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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证监会:符合条件券商可实施股权激励
    2013-03-18       来源:上海证券报      

      □实施股权激励应符合六方面审慎性要求;公司现任独立董事和监事不得成为激励对象;证券公司可以采取间接持股方式实施股权激励;须建立配套的绩效考核体系和考核办法。

      □证券公司可通过增资扩股、回购本公司股权以及法律、行政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等三种方式解决激励股权来源。

      ⊙记者 郭玉志 ○编辑 毛明江

      

      备受期盼的证券公司股权激励有望开闸。中国证监会日前公布了《证券公司股权激励约束机制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管理规定》),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管理规定》明确,符合条件的证券公司可实施股权激励,证券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其他员工等可作为激励对象,同时,证券公司可以采取间接持股方式实施股权激励。

      根据《管理规定》,证券公司实施股权激励应当符合六方面审慎性要求:一是治理结构规范,股东会、董事会、经理层组织健全、职责明确,外部董事占董事会成员半数以上;二是董事会设有薪酬与提名委员会,委员均为外部董事,且制度健全、运行规范;三是合规管理、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制度健全有效;四是建立了合理有效的绩效考核、薪酬管理和责任追究制度;五是最近1年没有受到证监会的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六是最近1个会计年度的财务会计报告未被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现任独董、监事不得成为激励对象

      对于激励对象,《管理规定》明确其可以是证券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整体业绩和持续发展有直接影响的核心业务人员和管理骨干,以及公司认为应当激励的其他员工。

      同时,为确保证券公司独立董事和监事的独立性,充分发挥其监督作用,《管理规定》规定,公司现任独立董事和监事不得成为激励对象。

      而对于股权激励的来源,《管理规定》指出,证券公司可通过增资扩股、回购本公司股权以及法律、行政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等三种方式解决激励股权来源。

      此外,《管理规定》同时要求,公司回购本公司股权用于股权激励的,回购的股权不得超过本公司总股本的5%,所回购的股权应当在1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券商可采取间接持股方式实施激励

      而基于激励对象持股方式的不同,证券公司股权激励的方式可以区分为两种:一是直接持股方式,激励对象直接持有证券公司授予的限制性股权或股票期权;二是间接持股方式,激励对象通过设立信托计划或公司、合伙企业等方式持有证券公司授予的限制性股权或股票期权。

      根据《证券法》相关规定,证券公司从业人员不得直接或者以化名、借他人名义持有、买卖股票。因此,《管理规定》明确证券公司可以采取间接持股方式实施股权激励。

      同时,根据《证券法》和证监会相关规定,非上市证券公司实施股权激励,未经证监会核准,不得采取公开或变相公开方式发行股票,拟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不得违反证监会关于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规定;按照证监会现行监管政策,激励对象和公司股东合计超过200人的,将被认定为变相公开发行股票,申请上市的公司实施股权激励,不得采取信托持股方式。

      此外,《管理规定》要求,证券公司实施股权激励,应当建立配套的绩效考核体系和考核办法,并由股东会确定,以绩效考核指标作为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条件。绩效考核指标应当包括行业比较指标、公司业绩指标和激励对象个人绩效指标;激励对象个人绩效指标应当包括财务指标和非财务指标,充分反映合规管理和风险管理的要求。

      证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表示,《管理规定》共21条,主要对证券公司实施股权激励应当符合的要求、激励对象的范围、激励方式、激励股权来源、激励计划的内容、内部控制要求、实施程序及信息披露要求等事项作了规定。下一步证监会将根据社会各方面的意见,将《管理规定》修改完善后尽早发布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