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要提示]
1、鹏华丰利分级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的募集及其基金份额的发售已获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3]154号文批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的核准并不代表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的风险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推荐或者保证。
2、本基金是契约型发起式债券型基金。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3年内,本基金通过基金收益分配的安排,将基金份额分成预期收益与风险不同的A、B两个级别,两级份额的配比原则上不超过7:3。
本基金合同生效后三年内(含三年)为基金分级运作期,丰利A基金份额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于丰利A基金份额的申购开放日接受申购申请、丰利A基金份额的赎回开放日接受赎回申请,丰利B基金份额封闭运作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基金分级运作期届满,本基金转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
基金管理人有权在分级运作期届满前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是否在分级运作期届满后延长分级运作期、延长分级运作期的期限及其他相关事项,具体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另行公告。
本基金发起资金认购丰利A基金份额、丰利B基金份额的金额各不少于1000万元,且发起资金认购的基金份额持有期限不少于3年。
3、本基金管理人为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基金托管人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注册登记机构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4、本基金自2013年3月25日起至2013年4月26日止,通过基金管理人指定的销售机构限量公开发售,其中丰利A的发售时间为2013年4月15日至2013年4月26日,丰利B的发售时间为2013年3月25日至2013年4月12日。
5、鹏华丰利分级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之A基金份额
简称:鹏华丰利分级债券A,本文称作“丰利A”(场内简称:丰利债A),基金代码:160623
鹏华丰利分级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之B基金份额
简称:鹏华丰利分级债券B,本文称作“丰利B”(场内简称:丰利债B),基金代码:150129
6、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使用发起资金认购的投资人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本基金发起资金认购丰利A、丰利B的金额各不少于1000万元,且发起资金认购的基金份额持有期限不少于3年。
7、本基金首次募集规模上限为30 亿份(不包括募集期利息),其中丰利A上限21亿份,丰利B上限9亿份,本基金发起资金认购丰利A、丰利B的金额各不少于1000万元,均分别包含在丰利A和丰利B的募集规模上限之内。规模控制措施详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的有关规定。基金发售结束后,基金管理人将以丰利B 的最终发售规模为基准,在丰利A与丰利B的配售比例不超过7:3的范围内,对丰利A 的有效认购申请进行确认。
8、丰利A通过场外发售机构公开发售,丰利B通过场内、场外发售机构进行公开发售。场外发售机构为基金管理人的直销网点和场外销售机构的销售网点(具体名单参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场内发售机构为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内具有相应业务资格的会员单位发售(具体名单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通过场外认购的基金份额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基金份额持有人开放式基金账户下;通过场内认购的基金份额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基金份额持有人证券账户下。基金份额持有人可通过办理跨系统转托管业务实现基金份额在两个登记系统之间的转换。
投资者可参与丰利A或丰利B中的某一级份额的认购,也可同时参与丰利A和丰利B的认购。本基金认购采取全额缴款认购的方式。在募集期内,基金投资者可分别对丰利A、丰利B进行多次认购,认购一经受理不得撤销。
9、投资者欲认购本基金,场外认购需根据本基金场外销售机构相关业务规定开立基金账户;场内认购需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具有相应业务资格的会员单位的相关业务规定开立有关账户。若已经开立相关账户的,则不需要再次办理开户手续。募集期内开户和认购申请可同时办理。
