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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德邦德信中证中高收益企债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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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德邦德信中证中高收益企债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2013-03-19       来源:上海证券报      

    (上接A17版)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开始办理申购,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申购开始公告中规定。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开始办理赎回,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赎回开始公告中规定。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赎回开放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德邦德信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或者转换。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且注册登记机构确认接受的,其德邦德信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三、德邦德信基金份额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德邦德信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场外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当日的场内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当日交易结束时间前撤销,在当日的交易时间结束后不得撤销;

    4、场外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按照投资人认购、申购的先后次序进行顺序赎回;

    5、投资人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办理德邦德信基金份额的场内申购、赎回业务时,需遵守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业务规则。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四、德邦德信基金份额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投资人在提交申购德邦德信基金份额申请时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资金,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须持有足够的德邦德信基金份额余额,否则所提交的申购、赎回申请无效,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销售机构等不承担由此产生的利息等任何损失。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德邦德信基金份额时,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投资人交付款项,申购申请即为有效。若申购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功。若申购不成功或无效,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指定的代销机构将投资人已缴付的申购款项退还给投资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销售机构等不承担由此产生的利息等任何损失。

    投资人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在T+7日(包括该日)内支付赎回款项。在发生巨额赎回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赎回申请日(T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T+1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T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应在T+2日后(包括该日)到销售机构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若申购不成功,则申购款项退还给投资人。

    基金销售机构对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请。申购、赎回的确认以注册登记机构或基金管理人的确认结果为准。

    五、德邦德信基金份额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1、通过本基金代销机构销售网点办理德邦德信基金份额的申购时,首次申购最低金额为人民币1,000元(含申购费),追加申购的最低金额为人民币1,000元(含申购费)。具体的最低申购限额及投资金额级差详见各代销机构网点公告;

    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办理德邦德信基金份额的申购时,单个基金账户单笔首次申购最低金额为人民币50,000元(含申购费),追加申购最低金额为单笔人民币1,000元(含申购费);

    通过基金管理人网上直销系统进行申购,首次申购最低金额为人民币1,000元(含申购费),追加申购最低金额为单笔人民币1,000元(含申购费)。

    2、通过会员单位办理场内德邦德信基金份额的申购时,单笔最低申购金额为50,000元(含申购费),同时申购金额必须是整数金额。

    3、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德邦德信基金份额的最低份额为100份,最低账面份额为100份。

    4、投资者的赎回申请将导致其单个交易账户内留存的基金份额不足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最低持有份额时,投资者应一次全部赎回;如投资者未一次全部提交赎回申请,销售机构有权以投资者在其单个交易账户内留存的该基金全部份额为限,办理赎回。(如因分红再投资、非交易过户、转托管、巨额赎回、基金转换等原因导致的账户余额少于最低持有份额的情况,不受此限)。

    5、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六、德邦德信基金份额申购与赎回的登记

    投资人T日申购德邦德信基金份额成功后,本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T+1日为投资人增加权益并办理登记结算手续,投资人自T+2日起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

    投资人T日赎回德邦德信基金份额成功后,本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T+1日为投资人扣除权益并办理相应的登记结算手续。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本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可对上述登记结算办理时间进行调整,本基金管理人将于开始实施前按照《信息披露办法》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公告。

    七、德邦德信基金份额申购费率、赎回费率

    1、场外申购费率

    本基金对申购设置级差费率,申购费率随申购金额的增加而递减,最高申购费率不超过5%。投资人在一天之内如果有多笔申购,适用费率按单笔分别计算。基金的场外申购费率如下:

    场内会员单位应按照场外申购费率设定投资人场内申购的申购费用。

    申购费用由投资人承担,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各项费用,不列入基金财产。

    2、赎回费率

    本基金赎回费用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该部分基金份额的时间分段设定,基金的赎回费率如下:

    (注:其中1个月为30天,3个月为90天;1年为365日,2年为730日)

    德邦德信基金份额的场内赎回费率为固定值0.3%。

    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不低于赎回费总额的25%应归基金财产,其余用于支付注册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3、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并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4、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针对以特定交易方式(如网上交易、电话交易等)等进行基金交易的投资人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申购费率和基金赎回费率。

    5、办理本基金份额场内申购、赎回业务应遵守深圳证券交易所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有关业务规则。若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对场内申购、赎回业务规则有新的规定,基金合同相应予以修改,并按照新规定执行,且此项修改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八、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方式

    1、德邦德信基金份额场外申购份额的计算:

    德邦德信基金份额的申购金额包括申购费用和净申购金额,其中: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德邦德信基金份额净值

    当申购费用为固定金额时,申购份数的计算方法如下:

    申购费用=固定金额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申购费用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德邦德信基金份额净值

    场外申购的份额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场内申购的份额计算结果保留到整数位,整数位后小数部分的份额对应的资金返还至投资人资金账户。

    例如,某投资人投资50,250元场外申购德邦德信基金份额,对应场外申购费率为0.5%,假设申购当日德邦德信基金份额净值为1.080元,则其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50,250.00/(1+0.5%)=50,000.00元

    申购费用=50,250.00-50,000.00=250.00元

    申购份数=50,000.00/1.080=46,296.30份

    即:该投资人可得到46,296.30份德邦德信基金份额。

    2、德邦德信基金份额赎回金额的计算:

    本基金采用“份额赎回”方式,赎回价格以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计算公式:

