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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券商资产证券化业务转常规
    2013-03-16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监会正式发布《证券公司资产证券化业务管理规定》

      ⊙记者 郭玉志 ○编辑 龚维松

      

      昨日,中国证监会正式发布了《证券公司资产证券化业务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这意味着证券公司资产证券化业务由试点业务开始转为常规业务,《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此前征求意见稿提出“企业应收款、信贷资产、信托受益权、基础设施收益权等财产权利,商业票据、债券、股票等有价证券,商业物业等不动产财产”等均可作为可证券化的基础资产。

      对比此次正式发布的《规定》,记者发现,可作证券化的基础资产可以是企业应收款、信贷资产、信托受益权、基础设施收益权等财产权利,商业物业等不动产财产,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财产或财产权利,删除了商业票据、债券、股票等有价证券。

      同时,《规定》明确,所称基础资产,是指符合法律法规,权属明确,可以产生独立、可预测的现金流的可特定化的财产权利或者财产。基础资产可以是单项财产权利或者财产,也可以是多项财产权利或者财产构成的资产组合。

      《规定》要求以基础资产产生现金流循环购买新的同类基础资产方式组成专项计划资产的,专项计划的法律文件应当明确说明基础资产的购买条件、购买规模、流动性风险以及风险控制措施。基础资产的规模、存续期限应当与资产支持证券的规模、存续期限相匹配。

      值得注意的是,《规定》明确,证券公司可以为资产支持证券提供双边报价服务。这也意味着证券公司可以成为资产支持证券的做市商,按照交易场所的规则为产品提供流动性服务。

      《规定》要求,证券公司申请设立专项计划、发行资产支持证券,应当具备证券资产管理业务资格;最近1年未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受到行政处罚;具有完善的合规、风控制度以及风险处置应对措施,能有效控制业务风险等条件。

      同时,为了防范风险,《规定》要求,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管理人应当在计划说明书中充分披露有关事项,并对可能存在的风险以及采取的风险防范措施予以说明:管理人持有原始权益人5%以上的股份或出资份额;原始权益人持有管理人5%以上的股份或出资份额;管理人与原始权益人之间近三年存在承销保荐、财务顾问等业务关系;管理人与原始权益人之间存在其他重大利益关系。

      《规定》还明确,资产支持证券可以按照规定在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业协会机构间报价与转让系统、证券公司柜台市场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交易场所进行转让。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期货公司、证券金融公司和中国证监会负责监管的其他公司,以及商业银行、保险公司、信托公司等金融机构,在上述所列交易场所发行和转让资产支持证券,参照适用本《规定》。

      据悉,2004年4月,证监会启动了以证券公司专项资产管理计划为载体的企业资产证券化业务的研究论证,并于2005年8月开始了证券公司企业资产证券化业务的试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