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商所公布焦煤合约规则
2013-03-18 来源:上海证券报
⊙记者 朱贤佳 ○编辑 毛明江
大连商品交易所3月15日发布通知,公布实施《大连商品交易所焦煤期货合约》和相关实施细则修正案。
据大商所焦煤期货合约,焦煤期货合约交易单位为60吨/手,最小变动价位是1元(人民币)/吨,合约涨跌停板幅度为上一交易日结算价的4%,最低交易保证金为合约价值的5%,合约交易月份为1到12月份,最后交易日和交割日分别为合约月份第10个交易日和最后交易日后第3个交易日,交割方式为实物交割。
据交易细则和交割细则修正案,焦煤合约交易指令每次最大下单数量为1000手,交割单位为6000吨,个人客户焦煤持仓和非交割单位整数倍持仓不允许交割。合约采用一次性交割,在合约最后交易日后,所有未平仓合约的持有者须以交割方式履约,同一客户号下买卖持仓相对应的部分视为自动平仓,平仓价按交割结算价计算。
风险管理办法显示,合约月份双边持仓总量小于等于25万手时,焦煤合约每手交易保证金为合约价值的5%,大于25万手时为7%。持仓限额方面,当焦煤合约单边持仓大于8万手时,期货公司会员该合约持仓限额不得大于单边持仓的25%;非期货公司会员和客户的焦煤合约一般月份持仓限额为5000手,交割月前一个月第十个交易日起,非期货公司会员和客户均为1500手,交割月份非期货公司会员和客户均为500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