10、本基金关于最低认购金额的相关规定。(1)场外认购规定:对于丰利A,本基金销售网点每个基金账户单笔最低认购金额为1,000元。直销中心的首次最低认购金额为50万元,追加认购单笔最低认购金额为1万元,不设级差限制(通过本基金管理人基金网上交易系统等特定交易方式认购本基金暂不受此限制)。对于丰利B,本基金销售网点每个基金账户单笔最低认购金额为5万元。直销中心的首次最低认购金额为50万元,追加认购单笔最低认购金额为5万元,不设级差限制(通过本基金管理人基金网上交易系统等特定交易方式认购本基金暂不受此限制)。(2)场内认购规定:丰利B场内单笔最低认购份额为50,000份,超过50,000份的须为1000份的整数倍,且每笔认购最大不超过99,999,000份基金份额。(3)本基金募集期间对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最高累计认购份额不设限制。如发生比例确认,认购申请确认不受最低认购数量的限制。
11、募集期内,投资者可以多次认购本基金。认购申请一经销售机构受理,即不得撤销。
12、销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认购申请。认购的确认以注册登记机构或基金管理人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认购申请及认购份额的确认情况,投资者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
13、本公告仅对本基金募集的有关事项和规定予以说明,投资者欲了解本基金的详细情况,请仔细阅读2013年3月21日刊登在《上海证券报》和本公司指定代理销售机构网站上的《鹏华丰利分级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14、本基金的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及本公告将同时发布在本公司网站(www.phfund.com.cn)。投资者亦可通过本公司网站下载基金申请表格和了解有关基金募集事宜。
15、募集期内,本基金还有可能新增代理销售机构,请留意近期本公司及各代理销售机构的公告,或拨打本公司及各代理销售机构的客户服务电话咨询。
16、对于未开设本基金销售网点地区的投资者,可拨打本公司客户服务电话(400-6788-999;0755-82353668)或基金管理人指定的各代理销售机构的客户服务电话咨询本基金的认购事宜。
17、基金管理人可综合各种情况对本基金份额的发售安排做适当调整,并予以公告。
18、基金管理人提示投资者充分了解基金投资的风险和收益特征,根据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审慎选择适合自己的基金产品。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本基金属于具有中低风险收益特征的基金品种,其长期平均风险和预期收益率低于股票基金、混合基金,高于货币市场基金。从投资者具体持有的基金份额来看,由于基金收益分配的安排,基金分级运作期内,丰利A份额将表现出低风险、低收益的明显特征,其预期收益和预期风险要低于普通的债券型基金份额;丰利B份额则表现出高风险、高收益的显著特征,其预期收益和预期风险要高于普通的债券型基金份额。本基金的风险主要包括:系统性风险、非系统性风险、管理风险、流动性风险、本基金特定风险及其他风险等。本基金以1元初始面值发售,但在市场波动等因素的影响下,基金投资仍有可能出现亏损或基金净值仍有可能低于初始面值。
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投资者做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承担。投资有风险,投资者在投资本基金前应认真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和基金合同。
一、基金募集和基金份额发售的基本情况
1、基金名称
基金名称:鹏华丰利分级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代码: 160622
基金简称:鹏华丰利分级债券
基金场内简称:鹏华丰利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3年内,本基金通过基金收益分配的安排,将基金份额分成预期收益与风险不同的两个级别,即丰利A基金份额和丰利B基金份额。
丰利A(场内简称:丰利债A),基金代码:160623
丰利B(场内简称:丰利债B),基金代码:150129
2、基金运作方式和类型
契约型,债券型基金。
本基金合同生效后三年内(含三年)为基金分级运作期,丰利A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于丰利A的申购开放日接受申购申请、丰利A的赎回开放日接受赎回申请,丰利B封闭运作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基金分级运作期届满,本基金转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
基金管理人有权在分级运作期届满前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是否在分级运作期届满后延长分级运作期、延长分级运作期的期限及其他相关事项,具体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另行公告。
本基金发起资金认购丰利A、丰利B的金额各不少于1000万元,且发起资金认购的基金份额持有期限不少于3年。
3、基金存续期
不定期
4、基金份额初始面值
每份基金份额初始面值为1.00元人民币
5、基金投资目标
本基金在有效控制风险、保持适当流动性的前提下,通过积极主动的投资管理,力争取得超越基金业绩比较基准的收益。
6、基金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主要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固定收益类品种,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交易的国债、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央行票据、地方政府债、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可转换债券(含分离交易可转债)、资产支持证券、次级债、中小企业私募债、债券回购、银行存款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本基金不直接买入股票、权证等权益类金融工具,因所持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形成的股票、因投资于分离交易可转债而产生的权证,在其可上市交易后不超过10个交易日的时间内卖出。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本基金对债券等固定收益品种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
