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公开发行股票发行结果暨股本变动
公告
证券代码:600526 证券简称:菲达环保 公告编号:临2013-009
浙江菲达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非公开发行股票发行结果暨股本变动
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本次发行的股票种类:人民币普通股(A股)
● 发行数量:63,444,725股
● 发行价格:人民币11.85元/股
● 发行对象、获配股数及限售期
序号 | 发行对象 | 认购股数(万股) | 限售期(月) |
1 | 山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690 | 12 |
2 |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800 | 12 |
3 | 兵工财务有限责任公司 | 1,380 | 12 |
4 | 华宝信托有限责任公司 | 214.4725 | 12 |
5 | 昆明鼎恒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 980 | 12 |
6 | 浙江日晟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 800 | 12 |
7 | 钱海平 | 690 | 12 |
8 | 国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联汇融2号定向资产管理计划 | 790 | 12 |
合计 | 6,344.4725 | — |
预计上市时间:浙江菲达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公司”、“菲达环保”)本次发行新增股份已于2013年3月22日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办理了登记托管手续。 本次发行新增股份自发行结束之日起12个月不得转让,预计上市时间为2014年3月22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一个交易日。
● 资产过户情况:本次发行不涉及资产过户情况,发行对象均以现金认购。
一、本次发行概况
(一)本次发行履行的相关程序
1、本公司内部决策程序
2012年3月15日,本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对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种类和面值、发行方式、发行数量、发行对象与认购方式、定价基准日、定价方式及发行价格、本次发行股票的限售期、上市地点、募集资金用途、本次非公开发行完成前的滚存未分配利润安排、本次发行决议的有效期等进行了逐项审议,审议通过了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相关议案。
2012年5月15日,本公司召开201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对涉及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相关事项进行了逐项审议,通过了本次发行相关议案。
2、本次发行监管部门核准过程
1、2012年5月11日,浙江省国资委出具浙国资产权[2012]25号《关于浙江菲达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有关事项的批复》,同意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方案。
2、2012 年6 月12 日,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A 股股票的申请被中国证监会正式受理。
3、2012年12月19日,中国证监会发行审核委员会通过了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申请。
4、2013 年1月31日,中国证监会核发了《关于浙江菲达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3] 80 号),核准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申请。
(二)本次发行股票情况
1、发行股票种类及面值: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股票种类为境内上市人民币普通股(A 股),每股面值为人民币1.00元
2、发行数量:63,444,725股
3、发行价格:11.85元/股
4、募集资金总额:人民币751,819,991.25元
5、发行费用:人民币19,035,142.85元(包括承销和保荐费用、会计师费用、律师费用、信息披露及结算登记等费用)
6、募集资金净额:人民币732,784,848.40元
7、保荐机构(主承销商):财通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财通证券”、“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三)募集资金验资和股份登记情况
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有限合伙)2013年3月20日出具了天健验〔2013〕50号《验资报告》,确认截至2013年3月19日止,公司实际已向特定对象非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63,444,725股,募集资金人民币751,819,991.25元,减除发行费用人民币19,035,142.85元后,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732,784,848.40元,其中,记入实收资本(股本)人民币陆仟叁佰肆拾肆万肆仟柒佰贰拾伍元整(¥63,444,725.00),记入资本公积(股本溢价)人民币669,340,123.40元。
公司将依据《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 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规定》的有关规定,对募集资金设立专用账户进行管理,专款专用。
本次非公开发行新增股份已于2013年3月22日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办理完毕登记托管手续。
(四)资产过户情况
本次发行不涉及资产过户情况,发行对象均以现金认购。
