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002131 证券简称:利欧股份 公告编号:2013-012
浙江利欧股份有限公司
201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公告中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承担责任。
一、会议召开情况
浙江利欧股份有限公司201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于2013年2月27日以公告形式发出通知,于2013年3月15日上午9:30在浙江省温岭市工业城中心大道公司会议室召开。本次会议采取现场表决的方式。
本次会议由董事会召集,由董事长王相荣先生主持。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见证律师列席了本次会议。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傅羽韬律师、章杰律师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二、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7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159,616,89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49.94%。
三、会议表决情况
会议以记名投票表决的方式,审议并通过了以下议案:
1、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公司名称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59,616,898股,反对0股,弃权0股。同意股数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
2、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59,616,898股,反对0股,弃权0股。同意股数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会议由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傅羽韬律师、章杰律师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法律意见书》认为:利欧股份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均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会议备查文件
1、公司201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浙江利欧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3年3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