    赎回总金额=赎回份额(T日德邦德信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用

    赎回金额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例如:某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其持有的100,000份德邦德信基金份额场外份额,持有时间是150天,对应的赎回费率为0.3%,假设赎回当日德邦德信基金份额净值是1.210元,则可得到的净赎回金额为:

    赎回总金额=100,000×1.210=121,000.00元

    赎回费用=121,000×0.3%=363.00元

    净赎回金额=121,000-363=120,637.00元

    即:该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得到的净赎回金额为120,637.00元。

    3、德邦德信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3位,小数点后第4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T日的德邦德信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T+1日内公告。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九、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此时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转入申请按同样的方式处理: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3、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4、基金管理人认为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5、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1、2、3、5、6项暂停申购情形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申购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拒绝,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人。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十、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3、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4、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或注册登记机构因技术故障或异常情况导致基金销售系统、基金会计系统、注册登记系统或证券结算登记系统无法正常运行;

    6、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确认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并以后续开放日的德邦德信基金份额净值为依据计算赎回金额。若出现上述第4项所述情形,按基金合同的相关条款处理。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十一、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德邦德信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前一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包括德邦德信基金份额、德信A份额与德信B份额)的1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包括德邦德信基金份额、德信A份额与德信B份额)的10%的前提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对于未能赎回部分,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德邦德信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当出现巨额赎回时,场内赎回申请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和注册登记机构的有关业务规则办理。

    (3)暂停赎回:连续2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体上进行公告。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延期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2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同时在指定媒体上刊登公告。

    十二、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当日应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体上刊登暂停公告。

    2、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1日,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体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1个开放日的德邦德信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3、如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1日但少于2周,暂停结束,德邦德信基金份额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2日在指定媒体上刊登德邦德信基金份额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告最近1个开放日的德邦德信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4、如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2周,暂停期间,基金管理人应每2周至少刊登暂停公告1次;当连续暂停时间超过2个月时,刊登暂停公告的频率由基金管理人视情况调整。暂停结束,德邦德信基金份额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2日在指定媒体上连续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告最近1个开放日的德邦德信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十三、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并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十四、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注册登记机构受理继承、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等情形而产生的非交易过户以及注册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无论在上述何种情况下,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捐赠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会团体;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注册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注册登记机构的规定办理,并按注册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十五、基金的转托管

    1、本基金的份额采用分系统登记的原则。场内认(申)购的德邦德信基金份额或上市交易买入的德信A份额、德信B份额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基金份额持有人深圳证券账户下;场外认(申)购的德邦德信基金份额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基金份额持有人开放式基金账户下。本基金的转托管包括系统内转托管和跨系统转托管。

    2、系统内转托管

    系统内转托管是指基金持有人将持有的基金份额在注册登记系统内不同销售机构(网点)之间或证券登记结算系统内不同会员单位(交易单元)之间进行转托管的行为。 基金份额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变更办理德邦德信基金份额场外基金赎回业务的销售机构(网点)时,应依照销售机构(网点)规定办理基金份额系统内转托管。

    基金份额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变更办理德信A份额与德信B份额上市交易或德邦德信基金份额场内赎回的会员单位(交易单元)时,应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的系统内转托管。

    3、跨系统转托管

    跨系统转托管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持有的德邦德信基金份额在注册登记系统和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之间进行转托管的行为。

    本基金跨系统转托管的具体业务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的相关规定办理。基金销售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十六、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人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另行规定。投资人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扣款金额,每期扣款金额必须不低于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十七、基金的冻结和解冻

    基金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以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

    第十一部分 基金的份额配对转换

    基金合同生效后,本基金将根据基金合同约定,办理场内的德邦德信基金份额与分级份额之间的场内份额配对转换业务。

    一、场内份额配对转换

    1、场内份额配对转换:指根据基金合同约定,场内的基础份额与分级份额之间进行转换的行为,包括分拆与合并。

    2、分拆:指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持有的每10份德邦德信基金份额的场内份额申请转换成7份德信A份额与3份德信B份额的行为。

    3、合并:指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持有的每7份德信A份额与3份德信B份额进行配对申请转换成10份德邦德信基金份额的场内份额的行为。

    4、场外的德邦德信基金份额不进行份额配对转换。在场外德邦德信基金份额通过跨系统转托管至场内后,可按照场内份额配对转换规则进行操作。

    二、业务办理机构

    本基金场内份额配对转换业务的办理机构见招募说明书或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在场内份额配对转换业务办理机构的营业场所或按其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场内份额配对转换。深圳证券交易所、注册登记机构或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该业务的办理机构,并予以公告。

    三、业务办理时间

    场内份额配对转换,自德信A份额、德信B份额上市交易后不超过6个月的时间内开始办理,基金管理人应在开始办理该业务前在指定媒体上予以公告。

    四、份额配对转换的原则

    1、份额配对转换以份额申请。

    2、申请进行分拆的德邦德信基金份额的场内份额必须是10的整数倍。

    3、申请进行合并的德信A份额与德信B份额必须同时配对申请,德信A份额与德信B份额必须为正整数且两者的比例须为7:3。

    4、德邦德信基金份额的场外份额如需申请进行分拆,须跨系统转托管为德邦德信基金份额的场内份额后方可进行。

    5、份额配对转换应遵循届时相关机构发布的相关业务规则。

    基金管理人、基金注册登记机构或深圳证券交易所可视情况对上述规定作出调整,并在正式实施前在指定媒体公告。

    五、份额配对转换的程序

    份额配对转换的程序遵循届时相关机构发布的最新业务规则,具体见相关业务公告。

    六、暂停份额配对转换的情形

    1、基金管理人有权根据市场情况,暂停配对转换的合并或分拆。

    2、深圳证券交易所、注册登记机构、份额配对转换业务办理机构因异常情况无法办理份额配对转换业务。

    3、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或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前述三项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指定媒体刊登暂停份额配对转换业务的公告。

