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列入银监会监管名单
■银监会草拟了一份《关于加强2013年地方政府融资平台贷款风险监管的指导意见》。这份讨论稿重申,将对平台贷款实行总量控制
■同时,要求金融机构审慎持有融资平台债券,防范融资平台变相融资
■文件也明确提出,对于平台贷款不搞“一刀切”,继续提升省级融资平台、保障性住房以及国家重点在建续建项目合理资金需求的支持力度
⊙记者 苗燕 ○编辑 枫林
政府融资平台风险近年来成为银监会最为关注的风险之一。不过,消息人士透露,尽管各部门对于平台公司的管理力度持续加大,但去年以来,被列入银监会名单的平台公司仍然新增接近200家。
记者查阅了个别省份的名单,自身现金流无法覆盖债务本息(即平台风险定性为“无覆盖”)的公司数量最多,几乎占到了该省平台公司的近5成。而大部分省份的情况相对较好,最好的省份“无覆盖”占比不到2%。尽管化解工作一直在持续,但平台公司潜藏的风险仍未消退。
记者从相关人士处了解到,近日,银监会相关部门就政府融资平台贷款的风险问题,草拟了一份《关于加强2013年地方政府融资平台贷款风险监管的指导意见》。这份讨论稿重申,将对平台贷款实行总量控制。同时,要求金融机构审慎持有融资平台债券,防范融资平台变相融资。但文件也明确提出,对于平台贷款不搞“一刀切”,继续提升省级融资平台、保障性住房以及国家重点在建续建项目合理资金需求的支持力度。
要求银行控制平台贷款占比
据记者了解,对于平台贷款,银监会早在2012年初就提出了总量控制的要求。而在此次的文件中,银监会仍然要求各银行在年度信贷计划安排上不得新增融资平台贷款规模,且融资平台贷款余额较2011年末不得增加。据此前记者了解的数据,2011年9月末,平台贷款的余额为9.1万亿,而银监会主席尚福林近日透露,目前平台贷款的余额约为9.3万亿。
除了总量控制的要求之外,银监会还拟对银行平台贷款占其全部贷款的比重做出限制。根据文件,银监会要求各银行要确保平台贷款占比不超过本行2012年末的水平,切实防止银行信贷资产在融资平台领域的过度集中。招行2012年半年报显示,截至去年6月末,该行地方政府融资平台贷款余额占该行贷款总额的6.14%,较上年末下降1.31个百分点。
此外,银监会还拟设立资产负债率红线。对资产负债率高于70%的平台发放的贷款,在全部平台贷款中占比不得超过35%;对资产负债率高于80%的平台贷款,要逐步压缩,不得新增,确保其在全部平台贷款中占比不得超过15%。
文件还要求,各银行要继续对融资平台按照“支持类、维持类、压缩类”进行信贷分类,完善分类标准,做好信贷规划。信贷分类结果上报监管部门后,本年度内不得进行调整。不得向“维持类”融资平台新增贷款、不得向“压缩类”融资平台新发放贷款。
力保省级平台及重点在建续建项目
尽管银监会要求各银行要在控制总量的前提下,实施贷款结构调整和风险缓释。但并非禁止向所有的平台公司提供资金支持。根据文件,银监会允许银行提升省级融资平台、保障性住房以及国家重点在建续建项目合理资金需求的支持力度,压缩县区级平台及高资产负债率平台的贷款规模。
据透露,银监会要求各银行应充分考虑融资平台管理水平和偿债能力,新增贷款应主要支持符合条件的省级融资平台和国家重点在建续建项目的合理融资需求;市级平台新增贷款应主要用于支持省会城市设立的平台;对财政收入较低、负债水平较高的非省会城市的地市级平台以及各地区县级平台,应减少贷款发放,加大清收力度。各银行要确保省级平台贷款占比不低于上年水平,县、区级平台贷款占比不高于上年水平。
在具体的贷款投向方面,仍按平台管理类的新发放贷款的投向主要包括:一是符合《公路法》的收费公路项目;二是国务院审批或核准通过且资本金到位的重大项目;三是列入国土资源部名录的土地储备机构的土地储备贷款;四是公租房、廉租房、棚户区改造的保障性住房建设项目;五是农发行支持且符合中央政策的农田水利类项目;六则是工程进度达到60%以上,且现金流测算达到全覆盖的在建项目。
要求金融机构审慎持有融资平台债券
尽管未如市场传闻中的,银监会将禁止银行购买融资平台公司债券。但文件的确对于金融机构持有平台债券做出了相对严格的规定。文件明确提出金融机构应审慎持有融资平台债券。同时,也再次强调了各银行不得为融资平台发行债券提供担保。
据了解,前年以来,银行贷款对融资平台公司逐渐收紧,平台公司转而寻求其他的融资渠道。其中,发行债券是较为普遍的一种方式。而这些债券的购买者主要是银行。而为了防范风险留在银行体系之中,银监会在文件中要求各银行将购买持有融资平台发行债券的审批权限上收至总行,实行总行统一授信、全口径监控和逐笔审批。这在一定程度上将逐渐降低银行的购买力。
而为防范融资平台变相融资。银监会要求各银行不得对未纳入“名单制”管理的经济实体发放任何形式的,由财政性资金承担直接或间接还款责任的贷款。
此外,据介绍,银监会要求银行对今年到期的融资平台贷款逐笔明确还款日期、还款金额和偿债资金来源,并于4月15日前上报各银监局和各银行总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