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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华富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2013-03-13       来源:上海证券报      

    重要提示

    华富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的募集申请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 2013年1月29日证监许可[2013]69号文核准。

    基金管理人保证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核准,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投资有风险,投资者认购(或申购)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招募说明书。投资者根据所持有份额享受基金的收益,但同时也需承担相应的投资风险。本基金为保本混合型基金,属证券投资基金中的低风险品种;本基金变更为“华富安鑫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后属于证券市场中的较低风险品种,预期收益和预期风险高于货币市场基金,低于一般混合型基金和股票型基金。本基金初始募集净值1.00元。在市场波动因素影响下,本基金净值可能低于初始面值。本基金未持有到期,投资者赎回时不能获得保本保证,将承担市场波动的风险。

    本基金依照恒定比例保本策略将基金资产配置于保本资产与风险资产:保本资产为国内依法发行交易的债券(包括国债、央行票据和企业债、金融债、短期融资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债券回购、货币市场工具和银行存款等;风险资产为股票、权证等权益类资产。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本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股票、权证等风险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高于40%,其中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的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债券、货币市场工具等保本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低于60%,其中现金或投资于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投资者投资于保本基金并不等于将资金作为存款存放在银行或存款类金融机构,保本基金在极端情况下仍然存在本金损失的风险。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当期保本周期内申购或转换转入,或在当期保本周期到期日前(不包括该日)赎回或转换转出的基金份额不适用保本条款,保本条款详见本基金基金合同及本招募说明书。

    投资人购买本保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视为同意保证合同的约定。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也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人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做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担。

    一、绪言

    《华富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以下简称“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华富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编写。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本招募说明书由本基金管理人解释。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者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人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二、释义

    在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合同:指《华富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对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2.中国:指中华人民共和国(仅为基金合同目的,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

    3.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司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4.《基金法》:指2003年10月28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自2004年6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5.《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1年6月9日颁布、同年10月1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6.《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04年6月29日颁布、同年7月1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7.《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04年6月8日颁布、同年7月1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8. 《指导意见》:指中国证监会2010年10月26日颁布并实施的《关于保本基金的指导意见》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9.基金或本基金:指依据基金合同所募集的华富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10.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华富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11.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指《华富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定期的更新

    12.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华富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13.《业务规则》:指《华富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是规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注册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13.保证合同:指基金管理人和担保人就本基金签订之《华富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保证合同》

    14.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5.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16.基金管理人:指华富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17.基金托管人:指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18.担保人: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为本基金提供担保的担保人。就本基金第一个保本周期而言,指中海信达担保有限公司。自第二个保本周期起的后续各保本周期,本基金的保本保障机制发生变更的,以届时基金管理人的公告为准

    19.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及相关文件合法取得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20.代销机构:指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代理协议,代为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1.销售机构:指直销机构和代销机构

    22.直销机构:指华富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3.基金销售网点:指直销机构的直销中心及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

    24.注册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注册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25.注册登记机构:指办理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注册登记机构为华富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或接受华富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

    26.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27.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28.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国境内合法注册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29.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现时有效的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中国境内合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并取得中国国家外汇管理局额度批准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30.投资人: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31.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代销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32.基金账户:指注册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33.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构办理基金交易所引起的基金份额的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34.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日期

    35.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6.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

    37.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8.保本周期:指基金管理人提供保本的期限,在基金合同中如无特别指明即为第一个保本周期,即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至三个公历年后对应日止,如该对应日为非工作日,保本周期到期日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基金合同中若无特别所指,即为当期保本周期

    39.持有到期:在本基金第一个保本周期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其认购的基金份额至第一个保本周期到期日的行为;在第二个保本周期起后续各保本周期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过渡期申购、到期期间自上一保本周期转入当期保本周期或过渡期由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转换入本基金的基金份额至相应保本周期到期日的行为

    40. 保本周期起始日:指第一个保本周期起始日为基金合同生效日,其后保本周期起始日以基金管理人公告为准

    41.保本周期到期日:指保本周期届满的最后一日,如该对应日为非工作日,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基金合同中若无特别所指即为当期保本周期届满日

    42. 过渡期:指基金管理人有权根据其业务需要,将到期期间截止日次个工作日起至下一个保本周期起始日前一工作日的时间区间设为过渡期,最长不超过20 个工作日,具体起止日期由基金管理人确定并届时公告