    在暂停份额配对转换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份额配对转换业务的办理,并依照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公告。

    七、份额配对转换的业务办理费用

    投资人申请办理份额配对转换业务时,份额配对转换业务办理机构可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一定的佣金,其中包含证券交易所、注册登记机构等收取的相关费用,具体见相关业务公告。

    第十二部分 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本基金为债券型指数证券投资基金,通过数量化的风险管理手段优选指数成份券、备选成分券及样本外债券,争取在扣除各项费用之前获得与标的指数相似的总回报,追求跟踪误差的最小化。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主要投资于债券,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国债、金融债券、次级债券、中央银行票据、企业债券、公司债券、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以及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此外,本基金也可投资于银行定期存款、通知存款、大额存单等具有良好流动性的货币市场工具。本基金不投资股票(含一级市场新股申购)、权证和可转换公司债券(不含可分离交易可转债的纯债部分)。

    本基金投资于债券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90%。其中,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券及备选成份券的比例不低于债券资产净值的80%。

    为更好地实现基金的投资目标,本基金可能会少量投资于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其它金融工具的投资比例符合法律法规和监管机构的规定。

    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金融工具或金融衍生工具,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三、投资理念

    本基金通过指数化投资以实现跟踪中证1-7年中高收益企债指数,从而为投资者提供一个分享中国债券市场发展的有效投资工具。

    四、投资策略

    本基金主要采取抽样复制法构建基金债券投资组合,并根据标的指数成份券及其权重的变动而进行相应的调整。在正常市场情况下,力争本基金的净值增长率与业绩比较基准之间的日均跟踪偏离度的绝对值不超过0.3%,年跟踪误差不超过5%。如因指数编制规则或其他因素导致跟踪误差超过上述范围,基金管理人应采取合理措施避免跟踪误差进一步扩大。

    1、资产配置策略

    本基金将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90%投资于债券资产,又将不低于债券资产净值的80%投资于指数成份券及备选成份券。剩余资产将投资于流动性较好,收益较高的固定收益类产品,以保证投资组合能够跟踪指数的基础上,具有较好的流动性。并且基金管理人在履行相应程序后可以投资相关法律法规允许的金融衍生工具,以更好得实现基金的投资目标。

    2、债券投资策略

    为实现跟踪标的指数的投资目标,本基金将在“久期盯住”“信用等级结构盯住”等标准的基础上,综合考虑跟踪效果、操作风险等因素构建组合,并根据本基金资产规模、日常申购赎回情况、市场流动性以及银行间和交易所债券交易特性及交易惯例等情况,投资于标的指数中具有代表性的部分成份券、备选成份券,或灵活选取关键特征类似的替代券构建投资组合,使得债券投资组合的总体特征(如久期、信用等级结构和到期收益率等)与标的指数相似,以保证对标的指数的有效跟踪。灵活优选关键特征类似的替代券是当对标的指数走势影响较大的成分券流动性不足、价格严重偏离合理估值、单只成分券交易量不符合市场交易惯例时,或其他原因导致无法有效复制和跟踪标的指数时,本基金会根据市场情况,结合经验判断,选取关键特征与相关成分券类似的替代券或替代券组合进行替代,以适当变通和调整。由于本基金资产规模、日常申购赎回情况、市场流动性、债券交易特性及交易惯例等因素的影响,本基金组合中个券权重和券种与标的指数成份券和券种间将存在差异。

    3、债券回购策略

    利用债券资产可作为抵押物进行回购融入资金的特点,运用回购策略以更紧密的跟踪标的指数或复制标的指数的相关重要特征,以便更好地实现基金的投资目标。

    4、未来,如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的,基金管理人在依法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并更新和丰富基金投资策略。

    五、投资决策依据和程序

    1、投资决策依据

    (1)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

    (2)宏观经济发展环境、相关政策趋向和债券市场走势。

    (3)债券类别资产的预期收益及风险水平的配比关系。

    2、投资决策流程

    (1)投资基础研究

    公司的投资建立在强大的基础研究之上。研究部、金融工程部和交易部通过自身研究及借助外部研究机构形成有关宏观分析、债券市场分析、公司分析以及数据模拟的各类报告,开展标的指数跟踪、成份券等相关信息的搜集与分析、流动性分析、误差及其归因分析等工作,并撰写相关的研究报告,为本基金投资管理提供决策依据。

    (2)投资决策

    基金投资的决策过程体现集体决策、组合投资的原则,防止个人独断专行、损害基金投资人利益的现象发生。

    投资决策过程分以下四个步骤(见图1):

