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实际控制人李勇鸿公开谴责的决定
上海多伦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原实际控制人李勇鸿:
经查明,你在作为上海多伦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多伦股份”)实际控制人期间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一、违反《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和相关承诺,在取得多伦股份实际控制权后不满12个月即转让他人
2011年12月6日,你通过多伦股份发布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称,2011年12月1日,你分别与东诚国际企业有限公司和劲嘉有限公司签署了《股权转让协议》,收购其共计持有的多伦投资(香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多伦投资”)100%的股权(多伦投资为多伦股份的第一大股东,持有多伦股份11.74%的股份),成为多伦股份的实际控制人。同时,你和多伦投资承诺,自收购完成起12个月内不转让多伦股份的权益。
2012年7月25日,多伦股份发布公告称,“接多伦投资通知,实际控制人李勇鸿已通过转让方式减持了其间接持有的多伦股份的全部股份,导致多伦股份实际控制人发生变更”。你的上述减持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74条的规定和之前的承诺。
二、未履行实际控制权转让的报告、公告义务
2012年5月21日,你与HILLTOP GLOBAL GROUP LIMITED(以下简称“ HILLTOP GLOBAL ” )签订《多伦投资(香港)有限公司股权转让协议》,将你持有的多伦投资51%股权转让给HILLTOP GLOBAL,并于2012年6月27日办理完成了相关股权变更手续;2012年6月30日,你与ON EVER GROUP LIMITED(以下简称“ON EVER ”)签订《有关买卖多伦投资(香港)有限公司51%的股权协议》,将你持有的多伦投资49%股权转让给 ON EVER,并于2012年7月3日办理完成了相关股权变更手续。对于上述导致实际控制权转让的权益变动行为,你至今未按照《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履行报告、公告义务。
你的上述行为严重违反了《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第1.4条、第2.1条、第2.22条等有关规定。
2012年8月22日,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通过多伦股份向你发出《关于给予上海多伦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原实际控制人李勇鸿公开谴责的意向书》(以下简称“意向书”)。你在规定时间内未向本所提交对意向书的回复,多伦股份董事会及相关方均无法与你取得联系并向你送达意向书。2012年12月6日,本所以交易所公告的形式向你送达了意向书,并在公告中规定了提交书面回复的期限,逾期视为无异议。公告期满前,你仍未向本所提交对意向书的回复。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经本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核通过,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17.2条的规定,本所做出如下纪律处分决定:给予上海多伦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原实际控制人李勇鸿公开谴责。
对于上述惩戒,本所将抄报上海市人民政府,并将其计入上市公司诚信记录。
你应当引以为戒,在从事证券交易等活动时,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本所业务规则,并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积极配合上市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上海证券交易所
二○一三年三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