适履,无法自由参与市场竞争,阻碍了银行业的整体发展活力;另一方面,使得部分规模较小的商业银行形成路径依赖,凭借其自身牌照优势,不顾自身规模与评级,出现盲目扩张的现象,致使监管政策效果被弱化。

      因此,闫冰竹建议,借鉴国际经验,以资本实力、资产规模、管理能力和监管评级为主要标准,将我国商业银行划分为四类,分别为特大型商业银行、大型商业银行、中型商业银行、小型商业银行。

      在监管政策上,则要积极引导商业银行走差异化、特色化、精细化的发展道路。通过政策引导,明确各类银行机构的发展方向和定位,制定和实施差异化政策,促进各类银行业金融机构差异化发展。

      比如,对于特大型银行,监管政策应鼓励其走出去,更多地参与国际事务,拥有更大的国际话语权;对于大型银行,监管政策可引导其发展为全国性甚至具有一定国际影响力的银行,鼓励其在全国范围设立分支机构;对于中型银行,监管政策可引导其向区域性银行发展,鼓励优秀的中型银行在某个省域范围内发展;对于小型银行,监管政策可引导其向社区银行或专业银行发展,鼓励其“深耕”本地市场,限制其脱离自身实力、定位的盲目扩张。

      另外,由于经济社会在不断发展变化,闫冰竹还建议每隔5年左右定期对大、中、小型银行分类标准进行评估,以考察分类标准是否需要调整,以及如何进行调整,并据此对商业银行进行重新分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