    ① 投资组合计划:由基金经理根据研究发展部的研究成果,结合自己的判断提出,投资组合计划的内容包括分层抽样复制计划和对具体指数标的券的投资计划。

    ② 风险收益特征分析:投资组合计划提出后,应由研究发展部对计划作收益、风险特征的数量分析,并提出评估意见,基金经理应充分考虑其评估意见,对投资组合进行必要的修正。基金经理与研究发展部意见不能协商一致时,可以保持独立意见,上报投资决策委员会。

    ③ 品种/配比修订:基金经理将投资组合计划交给研究发展部,由该部门组织有关研究员对分层抽样复制计划和具体标的券的确认或提出修订意见,基金经理与研究发展部关于分层抽样复制计划、投资具体标的券的意见不能协商一致时,可以保留独立意见,提交投资决策委员会讨论。

    ④ 投资组合方案:基金经理将投资组合议案提交投资决策委员会审议。投资组合议案包括投资组合计划、研究发展部评估意见。投资决策委员会对基金经理提交的投资组合议案进行讨论、修改、表决,并形成最终投资组合方案,由基金经理具体实施。

    基金经理、研究发展部在投资组合议案形成过程中,密切配合,充分发挥团队合作精神,同时又保持相对独立性。基金经理应充分考虑其他部门的意见对投资计划进行必要的修订,但是也允许各自保持独立意见,作为投资组合议案的组成部分,共同上报投资决策委员会讨论表决。

    投资组合的调整程序与此相同。■

    资料来源:德邦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投资执行

    基金投资执行程序(见图2):

    ① 基金投资执行实行投资决策委员会领导下的基金经理负责制,由基金经理根据授权具体承担基金管理工作。基金经理可配基金经理助理协助其工作。

    投资决策委员会对基金投资实行授权制,授权的具体权限由投资决策委员会根据每只基金的规模、风格具体确定,也可以在投资组合方案中临时确定、调整。

    投资总监、基金经理分别在授权的范围内根据投资组合方案决定投资的具体执行。基金经理在授权范围内根据投资组合方案可以直接下达交易指令;超出基金经理授权权限但是在投资总监授权权限范围内的,经投资总监审批后,由基金经理下达交易指令;超出投资总监授权权限的,经投资决策委员会审批后,由基金经理下达交易指令。

    ② 基金经理下达的交易指令到达交易室交易总监后,交易总监再分配给各交易员。交易总监应尽量平均分配各交易员的工作量。

    交易指令全部以电脑下单方式完成,在电脑发生故障等意外情况时,可以录音电话或书面方式下达,禁止以口头方式下达。

    ③ 交易员接到交易指令后必须向基金经理进行人工复核,确实无误后根据指令的要求,结合自身的操作经验合理地完成交易。

    ④ 交易员应及时将交易情况反馈给交易总监、基金经理和基金营运部。■

    资料来源:德邦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4)绩效评估

    定期和不定期对本基金的投资绩效进行评估,并撰写相关的绩效评估报告,确认基金组合是否实现了投资预期,投资策略是否成功,并对基金组合误差的来源进行分级等。基金经理依据绩效评估报告总结以往的策略,如果需要,则对投资组合进行相应的调整。

    (5)组合监控与调整。基金经理根据标的指数的每日变动情况,结合成份券等的基本面情况、流动性状况、基金申购赎回的现金流量情况,以及基金投资绩效评估结果等,对基金投资组合进行动态监控和调整,密切跟踪标的指数。

    六、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的投资比例为:投资于债券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90%。其中,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券及备选成份券的比例不低于债券资产净值的80%;

    (2)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3)本基金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总和,不超过该证券的10%,但本基金跟踪标的指数的指数化投资部分不计入本项限制;

    (4)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5)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

    (6)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

    (7)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8)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BBB以上(含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9)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40%;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最长期限为1 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10)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限制。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如果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基金合同约定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行的股票或者债券;

    (6)买卖与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7)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依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七、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中证1-7年中高收益企债指数×90%+银行活期存款利率(税后)×10%

    中证1-7年中高收益企债指数是由上海证券交易所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市场100只票息较高、流动性强、规模较大的公司债券和企业债券构成。中证 1-7 年中高收益企债指数在指数设计上突出了指数化产品标的要求。首先,该指数相对突出了中高收益,指数样本由票息相对较高的样本构成;其次,该指数考虑了各类信用级别样本券的市场代表性,使得样本中各级别数量占比相对均衡;第三,指数重点考察了样本的流动性,是通过规模和成交天数、交易金额等指标的综合考量,使入选样本整体具有相对较高的流动性。

    随着市场环境的变化,如果上述标的指数不适用本基金时,本基金管理人可以依据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的原则,进行适当的程序变更本基金的标的指数,并同时更换本基金的基金名称与业绩比较基准。其中,若标的指数变更涉及本基金投资范围或投资策略的实质性变更,则基金管理人应就变更标的指数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备案。若标的指数变更对基金投资无实质性影响(包括但不限于编制机构变更、指数更名等),则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应在取得基金托管人同意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刊登公告。

    八、风险收益特征

    从整体运作来看,基金的预期收益和预期风险高于货币市场基金,低于混合型基金和股票型基金。

    从两类份额看,德信A份额持有人的年化约定收益率为一年期定期存款利率+1.20%,表现出预期风险较低、预期收益相对稳定的特点。德信B份额获得剩余收益,带有适当的杠杆效应,表现出预期风险较高,预期收益相对较高的特点。

