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0970 证券简称:中材国际 公告编号:临2013-012
中国中材国际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全资子公司诉讼事项进展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2013年1月23日,中国中材国际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发布《关于全资子公司诉讼事项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13-007),披露了公司全资子公司中国中材东方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方贸易”、“原告”)与宝投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及其五家关联公司(以下合称“被告”)合同纠纷事项。2013年3月13日,公司接到东方贸易报告,考虑诉讼和执行等需要较长时间,判决结果不可预知,且可能出现其他债权人对被告主张权利,导致东方贸易债权的实现存在较大不确定性,东方贸易和被告在法院主持下达成调解协议。现将调解协议主要内容公告如下:
一、调解协议的主要内容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下达(2013)一中民初字第918号和(2013)一中民初字第921号民事调解书。
(一)(2013)一中民初字第918号民事调解书的主要内容如下:
1、原告与被告均确认,被告应向原告支付货款221,100,204元,并应承担违约金22,110,000元、债权追偿费用6,633,006.12元。被告已向原告支付合同保证金43,542,600元;
2、被告之一同意,以自己所有的位于郫县犀浦镇怡景城市花苑355套24,024.63平米房屋抵偿原告债权184,687,263元,原告同意接收上述房产以抵偿被告相应债务;
3、原告同意,在被告按期协助原告办理上述房产备案和房屋产权登记后,原告不再就本案向被告主张违约金、债权追偿费、其余债权等其他权利;被告保证依约足额向原告履行上述义务。否则,被告仍应按起诉书中诉讼标的总金额249,843,210.12元向原告偿还全部未清偿之债务;
4、本案房屋备案及过户税费由被告负担;被告负担本案诉讼费用645,508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三个月内付清。
(二)(2013)一中民初字第921号民事调解书的主要内容如下:
1、原告与被告均确认,被告应向原告返还货款201,082,456.75元,并应承担违约金20,110,000元、债权追偿费用6,032,473.70元。被告已向原告支付合同保证金40,216,491.35元;
2、被告之一同意,以自己所有的位于郫县犀浦镇怡景城市花苑41套2,276.20平米房屋抵偿原告债权16,113,634元,原告同意接收上述房产以抵偿被告相应债务;
3、被告保证,六个月内再偿还原告债务151,186,970元。未偿还上述债务前,发生被告资产被查封、冻结等情形的,则以上债务提前到期;发生未经原告认可,被告资产被抵押、被转移、被转让或其他等严重影响原告权益的情形,则全部债务提前到期并按违约处理;
4、原告同意,在被告按期为原告办理上述房产备案和房屋产权登记,并按期支付原告151,186,970元款额后,原告不再就本案向被告主张违约金、其余债权追偿费、其余债权等其他权利;被告保证依约足额向原告履行上述义务。否则,被告仍应按起诉书中诉讼标的总金额227,224,930.75元向原告偿还全部未清偿之债务;
5、本案房屋备案及过户税费由被告负担;被告负担本案诉讼费用588,962.50元;被告负担原告债权追偿费2,400,000元。以上诉讼费、追偿费三个月内付清。
二、备查文件
(一)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调解书(2013)一中民初字第918号
(二)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调解书(2013)一中民初字第921号
特此公告。
中国中材国际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一三年三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