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票代码:600195 股票简称:中牧股份 编号:临2013-003
中牧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中牧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通知于2013年3月11日通过电子办公系统、电子邮件等形式发出,会议于2013年3月22日在北京召开,应到董事9名,实到董事9名。张春新先生、胡启毅先生、刘金华先生、王建成先生、薛廷伍先生、张兴明先生、史志国先生、陈焕春先生和周晓苏女士亲自出席了会议,公司监事、高管人员列席了本次会议。会议由董事长张春新先生主持,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的规定。
经与会董事认真审议,会议表决通过如下议案:
一、公司2012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二、公司独立董事2012年度述职报告;
表决结果: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报告详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
三、公司2012年度总经理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四、公司2012年度财务决算报告及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的议案;
表决结果: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同意公司2012年度财务决算报告。2012年公司共计提各项资产减值准备420.5万元,其中应收帐款计提坏账准备218.6万元,存货计提跌价准备201.9万元。
五、公司2012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表决结果: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经中审亚太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审定,公司2012年度实现净利润242,588,793.51元,其中归属于母公司净利润234,555,220.61元。利润分配预案为:以公司2012年末总股本39,000万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2元(含税),共计派发现金红利78,000,000元。剩余可供股东分配的利润结转下一年。
2012年度不进行资本公积转增股本。
六、公司2012年年度报告;
表决结果: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报告详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
七、公司2012年度社会责任报告;
表决结果: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报告详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
八、公司2012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
表决结果: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报告详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
九、公司2012年度内部控制审计报告;
表决结果: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报告详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
十、关于聘任公司副总经理的议案;
表决结果: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同意聘任张正海先生为公司副总经理。简历附后。
十一、关于申请银行免担保综合授信的议案;
表决结果: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根据公司业务经营需要,同意向以下银行申请免担保综合授信额度:
1、向农业银行申请6亿元的免担保综合授信额度;
2、向招商银行申请3亿元的免担保综合授信额度;
3、向宁波银行申请2亿元的免担保综合授信额度;
4、向华夏银行申请2亿元的免担保综合授信额度;
5、向建设银行申请8亿元的免担保综合授信额度;
6、向民生银行申请2亿元的免担保综合授信额度;
7、向北京银行申请1亿元的免担保综合授信额度;
8、向北京农商银行申请5亿元的免担保综合授信额度。
十二、关于向中国牧工商(集团)总公司申请财务资助的议案;
表决结果:4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5名关联董事回避表决本议案。
同意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乾元浩生物股份有限公司向中国牧工商(集团)总公司申请财务资助,利率以银行对其执行的利率为准,预计2013年内公司支付的利息金额不超过2,240万元(详见关联交易公告)。
十三、关于乾元浩生物股份有限公司租赁中国牧工商(集团)总公司资产的议案;
表决结果: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6名关联董事回避表决本议案。
同意乾元浩生物股份有限公司继续租用中国牧工商(集团)总公司及其所属企业在南京、郑州的土地及地上设备设施。租赁价格维持不变,共计624.96万元(详见关联交易公告)。
十四、关于向厦门金达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采购原料的议案;
表决结果:8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1名关联董事回避表决本议案。
同意公司根据实际需要与市场情况向厦门金达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采购原料,与其签订相关采购合同。交易价格以当期市场价格为参考标准,交易价款根据约定的价格和实际交易数量计算,付款安排和结算方式参照行业标准或合同约定执行。预计2013年公司向其采购原料金额不超过4,500万元(详见关联交易公告)。
十五、关于内蒙古中牧生物药业有限公司提炼一车间煤气炉、热风炉改造工程的议案;
表决结果: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十六、关于成都华罗畜牧饲料科技有限公司竞买广汉生化抵押资产的议案;