    第十三部分 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购买的各类证券及票据价值、银行存款本息和基金应收的申购基金款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基金托管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为本基金开立资金账户、证券账户以及投资所需的其他专用账户。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和基金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和处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财产,并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注册登记机构和基金销售机构以其自有的财产承担其自身的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押或其他权利。除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不得与其固有资产产生的债务相互抵销;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不同基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

    第十四部分 基金资产的估值

    一、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交易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

    二、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权证、债券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其它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三、估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包括股票、权证等),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市价(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交易所上市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3)交易所上市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4)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交易所上市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债券和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按交易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4、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5、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6.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四、估值程序

    1、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工作日闭市后,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计算,精确到0.001元,小数点后第四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将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

    五、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准确性、及时性。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3位以内(含第3位)发生估值错误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估值错误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登记机构、或销售机构、或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过错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估值错误遭受损失当事人(“受损方”)的直接损失按下述“估值错误处理原则”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据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估值错误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方,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担;由于估值错误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估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估值错误已得到更正;

    (2)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并且仅对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估值错误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但估值错误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则估值错误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4)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3、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确定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估值错误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3)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估值错误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赔偿损失;

    (4)根据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由基金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

    (3)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1、 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 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占基金相当比例的投资品种的估值出现重大转变,而基金管理人为保障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决定延迟估值时;

    4、如出现基金管理人认为属于紧急事故的任何情况,会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出售或评估基金资产的;

    5、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七、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开放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第十五部分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关费用后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已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本基金(包括德邦德信基金份额、德信A份额与德信B份额)不进行收益分配。

    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如果终止德信A份额与德信B份额的运作,本基金将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调整基金的收益分配规则。具体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第十六部分 基金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标的指数使用许可费;

    4、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5、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和诉讼费;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7、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8、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9、基金上市费;

    10、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70%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70 %÷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5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等,支付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20%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20%÷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5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取。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3、标的指数使用许可费

    指数使用许可费根据基金管理人与指数开发商签署的相关许可协议确定并调整。在通常情况下,指数使用许可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015%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0.015%÷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指数使用许可费,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指数使用许可费每日计提,按季支付。指数使用许可费的收取下限为每季度人民币贰万伍仟元,基金设立当年,不足三个月的,按照三个月收费。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指数许可协议规定的费率、收费方式变更和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对上述计提方式进行合理变更并公告。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4-10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财产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四、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行。

    第十七部分 基金份额折算

    一、基金份额折算日

    自基金合同生效日或上一基金份额折算日次日始至满两年的最后工作日止,如果期间每个工作日德信B份额的份额净值都大于0.400元,则最后工作日为基金份额折算日;如果期间某个工作日德信B份额的份额净值小于或等于0.400元,则该日后的第二个工作日为基金份额折算日,具体的基金份额折算日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公告。

    二、基金份额折算类别

    根据基金份额折算日的触发条件不同,基金份额折算日分为基金份额到期折算日和基金份额到点折算日,基金份额折算也相应地分为基金份额到期折算和基金份额到点折算。

    1、基金份额到期折算

    自基金合同生效日或上一基金份额折算日次日始至满两年的最后工作日止,如果期间每个工作日德信B份额的份额净值都大于0.400元,则最后工作日为到期折算日。在到期折算日实施的基金份额折算为基金份额到期折算。

    2、基金份额到点折算

    自基金合同生效日或上一基金份额折算日次日始至满两年的最后工作日止,如果期间某个工作日德信B份额的份额净值小于或等于0.400元,则该日后的第二个工作日为到点折算日。在到点折算日实施的基金份额折算为基金份额到点折算。

    三、基金份额折算对象

    基金份额折算日登记在册的本基金所有份额。

    四、基金份额折算方法

    基金份额到期折算和基金份额到点折算的折算方法一致,均按以下方法在基金份额折算日对所有基金份额进行折算:

    1、德邦德信基金份额的份额折算

    基金份额折算日折算后,德邦德信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折算调整为1.000元。折算后,德邦德信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德邦德信基金份额的份额数按照德邦德信基金份额折算比例相应增加、缩减或不变。若折算前,德邦德信基金份额净值大于1.000元,则折算后德邦德信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德邦德信基金份额增加;若折算前,德邦德信基金份额净值小于或等于1.000元,则折算后德邦德信基金份额缩减或不变。

    德邦德信基金份额的折算比例=折算日折算前德邦德信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1

    德邦德信基金份额经折算后的份额数=折算日折算前德邦德信基金份额数×德邦德信基金份额的折算比例

    德邦德信基金份额的场外份额经折算后的份额数采用四舍五入的方式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德邦德信基金份额的场内份额经折算后的份额数取整计算(最小单位为1份),余额计入基金财产。

    2、德信A份额与德信B份额的份额折算

    基金份额折算日折算后,德信A份额与德信B份额按照折算前各自的基金份额净值折算为净值为1.000元的德邦德信基金份额的场内份额,具体折算公式如下:

    德信A(B)份额的折算比例 = 折算日折算前德信A(B)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1

    德信A(B)份额折算为净值为1.000元的德邦德信基金份额数量 = 折算前德信A(B)份额数量×德信A(B)份额的折算比例

    德信A份额、德信B份额折算成的德邦德信基金份额数保留至整数(最小单位为1 份),余额计入基金资产。

    3、折算后德邦德信基金份额场内份额的分拆

    在基金份额折算后,将德邦德信基金份额的场内份额按照7:3的比例分拆成德信A份额与德信B份额。届时,分拆后的德信A份额、德信B份额与德邦德信基金份额的场内份额和场外份额的净值均为1.000元。

