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草背景
1998年《关于加强证券投资基金监管有关问题的通知》(证监基字[1998]29号)中规定:除法规另有规定外,基金发起人、基金管理公司及其发起人不得买卖该公司所管理的基金。基金管理公司的自有资金只能用于发起基金、管理基金及买卖国债,其基金管理费收入应主要用于公司业务发展。因此,一直以来基金管理公司在固有资金投资方面受到较多限制。2005年,我会发布了《关于基金管理公司运用固有资金进行基金投资有关事项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有条件允许基金管理公司固有资金投资基金。2008年,我会发布了《关于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在香港设立机构的规定》,允许基金管理公司的固有资金可以投资设立境外子公司。2012年10月,我会发布了《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管理暂行规定》,允许基金管理公司投资设立境内子公司。除此之外,基金管理公司的固有资金不能再进行其他类投资。
随着基金行业的改革创新发展,基金管理公司逐步向现代财富管理机构转型,对于基金管理公司固有资金管理的过严限制已不能适应基金行业发展的要求。为了提高基金管理公司固有资金的使用效率,推动公司进行业务创新,鼓励公司收购兼并、参股与资产管理业务相关的机构,提升行业整体竞争力,按照“放松管制、加强监管”的总体思路,拟适当放开对基金管理公司固有资金运用的限制,引导基金行业建立灵活有效的固有资金运用管理机制。为此,我们起草了《基金管理公司固有资金运用管理暂行规定(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暂行规定》),拟对基金管理公司固有资金运用管理进行统一规定。
二、主要内容
《暂行规定》共二十一条,在整合原《通知》的基础之上,扩大了固有资金的使用范围,明确了固有资金运用原则,要求公司明确固有资金投资权限,建立相关决策和风控制度,定期进行信息披露和总结评估,并规定了相关监管措施。主要内容包括:
(一)固有资金运用的定义
《暂行规定》规定固有资金运用,是指基金管理公司运用以本外币计价的资本金、公积金、未分配利润及其他自有资金进行投资以及用于本公司资产管理业务开展所需的资金支出行为,即固有资金运用主要包括两部分,一是对外投资,二是设立分支机构、购置自用动产或者不动产等日常经营管理以及支持本公司及子公司特定投资组合管理等(第三条、第八条)。此外,考虑到公司风险准备金提取和使用方面已有专门制度规范,这里的固有资金也不包括风险准备金(第二十一条)。
(二)固有资金的投资范围和原则
《暂行规定》允许固有资金用于以下投资:银行存款、债券、央行票据、证券投资基金、商业银行理财产品、特定客户资产管理计划、集合资产管理计划、集合资金信托计划、设立子公司、进行与经营资产管理业务相关的股权投资以及中国证监会允许的其他投资标的(第八条),为基金管理公司固有资金投资提供了较为广泛、灵活的选择。
为了防止基金管理公司固有资金过度投资而影响公司的正常运营,《暂行规定》要求固有资金运用应当遵循谨慎稳健、分散风险的原则,确保安全性、流动性(第四条)。为了防止可能的利益冲突而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其他客户的合法权益,《暂行规定》明确要求固有资金投资应当遵循合法、公平的原则,避免与基金管理公司及其子公司管理的投资组合之间发生利益冲突,禁止任何形式的利益输送行为(第五条)。
(三)固有资金运用要求
为了推进基金管理公司建立与基金份额持有人、客户的利益绑定机制,《暂行规定》鼓励基金管理公司运用固有资金按照规定购买本公司及子公司管理的基金或特定客户资产管理计划,与基金份额持有人、其他客户共担风险、共享收益。同时,为了防范利益冲突,《暂行规定》要求固有资金以及本公司及子公司员工投资单个特定客户资产管理计划合计不得超过计划总份额的50%(第六条、第十一条)。对于股权投资,考虑到基金管理公司尚未在股权投资领域积累丰富的投资经验,为了防范风险,目前阶段《暂行规定》仅允许基金管理公司投资与经营资产管理业务相关的公司股权,并且要求事前向监管部门报告(第十二条)。考虑到基金管理公司存在为本公司及子公司所管理的特定产品提供保本承诺、资金垫付以及担保的需求,《暂行规定》允许基金管理公司为本公司管理的特定投资组合提供保本承诺或者资金垫付以及为子公司管理的特定投资组合提供担保,但保本承诺总额、资金垫付总额或者担保总额不得超过上一年度本公司经审计的净资产规模(第十三条)。
此外,在固有资金投资证券投资基金方面,《暂行规定》取消了《通知》关于基金管理公司不得投资于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ETF)的限制;取消了持有基金份额总额不得超过公司净资产的60%、持有封闭式基金的份额比例不得超过基金总份额的10%、持有本公司管理基金的基金份额的比例不超过该基金总份额的10%的限制;取消了投资其他公司管理的基金信息披露要求。针对可能存在的利益冲突问题,对基金管理公司投资本公司管理的基金提出了一些原则要求,如最短持有期限、费率平等、定期信息披露、禁止盘后交易等(第九条)。《暂行规定》正式颁布后,《通知》将废止(第二十一条)。
(四)固有资金投资的监督管理
《暂行规定》要求基金管理公司应当建立健全公司治理,加强对固有资金运用的授权管理,在公司章程和相关制度中明确规定股东(大)会、董事会和经营管理层在固有资金投资方面的职责和授权范围(第十四条)。基金管理公司应当制定固有资金运用的内部控制制度,对固有资金运用的评估论证、决策、执行、信息披露等事项作出规定(第十五条)。为防止利益输送和利益冲突,《暂行规定》还要求基金管理公司建立防火墙制度,指定专门的部门负责固有资金投资,其投资决策应当独立于本公司及子公司管理的投资组合的投资决策,禁止利用本公司及子公司管理的投资组合的未公开信息获取利益(第十六条)。同时,对加强关联交易管理提出了明确要求,禁止违反规定将本公司及子公司管理的投资组合作为交易对手,禁止自行或者通过第三方与本公司及子公司的投资组合进行显失公平的交易(第十七条)。此外,在相应的定期报告中要求公司将固有资金运用情况进行详细说明(第十八条)。对于违反本规定要求的,中国证监会可以对基金管理公司及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采取行政监管措施。依法应予行政处罚的,依照有关规定进行行政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