    43.过渡期申购:指投资者在过渡期内申请购买或转换入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4.折算日:本基金第一个保本周期后各保本周期开始日的前一工作日,即过渡期最后一个工作日。基金合同中若无特别所指,折算日即为当期保本周期开始日的前一工作日

    45.基金份额折算:在基金份额折算日,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包括投资者过渡期申购的基金份额、保本周期结束后选择或默认选择转入下一个保本周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所代表的资产净值总额保持不变的前提下,变更登记为基金份额净值为1.00元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数额按折算比例相应调整

    46. 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投资金额:指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净认购金额、认购费用及募集期间的利息收入之和

    47. 过渡期内申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投资金额: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过渡期内进行申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在折算日所代表的资产净值及过渡期申购费用之和

    48. 从上一保本周期转入当期保本周期基金份额的投资金额: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上一保本周期届满时持有的基金份额转入当期保本周期的,其基金份额在折算日所代表的资产净值

    49. 认购保本金额:指基金持有人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投资金额

    50. 过渡期申购保本金额:指基金持有人过渡期申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投资金额

    51. 从上一保本周期转入当期保本周期基金份额的保本金额:指基金份额持有人从上一保本周期转入当期保本周期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投资金额

    52. 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可赎回金额:指根据基金保本周期到期日基金份额净值计算的可赎回金额,即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或过渡期申购、或从上一保本周期转入当期保本周期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与保本周期到期日基金份额净值的乘积;在第一个保本周期,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可赎回金额即指,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与保本周期到期日基金份额净值的乘积

    53.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54.T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工作日

    55.T+n日:指自T日起第n个工作日(不包含T日)

    56.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57.交易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58.保本:指在第一个保本周期到期日,如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与到期日基金份额净值的乘积加上其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累计分红金额之和计算的总金额低于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投资金额(低出的部分即为“保本差额”),则基金管理人应补足该保本差额,并在保本周期到期日后二十个工作日内(含第二十个工作日,下同)将该差额支付给基金份额持有人,担保人对此提供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本基金第一个保本周期后各保本周期到期日,如基金份额持有人过渡期申购、或从上一保本周期转入当期保本周期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可赎回金额加上其过渡期申购、或从上一保本周期转入当期保本周期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在当期保本周期内的累计分红款项之和低于其过渡期申购保本金额、或从上一保本周期转入当期保本周期的基金份额的保本金额,由当期有效的基金合同、保证合同或风险买断合同约定的基金管理人或保本义务人将该差额支付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59. 到期期间:指基金管理人在保本周期到期日前公告指定的一个期间。在此期间内,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做出到期选择,即可将其在当期保本周期持有至到期日的基金份额进行赎回、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如本基金满足保本基金存续条件,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将其转入下一保本周期,或在本基金不满足保本基金存续条件时,基金份额持有人可继续持有变更后的非保本混合型基金的基金份额

    60.保证:指第一个保本周期内确保履行保本条款,保障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担保人为本基金的保本提供的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期间为基金保本周期到期日起六个月。自第二个保本周期起的后续各保本周期的保本保障机制,由基金管理人与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届时签订的保证合同或风险买断合同决定,并由基金管理人在当期保本周期开始前公告

    61.保证范围:指担保人承担保证责任的金额,即在保本周期到期日,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与保本周期到期日基金份额净值的乘积(即“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可赎回金额”)加上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累计分红金额之和计算的总金额低于保本额的部分

    62.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63.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基金份额持有人申购的基金份额不适用保本条款。

    64.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65.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

    66.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规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67.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68.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申购日、申购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申购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受理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69.元:指人民币元

    70.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行存款利息、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71.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申购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72.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73.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74.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75.指定媒体: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互联网网站及其他媒体

    76.保本基金存续条件:本基金保本周期届满时,符合法律法规有关担保人/保本义务人资质要求、并经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认可的担保人/保本义务人同意为本基金的下一保本周期提供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或者同意承诺保本,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保证合同或风险买断合同,同时本基金满足法律法规和本合同规定的基金存续要求

    77.转入下一保本周期:在符合保本基金存续条件下,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继续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78.保本周期到期后基金的存续形式:保本周期届满时,在符合保本基金存续条件下,本基金继续存续;否则,本基金变更为非保本的“华富安鑫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如果本基金不符合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对基金的存续要求,则本基金将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终止