    五、基金份额折算期间的基金业务办理

    为保证基金份额折算期间本基金的平稳运作,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业务规定暂停德信A份额与德信B份额的上市交易和德邦德信基金份额的申购或赎回等业务,具体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六、基金份额到期折算和到点折算的公告

    1、在到期折算日前三十个工作日(基金合同生效日后不满三十个工作日的情形除外),遵循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业务规则,基金管理人将就暂停德邦德信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暂停德信A份额与德信B份额上市交易等相关业务,及基金份额到期折算等有关事项, 进行提示性公告。

    2、如果德信B份额的份额净值在某一开放日高于0.450 元,但在下一开放日不高于0.450元的;基金管理人将就基金份额实施到点折算的可能性及有关事项在指定媒体进行提示性公告。

    3、如果某个工作日德信B份额的份额净值小于或等于0.400 元,则基金管理人确定该日后的第二个工作日为到点折算日。基金管理人将就实施基金份额到点折算的有关事项在指定媒体进行公告。

    七、风险提示

    基金管理人不承诺也不保证德信A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获得约定基准收益或不亏损。在本基金出现极端损失的情形下,德信A 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收益可能低于其约定基准收益,也可能遭受本金损失的风险。

    第十八部分 德信A份额与德信B份额的终止运作

    一、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德信A份额与德信B份额可申请终止运作。该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须经本基金所有份额以特别决议的形式表决通过,即须经参加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德邦德信基金份额、德信A份额与德信B份额各自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德邦德信基金份额、德信A份额与德信B份额各自表决权的2/3以上(含2/3)通过方为有效。

    二、德信A份额与德信B份额终止运作后的份额折算

    德信A份额与德信B份额终止运作后,除非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另有规定的,德信A份额与德信B份额将全部折算成德邦德信基金份额的场内份额。

    1、 份额折算基准日

    德信A份额与德信B份额终止运作日(如该日为非工作日,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

    2、 份额折算方式

    在折算基准日日终,以德邦德信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德信A份额与德信B份额按照各自的基金份额净值折算成德邦德信基金份额的场内份额。德信A份额(或德信B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折算后德邦德信基金份额的场内份额取整计算(最小单位为1份),余额计入基金财产。

    份额折算计算公式:

    德信A份额(或德信B份额)的折算比率=份额折算基准日德信A份额(或德信B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份额折算基准日德邦德信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德信A份额(或德信B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折算后德邦德信基金份额的场内份额数=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折算前德信A份额(或德信B份额)的份额数×德信A份额(或德信B份额)的折算比率

    3、 份额折算后的基金运作

    德信A份额与德信B份额全部折算为德邦德信基金份额的场内份额后,本基金转型为德邦德信中证中高收益企债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本基金接受场外与场内的申购和赎回。

    4、 份额折算的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不迟于德信A份额与德信B份额终止运作日前2日,就分级份额终止运作及份额折算事宜,在指定媒体公告。德信A份额与德信B份额进行份额折算结束后,基金管理人应在2日内在指定媒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5、 基金转型后基金的投资管理

    本基金转型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后,本基金的投资目标、投资策略、投资范围、投资限制、投资管理程序等将保持不变。

    第十九部分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2、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1月1日至12月31日;基金首次募集的会计年度按如下原则:如果基金合同生效少于2个月,可以并入下一个会计年度;

    3、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各自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会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基金托管人每月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并以托管协议约定方式确认。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的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通报基金托管人。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需在2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第二十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网站”)等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人民币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

    1、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者重大利益的事项的法律文件。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说明基金认购、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在每6个月结束之日起45日内,更新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网站上,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体上;基金管理人在公告的15日前向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并就有关更新内容提供书面说明。

    3、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财产保管及基金运作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的3日前,将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体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将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二)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并在披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媒体上。

    (三)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在指定媒体上登载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四)上市交易公告书

    德信A份额和德信B份额获准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德信A份额和德信B份额上市交易的3个工作日前,将相关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公告书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五)基金资产净值公告、基金份额净值公告、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公告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德邦德信基金份额、德信A份额、德信B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在德信A份额与德信B份额上市交易后,基金管理人将在每个交易日的次日,通过网站、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披露交易日的德邦德信基金份额、德信A份额与德信B份额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在开始办理德邦德信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网站、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开放日的德邦德信基金份额、德信A份额、德信B份额各自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德邦德信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德邦德信基金份额、德信A份额与德信B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款规定的市场交易日的次日,将基金资产净值、德邦德信基金份额、德信A份额与德信B份额各自的基金资产净值、德邦德信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媒体上。

    (六)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德邦德信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基金份额发售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七)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90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并将年度报告正文登载于网站上,将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体上。基金年度报告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60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并将半年度报告正文登载在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体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媒体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2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在公开披露的第2个工作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报备应当采用电子文本或书面报告方式。

    (八)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予以公告,并在公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终止基金合同;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基金募集期延长;

    8、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

    10、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一年内变动超过百分之三十;

    11、涉及基金管理人、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1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受到严重行政处罚,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管理费、托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7、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8、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变更基金销售机构;

    20、更换基金注册登记机构;

