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证券代码:000590 证券简称:紫光古汉 公告编号:2013-003
紫光古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2009 年 8 月 28日,公司披露了因公司涉嫌存在违反证券法律法规的行为而被中国证监会湖南监管局立案稽查的事项。
2013 年3月 8日,公司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决定书》([2013]9号),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的主要内容
经查明,紫光古汉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2005年至2008年年度报告会计信息存在虚假记载
1、2005年虚增主营业务收入36,694,689.82元,虚增主营业务成本6,752,513.52元,虚减营业费用756万元,从而虚增利润37,502,176.30元。其中,向北京康达家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康达家)虚开普通发票16,547,111.11元;向湖南紫光药业虚开普通发票13,760,341.88元,虚增主营业务成本5,209,157.42元;向某部队单位虚开普通发票6,387,236.93元,虚增主营业务成本1,543,356.10元;对湖南紫光药业756万元返利未计入2005年营业费用。
2005年紫光古汉对外公开披露年度报告中净利润为429万元。
2、2006年虚增主营业务收入11,222,832.54元,虚增主营业务成本4,459,039.80元,从而虚增利润6,763,792.68元。其中,向湖南紫光药业虚开发票,从而虚增主营业务收入12,255,986.32元,虚增主营业务成本4,459,039.80元;向湖南紫光药业低于结算价开票解决2005年返利以及高开部分发票等。
2006年紫光古汉对外公开披露年度报告中净利润为464.18万元。
3、2007年虚增主营业务收入5,335,384.62元,虚减财务费用880,024.00元,从而虚增利润6,215,408.62元;2007年紫光古汉下属子公司衡阳中药公司存在帐外发货事项,当年帐外发货额18,979,413.00元(含税),衡阳中药公司向职工借款7,826,001.00元未在报表中反映。
2007年紫光古汉对外公开披露年度报告中净利润为2081.74万元。
4、2008年虚减财务费用1,156,933.00元,从而虚增利润1,156,933.00元;2008年紫光古汉从郑州谙拓公司拆借1200万元未在报表中反映,2008年衡阳中药公司存在帐外发货事项,当年帐外发货金额为12,934,742.00元(含税)。
2008年紫光古汉对外公开披露年度报告中净利润为2037.45万元。
(二)未如实披露《合资协议之补充协议》签订并实际执行相关情况
2005年12月,在未经董事会授权的情况下,紫光古汉与湖南景达生物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景达生物)签订了《合资协议之补充协议》,紫光古汉承接了南岳制药84,796,606.08元的不良资产和84,796,606.08元负债。2006年至2008年,紫光古汉通过代南岳制药偿还债务的方式隐性执行了该协议,但未及时披露,也未在2005年至2008年年度报告中披露该协议及其实际执行情况。2008年,为隐瞒该协议实际执行的事实,紫光古汉通过与衡阳弘湘国有资产经营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衡阳弘湘)签订虚假土地出让金代付协议、安排南岳制药与衡阳弘湘签订虚假资产剥离协议等方式冲销了执行协议形成的应收南岳制药往来款余额。
中国证监会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原《证券法》第一百七十七、《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中国证监会决定:
1、责令紫光古汉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50万元罚款;
2、对郭元林、刘箭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15万元罚款;
3、对李筱竑、兰学军、刘炳成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3万元罚款;
4、对曾巍巍、朱开悉给予警告。
二、本公司的说明
(一)公司接受中国证监会的行政处罚,不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
(二)公司诚恳地向投资者致歉。公司将以此为鉴,严格按照《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要求,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公告。
紫光古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3年3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