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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投资智,必知权—“3·15”后谈股东权利
    2013-03-23       来源:上海证券报      

      三、现在有些证券产品对参与投资的投资者设定了一些要求,我们中小投资者都没法参与,这是为什么?(投资者刘先生拨打本所4008888400热线询问)

      您好!诚如您所言,目前在包括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在内的市场上交易的部分产品交易规则中规定了参与交易的投资者应当满足一定的条件,如融资融券交易、中小企业私募债、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等。这是“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的一种体现,旨在保护投资者利益。

      事实上,“适当性管理”的理念,在日常生活中广泛存在,例如,不得向儿童销售烟酒、禁止未成年人进入娱乐场所,或者对廉租房和经济适用房的申请人设定相应的条件,其核心就在于做到“匹配”或“适合”。

      资本市场中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是指金融服务机构向投资者(消费者)提供的产品或服务,应当与投资者的财务状况、风险承受能力、投资目标与需求、投资知识与经验等相匹配。换句话说,应把合适的投资产品或金融服务提供给合适的客户。

      其实施的依据就在于,在资本市场产品创新、业务创新不断推进的背景下,可供投资者选择的产品更加多元,产品设计也日趋复杂。因此,并不是每一位投资者都适合参与结构复杂、风险较大的产品投资。在香港,有一种叫做“雷曼迷你债”的产品在市场上一度热销。该产品名为债券,实为一种高风险结构产品——信贷挂钩票据。显然,这在客观上要求参与投资的投资者应当具备能够理解产品的规则及风险。随着2008年雷曼兄弟破产倒闭,购买了“雷曼迷你债”的投资者损失惨重,其中就包括了许多用退休金进行投资的老年人。这一事件让我们可以更加清楚地看到,实行“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对于保护投资者权益而言意义重大。

      实际上,投资者适当性是现代金融服务的基本原则和基本要求。证券公司等金融机构在向投资者销售金融产品或提供金融服务时应当明确,哪类投资者不适宜投资该产品,以实现把投资者与特定金融产品或服务相匹配。可以说,实施适当性管理是证券公司应当履行的义务。另一方面,适当性管理也是资本市场的监管要求。违反了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相关规定的金融机构不仅会受到行政处罚,还应赔偿投资者遭受的损失。

      因此,投资者适当性管理是从根本上保护投资者权益的重要制度设计,是将金融创新与金融监管、投资者保护相结合,缓解多层次资本市场快速发展与投资者结构不合理的矛盾,改善资本市场生态和投资文化的重要制度措施。我国资本市场以中小个人投资者为主的格局将持续相当长的时期,强化投资者保护成为证券市场以及证券行业长远、健康发展的前提条件。对大多数投资者,尤其是中小投资者而言,由于在投资经验、知识、风险承受能力等方面的局限,完全依靠其进行自我保护不太现实,因此需要提供必要的外部保护。投资者适当性管理正是这样一种制度设计,从而切实保护投资者权益。

      当然,实行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并不意味着投资者就没有风险了。实际上,实施投资者适当性管理不能取代投资者本人的投资判断,也不会降低产品或服务的固有风险,相应的投资风险、履约责任以及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我们提醒投资者,在投资前充分评估产品或服务的风险与自己风险承受能力的匹配度。

      未来,上交所还将采取多种措施,明确对本所市场产品或相关服务实施适当性管理,建立健全相应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制度,通过多种方式开展投资者教育和风险揭示,引导投资者理性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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