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商务部最终裁定原产于日本和美国的进口间苯二酚
存在倾销的公告
证券代码:600352 证券简称:浙江龙盛 公告编号:2013-009号
浙江龙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商务部最终裁定原产于日本和美国的进口间苯二酚
存在倾销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国家商务部于2013年3月22日发布《关于间苯二酚反倾销调查最终裁定的公告》(商务部公告2013年第13号),最终裁定原产于日本和美国的进口间苯二酚存在倾销,中国间苯二酚产业受到实质损害,而且倾销与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具体情况如下:
一、最终裁定
在调查期内,原产于日本和美国的进口间苯二酚存在倾销,中国间苯二酚产业受到实质损害,而且倾销与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二、征收反倾销税
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根据商务部的建议作出决定,自2013年3月23日起,对原产于日本和美国的进口间苯二酚征收反倾销税。对各公司征收的反倾销税税率如下:
日本公司
1.住友化学株式会社:40.5%
(Sumitomo Chemical Company,Limited)
2.三井化学株式会社:40.5%
(Mitsui Chemicals,Inc.)
3.其他日本公司:40.5%
(All Others)
美国公司
1.茵蒂斯派克化学公司:30.1%
(INDSPEC Chemical Corporation)
2.其他美国公司:30.1%
(All Others)
三、征收反倾销税的方法
自2013年3月23日起,进口经营者在进口原产于日本和美国的进口间苯二酚时,应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缴纳相应的反倾销税。反倾销税以海关审定的完税价格从价计征,计算公式为:反倾销税税额=海关完税价格×反倾销税税率。进口环节增值税以海关审定的完税价格加上关税和反倾销税作为计税价格从价计征。
四、反倾销税的追溯征收
对自2012年11月23日起至2013年3月23日止,有关进口经营者依初裁公告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所提供的保证金,按终裁所确定的征收反倾销税的商品范围和反倾销税税率计征并转为反倾销税,并按相应的增值税税率计征进口环节增值税。在此期间有关进口经营者所提供的保证金超出反倾销税的部分,以及由此多征的进口环节增值税部分,海关予以退还,少征部分则不再征收。
对实施临时反倾销措施决定公告之日前进口的原产于日本和美国的进口间苯二酚不追溯征收反倾销税。
五、征收反倾销税的期限
对原产于日本和美国的进口间苯二酚征收反倾销税,实施期限自2013年3月23日起5年。
本公司持股99%股权的子公司浙江鸿盛化工有限公司是国内最大的间苯二酚生产企业,计划将进一步扩建产能。此次国家商务部的最终裁定结果,预计将对浙江鸿盛化工有限公司产生积极影响。
特此公告。
浙江龙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O一三年三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