    79.保本周期到期选择:基金份额持有人在保本周期到期后,选择赎回本基金基金份额,将本基金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转入下一保本周期,或继续持有变更后基金的基金份额的行为

    80.不可抗力:指基金合同当事人无法预见、无法克服、无法避免且在基金合同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签署之日后发生的,使基金合同当事人无法全部或部分履行基金合同的任何事件

    三、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华富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1000号31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1000号31层

    邮政编码:200120

    法定代表人:章宏韬

    设立日期:2004年4月19日

    核准设立机关:中国证监会

    核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4】47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1.2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基金募集、基金销售、资产管理和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他业务

    联系人:尤艳

    电话:021-68886996

    传真:021-68887997

    股权结构: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49%、安徽省信用担保集团有限公司27%、合肥兴泰控股集团有限公司24%

    (二)主要人员情况

    1、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成员

    章宏韬先生,董事长,本科学历,工商管理硕士学位。历任安徽省农村经济管理干部学院政治处职员,安徽省农村经济委员会调查研究处秘书、副科秘书,安徽证券交易中心综合部(办公室)经理助理、副经理(副主任),安徽省证券公司合肥蒙城路营业部总经理,华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总裁办副主任、总裁助理兼办公室主任,现任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党委委员、副总裁,华安期货有限责任公司董事。

    李工先生,董事,本科学历,香港浸会大学工商管理硕士学位。历任合肥市财政局副科长、科长、副局长,合肥市信托投资公司总经理兼党支部书记,合肥市政府副秘书长、合肥市财政局党组书记,合肥市商业银行董事长、党组书记、行长,合肥市政府副秘书长、党组副书记,合肥市政府办公厅主任,中共肥西县委书记、肥西县人大常委会主任,安徽省农村信用联合社副理事长、副主任。现任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华安期货有限责任公司董事。

    杨新潮先生,董事,大专学历,高级经济师。历任安徽省经贸委综合处、财金处调研员,安徽省经贸投资集团总经理,安徽省中小企业担保公司董事长、总经理。现任安徽省信用担保集团副总经理,安徽省科技产业投资公司董事长。

    刘庆年先生,董事,大学本科学历。历任解放军某部排长、指导员,副营职干事,合肥市财政局任党组秘书、合肥高新技术开发区财政局副局长(主持工作)、合肥市财政证券公司总经理(法人代表),国元证券寿春路第二营业部总经理,华富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督察长。

    刘瑞中先生,独立董事,研究生学历。历任安徽铜陵财专教师,中国经济体制改革研究所助理研究员、信息部主任;中国国际期货经纪有限公司任信息部经理、深圳公司副总经理,北京商品交易所常务副总裁,深圳特区证券公司(现巨田证券)高级顾问。现任北京华创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总裁,深圳神华期货经纪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陈庆平先生,独立董事,工商管理硕士。历任上海金融专科学校讲师、处长,申银证券公司哈尔滨营业部总经理,上海鑫兆投资管理咨询有限公司顾问,上海金融学院客座教授。现任宁波国际银行上海分行行长。

    汪明华先生,独立董事,法律研究生学历。历任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员、处长、主任,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省高级法院经济庭、民二庭庭长等职。现任安徽承义应用法学研究所所长。

    2、基金管理人监事会成员

    王忠道先生,监事会主席,本科学历。历任上海财经大学金融理论教研室助教,安徽省财政厅副主任科员,安徽信托投资公司部门经理、安徽省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中心副主任、安徽省皖煤投资有限公司总经理。现任安徽省信用担保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总经济师。

    梅鹏军先生,监事,金融学博士。先后供职于安徽省国际经济技术合作公司,安徽省物资局(后更名为“安徽省徽商集团有限公司”),合肥兴泰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现任合肥兴泰控股集团有限公司金融研究所所长。

    陈大毅先生,监事,研究生学历。先后供职于安徽省证券公司上海自忠路营业部、徐家汇路营业部,华安证券上海总部,华安证券网络经纪公司(筹)。现任华富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兼运作保障部总监。

    3、高级管理人员

    姚怀然先生,公司总经理,学士学位、研究生学历。历任人民银行安徽省分行金融管理处主任科员,安徽省证券公司营业部经理、总办主任、总经理助理兼证券投资总部总经理,华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总裁助理兼证券投资总部总经理,华富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