(五)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和律师关于本次非公开发行过程和发行对象合规性的结论意见
1、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关于本次非公开发行过程和发行对象合规性的结论意见为:
经核查,保荐机构(主承销商)认为:
菲达环保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全部过程遵循了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符合目前证券市场的监管要求。通过询价方式最终确定的发行价格,符合《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和《认购邀请书》等申购文件的有关规定。所确定的发行对象符合浙江菲达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决议中关于此次发行对象的规定。发行对象的选择有利于保护上市公司及其全体股东的利益,发行对象的确定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要求。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合法、有效。
2、发行人律师关于本次非公开发行过程和发行对象合规性的结论意见
发行人律师上海市上正律师事务所认为:发行人本次发行已经获得必要批准;本次发行涉及的发行人、保荐机构及主承销商均具备相应的主体资格;为本次发行所制作和签署的《保荐承销协议》、《认购邀请书》及《申购报价单》等文件合法有效;发行人本次发行的过程公平、公正,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发行人本次发行所确定的认购对象、发行价格、发行股份数额、各认购对象所获配售股份等发行结果公平、公正,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和发行人关于本次发行的股东大会决议。
二、发行结果及对象简介
(一)发行结果
本次非公开发行股份总量为63,444,725股,未超过证监会核准的上限68,560,000股;发行对象总数为8名,不超过10名且全部现金认购;对象申购报价均不低于10.97元/股,根据价格优先、数量优先、时间优先的原则,最终确定本次非公开发行的发行对象与发行数量如下:
序号 | 发行对象 | 认购股数 (万股) | 限售期 (月) | 预计上市时间 (如遇非交易日顺延至交易日) |
1 | 山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690 | 12 | 2014年3月22日 |
2 |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800 | 12 | 2014年3月22日 |
3 | 兵工财务有限责任公司 | 1,380 | 12 | 2014年3月22日 |
4 | 华宝信托有限责任公司 | 214.4725 | 12 | 2014年3月22日 |
5 | 昆明鼎恒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 980 | 12 | 2014年3月22日 |
6 | 浙江日晟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 800 | 12 | 2014年3月22日 |
7 | 钱海平 | 690 | 12 | 2014年3月22日 |
8 | 国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联汇融2号定向资产管理计划 | 790 | 12 | 2014年3月22日 |
合 计 | 6,344.4725 | - | - |
(二)发行对象情况
1、基本情况
(1) 山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名称:山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山西省太原市府西街69号山西国际贸易中心东塔楼
法定代表人:侯巍
注册资本:人民币贰拾叁亿玖千玖百捌拾万整
公司类型:股份有限公司
经营范围:证券经纪;证券自营;证券资产管理;证券投资咨询;与证券交易、证券投资活动有关的财务顾问;证券投资基金代销;为期货公司提供中间介绍业务。
(2) 昆明鼎恒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公司名称:昆明鼎恒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昆明市西昌路848号主楼1501室
法定代表人:李孟珏
注册资本:叁仟万元整
公司类型:自然人出资有限责任公司
经营范围:项目投资及对所投资的项目进行管理;投资信息咨询;商务信息咨询;企业管理咨询(以上经营范围中涉及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项审批、按审批的项目和时限开展经营活动)
(3)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名称: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8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法定代表人:王东明
注册资本:人民币壹佰壹拾亿壹仟陆佰玖拾万捌仟肆佰元整
公司类型:股份有限公司(上市)
经营范围:许可经营项目:证券经纪(限山东省、河南省、浙江省、福建省、江西省以外区域);证券投资咨询;与证券交易;证券投资活动有关的财务顾问;证券承销与保荐;证券自营;证券资产管理;融资融券;证券投资基金代销;为期货公司提供中间介绍业务;代销金融产品(有效期至2015年12月17日)
(4)兵工财务有限责任公司
公司名称:兵工财务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安定门外青年湖南街19号
法定代表人:罗乾宜
注册资本:317000万元
公司类型: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经营范围:对成员单位办理财务和融资顾问、信用鉴证及相关的咨询、代理业务;协助成员单位实现交易款项的收付;经批准的保险代理业务;对成员单位提供担保; 办理成员单位之间的委托贷款及委托投资;对成员单位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办理成员单位之间的内部转账结算及相应的结算、清算方案设计;吸收成员单位的存款;对成员单位办理贷款及融资租赁;从事同业拆借;对金融机构的股权投资;有价证券投资;承销成员单位的企业债券;经批准发行财务公司债券。成员单位产品的消费信贷、买方信贷及融资租赁;成员单位开展外汇资金集中管理及即期结汇业务(包括自身结售汇业务和对成员单位的结售汇业务)。
