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部规范民间融资法规成稿
高利贷红线划定为年利超48%
⊙见习记者 高翔 ○编辑 枫林
我国首部有关规范民间融资管理的法规已基本起草完毕,目前被列为浙江省人大本年度立法二类计划,待时机成熟可提交浙江省人大会议表决。
该法规全称为《浙江省温州民间融资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条例》对社会关心的敏感问题做出了明确规定,比如,国家公务人员和国家法定金融机构从业人员不得参与以营利为目的的借贷活动及相关服务,年利超过48%的融资活动将按照高利贷予以行政处罚。
日前,《条例》草案编制负责人、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教授李有星接受了本报记者的专访。他表示《条例》的总体原则是“轻审批、重服务、强监管”,相关标准或会根据温州当地的实际情况和执行效果予以修改。
须待浙江省人大表决
在温州金改十二条细则中,排在首位的就是“规范发展民间融资”。当中提到,“要研究起草温州市民间融资管理条例,建立民间融资法律保障”,以及“探索建立民间融资备案管理制度,引导融资主体特别是法人实体进行民间融资备案登记”。
为此,2012年8月27日,温州市金融办发布《温州市民间融资管理研究》编制项目的公开招标公告。9月21日,有包括浙江大学、西南政法大学、上海社会科学院法学所、浙江财经学院四家参加投标,最终浙江大学中标。
今年2月6日,《条例》的草案通过了专家的论证和鉴定,之后会由温州市政府将草案报送至浙江省金融办,转呈省政府审核。省政府若通过审核,将交由浙江省人大法工委和财经委审查,最终由省人大会议表决。目前,《条例》被列为本年度人大二类立法计划,将视时机成熟提交省人大大会表决。针对有媒体报道《条例》有望9月份最终立法,李有星表示无具体时间表,要视时机推进。
如无意外,《条例》将由浙江省人大以地方性法规的形式颁布。从位阶来看,地方性法规虽然低于法律,但高于政府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具备法律效力,可以作为法院审判的依据。
“要把资金掮客管起来”
《条例》正式指出,所谓民间融资,是指“民间借贷和私募债券、私募基金等货币资金融通活动的总称”。在温州市区域内发生的民间融资行为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可以看出,民间融资行为包含民间借贷但不限于民间借贷。
企业欲发私募债券,只要通过民间融资公共服务机构的备案登记,就可取得在温州市区域内的私募债券的发行和转让权利。
而所谓私募基金,是指经备案登记,向温州市区域内不超过二百个适格的投资者,以非公开方式募集,投资者按照契约约定享受权益和承担风险的非证券投资类集合资金。
李有星对本报记者表示,应该培养专业化、针对性的为实体企业服务的机构,使之能够基金式地吸储,但并非吸收存款。存款没有门槛,任何人都能进入,而基金投资者则有一定的适格要求。
个人和企业皆能作为民间融资的主体。作为出借人,其资金来源应该合法,不得以转贷牟利为目的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或吸收他人资金转贷,“要把资金掮客管起来”。公司作为出借人,应当按照《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办理。
值得一提的是,《条例》特别强调,国家公务人员和国家法定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不得参与以营利为目的的借贷活动及相关服务。
年利超48%将遭行政处罚
在民间融资的利率管理方面,《条例》做出了颇有力度的尝试。
李有星表示,民间借贷利率的主基调是市场自由调节,但要注意其利率限制要求,因为过高的利率对借款人和放贷人均不利。
《条例》规定,借款期限在一个月以上的,而且超过48%上限利率的将按照高利贷予以行政处罚。48%,是政府干预的利率上限,改变过去月息1毛、年利超过100%也没有任何干预的局面。48%的年利,是正式利息和各种变相收益的总和。
另外,借款期限不超过1年的,年化利率不得高于同期银行基准利率的四倍;借款期限在一年以上的,年化利率不得高于同期银行基准利率的三倍。超过该规定利率的,超过部分利率不受法律保护,借款人可以拒绝支付。
李有星解释说,48%政府干预利率上限的确定,是参考了人民银行历来在温州的调研、温州民间融资综合利率指数以及香港的《放债人条例》而最终确定的。他特别强调,48%并非保护利率的上限,而是政府干预的红线,“并不是说利率在48%以下都得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