    满志弘女士,公司督察长,管理学硕士,CPA。曾任道勤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财务部总经理,华富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察稽核部副总监兼董事会秘书。

    4、本基金基金经理简介

    胡伟先生,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经济学学士、本科学历,曾任珠海市商业银行资金营运部交易员,从事债券研究及债券交易工作,2006年11月加入华富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债券交易员、华富货币市场基金基金经理助理,现任华富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固定收益部副总监、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华富货币市场基金基金经理、华富收益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5、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投资决策委员会是负责基金投资决策的最高权力机构,由公司分管投资业务的领导、涉及投资和研究的部门的业务负责人以及投资决策委员会认可的其他人员组成。投资决策委员会主席由公司分管投资业务的最高业务领导担任,负责投决会的召集和主持。

    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姓名和职务如下:

    姚怀然先生总经理
    陈茹女士基金投资部副总监兼首席策略分析师
    汪开振先生非公募资产管理部总监
    胡伟先生固定收益部副总监
    龚炜先生投研副总监兼基金投资部总监
    王光力先生研究发展部副总监

    上述人员之间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益;

    5、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7、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8、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2、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职责。

    (四)基金管理人的承诺

    1、基金管理人将遵守《证券法》、《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信息披露办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并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法违规行为的发生。

    2、基金管理人不从事下列行为:

    (1)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3、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代理人、代表人、受雇人或任何其他第三人牟取不当利益;

    (3)不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4)不以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五)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制度概述

    为了保证公司规范运作,有效地防范和化解管理风险、经营风险以及操作风险,确保基金财务和公司财务以及其他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从而最大程度地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本公司建立了科学合理、控制严密、运行高效的内部控制制度。内部控制制度是公司为实现内部控制目标而建立的一系列组织机制、管理方法、操作程序与控制措施的总称。它由章程、内部控制大纲、基本管理制度、部门业务规章等部分组成。

    公司内部控制大纲是对公司章程规定的内控原则的细化和展开,是对各项基本管理制度的总揽和指导,包括内控目标、内控原则、控制环境、风险评估、控制体系、控制活动、信息沟通和内部监控等内容。公司基本管理制度包括风险控制制度、投资管理制度、基金会计制度、信息披露制度、集中交易制度、资料档案管理制度、信息技术管理制度、公司财务制度、监察稽核制度、人事管理制度、业绩评估考核制度、紧急应变制度和基金销售管理制度等。部门业务规章是在基本管理制度的基础上,对各部门的主要职责、岗位设置、岗位责任、操作守则等进行了具体规定。

    (1)风险控制制度

    风险控制制度由风险控制的目标和原则、风险控制的机构设置、风险类型的界定、风险控制的措施、风险控制的制度、风险控制制度的监督与评价等部分组成。

    风险控制的具体制度主要包括投资风险管理制度、交易风险管理制度、财务风险控制制度以及岗位分离制度、防火墙制度、岗位职责、反馈制度、保密制度、员工行为准则等程序性风险管理制度。

    (2)投资管理制度

    基金投资管理制度包括基金投资管理的原则、组织结构、投资禁止制度、投资策略、投资研究、投资决策、投资执行、投资的风险管理等方面内容,适用于基金投资的全过程。

    (3)监察稽核制度

    公司设立督察长,组织、指导监察稽核工作,督察长由总经理提名,经董事会聘任,对董事会负责,报中国证监会核准。督察长有权参加或者列席公司董事会以及公司业务、投资决策、风险管理等相关会议,有权调阅公司相关文件、档案,就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独立地履行检查、评价、报告、建议职能。督察长应当定期和不定期向董事会报告公司内部控制执行情况,董事会应当对督察长的报告进行审议。

    公司设立监察稽核部门,具体执行监察稽核工作。公司配备了充足合格的监察稽核人员,明确规定了监察稽核部门及内部各岗位的职责和工作流程。

    监察稽核制度包括监察稽核体系、监察稽核工作内容、监察稽核方法和程序等。通过这些制度的建立,监督公司各业务部门和人员遵守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有关情况;评估公司各业务部门和人员执行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各项管理制度和业务规章的情况。

