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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基金销售渠道扩容 多元化销售体系已具雏形
    2013-03-18       来源:上海证券报      

      基金销售业务资格申请实行注册制;期货公司、保险机构可获销售资格;取消只有基金销售机构总部方可与基金管理人签订销售协议的限制;将建立投资者权益保护系统

      ⊙记者 郭玉志 ○编辑 毛明江

      

      中国证监会日前发布了修改后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下称《销售办法》)及配套规则,《销售办法》不仅明确基金销售业务资格申请实行注册制,同时,允许符合条件的期货公司、保险机构等可以参与基金销售业务,并对商业银行、证券公司以及保险公司等各类基金销售机构具有符合资质要求人员的数量进行了明确。

      业内人士认为,新基金销售机构的出现,带来了新的基金销售业务模式和理念,促进了基金销售机构间的差异化竞争,随着保险机构、期货公司即将获准从事基金销售,有望推动我国多元化基金销售格局的形成。

      根据此次修改,基金销售业务资格申请将实行注册制,同时将基金销售业务资格注册、基金销售机构持续动态监管等事项的实施主体调整为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不再要求基金销售机构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备分支机构(网点)信息。

      据悉,《销售办法》扩大了基金销售机构类型,推进符合条件的期货公司、保险机构等参与基金销售业务。在准入条件方面,《销售办法》对各类基金销售机构的准入和监管要求做了基本的限制。

      根据《销售办法》规定,商业银行(含在华外资法人银行)、证券公司、期货公司、保险机构、证券投资咨询机构、独立基金销售机构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申请注册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应当具备具有健全的治理结构、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制度;财务状况良好;有与基金销售业务相适应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设施和其他设施;制定了完善的资金清算流程;有评价基金投资人风险承受能力和基金产品风险等级的方法体系等九方面条件。

      同时,在满足上述基本条件的同时,各类销售机构还需满足其他准入要求。例如,保险公司还应当具备注册资本不低于5亿元人民币等条件;而保险经纪公司和保险代理公司注册资本则不低于5000万元人民币,且必须为实缴货币资本。

      此外,《销售办法》取消对独立销售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名称、组织机构等方面的限制要求,以适应其拓展业务范围参与其他金融产品销售的需求;取消只有基金销售机构总部方可与基金管理人签订销售协议的限制,支持符合条件的基金销售机构分支机构与基金管理人签订销售协议并办理基金的销售业务。

      此外,在准入门槛进行放宽的同时,也在其中一些方面提高了门槛准入。例如,《销售办法》将证券公司、期货公司没有挪用客户资产/保证金等损害客户利益的行为的时间要求由原先的2年提高到3年。

      据悉,《销售办法》自2013年6月1日起施行。与此同时,证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也就《销售办法》修订实施后的监管工作安排做了相应介绍。

      一是明确和细化“重大”行政处罚的评判标准。二是推行资金监督机制,确保基金销售结算资金安全。三是建立投资者权益保护系统,防止非法销售和销售误导。监管部门将建设投资者权益保护系统,对销售机构的资质、人员、账户等信息进行公示,充分发挥投资人和社会的广泛监督作用,增强投资人的信息甄别和自我保护能力。四是推进信息系统建设,实现基金销售监管工作的电子化。证监会将开发建设基金宣传推介材料电子化报备系统,基金管理公司及销售机构将可以通过在线报送的形式实现备案。五是进一步加强监管,提高对违法违规行为的发现和惩处力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