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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浙江航民股份有限公司公司债券付息公告
    2013-03-15       来源:上海证券报      

      股票简称:航民股份 股票代码:600987 公告编号:临2013-005

      债券代码:122130 债券简称:11航民01

      浙江航民股份有限公司公司债券付息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浙江航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于2012年3月22日发行的浙江航民股份有限公司2011年公司债券(第一期)(以下简称“本期债券”),将于2013年3月22日开始支付自2012年3月22日(起息日)至2013年3月21日期间的利息。根据《浙江航民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第一期)募集说明书》有关条款的规定,现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本期债券基本情况

    1、 发行人:浙江航民股份有限公司

    2、 债券名称:浙江航民股份有限公司2011年公司债券(第一期)

    3、 债券简称及代码:11航民01(122130)

    4、 发行总额:人民币3亿元

    5、 债券期限:3年

    6、 债券利率:6.80%,债券存续期内固定不变。

    7、 起息日:为公司债券的发行首日,即2012年3月22日。本期债券存续期限内,即2012至2015年,每年的3月22日为该计息年度的起息日。

    8、 付息日:2013年至2015年每年的3月22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1个工作日;每次付息款项不另计利息)。

    9、 兑付日:2015年3月22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一个工作日)。

    10、 信用级别及资信评级机构:经鹏元资信评估有限公司综合评定,本期公司债券信用等级为AA,发行人主体信用等级为AA。

    11、 担保方式:本期债券由浙江航民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提供全额无条件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12、 上市时间和地点:本期债券于2012年4月19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13、 债券受托管理人: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14、 登记、托管、委托债券派息、兑付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证登上海分公司”)。

    二、本次付息方案

    按照《浙江航民股份有限公司2011年公司债券(第一期)债券票面利率公告》,本期债券票面利率为6.80%。每手“11航民01”面值1,000元派发利息为68.00元(含税。扣税后个人投资者、证券投资基金个人投资者实际每手派发利息为54.40元)。

    三、本次付息债券登记日及兑息日

    1、 债权登记日:2013年3月21日

    2、 债券付息日:2013年3月22日

    四、本次付息对象

    本次付息对象为截止2013年3月21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中证登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全体“11航民01”持有人。

    五、本次付息方法

    1、 本公司已与中证登上海分公司签订委托代理债券兑付、兑息协议,委托中证登上海分公司进行债券兑付、兑息。如本公司未按时足额将债券兑付、兑息资金划入中证登上海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则中证登上海分公司将根据协议终止委托代理债券兑付、兑息服务,后续兑付、兑息工作由本公司自行负责办理,相关实施事宜以本公司的相关公告为准。公司将在本年度兑息日2个交易日前将本年度债券的利息足额划付至中证登上海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

    2、 中证登上海分公司在收到款项后,通过资金结算系统将债券利息划付给相应的兑付机构(证券公司或中证登上海分公司认可的其他机构),投资者于兑付机构领取债券利息。

    六、关于征收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公司税法》以及其他相关税收法规和文件的规定,本期债券个人投资者(包括证券投资基金个人投资者)应缴纳公司债券个人利息收入所得税。征税税率为利息额的20%,每手“11航民01”面值1,000元实际派发利息为54.40元(税后)。本期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将统一由各兑付机构负责代扣代缴并直接向各兑付机构所在地的税务部门缴付。如各付息网点未履行上述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的代扣代缴义务,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由各付息网点自行承担。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及其他相关税收法规和文件的规定,对于持有本期债券的居民企业,其债券利息所得税自行缴纳。每手“11航民01”面值1,000元实际派发利息为68.00元(含税)。

    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2009]3号)、《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号)以及其他相关税收法规和文件的规定,境外合格机构投资者(以下简称“QFII”)取得的本期债券利息应缴纳10%的企业所得税,并由本公司代扣代缴。具体如下:

    (1)请截至付息债权登记日2013年3月21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时持有本期债券的QFII债券持有人最晚于2013年4月2日(含当日),以专人送达或邮寄的方式,将本公告附件1表格《“11航民01”付息事宜之QFII情况表》(请填写并加盖公章)、证券账户卡复印件(需加盖公章)、QFII证券投资业务许可证复印件(需加盖公章)等一并送交给本公司董事会办公室,邮寄地址为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瓜沥镇航民村航民实业集团四楼,邮政编码为311241。

    (2)请上述QFII债券持有人最晚于2013年4月2日(含当日),将应纳税款划至本公司指定银行账户(详见附件2),用途请填写“11航民01纳税款”,由本公司向税务机关缴纳税款。税款划出后,请尽快与本公司董事会办公室确认。

    (3)如上述QFII等非居民企业已在所得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缴纳上述债券利息应纳税款或已进行了相应的纳税申报,除提供上述第(1)项资料外,还应于2013年4月2日前(含当日)向本公司提供相关纳税证明文件(包括但不限于向中国税务机关缴纳了企业所得税的税收通用缴款书/完税凭证原件、向中国税务机关递交的企业所得税预缴纳税申报表原件、纳税依据),或者向本公司出具经合法签署的已就本期债券利息纳税或进行了纳税申报的声明原件,上述在规定时间内提供的资料经本公司审核同意后,将不再安排相应债券利息应纳税款的代扣代缴。所有QFII等非居民企业应提供的文件需以专人送达或邮寄的方式在上述规定的时间内送达至本公司董事会办公室。

    (4)如上述QFII等非居民企业未履行上述债券利息企业所得税的纳税或纳税申报义务且未委托本公司代扣代缴,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由各非居民企业自行承担。

    七、本期债券付息的相关机构

    1. 发行人

    公司名称:浙江航民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朱重庆

    地址: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瓜沥镇航民村

    联系人:李军晓、朱利琴

    电话:0571-82551588

    传真:0571-82553288

    2. 保荐人/主承销商/债券受托管理人

    公司名称: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吴承根

    地址: 杭州市杭大路1号

    联系人:周亮、华佳

    电话:0571-87903132

    传真:0571-87903149

    3.托管人

    公司名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联系人:徐瑛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东路166号中国保险大厦3楼

    电话:021-68870114

    传真:021-58755802

    特此公告。

    浙江航民股份有限公司

    2013年3月15日

    附件1:“11航民01”付息事宜之QFII情况表

     中文英文
    在其居民国(地区)名称  
    在中国境内名称  
    在其居民国(地区)地址  
    国(地区)别  
    付息债权登记日(2013年3月21日)收市后持债张数(张) 
    债券利息(税前、人民币元) 
    债券利息所得应纳税款(人民币元) 

    联系人:

    联系电话:

    传真:

    公司名称及签章:

    日期:

    附件2:银行账户信息

    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瓜沥支行

    账户号码:19083601040010196

    账户名称:浙江航民股份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