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002514 证券简称:宝馨科技 公告编号:2013-008
苏州宝馨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会议召开情况
苏州宝馨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于2013年3月15日以直接送达、电子邮件的方式发出会议通知和会议议案,并于2013年3月20日在公司会议室现场召开。本次会议应到董事9名,实到6名,董事叶云宇先生、叶惠美女士、独立董事高圣平先生因公务未能亲自出席本次会议,分别委托董事叶云宙先生、张素贞女士、独立董事郑少华先生代理出席并行使表决权。公司全体监事、部分高管列席了本次会议。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表决所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二、会议审议情况
1、会议以7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的表决结果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与北京福伟昊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签订高铁刹车盘片技术委托开发协议暨关联交易的议案》,关联董事朱永福先生、袁嫒女士回避了本议案的表决,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关于公司与北京福伟昊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签订高铁刹车盘片技术委托开发协议暨关联交易的公告》详见2013年3月22日刊登在《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的公告。
本议案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2、会议以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的表决结果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议案》。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修订稿)详见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本议案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3、会议以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的表决结果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购买银行理财产品的议案》,独立董事和保荐机构均发表了同意的意见。
《关于公司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购买银行理财产品的公告》详见2013年3月22日刊登在《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的公告。
本议案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独立董事意见及保荐机构的核查意见详见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三、备查文件
1、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决议。
2、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独立董事意见。
3、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公司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购买银行理财产品的核查意见。
特此公告。
苏州宝馨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3年3月20日
证券代码:002514 证券简称:宝馨科技 公告编号:2013-009
苏州宝馨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会议召开情况
苏州宝馨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会议,于2013年3月15日以直接送达、电子邮件的方式发出会议通知和会议议案,并于2013年3月20日在公司会议室召开,会议由监事会主席陈红艳女士主持,本次会议应到监事3名,实到3名,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表决所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二、会议审议情况
1、会议以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的结果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与北京福伟昊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签订高铁刹车盘片技术委托开发协议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经审核,监事会认为:公司与北京福伟昊签订技术委托开发协议,符合公司发展战略,有利于培育公司新的经济增长点和竞争力,公司董事会审议该议案的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同意公司与北京福伟昊签订技术委托开发协议,并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本议案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2、会议以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的结果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购买银行理财产品的议案》。
经审核,监事会认为:公司运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安全性高、风险低的银行短期理财产品投资,不会影响公司募集资金项目建设正常周转需要,通过进行适度的低风险的短期理财,可以提高资金使用效率,能获得一定的投资效益,为公司股东谋取更多的投资回报,公司董事会审议该议案的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本议案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三、备查文件
