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1789 证券简称:宁波建工 公告编号:2013-003
宁波建工股份有限公司涉及诉讼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处于一审受理阶段;
●公司为本案之原告方;
●本次诉讼涉及总金额为:人民币113,307,932元;
●因本案尚未开庭审理,预计本次诉讼不会对公司损益产生重大负面影响。
一、本次重大诉讼起诉、仲裁申请的基本情况
2011年7月25日,本公司与宁波和邦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简称“和邦投资”)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公司为和邦投资开发的位于宁波市鄞州区潘火片区 “和邦二号”项目提供工程建造服务。“和邦二号”工程于2011年9月12日开工,目前已对该项目地下一层梁板进行了浇注,由于和邦投资未能按照上述《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约定按期支付工程进度款,其行为已构成根本性违约。本公司于2012年12月31日向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了《民事起诉状》,请求判令和邦投资立即支付工程款人民币94,710,197元,并支付自2011年 11月17日至判决生效之日止的逾期未付款利息,暂算至2012年12月31日为18,597,735元;合计人民币113,307,932元。因被告和邦投资法定代表人的配偶为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中层干部,按照相关规定,应当回避。故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向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报请指定管辖,目前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已指定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此案,公司于2013年3月22日收到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的《民事案件受理通知书》。
二、本次诉讼的案件事实、请求内容及其理由
2011年7月13日,和邦投资通过施工招标,确定本公司为“和邦二号”项目的中标人。2011年7月25日,双方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一份。根据合同约定,本公司为和邦投资开发的位于宁波市鄞州区潘火片区 “和邦二号”项目提供工程建设服务。建设内容和承包范围为:施工图范围内的土建、安装、桩基、室外附属工程、幕墙工程、室内装饰工程。合同价款采用可调价格,暂定为人民币6亿元。
上述《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专用条款第26条约定该项目工程款(进度款)按“招标时提供施工图范围内工程款按形象工程支付”: “1)挖土完成后,15个工作日支付挖土部分100%工程款;2)支撑完成后,15个工作日支付支撑部分100%工程款;3)地下室底板完成后,15个工作日支付已完工程量的85%;4)地下二层完成后,15个工作日支付已完工程量的85%;5)±0.00完成后,15个工作日支付已完工程量的85%......”。
合同签订后,工程于2011年9月12日开工。 2012年4月28日,公司对地下一层梁板进行了浇注,如完成地下室施工,即可以达到±0.00。2012年5月5日,为达到迟延支付工程款的目的,和邦投资要求本公司对地下室一层梁板等进行隐蔽工程验收,同时通过监理单位罗列各种问题要求本公司进行“整改”。2012年5月10日,本公司根据要求完成整改,再次报请验收,但和邦投资却在2012年5月12日通过监理公司向本公司发出《工程暂停令》,要求停止该项目的工程施工。现工程停工至今。
和邦投资多次未按期支付工程进度款,其行为已构成根本性违约。经本公司结算,涉案工程的造价金额为134,460,197元,和邦投资实际支付工程款39,750,000元,尚欠工程款94,710,197元。公司请求法院判令和邦投资立即支付工程款人民币94,710,197元,并支付自2011年 11月17日至判决生效之日止的逾期未付款利息,暂算至2012年12月31日为18,597,735元,合计113,307,932元。
三、本次诉讼对本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如本案获法院判决且上述诉讼请求得到判决支持,则公司将收回相关工程款项。
四、备查文件
1、民事起诉状;
2、诉讼受理通知书;
3、本公司与宁波和邦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签署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特此公告。
宁波建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3年3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