7、基金收益分配
本基金在分级运作期内及分级运作期届满时,不单独对丰利A份额与丰利B份额进行收益分配;本基金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后,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基金收益每年最多分配12次,每次基金收益分配比例不低于收益分配基准日可供分配利润的20%。
8、基金份额分级
(1)基金份额的分级
本基金通过基金收益分配的安排,将基金份额分成预期收益与风险不同的两个级别,即丰利A基金份额和丰利B基金份额。除收益分配、基金合同终止时的基金清算财产分配和基金转换运作方式时的基金份额折算外,每份丰利A和每份丰利B享有同等的权利和义务。此外,所有法律法规涉及的关于基金份额的占比的计算,包括但不限于认购或持有基金份额的上限、参加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各种表决计票等,两级基金的基金份额应单独进行计算,且两级基金在各自级别基金中的基金份额占比均满足条件方为有效。
丰利A和丰利B分别募集并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比例进行初始配比,所募集的两级基金的基金资产合并运作。
(2)基金份额的配比
丰利A与丰利B两级基金的基金份额的初始配比不高于7:3。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3年内,丰利A将于丰利A的申购开放日接受申购申请、丰利A的赎回开放日接受赎回申请,丰利B封闭运作并上市交易。丰利A的每次申购开放日,基金管理人将对丰利A进行基金份额折算,丰利A的基金份额净值调整为1.000元,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丰利A份额数按折算比例相应增减。丰利A的基金份额折算基准日与申购开放日为同一个工作日。开放日结束后,两级基金的份额配比将根据申购份额与赎回份额实际成交确认情况重新进行确定。两级份额的基金份额配比计算结果保留至小数点后第9位,小数点第9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在每次开放后,根据丰利A份额折算和申购、赎回情况可能会出现两级份额配比大于或小于7:3的情形。
(3)丰利A的约定年收益率
在基金分级运作期内,丰利A约定年收益率=一年期银行定期存款利率+1.4%。
其中,计算丰利A首个约定年收益率的一年期银行定期存款利率指基金合同生效之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并执行的金融机构人民币一年期定期存款基准利率;其后丰利A每个申购开放日,基金管理人将根据该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并执行的金融机构人民币一年期定期存款基准利率重新调整丰利A的约定年收益率,丰利A的约定收益采用单利计算,丰利A的年收益率计算按照四舍五入的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第2位。
本基金净资产优先分配予丰利A份额的本金及约定应得收益,剩余净资产分配予丰利B份额;在分级运作期内每次开放时,如本基金净资产等于或低于丰利A份额的本金及约定应得收益的总额,本基金净资产全部分配予丰利A份额后,仍存在额外未弥补的丰利A份额本金及约定收益总额的差额,则不再进行弥补。
基金管理人并不承诺或保证每次开放时丰利A份额持有人的约定应得收益,即如在分级运作期间本基金资产出现极端损失情况下,丰利A份额仍可能面临无法取得约定应得收益乃至投资本金受损的风险。
9、募集规模限制及控制措施
(1)募集规模限制
本基金首次募集规模上限为30 亿份(不包括募集期利息,其中丰利A上限21亿份,丰利B上限9亿份。本基金发起资金认购丰利A、丰利B的金额各不少于1000万元。如果丰利A与丰利B在募集过程中出现比例配售,则须分别减去发起资金所认购部分后再进行比例配售。
基金发售结束后,基金管理人将以丰利B 的最终发售规模为基准,在丰利A与丰利B的配售比例不超过7:3的范围内,对丰利A 的有效认购申请进行确认。
(2)丰利A和丰利B的发行顺序
丰利B首先在场内、场外指定发售机构发售,丰利A暂不发售。丰利B募集结束后,丰利A再开始发售。
(3)丰利B的发售规模控制措施
丰利B首先在场内、场外指定发售机构发售,具体业务办理时间为2013年3月25日至2013年4月12日。
募集期内,若在当日丰利B的认购申请(包括场外与场内)经确认后的累计发售规模接
近、达到或超过9亿份(包含基金发起人认购1000万元在内)时,基金管理人将于次日在指定媒体上公告自即日起提前结束丰利B的募集(包括场外和场内)。认购期内丰利B的有效认购申请的总金额(包括场内与场外)若超过9亿份,则对最后一个认购日的有效认购申请采用“末日比例配售原则”给予部分确认,未确认部分的认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者。(需要说明的是,基金发起人认购的1000万元丰利B在丰利B的募集期间自始自终均不参与比例配售。)末日(T日)比例确认的计算公式如下:
T日丰利B的认购申请确认比例=(9亿元-基金发起人认购的1000万元-T日以前丰利B的不含基金发起人认购1000万元的有效认购申请金额)/T日丰利B的不含基金发起人认购1000万元的有效认购申请金额
投资者T日丰利B的认购申请确认金额=T日提交的丰利B的不含基金发起人认购1000万元的有效认购申请金额×T日丰利B的认购申请确认比例
当发生比例确认的情形时,丰利B的认购申请确认金额不受认购最低限额的限制。
(4)丰利A的发售规模控制措施