1、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苏州宝馨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13年3月20日
证券代码:002514 证券简称:宝馨科技 公告编号:2013-010
苏州宝馨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与北京福伟昊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签订
高铁刹车盘片技术委托开发协议暨关联交易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苏州宝馨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与北京福伟昊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签订高铁刹车盘片技术委托开发协议暨关联交易的议案》,具体情况如下:
一、协议签订情况
苏州宝馨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宝馨科技”或“甲方”)和北京福伟昊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北京福伟昊”或“乙方”)于2012年11月12日签订了《战略合作框架协议》。
双方基于2012年11月12日达成的合作框架,甲方就高铁刹车盘片产品委托给乙方进行研究开发,乙方愿意接受甲方的委托从事该技术项目的研究开发工作。双方于2013年3月20日签订了《高铁刹车盘片技术委托开发协议》。
二、协议对方情况介绍
名称:北京福伟昊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
地址:北京市丰台区南三环西路16号3号楼15层1805
法定代表人:朱永福
注册资本:1000万元人民币
成立时间:2012年7月4日
经营项目: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推广、技术转让;投资管理;经济信息咨询;组织文化艺术交流活动;劳务服务;企业管理服务等。
合作背景:北京福伟昊系由苏州永福投资有限公司与自然人杜吉成共同投资设立的一家定位于研发制造碳/碳-碳化硅(C/C-SiC)复合材料及相关新科技产品的新公司,公司由股东杜吉成作为技术带头人,目前已与空军工程大学展开合作,集合多名行业内专家教授,组织开发碳/碳-碳化硅(C/C-SiC)复合材料的产品应用。碳/碳-碳化硅(C/C-SiC)复合材料新技术具有高比强度、高比刚度、高比高温强度保持率,具有良好的烧蚀性能、摩擦性能、抗热震性能。此复合材料具有良好的可设计性,可应用于飞机刹车盘、高速火车刹车盘,高档轿车、赛车、大型客运汽车、重型卡车等领域。宝馨科技作为以数控精密制造为主业的上市公司,于2012年11月12日和北京福伟昊签定了《战略合作框架协议》,有意进军碳/碳-碳化硅(C/C-SiC)复合材料及刹车盘等系列产品的应用领域并以此拓宽公司业务领域,增强整体竞争力。双方的战略性合作,将充分发挥各自具有的独特竞争优势,实现资源共享、共同发展。
关联关系说明:
北京福伟昊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由苏州永福投资有限公司与自然人杜吉成(持股比例各50%)共同投资设立。
苏州永福投资有限公司系本公司股东,本公司董事、总经理兼营运总监朱永福先生兼任北京福伟昊的执行董事,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10.1.3条的第(二)、(三)项规定的情形,北京福伟昊属于本公司的关联法人。
北京福伟昊自然人股东杜吉成未持有本公司股份,与本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其他股东无关联关系。
据此,本公司拟与北京福伟昊开展技术委托开发合作事项构成本公司的关联交易事项。
本次关联交易事项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
三、协议主要内容介绍
第一条开发项目
1.技术开发项目名称:【高铁刹车盘片产品开发】
2.本协议委托开发项目的内容和范围如下:【产品设计、样品开发、材料配方、工艺规程设计】
3.本技术委托开发项目要求达到的目标及技术指标和参数:【按照甲方提供的产品规格、参数条件、性能要求】
4.本协议的技术成果形式:【样品、工艺流程、参数条件等技术文件】
第二条 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1.甲方应向乙方提供必要的协助,提交必需的技术资料;甲方保证所提供的所有资料完整、真实、合法。
2.甲方应按协议约定支付费用。
3.乙方应按时完成本协议约定的技术开发工作。
4.乙方应根据甲方的要求进行技术指导和技术服务。
第三条 保密事项
1.双方对本项委托开发工作及其成果负有保密义务。
2.乙方应当对履行本协议开发所形成的技术成果和商业秘密采取保密措施,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不得在任何时候以任何方式向第三方泄露。乙方保证,除为履行协议而必须知悉上述“技术成果和商业秘密”的雇员之外,不得向任何其他人披露,且乙方应与上述雇员签订书面保密协议,其保密义务不得低于本协议规定。如乙方雇员违反保密义务而造成的损失,不论乙方是否有过错,乙方均应向甲方承担赔偿责任。
3.双方约定,无论协议是否变更、解除或终止,协议保密条款在协议期限内及协议终止后【三】年内继续有效,各方均应继续承担约定的保密义务。
第四条 风险承担
1.在履行本协议的过程中,因出现现有技术水平和技术条件难以克服的困难,导致本研究开发项目部分或全部失败,由甲方承担项目失败的风险损失,且须支付乙方为研究开发工作已经投入的经费和已经发生的劳动报酬。
当事人一方发现前款规定的可能致使研究开发失败或者部分失败的情形时,应当及时通知另一方并采取适当措施减少损失。没有及时通知并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应当就扩大的损失承担责任。
2.因技术和市场变化,甲方认为继续开发该项目已无经济价值时,甲方有权随时书面通知乙方变更或终止协议,但甲方须支付乙方在通知终止协议之日前为研究开发工作已经投入的经费和已经发生的劳动报酬,此后甲方不再支付尚未支付的经费。
第五条 协议任务的分包
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将本协议项目部分或全部研究开发工作分包或委托第三方承担。经同意分包或委托的,乙方应与第三方签订保密协议,其保密义务不得低于本协议第【三】条对乙方的要求。乙方的分包协议必须报甲方备案。
第六条 成果的交付与验收
1.交付内容:乙方应按照本协议第【二】条的要求,科学、真实地向甲方交付全部研究开发成果,提交的验收材料包括但不限于研究报告、检测报告、应用报告、工艺包、样品、产品质量标准、重复性试验、知识产权情况、专有技术、国内外同类技术背景材料和分析报告及经费使用的财务决算报告、审计报告等材料内容的部分或全部。