    21、德邦德信基金份额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2、德邦德信基金份额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3、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支付;

    24、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25、本基金暂停接受德邦德信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26、本基金德信A份额与德信B份额暂停上市、恢复上市或终止上市;

    27、本基金接受或暂停接受份额配对转换申请;

    28、本基金暂停接受份额配对转换后恢复办理场内份额配对转换业务;

    29、本基金实施基金份额折算;

    30、德信A份额与德信B份额终止运作;

    31、德信A份额与德信B份额终止运作后德信A份额与德信B份额的份额转换;

    32、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九)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体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或者备案,并予以公告。

    (十一)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人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和定期更新的招募说明书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按双方约定方式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媒体中选择披露信息的报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体上披露信息外,还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公共媒体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体不得早于指定媒体披露信息,并且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法律意见书的专业机构,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10年。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住所,供公众查阅、复制。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住所,以供公众查阅、复制。

    第二十一部分 风险揭示

    一、投资于本基金的主要风险

    1、市场风险

    证券市场价格受到经济因素、政治因素、投资心理和交易制度等各种因素的影响,导致基金收益水平变化而产生风险,主要包括:

    (1)政策风险。因国家宏观政策(如货币政策、财政政策、行业政策、地区发展政策等)发生变化,导致市场价格波动而产生风险;

    (2)经济周期风险。随经济运行的周期性变化,证券市场的收益水平也呈周期性变化。基金投资于债券,收益水平也会随之变化,从而产生风险;

    (3)利率风险。利率直接影响着债券的价格和收益率,影响着企业的融资成本和利润。基金投资于债券,其收益水平会受到利率变化的影响。在利率上升时,基金持有的债券价格下降,如基金组合久期较长,则将造成基金资产的损失;

    (4)债券市场流动性风险。由于银行间债券市场深度和宽度相对较低,交易相对较不活跃,可能增大银行间债券变现难度,从而影响基金资产变现能力的风险;

    (5)购买力风险。基金的利润将主要通过现金形式来分配,而现金可能因为通货膨胀的影响而导致购买力下降,从而使基金的实际收益下降;

    (6)再投资风险。再投资风险反映了利率下降对固定收益证券利息收入再投资收益的影响,这与利率上升所带来的价格风险(即利率风险)互为消长。具体为当利率下降时,基金从投资的固定收益证券所得的利息收入进行再投资时,将获得比以前较少的收益率,这将对基金的净值增长率产生影响;

    (7)信用风险。基金所投资债券的发行人如出现违约、无法支付到期本息,或由于债券发行人信用等级降低导致债券价格下降,将造成基金资产损失;

    (8)新股价格波动风险。本基金可投资于新股申购,本基金所投资新股价格波动将对基金收益率产生影响;

    (9)债券回购风险。债券回购为提升整体基金组合收益提供了可能,但也存在一定的风险。债券回购的主要风险包括信用风险、投资风险及波动性加大的风险,其中,信用风险指回购交易中交易对手在回购到期时,不能偿还全部或部分证券或价款,造成基金净值损失的风险;投资风险是指在进行回购操作时,回购利率大于债券投资收益而导致的风险以及由于回购操作导致投资总量放大,致使整个组合风险放大的风险;而波动性加大的风险是指在进行回购操作时,在对基金组合收益进行放大的同时,也对基金组合的波动性(标准差)进行了放大,即基金组合的风险将会加大。回购比例越高,风险暴露程度也就越高,对基金净值造成损失的可能性也就越大。

    2、管理风险

    基金运作过程中由于基金投资策略、人为因素、管理系统设置不当造成操作失误或公司内部失控而可能产生的损失。管理风险包括:

    (1)决策风险:指基金投资的投资策略制定、投资决策执行和投资绩效监督检查过程中,由于决策失误而给基金资产造成的可能的损失;

    (2)操作风险:指基金投资决策执行中,由于投资指令不明晰、交易操作失误等人为因素而可能导致的损失;

    (3)技术风险:是指公司管理信息系统设置不当等因素而可能造成的损失。

    3、职业道德风险:是指公司员工不遵守职业操守,发生违法、违规行为而可能导致的损失。

    4、估值风险

    本基金采用的估值方法有可能不能充分反映和揭示利率风险,或经济环境发生重大变化时,在一定时期内可能高估或低估基金资产净值。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共同协商,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使调整后的基金资产净值更公允地反映基金资产价值,确保基金资产净值不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实质性的损害。

    5、流动性风险

    在开放式基金交易过程中,可能会发生巨额赎回的情形。巨额赎回可能会产生基金仓位调整的困难,导致流动性风险,甚至影响基金份额净值。

    6、合规性风险

    指基金管理或运作过程中,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基金投资违反法规及基金合同有关规定的风险。

    7、本基金特有的风险

    (1)指数投资风险

    1)标的指数的风险:即标的指数因为编制方法的缺陷有可能导致标的指数的表现与总体市场表现的差异,因标的指数编制方法的不成熟也可能导致指数调整较大,增加基金投资成本,并有可能因此而增加跟踪误差,影响投资收益。

    2)标的指数波动的风险 :标的指数成份股的价格可能受到政治因素、经济因素、上市公司经营状况、投资者心理和交易制度等各种因素的影响而波动,导致指数波动,从而使基金收益水平发生变化,产生风险。