表决结果: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同意控股子公司成都华罗畜牧饲料科技有限公司竞买德阳商业银行所拍卖的广汉市生化制品有限公司借款抵押物。
十七、关于收回内蒙古中牧生物药业有限公司5%股权的议案;
表决结果: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同意公司以300万元收回内蒙古中牧生物药业有限公司5%股权。
十八、关于公司经营班子2012年度考核与奖惩的议案。
表决结果: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同意对经营班子2012年度共计奖励407万元,具体方案授权董事长实施。
在上述事项中,公司2012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公司独立董事2012年度述职报告、公司2012年度财务决算报告、公司2012年度利润分配预案和公司2012年年度报告等需要提交公司2012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特此公告
中牧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一三年三月二十二日
附:副总经理简历
张正海先生:56岁,大学本科学历,毕业于山东经济学院,曾先后在山东大学经济管理系、清华大学学习,高级经济师。曾任济宁抗生素厂青霉素车间工段长、副主任;鲁抗集团销售公司副经理、进出口公司总经理、董事、副董事长;鲁抗股份公司兽药厂厂长、总经理;石药集团高级副总裁、董事。曾荣获济宁市劳动模范、山东省“富民兴鲁”劳动奖章、山东省劳动模范、全国五一劳动奖章等荣誉称号。
股票代码:600195 股票简称:中牧股份 编号:临2013-004
中牧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第五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中牧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中牧股份”)第五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通知于2013年3月11日通过电子办公系统发出,会议于2013年3月22日在北京召开,监事会主席徐进先生,监事苏智强先生、职工监事王水华先生出席了会议。会议由徐进先生主持,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经与会监事认真审议,会议表决通过如下议案:
一、公司2012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1、公司依法运作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按照《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和《企业内部控制指引》相关要求建立起较为完善的内控体系,制订了中牧股份内控建设发展规划及内部控制规范实施工作方案,对相关制度、流程进一步修订、完善,维护公司资产的安全和完整,确保公司业务活动的正常开展。公司建立了专门的内部控制机构,内部审计部门及人员配备齐全,保障内部控制重点活动的执行及有效监督。公司各项决策符合《公司章程》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报告期内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认真履行职责,无违反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
2、检查公司财务情况。
中审亚太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财务会计报表出具了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财务报告真实反映了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
3、报告期内,公司收购、出售资产交易价格合理,无内幕交易,未损害股东权益或造成公司资产流失。
4、报告期内,公司关联交易公平、公正,没有损害公司和股东的利益,亦未损害其他方利益。
5、公司建立了《内幕信息管理制度》并认真执行,对内幕信息知情人按照相关规定管理。
二、公司2012年度财务决算报告及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的议案;
表决结果: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同意公司2012年度财务决算报告。2012年公司共计提各项资产减值准备420.5万元,其中应收帐款计提坏账准备218.6万元,存货计提跌价准备201.9万元。
三、公司2012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表决结果: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经中审亚太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审定,公司2012年度实现净利润242,588,793.51元,其中归属于母公司净利润234,555,220.61元。利润分配预案为:以公司2012年末总股本39,000万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2元(含税),共计派发现金红利78,000,000元。剩余可供股东分配的利润结转下一年。
2012年度不进行资本公积转增股本。
公司2012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符合公司发展的需要,有利于维护广大股东的利益。
四、公司2012年年度报告;
表决结果: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中牧股份2012年年度报告》客观真实地反映了报告期内的经营情况。
1、年度报告编制和审议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公司内部管理制度的各项规定;
2、年度报告的内容和格式符合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各项规定,所包含的信息能从各个方面真实地反映出公司2012年度的经营管理和财务状况;
3、在提出本意见前,未发现参与年度报告编制和审议的人员有违反保密规定的行为。
