旗下公司先行减持打压股价,随后“抄底”增持 北京科锐实际控制人或涉短线交易
⊙记者 赵晓琳 ○编辑 阮奇
在短短半个月时间内,控股股东先大笔减持620万股,待股价下跌后,旋即实际控制人、董事长张新育又增持8.5万股,并表示未来将进一步增持。这看似矛盾的行为背后是否触及违反短线交易的规定?
北京科锐3月20日公告披露,公司于3月18日收到实际控制人、董事长张新育通知,其于3月18日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首次增持公司股份85000股,成交均价9.946元/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0389%。同时,基于对公司未来发展前景的信心,张新育计划在未来十二个月内根据市场情况陆续增持公司股份,累计增持比例不超过公司已发行股份的2%,不低于公司已发行股份的0.0389%。
但与实际控制人看好公司前景相反的是,就在3月初,北京科锐的控股股东科锐北方刚刚减持了部分持股。其中,科锐北方于3月6日通过深交所大宗交易系统出售公司股份320万股,占公司总股本的1.47%,减持均价为10.6元。3月7日,科锐北方再次通过大宗交易出售公司300.16万股,占公司总股本的1.38%,减持均价也为10.6元。
尽管北京科锐在公告中强调“本次增持前,张新育先生未直接持有公司股份”,但张新育通过公司控股股东北京科锐北方科技发展有限公司间接持有公司股份。截至3月18日,科锐北方持有公司44.78%股份;张新育持有科锐北方25.82%股权。
上述行为是否构成短线交易?针对此,本报记者从两个方面采访了证券专业律师。无论张新育是以实际控制人的身份,还是董事长的身份,证券专业律师均认为此举应认定为短线交易。
受访律师告诉记者,该案例是否构成短线交易的核心在于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对“短线交易主体”的认定,并呼吁在证券法修订中对此进一步明确完善。
如以董事长身份认定,《证券法》第四十七条规定:“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上市公司股份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该公司的股票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该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
如以实际控制人身份认定,“按照《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可将实质上可能存在短线交易的所有主体都追溯纳入,即上市公司的法人股东的董监高也算在内。”而张新育正是科锐北方最有发言权的股东,应算在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