    3)跟踪偏离风险:即基金在跟踪指数时由于各种原因导致基金的业绩表现与标的指数表现之间产生差异的不确定性,可能包括:

    ①基金在跟踪指数过程中由于买入和卖出债券时均存在交易成本,导致本基金在跟踪指数时可能产生收益上的偏离;

    ②受市场流动性风险的影响,本基金在实际管理过程中,由于投资者申购而增加的资金可能不能及时地转化为标的指数的成份债、或在面临投资者赎回时无法以赎回价格将债券及时地转化为现金,这些情况使得本基金在跟踪指数时存在一定的跟踪偏离风险;

    ③在本基金实行指数化投资过程中,基金管理人对指数基金的管理能力例如跟踪指数的技术手段、买入卖出的时机选择等都会对本基金的收益产生影响,从而影响本基金对标的指数的跟踪程度。

    (2)德信A份额的本金风险

    德信A份额表现出低风险、收益稳定特征,但是约定收益的获得及其分配也具有不确定性,基金管理人不承诺也不保证德信A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获得最低收益或不亏损,在本基金出现极端损失的情形下,德信A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也可能损失本金。

    (3)德信B份额的杠杆性风险

    德信B份额具有一定的杠杆性,因此,表现出风险较高,收益较高的特征。

    为减小德信B份额的份额净值归零风险,本基金设定在德信B份额的份额净值不高于0.4000元时触发基金份额到点折算。但极端情况下,德信B份额净值仍有归零的风险。

    (4)份额配对转换业务中存在的风险

    本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办理德邦德信基金份额与德信A份额、德信B份额之间的份额配对转换业务。这一业务的办理,一方面,可能改变德信A份额与德信B份额的市场供求关系,从而可能影响基金份额的交易价格;另一方面,可能出现暂停办理的情形,投资人的份额配对转换申请也可能存在不能及时确认的风险。

    (5)流动性风险

    本基金的德信A份额与德信B份额在基金合同生效且符合上市交易条件后,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挂牌上市交易。由于上市期间可能因信息披露导致基金停牌,投资人在停牌期间不能买卖基金,产生风险;同时,可能因上市后交易对手不足导致基金流动性风险;另外,当基金份额持有人将份额转向场外交易后导致场内的基金份额或持有人数不满足上市条件时,本基金存在暂停上市或终止上市的可能。

    (6)份额折算的风险

    由于本基金各级基金份额的风险收益特征不同,当德信A份额和德信B份额折算成德邦德信基金份额的场内份额及德邦德信基金份额的场内份额分拆成德信A份额和德信B份额后;或当德信A份额和德信B份额运作终止,德信A份额和德信B份额折算成德邦德信基金份额的场内份额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基金份额将面临风险收益特征变化的风险。

    (7)基金份额的折/溢价交易风险

    德信A份额与德信B份额上市交易后,基金份额的交易价格与其基金份额净值之间可能发生偏离并出现折/溢价交易的风险。

    对于德信A份额、德信B份额,尽管在基金份额配对转换机制下,七份德信A份额与三份德信B份额的市价总和将与十份德邦德信基金份额的净值之间具有逼近的趋势,但是,德信A份额或德信B份额的某一级份额仍有可能处于折/溢价交易状态。此外,由于基金份额配对转换套利机制的影响,德信A份额与德信B份额的交易价格可能会相互影响。

    8、其他风险

    (1)随着符合本基金投资理念的新投资工具的出现和发展,如果投资于这些工具,基金可能会面临一些特殊的风险;

    (2)因技术因素而产生的风险,如计算机系统不可靠产生的风险;

    (3)因基金业务快速发展而在制度建设、人员配备、内控制度建立等方面不完善而产生的风险;

    (4)因人为因素而产生的风险、如内幕交易、欺诈行为等产生的风险;

    (5)对主要业务人员如基金经理的依赖而可能产生的风险;

    (6)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可能导致基金资产的损失,影响基金收益水平,从而带来风险;

    (7)其他意外导致的风险。

    二、声明

    1、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募集,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核准,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2、投资于本基金面临的主要风险包括市场风险、投资风险、管理风险、流动性风险、本基金的特有风险、技术风险及其他风险等。在市场波动等因素的影响下,本基金投资有可能出现亏损。

    3、投资人在进行投资决策前,请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及基金合同,充分了解基金投资的风险和收益特征,根据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审慎选择适合自己的基金产品。

    4、本基金未经任何一级政府、机构及部门担保。基金投资者自愿投资于本基金,须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5、除基金管理人直接办理本基金的销售外,本基金还通过基金代销机构销售网点代理销售,但是,基金资产并不是代销机构的存款或负债,也没有经基金代销机构担保收益,代销机构并不能保证其收益或本金安全。

    第二十二部分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和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 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经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出具无异议意见后方可执行,自决议生效之日起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规定在指定媒体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6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下转A20版)

    申购金额(M,含申购费)申购费率
    M<10万元0.5%
    10万元≤M<100万元0.4%
    100万元≤M<200万元0.2%
    M≥200万元按笔收取,每笔1000元


    场外赎回费

    持有期限(N,持有时间)赎回费率
    N<3个月0.5%
    3个月≤N<1年0.3%
    1 年≤N<2年0.05%
    N≥2 年0
    场内赎回费本基金场内赎回费为固定值0.3%,不按份额持有时间分段设置赎回费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