报告详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
五、公司2012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
表决结果: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公司董事会出具的《公司2012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全面、真实、准确的反映了2012年末公司内部控制的实际情况。
报告详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
在上述事项中,公司2012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公司2012年度财务决算报告、公司2012年度利润分配预案和公司2012年年度报告等需要提交公司2012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特此公告
中牧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二○一三年三月二十二日
股票代码:600195 股票简称:中牧股份 编号:临2013-005
中牧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向控股股东申请财务资助的关联交易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关联交易概述
根据业务发展需要,中牧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控股企业乾元浩生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乾元浩”)向公司控股股东中国牧工商(集团)总公司(以下简称“中牧总公司”)申请财务资助,2013年年度内向其支付的利息不超过2,240万元。财务资助的利率水平不高于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相关规定,关联交易金额以实际支付给中牧总公司的利息金额履行相应程序。
中牧总公司为公司第一大股东,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中牧总公司为公司的关联法人,公司向其申请财务资助行为构成关联交易,故此事项作为关联交易单独公告。
二、独立董事事前认可情况
公司独立董事对《关于向中牧总公司申请财务资助的议案》进行事前认可:
(一)公司已将上述关联交易事项进行了事前沟通;
(二)通过对公司提供资料的初步阅读,认为上述关联交易事项与公司日常生产经营密切相关,有助于节省部分财务费用并增强资金调配的灵活性;
(三)基于以上判断,同意将上述事项提交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进行审议。
三、独立董事发表的独立意见
同意公司及乾元浩为降低财务费用,向中牧总公司申请财务资助事项。关联交易事项的表决符合法定程序,交易行为符合公平原则和公司市场战略,未损害公司中小股东利益,符合全体股东和公司利益。
四、董事会表决情况
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对上述事项进行了讨论,关联董事张春新先生、胡启毅先生、王建成先生、刘金华先生和薛廷伍先生回避表决,四名非关联董事张兴明先生、史志国先生、陈焕春先生和周晓苏女士一致通过了该事项,公司三名独立董事史志国先生、陈焕春先生和周晓苏女士同意此关联交易事项。
五、关联方介绍和关联关系
1、基本情况:中牧总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春新,成立于1982年12月3日,注册资本61,222.4万元,其经营范围为:许可经营项目:兽药经营(具体范围以许可证为准,有效期至2015年12月15日);批发(非实物方式)预包装食品、乳制品(含婴幼儿配方乳粉)(有效期至2013年05月05日);粮食的收购。一般经营项目:畜牧产品业的投资与管理;草产品、饲料、饲料添加剂、大宗饲料原料、宠物食品的销售;进出口业务;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仪器机械设备、化工产品(危险化学品除外)、汽车的销售;自有房屋出租;物业管理;化肥的销售;仓储业务。公司住所为北京市丰台区南四环西路188号十一区20号楼。
2、与上市公司的关联关系:中牧总公司持有本公司22,800万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39,000万股的58.46%,为公司控股股东。属《股票上市规则》第10.1.3第一项规定的情形。
3、2012年公司与中牧总公司发生的各类日常关联交易情况详见《中牧股份2012年年度报告》。
六、交易的定价政策及定价依据
财务资助的利率水平不高于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利息从借款人实际借款日起计算,按实际借款额和用款天数计算。
七、交易目的和交易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公司控股股东中牧总公司与多家银行有着长期合作关系,取得的资金具有一定的成本优势。为保证公司及乾元浩业务发展需要,缓解经营过程中的资金需求压力,降低公司财务费用,公司及乾元浩向中牧总公司申请财务资助,利率以银行对其执行的利率(或短期融资券综合成本)为准,公司将节省部分财务费用并增强资金调配的灵活性,符合公司和股东的利益。
八、备查文件
1、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决议;
2、独立董事关于关联交易事前认可意见书;
3、独立董事关于关联交易的独立意见。
特此公告
中牧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一三年三月二十二日
股票代码:600195 股票简称:中牧股份 编号:临2013-006
中牧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向厦门
金达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采购原料的关联交易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关联交易概述
根据业务发展需要,中牧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向参股企业厦门金达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厦门金达威”)采购生产经营用饲料原料,预计2013年度采购金额不超过4,500万元。