一般经营项目:无(公积金出资10265.127567万元)
(5)钱海平
身份证号:33052119781018****
(6)华宝信托有限责任公司
公司名称:华宝信托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100号59层
法定代表人:郑安国
注册资本:人民币贰拾亿元
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国内合资)
经营范围:资金信托,动产信托,不动产信托,有价证券信托,其他财产或财产权信托,作为投资基金或者基金管理公司的发起人从事投资基金业务,经营企业资产的重组、购并及项目融资、公司理财、财务顾问等业务,受托经营国务院有关部门批准的证券承销业务,办理居间、咨询、资信调查等业务,代保管及保管箱业务,以存放同业、拆放同业、贷款、租赁、投资方式运用固有财产,以固有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从事同业拆借,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的其他业务(上述经营范围包括本外币业务)。
(7) 浙江日晟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公司名称:浙江日晟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杭州市下城区狮虎桥下1号1幢406室
法定代表人:王决毅
注册资本:伍仟万元
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
经营范围:许可经营项目:无。一般经营项目:实业投资,投资管理,投资咨询,商务咨询,企业管理咨询。(上述经营范围不含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禁止、限制和许可经营的项目。)
(8)国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名称:国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无锡市县前东街168号
法定代表人:雷建辉
注册资本:150000万元人民币
公司类型:股份有限公司
经营范围:许可经营项目:证券经纪;证券投资咨询;与证券交易、证券投资活动有关的财务顾问;证券自营;证券资产管理;证券投资基金代销;融资融券业务;为期货公司提供中间介绍业务。一般经营项目:无。(上述经营范围涉及专项审批的经批准后方可方可经营)
2、发行对象与公司的关联关系
本次发行的8名发行对象与公司不存在关联关系。
3、发行对象及其关联方与公司最近一年重大交易情况以及未来交易安排的说明
最近一年,本次发行对象及其关联方与公司未发生任何关联交易。
对于未来可能发生的交易,公司将严格按照公司章程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履行相应的内部审批决策程序,并作充分的信息披露。
三、本次发行前后公司前十名股东变化
(一)本次发行前公司前十名股东
截至2013年3月1日,公司前十名股东持股情况如下:
序号 | 股东名称 | 持股数量(股) | 持股比例(%) | 股份性质 |
1 | 菲达集团有限公司 | 48,313,738 | 34.51% | 无限售条件流通股 |
2 | 中国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有限责任公司 | 6,516,319 | 4.65% | 无限售条件流通股 |
3 | 中国中钢集团公司 | 3,304,250 | 2.36% | 无限售条件流通股 |
4 | 中国建银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 1,749,386 | 1.25% | 无限售条件流通股 |
5 |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泰信蓝筹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 1,056,700 | 0.75% | 无限售条件流通股 |
6 |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富国低碳环保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 720,000 | 0.51% | 无限售条件流通股 |
7 |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证券账户 | 633,300 | 0.45% | 无限售条件流通股 |
8 | 赵永顺 | 341,812 | 0.24% | 无限售条件流通股 |
9 | 李卓军 | 291,500 | 0.21% | 无限售条件流通股 |
10 | 江西省职工保障互助会 | 275,379 | 0.20% | 无限售条件流通股 |
(二)本次发行后公司前十名股东情况
公司于2013年3月22日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完成了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登记相关事宜。本次发行后公司前10 名股东情况如下表:
序号 | 股东名称 | 持股数量(股) | 持股比例 | 有限售条件的股份数量(股) |
1 | 菲达集团有限公司 | 48,313,738 | 23.75% | 0 |
2 | 兵工财务有限责任公司 | 13,800,000 | 6.78% | 13,800,000 |
3 | 昆明鼎恒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 9,800,000 | 4.82% | 9,800,000 |
4 |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8,074,568 | 3.97% | 8,000,000 |
5 | 浙江日晟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 8,000,000 | 3.93% | 8,000,000 |
6 | 陈海挺* | 7,900,000 | 3.88% | 7,900,000 |
7 | 钱海平 | 6,930,000 | 3.41% | 6,900,000 |
8 | 山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6,900,000 | 3.39% | 6,900,000 |
9 | 中国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有限责任公司 | 6,516,319 | 3.20% | 0 |
10 | 中国中钢集团公司 | 3,304,250 | 1.62% | 0 |
