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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川海特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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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川海特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聘请保荐机构的公告
    2013-03-22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002023 证券简称:海特高新 公告编号:2013-005

      四川海特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聘请保荐机构的公告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2012年6月27日,四川海特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下称“本公司”)201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的议案(下称“本次发行”)。本公司已于2012年7月10日与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兴业证券”)签署了《关于四川海特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之保荐协议》,聘请其担任本公司2012年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的保荐机构。

      该次发行获中国证监会《关于四川海特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2】1659号)核准,并已于2013年3月发行完成。兴业证券指派雷亦、吴益军担任本次发行的保荐代表人(保荐代表人简历附后),履行对本公司的保荐职责,持续督导期限至2014年12月31日止。

      特此公告

      四川海特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3年3月22日

      附件:保荐代表人简历

      1、雷亦

      雷亦,硕士研究生学历,现任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投资银行总部董事副总经理,保荐代表人,从事保荐相关业务。曾先后参与了攀钢钢钒、建发股份、厦门港务、青岛海尔、徐工科技股权分置改革项目;主持了水晶光电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项目和海特高新非公开发行股票项目,保荐了澳洋科技、水晶光电非公开发行股票项目和银信科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项目,并参与完成了多家企业的改制重组和财务顾问工作。

      2、 吴益军

      吴益军,硕士研究生学历,现任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投资银行总部业务董事,保荐代表人,从事保荐相关业务。先后负责或参与了兴业银行金融债(SH.601166)、西部矿业公司债(SH.601168)、高新兴IPO(SZ.300098)、鼎汉技术(SZ.300011)IPO等投资银行项目的立项、内核等项目管理相关工作,并参与了长青集团(SZ.002616)IPO、无锡先导IPO等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项目以及海特高新非公开发行股票项目,主持参与了多家企业的改制重组和财务顾问工作。

      股票代码:002023 股票简称:海特高新 公告编号:2013-007

      四川海特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非公开发行股票相关承诺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中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四川海特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工作已经完成,现将本次非公开发行相关承诺公告如下:

      一、发行人承诺

      四川海特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将严格遵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承诺自本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新增股份上市之日起:

      1、承诺真实、准确、完整、公平和及时地公布定期报告、披露所有对投资者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并接受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监督管理;

      2、承诺本公司在知悉可能对股票价格产生重大误导性影响的任何公共传播媒体出现的消息后,将及时予以公开澄清;

      3、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将认真听取社会公众的意见和批评,不利用已获得的内幕消息和其他不正当手段直接或间接从事本公司股票的买卖活动。

      本公司保证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的文件没有虚假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在提出上市申请期间,未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同意,不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二、发行对象承诺

      本次发行的五家投资者——华宝信托有限责任公司、贾丽娟、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和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承诺认购的股票限售期为十二个月。

      三、保荐人承诺

      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保荐人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承诺:本公司已对发行情况报告暨上市公告书及其摘要进行了核查,确认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四、发行人律师承诺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承诺:本所及签字的律师已阅读发行情况报告暨上市公告书及其摘要,确认发行情况报告暨上市公告书及其摘要与本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不存在矛盾。本所及签字的律师对发行人在发行情况报告暨上市公告书及其摘要中引用的法律意见书的内容无异议,确认发行情况报告暨上市公告书及其摘要不致因所引用内容出现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五、审计机构承诺

      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承诺:本所及签字注册会计师已阅读发行情况报告暨上市公告书及其摘要,确认发行情况报告暨上市公告书及其摘要与本所出具的报告不存在矛盾。本所及签字注册会计师对发行人在发行情况报告暨上市公告书及其摘要中引用的财务报告的内容无异议,确认发行情况报告书暨上市公告书及其摘要不致因所引用内容而出现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四川海特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3年3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