公司持有厦门金达威26.47%的股份,公司董事总经理张兴明先生和总会计师梁传玉先生任其董事,副总经理陆为中任其监事会召集人,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其为公司的关联法人,公司向采购饲料原料的行为构成关联交易,故此事项作为关联交易单独公告。
二、独立董事事前认可情况
公司独立董事对此事项进行事前认可:
(一)公司已将上述关联交易事项进行了事前沟通;
(二)通过对公司提供资料的初步阅读,认为上述关联交易事项与公司日常生产经营密切相关,有助于控制公司生产成本,保持公司产品原料单项维生素的稳定供应;
(三)基于以上判断,同意将上述事项提交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进行审议。
三、独立董事发表的独立意见
同意公司与厦门金达威进行日常关联采购,以利生产成本控制,同时保证原料供货的稳定性。关联交易事项的表决符合法定程序,交易行为符合公平原则和公司市场战略,未损害公司中小股东利益,符合全体股东和公司利益。
四、董事会表决情况
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对上述事项进行了讨论,八名非关联董事张春新先生、胡启毅先生、王建成先生、刘金华先生、薛廷伍先生、史志国先生、陈焕春先生和周晓苏女士一致通过该事项,关联董事张兴明先生回避表决。
公司三名独立董事史志国先生、陈焕春先生和周晓苏女士同意此关联交易事项。
五、关联方介绍和关联关系
1、基本情况:厦门金达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江斌,住所:厦门海沧新阳工业区;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18,000万元。经营范围:生产饲料添加剂(产品名称及有效期见饲料添加剂生产许可证,编号:饲添(2010)0231);生产食品添加剂(产品名称及有效期见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编号:XK13-217-00038);销售维生素类饲料添加剂、食品添加剂;生产及销售化学医药原料、有机化工中间体及化工原料、硫酸铵产品(不含须经前置许可的化学品);经营各类商品和技术的进出口(不另附进出口商品目录),但国家限定公司经营或禁止进出口商品及技术除外。(以上经营范围涉及许可经营项目的,应在取得有关部门的许可后方可经营。)
2、与上市公司的关联关系:公司持有厦门金达威4,764.412万股股份,占其总股本的26.47%,公司高管人员任其董事、监事。属《股票上市规则》第10.1.3第三项规定的情形。
3、与该关联人进行的各类日常关联交易总额:2012年公司与厦门金达威已发生的各类关联交易累计金额为2,683.50万元。
六、交易的定价政策及定价依据
公司根据实际需要与市场情况,与金达威签订相关采购合同。交易价格以当期市场价格为参考标准,交易价款根据约定的价格和实际交易数量计算,付款安排和结算方式参照行业标准或合同约定执行。
七、交易目的和交易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由于单项维生素是复合维生素中必不可少的添加成分,公司是国内重要的复合维生素生产厂家,金达威是国内重要的单项维生素供应商,公司与金达威的关联采购是保障公司业务开展的重要部分,同时完全遵循市场化交易的原则,交易价格公允,符合公司和股东利益。
八、备查文件
1、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决议;
2、独立董事关于关联交易事前认可意见书;
3、独立董事关于关联交易的独立意见。
特此公告
中牧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一三年三月二十二日
股票代码:600195 股票简称:中牧股份 编号:临2013-007
中牧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控股子公司乾元浩生物股份有限公司
向本公司控股股东租赁资产的关联交易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关联交易概述
根据业务发展需要,经中牧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和第五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批准公司控股子公司乾元浩生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乾元浩”)租用公司控股股东中国牧工商(集团)总公司(以下简称“中牧总公司”)及其所属企业在南京、郑州的土地及地上设备设施。该部分资产经中介机构评估,确认租金及土地使用税金共计624.96万元,租赁合同已于2012年12月31日到期。经与中牧总公司协商,乾元浩拟继续租用中牧总公司及其所属企业上述资产,租赁价格维持不变,即租用中牧总公司南京厂地上设备设施租金375.96万元,租用南京厂和郑州厂土地租金及税金共计249万元,本次关联交易金额共计624.96万元。
中牧总公司为公司第一大股东,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规定,中牧总公司为公司的关联法人,公司控股子公司向其租赁资产的行为构成关联交易,故此事项作为关联交易单独公告。
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和第五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的决议公告详情请见2010年10月30日和2011年8月9日的《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
二、独立董事事前认可情况
公司独立董事对《关于乾元浩租赁中牧总公司资产的议案》进行事前认可:
(一)公司已将上述关联交易事项进行了事前沟通;
(二)通过对公司提供资料的初步阅读,认为上述关联交易事项与公司日常生产经营密切相关,有助于保障生产经营的正常开展;
(三)基于以上判断,同意将上述事项提交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进行审议。
三、独立董事发表的独立意见
同意乾元浩租赁中牧总公司及其所属企业在南京和郑州的土地及地上设备设施等资产,租金参照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和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批准的、依照资产评估结果确认的租金价格不变。交易行为符合公平原则和公司的市场战略,符合全体股东和公司的利益。
四、董事会表决情况
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对上述事项进行了讨论,关联董事张春新先生、胡启毅先生、王建成先生、刘金华先生、薛廷伍先生和张兴明先生回避表决,三名非关联董事(独立董事)史志国先生、陈焕春先生和周晓苏女士一致同意此关联交易事项。