    2、内部控制的原则

    (1)健全性原则:健全性原则。内部控制应当包括公司的各项业务、各个部门或机构和各级人员,并涵盖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

    (2)有效性原则:通过科学的内控手段和方法,建立合理的内控程序,维护内控制度的有效执行;

    (3)独立性原则:公司各机构、部门和岗位职责应当保持相对独立,公司基金资产、自有资产、其他资产的运作应当分离;

    (4)相互制约原则:公司内部部门和岗位的设置应当权责分明、相互制衡;

    (5)成本效益原则:公司运用科学化的经营管理方法降低运作成本,提高经济效益,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3、内部控制的组织架构

    (1)风险管理委员会:风险管理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负责根据董事会的授权对公司的风险管理制度进行审查并提供咨询和建议的专门委员会,其工作重点包括:审议公司的风险管理制度,对公司存在的风险隐患和可能出现的风险问题进行研究、预测和评估,对重大突发性风险事件提出指导意见。

    (2)投资决策委员会:投资决策委员会为公司非常设投资决策机构。投资决策委员会具体职责为:分析判断宏观经济形势和市场走势,制定基金重大投资决策和投资授权;对投资决策的执行情况进行监控;对基金经理进行的交易行为进行监督管理;考核基金经理的业绩;

    (3)督察长:督察长组织、指导公司的监察稽核工作,监督检查基金及公司运作的合法合规情况和公司的内部风险控制情况;督察长履行职责的范围,应涵盖基金及公司运作的所有业务环节;有权参加或者列席公司董事会以及公司业务、投资决策、风险管理等相关会议,有权调阅公司相关文件、档案,对基金运作、内部管理、制度执行及遵规守法情况进行内部监察、稽核;定期独立出具稽核报告,报送中国证监会和董事长;

    (4)风险控制委员会:风险控制委员会对识别、防范、控制基金运作各个环节的风险全面负责,尤其重点关注基金投资组合的风险状况,对基金投资运作的风险进行测量和监控,对投资组合计划提出风险防范措施。同时,负责审核公司的风险控制制度和风险管理流程,确保对公司整体风险的评估、识别、监控与管理;

    (5)监察稽核部:公司设立监察稽核部并保证其工作的独立性和权威性,充分发挥其职能作用。监察稽核部监督公司各业务部门和人员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公司内部各项规章制度,对公司各类规章制度及内部风险控制制度的完备性、合理性、有效性进行评估,组织各部门对存在的风险隐患或出现的风险问题进行讨论、研究,提出解决方案,并监督整改;

    (6)业务部门:对本部门业务范围内的风险负有管控和及时报告的义务;

    (7)员工:依照公司“风险控制落实到人”的理念,每个员工均负有一线风险控制职责,负责把公司的风险控制理念和措施落实到每一个业务环节当中,并负有把业务过程中发现的风险隐患或风险问题及时进行报告、反馈的义务。

    4、内部控制措施

    本基金管理人高度重视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的重要性,强调要让风险控制渗透到公司的每一项业务和公司的文化中去,要求所有员工以他们的能力、诚信和职业道德来控制、管理风险。本基金管理人采取的主要措施包括:

    (1)建立了比较完善的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系统。由风险控制委员会组织、监察稽核部执行,通过与董事会到管理层到每个员工不断的沟通和交流,识别和评估从治理结构到一线业务操作等公司所有方面、所有业务流程中公司运作和基金管理的风险点和风险程度,明确划分风险责任,并制定相应的风险控制措施。本基金管理人强调在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中,要全员参与,责任明确和合理分工,让所有的员工对风险管理都有清晰的意识,清楚知道他们在风险控制中的地位和责任。在风险识别和风险评估的基础上,监察稽核部建立了覆盖公司所有业务的稽核检查项目表,该表为从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内部规章等方面确保公司运作和基金管理合规和风险控制提供了检查和监督的手段;

    (2)完善监察稽核工作流程,加强日常稽核工作,促进风险管理的数量化和自动化,提高风险管理的时效和频率。公司专门建立了华富风险控制系统,能对基金投资风险和业绩评估做到动态更新。同时监察稽核部通过质询、评估和报告等工作流程,以建立一种机制,使任何内控工作和外部审计中发现的问题能够得到及时的解决;

