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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证监会取消
    券商分支机构数量区域限制
    2013-03-16       来源:上海证券报      

      只要经营规范、具备管理控制能力、不存在重大风险的证券公司,均可设立分支机构

      ⊙记者 郭玉志 ○编辑 龚维松

      

      昨日,中国证监会正式发布《证券公司分支机构监管规定》(下称《规定》),《规定》取消了对证券公司设立分支机构的数量和区域限制,只要经营规范、具备管理控制能力、不存在重大风险的证券公司,均可设立分支机构。《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规定》明确,券商可设立的分支机构包括分公司、证券营业部两类。同时,证券公司设立、收购分支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治理结构健全,内部管理有效,能有效控制现有和拟设分支机构的风险;最近1年各项风险控制指标持续符合规定,增加分支机构后,风险控制指标仍然符合规定;最近2年未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受到行政或刑事处罚,最近1年未被采取重大监管措施,无因与分支机构相关的活动涉嫌重大违法违规正在被立案调查的情形;信息技术系统安全稳定运行,最近1年未发生重大信息技术事故;现有分支机构管理状况良好;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此前,《规定》征求意见稿于1月底开始公开征求意见,比对发现,主要两处调整,一是关于证券公司设立、收购或者撤销分支机构的批准机构,在征求意见稿中由证监会授权的证券公司住所地证监局或者分支机构所在地证监局批准,《规定》则调整为由中国证监会授权的证监局批准;二是关于代为履行分支机构负责人职务者,征求意见稿中规定代为履行职务的时间不得超过1个月,而《规定》则调整为不得超过3个月,同时还增加要求“代为履行职务的人员应当熟悉相关监管规定,具备履行职责的能力,且近3年内无不良行为记录。”

      此外,《规定》要求,证券公司应当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在分支机构相互存在利益冲突的业务之间,建立有效的信息隔离墙制度,防范因敏感信息的不当流动和使用而引发的利益冲突和内幕交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