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限公司为同煤广发化学工业有限公司提供反担保的公告
股票简称:广州发展 股票代码:600098 临2013-9号
广州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属下全资子公司广州发展燃料集团
有限公司为同煤广发化学工业有限公司提供反担保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一、情况概述
根据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决议,董事会同意公司为属下全资子公司广州发展燃料集团有限公司(简称“发展燃料公司”)向同煤广发化学工业有限公司(简称“同煤广发公司”)融资租赁贷款事宜提供反担保。
二、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名称:同煤广发化学工业有限公司
住所:山西省大同市南郊区韩家岭车站东侧(南郊区落里湾村东)
注册资本:人民币959,744,310元
法定代表人:蒋煜
主要财务状况:截止2012年1月31日,同煤广发公司总资产246,471.11万元人民币,负债154,937.61万元人民币,所有者权益(或股东权益)91,533.51万元人民币。
三、本次公司提供担保情况:
根据同煤广发公司投资的甲醇项目建设进度的资金需求,同煤广发公司向兴业金融租赁有限责任公司以融资租赁方式筹资7亿元,融资租赁期限6年,利率按央行同期同档贷款基准利率6.55%执行。大同煤矿集团有限公司(简称“同煤集团”)对上述人民币7亿元融资项下的全部债务提供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期间自保证合同生效之日起至融资租赁合同项下最后一期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后的两年。公司同意广州发展燃料集团有限公司向同煤集团出具反担保函,以其持有同煤广发公司30%股权为限,向同煤集团所承担的上述全部债务承担不超过30%份额连带保证责任的反担保,保证期间与保证合同的保证期限一致。
四、董事会意见
公司提供的上述担保责任有效期间明确,担保风险可控,不会损害公司利益。
五、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的数量
经对公司及属下子公司(含全资及控股子公司,下同)担保情况进行审查,公司为属下子公司提供担保总额为1,124,505,015.75元人民币(含本次担保)。除本次担保外,公司存在以下担保:
1、根据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五十六次会议决议,按照《上海期货交易所指定交割油库协议书》之规定,公司属下全资子公司广州发展油品投资有限公司按60%股比继续为公司控股子公司发展碧辟公司参与上海期货交易所燃料油期货储存交割等业务,承担连带担保责任。上述担保于2011年6月30日到期后,自动延期两年。详见公司于2009年7月1日在指定媒体公布的《关于继续为控股子公司广州发展碧辟油品有限公司提供担保的公告》。
2、根据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决议,公司属下全资子公司广州发展天然气投资公司按30%股权比例为同煤广发化学工业有限公司履行人民币3亿元债务向晋商银行太原并州支行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已签订《保证合同》。项目贷款合同期限为十年,保证期间为项目贷款合同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详见公司于2010年12月30日在指定媒体公布的《广州发展实业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属下广州发展天然气投资有限公司为同煤广发化学工业有限公司提供担保的公告》。
3、根据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三十六次会议决议,公司为属下全资子公司广州原实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简称“原实投资公司”)向中国银行广州珠江支行申请21,000万元人民币借款提供担保,保证期间自保证合同生效之日起至最后一期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后两年。详见公司于2011年10月21日在指定媒体公布的《广州发展实业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为属下全资子公司广州原实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提供担保的公告》。
4、根据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三十九次会议决议,公司属下全资子公司广州发展天然气投资有限公司与大同煤矿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简称“大同煤矿公司”)合资的同煤广发化学工业有限公司,以融资租赁方式为甲醇项目筹资3亿元,期限5年。其股东大同煤矿公司为上述人民币3亿元融资项下的全部债务提供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并签订保证合同,保证期间自保证合同生效之日起至融资租赁合同项下最后一期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后的两个日历年。广州发展天然气投资有限公司向大同煤矿公司出具反担保函,按30%股权比例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的信用反担保,担保期限与保证合同的保证期限一致。详见公司于2011年12月17日在指定媒体公布的《广州发展实业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为属下广州发展天然气投资有限公司为同煤广发化学工业有限公司提供反担保的公告》。
5、根据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四十五次会议决议,公司属下全资子公司广州发展油品投资有限公司就发展碧辟公司申请成为郑州商品交易所甲醇期货指定交割仓库提供担保事项,对发展碧辟公司按照《郑州商品交易所指定交割仓库协议书》之规定,参与期货储存交割等业务所应承担的一切责任,广州发展油品投资有限公司将承担与投资股比对应的比例,即60%额度内的连带担保责任。该担保期限自《郑州商品交易所指定交割仓库协议书》签订之日起始至《郑州商品交易所指定交割仓库协议书》终止后两年结束。详见公司于2012年6月16日在指定媒体公布《广州发展实业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属下广州油品投资有限公司为控股子公司广州发展碧辟油品有限公司提供担保的公告》。
6、根据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决议,公司属下全资子公司原实投资公司负责投资建设“珠江电厂7万吨煤码头扩建项目”,根据项目的资金需求,原实投资公司向以中国银行广州珠江支行为牵头行的银团申请31,000万元人民币借款,借款期限9年,分期提款,借款利率为实际提款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施行的五年期以上贷款基准利率,按年浮动。上述借款需由公司提供担保,保证期间自保证合同生效之日起至最后一期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后两年。
为满足日常资金周转需要、优化企业债务结构,公司属下全资子公司广州发展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全资拥有的广州发展新城投资有限公司向中信银行广州分行申请流动资金贷款15,000万元人民币,借款期限1年,借款期限1年,利率为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贷款基准利率(即6.0%)。广州发展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为上述贷款提供担保,保证期间为人民币借款合同项下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二年,担保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详见公司于2012年10月19日在指定媒体公布的《广州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属下公司提供担保的公告》。
7、根据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决议,公司属下全资子公司原实投资公司与蒂森克虏伯采矿.物料搬运技术有限公司(卖方)签订的《珠江电厂煤码头7万吨级泊位扩建工程1500t/h链斗式连续卸船机采购及相关服务合同》中的付款要求,原实投资公司拟在中国银行珠江支行开立金额分别为38,920,744元及15,568,297.60元、有效期为6个月的不可撤销国内信用证,并与其签订《开立国内信用证合同》。公司同意为上述信用证提供连带责任担保,保证期间为主债权的清偿期届满之日起两年。详见公司于2012年11月10日在指定媒体公布的《广州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为属下全资子公司广州原实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提供担保的公告》。
8、根据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决议,公司属下全资子公司原实投资公司与德国夏德、奥蒙德机械贸易(北京)有限公司(卖方)签订的《珠江电厂煤场环保技术改造工程圆形煤场堆取料机设备采购及相关服务合同》中的付款要求,原实投资公司拟在中国银行珠江支行开立金额分别为8,475,055.05元及1,540,919.10元、有效期为6个月的不可撤销国内信用证,并与其签订《开立国内信用证合同》。公司同意为上述信用证提供连带责任担保,保证期间为主债权的清偿期届满之日起两年。详见公司于2013年3月8日在指定媒体公布的《广州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为属下全资子公司广州原实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提供担保的公告》。
除上述担保外,公司及属下子公司未发生其他对外担保事项,公司没有对外担保逾期的情况。
六、备查文件目录
1、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广州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O一三年三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