五、关联方介绍和关联关系
1、基本情况:中牧总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春新,成立于1982年12月3日,注册资本61,222.4万元,其经营范围为:许可经营项目:兽药经营(具体范围以许可证为准,有效期至2015年12月15日);批发(非实物方式)预包装食品、乳制品(含婴幼儿配方乳粉)(有效期至2013年05月05日);粮食的收购。一般经营项目:畜牧产品业的投资与管理;草产品、饲料、饲料添加剂、大宗饲料原料、宠物食品的销售;进出口业务;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仪器机械设备、化工产品(危险化学品除外)、汽车的销售;自有房屋出租;物业管理;化肥的销售;仓储业务。公司住所为北京市丰台区南四环西路188号十一区20号楼。
2、与上市公司的关联关系:中牧总公司持有本公司22,800万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39,000万股的58.46%,为公司控股股东。属《股票上市规则》第10.1.3第一项规定的情形。
3、2012年公司与中牧总公司发生的各类日常关联交易情况详见《中牧股份2012年年度报告》。
六、交易的定价政策及定价依据
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第五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批准,乾元浩租用中牧总公司及其所属企业在南京、郑州的土地及地上设备设施的租金按经资产评估机构的评估结果来确认,同时加上乾元浩使用中牧总公司所属企业土地的税金共同组成关联租赁价格。
本次关联交易系上述交易的延续,经与中牧总公司协商,租金维持不变。
七、交易目的和交易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乾元浩自成立以来,一直租用中牧总公司及公司在郑州、南京的土地、设备设施等资产,用以保障乾元浩南京生物药厂和郑州生物药厂的正常生产。租赁价格按照中介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确定,符合公市场公平原则,没有损害公司的利益。
八、备查文件
1、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决议;
2、独立董事关于关联交易事前认可意见书;
3、独立董事关于关联交易的独立意见。
特此公告
中牧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一三年三月二十二日
股票代码:600195 股票简称:中牧股份 编号:临2013-008
中牧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实际控制人和控股股东承诺事项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本公司实际控制人中国农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国农业集团”)和控制股东中国牧工商(集团)总公司(以下简称“中牧总公司”)于2012年10月分别出具了《关于避免同业竞争及规范关联交易的承诺函》,其内容如下:
一、中国农业集团出具的承诺函内容
1、中国农业集团及其控制的公司或其他经营组织,目前所从事业务与中牧股份主营业务不存在实质性同业竞争,将来也不会从事与中牧股份主营业务有实质性同业竞争的生产经营活动。如未来产生或出现与中牧股份主营业务相关的业务及其他商业机会,则在中牧股份提出要求的前提下,及时将该等业务以公平、公允的市场价格注入中牧股份或者直接将该等商业机会让渡给中牧股份。
2、中国农业集团与中牧股份及其控股企业之间将规范并尽可能地减少关联交易。对于无法避免或者有合理原因而发生的关联交易,承诺将遵循市场化的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进行,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中牧股份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依法签订协议,履行合法程序,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和办理有关报批程序,保证不通过关联交易损害中牧股份及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3、中国农业集团承诺杜绝一切非法占用中牧股份的资金、资产的行为;杜绝中牧股份为中国农业集团违规提供担保的行为。
二、中牧总公司出具的承诺函内容
1、中牧总公司及其控制的公司或其他经营组织,目前所从事业务与中牧股份主营业务不存在实质性同业竞争,将来也不会从事与中牧股份主营业务有实质性同业竞争的生产经营活动。如未来产生或出现与中牧股份主营业务相关的业务及其他商业机会,则在中牧股份提出要求的前提下,及时将该等业务以公平、公允的市场价格注入中牧股份或者直接将该等商业机会让渡给中牧股份。
2、中牧总公司与中牧股份及其控股企业之间将规范并尽可能地减少关联交易。对于无法避免或者有合理原因而发生的关联交易,承诺将遵循市场化的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进行,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中牧股份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依法签订协议,履行合法程序,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和办理有关报批程序,保证不通过关联交易损害中牧股份及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3、中牧总公司将继续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中牧股份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行使股东权利;在中牧股份股东大会对有关涉及中牧总公司的关联交易进行表决时,履行回避表决的义务。
4、中牧总公司承诺杜绝一切非法占用中牧股份的资金、资产的行为;杜绝中牧股份为中牧总公司违规提供担保的行为。
三、截止目前,中国农业集团和中牧总公司继续履行上述承诺事项。
特此公告
中牧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一三年三月二十五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