2.交付时间:自协议签订之日起三年内交付研究成果。
3.届时,由甲方自行或委托第三方对乙方完成的研究开发成果进行验收。如乙方交付的研究开发成果验收不合格的,甲方同意给予乙方最长【一年】的宽限期进行完善和修正。
第七条 技术成果归属和分享
1.双方确定因履行本协议所产生的技术成果及其相关知识产权(包括但不限于专利和技术秘密)的权益(包括但不限于占有权、使用权、专利申请权、专利权、许可权、转让权、收益权)归【甲】方所有。
2.如果乙方向甲方交付的工作成果涉及第三人权利而引发争议,由乙方承担全部责任。
第八条 研究开发经费、报酬及其支付、结算方式
1.双方约定本项目的研究开发经费和报酬总金额为:【500万】元人民币。
2.支付期限:自本协议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协议金额的60%即¥3,000,000.00元(人民币大写:叁佰万元整)作为预付款。在研究开发工作进度过半时,支付协议金额的30%即¥1,500,000.00元(人民币大写:壹佰伍拾万元整)作为中期款。整个项目通过验收交付后10个工作日内,支付10%的尾款,即¥500,000.00元(人民币大写:伍拾万元整)。
第九条 协议维护
在本协议有效期内,甲方指定【朱永福】为甲方的联系人,乙方指定【杜吉成】为乙方的联系人,负责本协议项目开发的沟通协调工作。
第十条 保证和陈述
1.甲方保证和陈述如下:
(1)甲方具备可委托进行技术开发的合法资格,甲方签订和履行本协议不违反国家所要求的任何授权或批准;
(2)甲方按约定支付研究开发经费和报酬;
(3)甲方按约定进行成果验收,并及时接受经验收合格的研究开发成果;
(4)甲方按约定提供技术资料并完成协作事项。
2.乙方保证和陈述如下:
(1)乙方具备接受甲方委托进行技术开发的合法资格,乙方签订和履行本协议不违反国家所要求的任何授权或批准;
(2)乙方具备足够的履行本协议的能力,包括相应的人员、工作条件和经验等;
(3)乙方保证其交付给甲方的研究开发成果的独立性、科学性和真实性,并按照第【六】条要求,如实向甲方提交全部研究成果的数据、资料和技术秘密等;
(4)乙方保证交付给甲方的技术成果不侵犯任何第三方的合法权益。项目验收后,如发生第三方指控甲方实施该项技术成果侵权时,乙方保证积极配合甲方解决纠纷。
(5)乙方保证在本协议签订前,已如实向甲方书面报告了与本项目相关的乙方已有知识产权情况(包括正在申请和已经授权的专利)。乙方同意甲方使用其与本项目相关的已有知识产权的权利。
第十一条违约责任
1.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约定义务,致使技术开发工作停滞、延误或失败,应承担违约责任。
2.若乙方在协议期限内不能开发出满足甲方要求的技术成果,甲方有权要求乙方退还甲方支付的研究开发经费和报酬,但乙方已经实际用于研究开发工作的经费和已经发生的劳动报酬除外。
第十二条 协议生效、变更和终止
1.本协议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盖章,经甲方提交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生效。本协议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变更。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协议的权利义务终止:
(1)协议已经按照约定实际履行;
(2)甲乙双方协商解除协议;
(3)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4)甲乙双方约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三条 争议解决
1.因本协议引起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果双方不能协商解决,同意采取以下第【2】种方式解决:
(1)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2)提交【苏州市】仲裁委员会仲裁,根据该委员会现行规则仲裁,仲裁结果是终局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2.其他约定
3.协议附件:与履行本协议有关的下列技术文件,经双方以【书面】方式确认后,为本协议的组成部分:
(1)技术背景资料:
(2)可行性论证报告:
(3)技术评价报告:
(4)技术标准和规范:
(5)原始设计和工艺文件:
(6)其他
第十四条 其他约定
本协议一式【贰】份,于【2013】年【3】月【20】日在中国【苏州】签订,有效期为【三】年。
四、协议签订对公司的影响
本协议的签订有利于公司培育新的经济增长点,以增强公司的综合竞争力。
五、公司独立董事、监事会对协议签订的意见
1、独立董事意见:
经审议,我们认为:本技术委托开发协议的签订符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及公司的相关规定, 公司与北京福伟昊签订技术委托开发协议,符合公司发展战略,有利于培育公司新的经济增长点和竞争力,公司董事会审议该议案的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我们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2、监事会意见:
经审核,监事会认为:公司与北京福伟昊签订技术委托开发协议,符合公司发展战略,有利于培育公司新的经济增长点和竞争力,公司董事会审议该议案的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同意公司与北京福伟昊签订技术委托开发协议,并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六、风险提示
1、本技术委托开发协议产品开发周期很长,预计需要三年时间,开发成果能否被市场接纳和应用具有不确定性,该协议签订对公司当期经营业绩不构成重大影响。
2、在履行本协议的过程中,可能会因出现现有技术水平和技术条件难以克服的困难,导致本研究开发项目部分或全部失败。
3、本技术委托开发协议需要履行股东大会相关决策、审批程序。
4、公司将按照有关规定,根据该事项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敬请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七、备查文件
1、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决议;
2、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独立董事意见;
3、公司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苏州宝馨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3年03月20日
