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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天弘永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第12次分红公告
    2013-03-14       来源:上海证券报      

      公告送出日期:2013年3月14日

    1、公告基本信息

    基金名称天弘永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简称天弘永利债券
    基金主代码420002
    基金合同生效日2008年4月18日
    基金管理人名称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名称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公告依据《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天弘永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天弘永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收益分配基准日2013年3月8日
    有关年度分红次数的说明本次分红为2013年度的第1次分红
    下属分级基金的基金简称天弘永利债券A天弘永利债券B
    下属分级基金的交易代码420002420102
    截止基准日下属分级基金的相关指标基准日下属分级基金份额净值(单位:人民币元 )1.02181.0233
    基准日下属分级基金可供分配利润(单位:人民币元)24,474,984.0511,131,732.21
    本次下属分级基金分红方案(单位:元/10份基金份额)0.19600.2100

    注:《天弘永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约定,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本基金每年收益分配次数最多12次,每次基金收益分配比例不低于可分配收益的90%。

    2、与分红相关的其他信息

    权益登记日2013年3月18日
    除息日2013年3月18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2013年3月19日
    分红对象权益登记日在注册登记人登记在册的本基金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
    红利再投资相关事项的说明选择红利再投资方式的投资者,红利再投资转换的基金份额免收申购费。其红利按2013年3月18日除息后的基金份额净值转换为基金份额,转换后的基金份额将于2013年3月19日直接计入其基金账户,2013年3月20日起可以查询、赎回。

    税收相关事项的说明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的财税[2002]128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及财税[2008]1号《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的规定,基金向投资者分配的基金收益,暂免征收所得税。
    费用相关事项的说明本基金本次分红免收分红手续费和红利再投资费用。

    注:选择现金分红方式的投资者的红利款将于2013年3月19日自基金托管账户划出。

    3、其他需要提示的事项

    3.1 本次收益分配公告已经本基金托管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复核。

    3.2权益登记日申请申购及转换转入本基金的基金份额不享有本次分红权益,权益登记日申请赎回及转换转出本基金的基金份额享有本次分红权益。

    3.3权益登记日和红利发放日,注册登记人不接受投资者基金转托管、非交易过户等业务的申请。

    3.4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为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自行选择。选择红利再投资的,红利再投资转换的基金份额免收申购费,未选择分红方式的,则默认为现金分红。

    3.5当投资者的现金红利小于最低现金红利发放限额1.00元(不含1.00元)时,注册登记机构则将投资者的现金红利按红利发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自动转为基金份额。

    3.6投资者可通过本基金管理人客户服务电话或本基金管理人网站查询、变更当前的分红方式,亦可在每个基金开放日的交易时间内通过代销机构修改分红方式。本次分红方式将按照投资者在权益登记日之前(不含2013年3月18日)最后一次选择且经本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确认的分红方式为准。

    3.7咨询方式

    (1)本基金管理人网站:www.thfund.com.cn;客户服务电话:022-83310988、400-710-9999。

    (2)代销机构: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交通银行、招商银行、中信银行、华夏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兴业银行、山西证券、齐鲁证券、渤海证券、海通证券、平安证券、光大证券、中航证券、世纪证券、中国银河证券、招商证券、中银国际证券、上海证券、新时代证券、中信建投、长江证券、申银万国证券、安信证券、宏源证券、华泰证券、国泰君安证券、广州证券、信达证券、英大证券、华安证券、天相投资顾问、国联证券、国金证券、东海证券、西南证券、华福证券、国信证券、华宝证券、国元证券、西藏同信证券、爱建证券、方正证券、中信证券、东莞证券、民生证券、中信万通证券、中邮证券、湘财证券、中信证券(浙江)、华龙证券、华融证券、广发证券、浙商证券、国海证券、联讯证券、东北证券、上海天天、上海好买、杭州数米、深圳众禄、诺亚正行(上海)。

    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〇一三年三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