丰利B募集结束后,丰利A开始发售,具体业务办理时间为2013年4月15日至2013年4月26日。
在丰利B成功募集之后,根据丰利A与丰利B的配售比例不超过7:3的原则确定丰利A 的发行规模上限。若丰利B成功募集到9亿份(包含基金发起人认购1000万元在内)上限,则丰利A的发行规模上限为21亿份(包含基金发起人认购1000万元在内)。
在丰利A的募集期内,若在当日丰利A的认购申请经确认后的累计发售规模接近、达到或超过根据丰利A发行规模上限(此处丰利A发行规模上限为根据已经发行的丰利B的募集规模并以丰利A与丰利B的配售比例不超过7:3的原则所确定的丰利A 的发行规模上限)时,基金管理人将于次日在指定媒体上公告自即日起提前结束丰利A的募集。
本基金募集结束且对丰利B的认购申请进行最终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将以丰利B的最终确认认购金额为基准,对丰利A的有效认购申请进行确认。若丰利A的有效认购申请小于或等于7:3丰利B的最终确认认购金额,则丰利A的有效认购申请将全部予以确认;若丰利A的有效认购申请大于7:3丰利B的最终确认认购金额,则丰利A的认购申请按“末日比例配售原则”给予部分确认,未确认部分的认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者。(需要说明的是,基金发起人认购的1000万元丰利A在丰利A的募集期间自始自终均不参与比例配售。)丰利A的比例确认的计算公式如下:
丰利A的认购末日申请确认比例=(7/3×丰利B的最终确认认购金额-认购期内丰利A认购末日之前有效认购申请金额)/丰利A的末日有效认购申请金额(公式中的金额均不包括利息)
投资者丰利A的认购末日申请确认金额=提交的丰利A的有效认购末日申请金额×丰利A的认购末日申请确认比例。
当发生比例确认时,丰利A的认购申请确认金额不受认购最低限额的限制。
10、募集方式
丰利A通过场外发售机构公开发售,丰利B通过场内、场外发售机构进行公开发售。
场外将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网点及基金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发售。场内将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内具有相应业务资格的会员单位发售。尚未取得相应业务资格,但属于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的其他机构,可在本基金上市后,代理投资者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参与本基金的上市交易。
11、发售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使用发起资金认购的投资人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本基金发起资金认购丰利A、丰利B的金额各不少于1000万元,且发起资金认购的基金份额持有期限不少于3年。
12、场外销售机构
(1)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招商银行在全国的营业网点办理对投资人的开户和认购业务。
在募集期间,投资人可拨打招商银行客户服务电话95555或登录招商银行网站: http://www.cmbchina.com/。
(2)其他代销机构和直销机构
具体各代销机构和直销机构的联系方式请见“六、本次募集当事人或中介机构”的“(三)销售机构”的相关内容。
13、场内销售机构
本基金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上网定价发售,基金份额发售机构为具有基金代销资格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
(1)已经具有基金代销业务资格的深交所会员单位,具体名单可在深交所网站查询。
(2)本基金募集期结束前获得基金代销资格同时具备深交所会员单位资格的证券公司也可代理场内的基金份额发售。具体名单可在深交所网站查询,本基金管理人将不就此事项进行公告。
(3)尚未取得基金代销资格,但属于深交所会员的其他机构,可在本基金上市交易后,代理投资者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参与本基金的上市交易。
14、发售时间安排与基金合同生效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基金的募集期为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不超过三个月。
本基金自2013年3月25日起至2013年4月26日,通过基金管理人指定的销售机构限量公开发售,其中丰利A的发售时间为2013年4月15日至2013年4月26日,丰利B的发售时间为2013年3月25日至2013年4月12日。
发起资金认购本基金丰利A、丰利B的金额各不少于1000万元人民币,且使用发起资金认购本基金的投资人承诺持有期限不少于三年的情况下,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3个月内,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2亿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2亿元人民币且基金认购人数不少于200人的条件下,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并在10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后,可以宣告本基金合同生效;否则本基金将延长募集期并及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若募集期(包括延长后的募集期)届满,本基金仍未达到法定合同生效条件,本基金管理人将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并将已募集的资金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在募集期结束后30天内退还给基金认购人。