证券代码:002514 证券简称:宝馨科技 公告编号:2013-011
苏州宝馨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
购买银行理财产品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苏州宝馨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购买银行理财产品的议案》,同意公司在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和确保募集资金安全的前提下,为提高闲置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和收益,利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选择适当的时机进行短期理财,公司拟使用不超过1.2亿元闲置募集资金适时购买保本型银行理财产品,在上述额度内,资金可以在一年内进行滚动使用。具体情况如下: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一)实际募集资金金额、资金到位情况
苏州宝馨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0]1581号文核准,首次向社会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1,700万股,每股发行价23.00元,共募集资金391,000,000.00元,扣除发行费用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349,323,150.00元。上述募集资金到位情况业经天健正信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验证,并于2010年11月25日出具天健正信验(2010)综字第010131号《验资报告》。公司募集资金净额比《招股说明书》中披露的计划使用募集资金超出157,893,150.00元,公司已经将全部募集资金存放于董事会指定的募集资金专户。
(二)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1、募集项目投资实施情况
截止2012年12月31日,公司募投项目使用计划及进度如下:
募集资金承诺投资项目 | 承诺投资总额 (万元) | 累计投入金额 (万元) | 投入进度 |
数控钣金结构件生产线扩建项目 | 20,724.18 | 9,286.17 | 44.81% |
研发检测中心新建项目 | 2,529.77 | 185.21 | 7.32% |
合计: | 23,253.95 | 9,471.38 | 40.73% |
2、超募资金使用情况
截止2012年12月31日,公司超募资金使用进度如下:
超募资金投资项目 | 承诺投资总额 (万元) | 累计投入金额 (万元) | 投入进度 |
归还银行贷款 | 2,950.00 | 2,950.00 | 100.00% |
归还银票敞口额度 | 2,825.95 | 2,825.95 | 100.00% |
向厦门子公司增资 | 3,000.00 | 3,000.00 | 100.00% |
向菲律宾子公司增资 | 1,330.00 | 1,029.34 | 77.39% |
补充募集资金项目 | 4,110.95 | 4,110.95 | 100.00% |
合计: | 14,216.90 | 13,916.24 | 97.89% |
3、募集资金的存放情况
截止2012年12月31日,公司募集资金账户余额为16,477.50万元,其中超募资金余额为1,873.08万元(不含利息),存放于募集资金专户中。
4、募集资金审批情况详细说明如下:
(1)2010年12月23日,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部分超募资金归还银行贷款和到期银行承兑汇票敞口额度的议案》、《关于使用部分超募资金向厦门子公司增资的议案》、《关于使用部分超募资金向菲律宾子公司增资的议案》,同意使用超募资金中的人民币57,759,523.49元分别归还银行贷款2,950万元和已开具的银行承兑汇票到期的银行敞口额度28,259,523.49元、同意使用超募资金中3,000万元人民币向全资子公司厦门宝麦克斯科技有限公司增资、同意使用超募资金中等额于197.54万美元的人民币(约1330万元,实际使用人民币金额以银行结算汇率为准)分次向全资子公司BOAMAX PHILIPPINES TECHNOLOGIES INC.增资,截止2012年12月31日,前2项议案已经实施完毕,第3项议案已部分实施。
(2)2011年4月10日,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部分超募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同意使用超募资金2,000万元临时补充流动资金,使用期限自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之日起不超过六个月。2011年10月8日,公司已将上述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2,000万元归还至募集资金专户。
(3)2011年4月27日,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方式及实施地点的议案》,同意用原项目建设用地即坐落于苏州高新区鸿禧路以北、石阳路以东的40亩地块置换坐落于苏州高新区石阳路19号,占地面积100亩地块。变更项目实施地点后,实施方式做了相应的调整,项目投资总额也进行了相应的调整。其中:数控钣金结构件生产线扩建项目增加投资3,602.28万元,全部由公司超募资金补充;研发检测中心新建项目增加投资508.67万元,全部由公司超募资金补充。
二、募集资金闲置原因
公司募集投资项目在实施过程中,由于募集投资项目的实施地点和实施方式进行了调整,另外根据募投项目进度及超募资金使用情况,在项目的前期和中期将会出现闲置募集资金。
三、本次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投资理财产品的基本情况
为了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使股东利益最大化,在确保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前提下,公司拟使用不超过1.2亿元闲置募集资金适时购买保本型银行理财产品,具体情况如下:
1、理财产品品种
购买的理财产品品种为安全性高、短期(不超过一年)的保本型银行理财产品。
2、决议有效期
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一年之内有效。
3、投资额度
最高额度不超过人民币1.2亿元,在决议有效期内该资金额度可以滚动使用。