    (3)对风险实行动态的监控和管理。一方面,周期性根据公司的业务发展和内部审核、稽查的情况进行评估和调整;另一方面,在变化的环境中,不断识别、评估新的风险,尤其强调对新产品和新业务的风险分析、评估和控制,强调新的法律法规对风险管理的要求。为确保公司运作和基金管理能够符合最新颁布的法律法规要求,本基金管理人还在组织机制上进行了设计,由监察稽核部的内控人员和法律事务人员分工合作,保证对与基金有关的法律法规进行实时跟踪、全面收集、准确分解并及时落实。

    5、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制度声明书

    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制度的声明如下:

    (1)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以上关于内部控制制度的披露真实、准确;

    (2)本基金管理人承诺根据市场变化和基金管理人业务发展不断完善内部控制制度。

    四、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情况

    1、基本情况

    名称: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中山东一路12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北京东路689号

    法定代表人:吉晓辉

    成立日期:1992年10月19日

    基金托管业务资格批准机关: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3]105号

    注册资本:186.5347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联系电话:021-61616611

    传真:021-63602540

    联系人:朱萍

    2、主要人员情况

    吉晓辉,男,汉族,1955年10月生,1973年12月参加工作,1976年9月加入中国共产党,工商管理硕士,高级经济师,第十届、第十一届全国政协委员,中共上海市第九届委员会候补委员。曾先后担任中国工商银行上海浦东分行行长、党委副书记;中国工商银行上海市分行副行长兼浦东分行行长;中国工商银行上海市分行副行长、党委副书记(主持工作);中国工商银行上海市分行行长、党委书记;上海市政府副秘书长、上海市金融工作党委副书记、上海市金融服务办公室主任。现任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党委书记,上海国际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党委书记。

    朱玉辰,男,1961年出生,研究生学历,经济学博士,高级经济师,中国农业大学兼职教授。曾任商业部办公厅秘书, 商业部政策法规司调研处副处长,中国粮食贸易公司粮食批发市场管理办公室主任,深圳中期期货经纪有限公司总裁,上海中期期货经纪有限公司董事长、总裁,中国国际期货经纪有限公司高级副总裁,大连商品交易所党委书记、总经理,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党委副书记。现任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党委副书记。

    刘信义,男,1965 年出生,研究生学历,高级经济师,曾任上海浦东发展银行空港支行副行长(主持工作)、上海浦东发展银行上海地区总部副总经理、党委委员。2002 年10 月上海市金融服务办挂职任机构处处长、市金融服务办主任助理,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副行长。现任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副行长、财务总监、总行公司及投资银行总部总经理。

    李桦,托管业务部总经理,17年金融从业经历,曾就职于中国工商银行上海市分行、中国华融资产管理公司上海办事处,具有丰富的金融业务管理经验。

    3、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03年9月10日获得基金托管资格,截止到2012年6月30日,共托管国泰金龙行业精选基金、国泰金龙债券基金、天治财富增长基金、嘉实优质企业基金、广发小盘成长基金、汇添富货币基金、长信金利趋势基金、国联安货币基金、银华永泰积极债券基金九只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基金资产净值总规模为309.23亿元。

    (二)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公司一直致力于加强现代金融企业制度建设,通过与“笃守诚信,创造卓越”为核心的公司文化相结合,充分借鉴国内外金融行业先进管理模式,逐步构建和完善内部控制体系,为实现成为具有核心竞争优势的现代金融服务企业的目标建立了坚实的基础。近几年来,公司在内控体制、分支机构管理等方面采取了一系列的措施,取得了一定的成效。特别是2006 年以来所进行的内控体系建设项目,使公司内部控制制度更加系统化、透明化、文件化和程序化。经过近三年不懈的努力,公司通过该项目对现有的内控规章制度进行一次彻底的清理,系统清理过去的规章制度,识别规章制度中的有效部分,然后运用“过程方法”和“管理的系统方法”,全面梳理业务和管理活动的过程网络,开展风险排查和风险评估,同时解决过去制度中矛盾、重复、交叉的内容,确保了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与有效性。目前公司内控体系建设现阶段已经取得实质性进展。根据公司的发展情况、以及监管部门的要求,特别是在五部委印发《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后,公司将在内控框架、内控管理机制、流程控制和内控评价方式等方面对内控制度进行持续改进和完善。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1、监督依据

    托管人严格按照有关政策法规、以及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等进行监督。监督依据具体包括:

    (1)《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3)《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4)《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5)《基金合同》;

    (6)《托管协议》;

    (7)法律、法规、政策的其他规定。

    2、监督内容

    对证券投资基金的监督是指对基金的资金用途、对基金管理人投资行为的监督、对基金的运作的监督,具体包括但不限于:

    (1)资金用途;

    (2)投资范围;

    (3)投资比例;

    (4)投资限制;

    (5)基金资产估值;

    (6)基金投资人的权利维护;

    (7)法律、法规规定的相关监督指标。

    3、监督方法

    (1)资产托管部设置核算监督岗位,配备相应的业务人员,在授权范围内独立行使对基金管理人投资交易行为的监督职责,规范基金运作,维护基金投资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任何外界力量的干预;

    (2)在日常运作中,凡可量化的监督指标,由核算监督岗通过托管业务的自动处理程序进行监督,实现系统的自动跟踪和预警;

    (3)对非量化指标、投资指令、管理人提供的各种报表和报告等,采取人工监督的方法。

    4、监督结果的处理方式

    (1)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监督结果,采取定期和不定期报告形式向基金管理人和中国证监会报告。定期报告包括基金监控周报等。不定期报告包括提示函、临时日报、其他临时报告等;

    (2)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违规违法操作,应以提示函的方式通知基金管理人,指明违规事项,明确纠正期限。在规定期限内基金托管人再对基金管理人违规事项进行复查,如果基金管理人对违规事项未予纠正,基金托管人将报告中国证监会。如果发现基金管理人

    投资运作有重大违规行为时,基金托管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3)针对中国证监会、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对基金投资运作监督情况的检查,应及时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

    五、 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1、直销机构:

    名称:华富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中心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1000号31层

    办公地址: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1000号31层

    联系人:李晔

    咨询电话:021-50619688,400-700-8001

    传真:021-68415680

    网址:www.hffund.com

    2、代销机构:

    (1)上海浦发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500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中山东一路12号

    法定代表人:吉晓辉

    电话: 021-61618888

    传真:021-63604199

    联系人:高天、虞谷云

    客服电话:95528

    公司网址:www.spdb.com.cn

    (2)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25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1号院1号楼

    法定代表人:王洪章

    电话:010-66275654

    传真:010-66275654

    联系人:王琳

    客服电话:95533

    网址:www.ccb.com

    (3)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18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188 号

    法定代表人:胡怀邦

    传真:021-58408483

    联系人:陈铭铭

    客服电话:95559

    公司网址:www.bankcomm.com

    (4)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 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8号富华大厦C座

    法定代表人:田国立

    电话:010-65556960

    传真:010-65550827

    联系人:郭伟

    客服电话:95558

    公司公司网址:http://bank.ecitic.com

    (5)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甲17号首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丙17号

    法定代表人:闫冰竹

    联系人:谢小华

    电话:010-66223587

    传真:010-66226045

    客户服务电话:95526

    公司网站:www.bankofbeijing.com.cn

    (6)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天津市河西区马场道201-205 号

    法定代表人:刘宝凤

    电话:022-58316666

    传真:022-58316569

    联系人: 王宏

    客服电话:400-888-8811

    公司网址: www.cbhb.com.cn

    (7)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安徽省合肥市长江中路357 号

    法定代表人:李工

    联系人:甘霖

    联系电话:0551- 65161821

    传真:0551-65161672

    客服电话:0551-96518、400-809-6518

    公司公司网址:www.hazq.com

    (8)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28号民生金融中心A座16-18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28号民生金融中心A座16-20层

    法定代表人:余政

    电话:010-85127622

    传真:010-85127917

    联系人:赵明

    客服电话:400-619-8888

    公司网址:www.mszq.com

    (9)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吉林省长春市自由大路1138 号

    法定代表人:矫正中

    联系人:安岩岩

    电话:0431-85096517

    客服电话:400-600-0686、0431-85096733

    公司网址:www.nesc.cn

    (10)厦门证券有限公司

    住所:厦门市莲前西路2 号莲富大厦17 楼

    法定代表人:傅毅辉

    联系人:赵钦

    电话:0592-5161642

    传真:0592-5161140

    客服电话:0592-5163588

    公司网址:www.xmzq.cn

      基金管理人:华富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下转A20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