15、如遇突发事件及其它特殊情况,以上基金募集期的安排可以适当调整并及时公告。
二、募集方式及相关规定
(一)基金份额的场外认购与认购费率、认购限额
本节内容仅适用于基金份额的场外认购,通过此种方式认购的基金份额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中。
1、募集场所
丰利A和丰利B均可通过场外发售机构发行,本基金的场外认购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网点及其他基金销售机构的销售网点(具体名单详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进行。
销售机构办理本基金场外认购业务的城市(网点)的具体情况和联系方法,请参见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2、基金份额的面值、认购费用、认购价格及计算公式
(1)基金份额初始发售面值:本基金份额初始发售面值为人民币1.00元。
(2)认购费率
丰利A不收取认购费。
丰利B的场外认购费率如下:
| 认购金额M(元) | 认购费率 |
| M<100万 | 0.8% |
| 100万≤M<500万 | 0.4% |
| M≥500万 | 每笔1000元 |
(3)场外认购份额的计算
基金场外认购采用金额认购的方式。基金的认购金额包括认购费用和净认购金额。计算公式为:
净认购金额 = 认购金额 /(1+认购费率);
认购费用 = 认购金额-净认购金额;
认购份额 = (净认购金额+认购利息)/ 基金份额面值。
场外认购份额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丰利A、丰利B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各自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其中利息金额及利息转份额的数额以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利息折算的份额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舍去,余额计入基金资产。
例1:某投资人认购本基金丰利A份额10,000元,假定该笔认购金额产生利息5.20元,则认购份额为:
净认购金额 = 10,000 /(1+0%)=10,000元
认购费用 = 0元
认购份额 = (10,000+5.20)/ 1.00=10,005.2份
即:投资人投资10,000元认购本基金丰利A份额,在基金合同生效时,投资人账户登记有本基金丰利A份额10,005.20份。
例2:某投资人认购本基金丰利B份额100,000元,所对应的认购费率为0.8%。假定该笔认购金额产生利息52元。则认购份额为:
净认购金额=100,000/(1+0.8%)=99,206.3元
认购费用=100,000-99,206.3=793.7元
认购份额=(99,206.3+52)/1.00=99,258.3份
即:投资人投资100,000元认购本基金丰利B份额,在基金合同生效时,投资人账户登记有本基金丰利B份额99,258.3份。
3、投资人对基金份额的场外认购
(1)认购的方式及确认
A、投资人认购前,需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缴款。
B、投资人在募集期内可以多次认购基金份额,但已受理的认购申请不允许撤销。
C、投资人在T日规定时间内提交的认购申请,通常应在T+2日到原认购网点查询认购申请的受理情况。
D、销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认购申请。认购的确认以注册登记机构或基金管理人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认购申请及认购份额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
(2)认购的限额
对于丰利A,本基金销售网点每个基金账户单笔最低认购金额为1,000元。直销中心的首次最低认购金额为50万元,追加认购单笔最低认购金额为1万元,不设级差限制(通过本基金管理人基金网上交易系统等特定交易方式认购本基金暂不受此限制)。
对于丰利B,本基金销售网点每个基金账户单笔最低认购金额为5万元。直销中心的首次最低认购金额为50万元,追加认购单笔最低认购金额为5万元,不设级差限制(通过本基金管理人基金网上交易系统等特定交易方式认购本基金暂不受此限制)。
本基金募集期间对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最高累计认购金额不设限制。如发生比例确认,认购申请确认不受最低认购数量的限制。
(二)基金份额的场内认购与认购费率、认购限额
丰利B可通过场内发售机构发售,本节内容仅适用于基金份额的场内认购,通过此种方式认购的基金份额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中。
1、募集场所
本基金的场内认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内具有相应业务资格的会员单位(具体名单详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或相关业务公告)进行。本基金募集期结束前获得基金销售资格的证券公司也可办理场内基金份额的发售。尚未取得相应业务资格,但属于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的其他机构,可在本基金上市后,代理投资人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参与本基金的上市交易。
2、基金份额的面值、认购费用、认购价格及计算公式
(1)本基金份额初始发售面值为人民币1.00元,挂牌价格为初始发售面值。
(2)认购费率
丰利B由场内会员单位按照场外认购费率设定投资人场内认购的认购费用。
(3)场内认购金额和利息折算份额的计算(下转A26版)
基金管理人: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