上述理财产品不得用于质押,产品专用结算账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用作其他用途,开立或注销产品专用结算账户的,公司将及时报交易所备案并公告。
4、实施方式
在额度范围内公司董事会授权董事长行使该项投资决策权并签署相关合同文件,公司财务总监负责组织实施,公司财务部门具体操作。
5、信息披露
公司在定期报告中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包括截止报告期购买理财产品的额度、期限、收益等。
6、本次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购买银行理财产品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行为。
7、本次投资理财不构成关联交易。
8、本次投资理财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四、前十二个月内购买理财产品情况
2012年4月23日,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运用自有闲置资金购买银行理财产品的议案》,同意公司利用阶段性闲置的自有资金,选择适当的时机进行短期理财, 购买安全性高、低风险、短期的保本型银行理财产品。投资额度不超过6,000万元人民币,在投资额度内,资金可以滚动使用。
1、2012年度,公司累计使用自有闲置资金5,300万元人民币购买中国农业银行“汇利丰”保本浮动收益性产品和“本利丰”保本保收益性理财产品。公司已按期收回本金和收益。
2、2012年度,公司使用自有闲置资金500万元人民币购买中国建设银行“乾元”2012年第067期保本浮动收益型理财产品。公司已按期收回本金和收益。
3、2012年度,公司累计使用自有闲置资金1,500万元人民币购买招商银行人民币岁月流金理财计划。该理财产品为保本浮动收益型,公司已按期收回本金和收益。
4、2013年1-2月,公司向招商银行、中国银行累计购买保本型短期银行理财产品合计2,550万元人民币,截止2013年2月28日,已到期600万元,未到期1,950万元。
五、投资风险分析及风险控制措施
1、投资风险
(1)尽管公司购买的理财产品属于低风险投资品种,但金融市场受宏观经济的影响较大,不排除该项投资受到市场波动的影响。
(2)公司将根据经济形势以及金融市场的变化适时适量的介入,因此投资的实际收益不可预期。
2、针对投资风险,拟采取措施如下:
(1)以上额度内资金只能购买短期的保本型银行理财产品,不得用于证券投资,不得购买以无担保债券为投资标的的理财产品。
(2)授权公司董事长行使该项投资决策权并签署相关合同,公司财务负责人负责组织实施。公司财务部将及时分析和跟踪理财产品投向、项目进展情况,如评估发现存在可能影响公司资金安全的风险因素,将及时采取相应措施,控制投资风险。
(3)独立董事将对理财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检查,以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核查为主。
(4)公司监事会将对理财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与检查。
(5)公司将依据深交所的相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的义务。
六、对公司的影响
1、公司运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安全性高、风险低的银行短期理财产品投资是在确保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前提下实施的,不会影响公司募集资金项目建设正常周转需要。
2、通过进行适度的低风险的短期理财,可以提高资金使用效率,能获得一定的投资效益,为公司股东谋取更多的投资回报。
七、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的意见
1、独立董事意见:
经审议,我们认为:在不影响公司募集资金项目建设正常周转需要的前提下,以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安全性高、风险低的短期理财产品投资,可以提高资金使用效率,能获得一定的投资效益,为公司股东谋取更多的投资回报,我们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2、监事会意见:
经审核,监事会认为:公司运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安全性高、风险低的银行短期理财产品投资,不会影响公司募集资金项目建设正常周转需要,通过进行适度的低风险的短期理财,可以提高资金使用效率,能获得一定的投资效益,为公司股东谋取更多的投资回报,公司董事会审议该议案的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3、保荐机构意见:
经核查,宝馨科技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购买银行理财产品的议案已经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及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尚需股东大会审议,监事会及独立董事对该议案发表了同意意见;上述审批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宝馨科技是在保障公司正常生产经营及募投项目建设等需求的前提下,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购买安全性高、短期的保本型银行理财产品,有利于公司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增加公司收益。华泰联合证券及保荐代表人对宝馨科技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购买银行理财产品无异议。
八、备查文件
1、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决议;
2、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独立董事意见;
3、公司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决议;
4、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苏州宝馨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购买银行理财产品的核查意见。
特此公告。
苏州宝馨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3年3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