*注: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修订《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证券公司定向资产管理登记结算业务指南》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登记结算业务指南》的通知》,本次发行对象“国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联汇融2号定向资产管理计划”持有股份登记托管在以定向委托人名义开立的定向资产管理专用证券账户名下。
(三)本次发行对发行人控制权的影响
本次非公开发行前,菲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持有发行人股份48,313,738股,持股比例为34.51%,为公司控股股东。诸暨市国资委持有菲达集团100%股权,是公司的实际控制人。
本次发行完成后,菲达集团持股比例为23.75%。由于发行人其他股东股权分布较为分散,菲达集团仍为第一大股东,处于相对控股地位。本次非公开发行不会导致公司的控制权发生变化。公司治理结构、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结构也不会发生变化。
四、本次发行前后公司股本结构变动表
本次发行前后,公司股本结构的变化情况如下:
单位:股 | 变动前 | 变动数 | 变动后 | |
有限售条件的流通股份 | 1、国有法人持有股份 | 0 | 28,700,000 | 28,700,000 |
2、其他境内法人持有股份 | 0 | 17,800,000 | 17,800,000 | |
3、境内自然人持有股份 | 0 | 14,800,000 | 14,800,000 | |
4、一般法人配售股份 | 0 | 2,144,725 | 2,144,725 | |
有限售条件的流通股份合计 | 0 | 63,444,725 | 63,444,725 | |
无限售条件的流通股份 | A股 | 140,000,000 | 0 | 140,000,000 |
无限售条件的流通股份合计 | 140,000,000 | 0 | 140,000,000 | |
股份总额 | 140,000,000 | 63,444,725 | 203,444,725 |
本次发行完成后,公司注册资本、股份总数将发生变化,公司将根据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结果,对公司章程相关条款进行修订。
五、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一)对资产结构的影响
本次发行完成后,公司资本实力将显著增强,净资产规模大幅提高,有利于优化公司资本结构,缓解公司的偿债压力,提高公司的盈利能力、抗风险能力和整体竞争力,为公司进一步发挥主业优势提供强有力的保障。
(二)对业务结构的影响
本次募集资金主要围绕公司现有主营业务展开,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后,公司将进一步提升公司在电除尘器生产销售和大气污染防治研究方面的综合实力,加快推进公司战略目标的实现。本次发行完成后,公司的主营业务保持不变并将得到进一步巩固和加强。本次募投项目的完成将带动公司产品升级,进一步优化公司产品结构,提升整体销售毛利率水平,增强公司的市场竞争力。公司的抗风险能力和盈利水平将得到明显改善。
(三)对公司治理的影响
本次发行将导致公司的注册资本、股本总额相应增加,因此,公司将在本次发行完成后,将根据实际发行情况对公司章程的相应部分进行修改,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四)对高管人员结构的影响
本次发行完成后,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结构不会发生重大变动。
(五)对关联交易和同业竞争的影响
本次发行后,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其关联人之间的业务关系、管理关系不会发生重大变化,也不会产生新的关联交易和同业竞争。
本次发行完成后,公司不存在资金、资产被控股股东及其关联人占用的情形,也不存在为控股股东及其关联人进行违规担保的情形。
六、为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出具专业意见的中介机构情况
(一)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名称:财通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沈继宁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月坛南街14号月新大厦905
保荐代表人:何斌辉、李伟敏
项目协办人:蒋鸿
联系电话:021-68881501
传真:021-68886005
(二)发行人律师
名称:上海市上正律师事务所
主要负责人:程晓鸣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南路528号上海证券大厦北塔2301室
经办律师:程晓鸣 、刘云
联系电话:021-68816261
传真:021-68816005
(三)财务报告审计机构与验资机构
名称: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负责人:郑启华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西溪路128号新湖商务大厦4-10层
经办人员:葛徐、 江娟
联系电话:05711-88216713
传真:0571-88216890
七、备查文件目录
1、浙江菲达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发行情况报告书;
2、天健会计师事务(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天健验(2013)第50号验资报告;
3、上海市上正律师事务所出具的《上海市上正律师事务律师事务所关于浙江菲达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过程的核查意见》;
4、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出具的《关于浙江菲达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发行过程和认购对象合规性的报告》;
5、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新增股份登记托管情况的书面证明;
6、经中国证监会审核的全部发行申报材料。
特此公告。
浙江菲达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3年3月26日
证券代码:600526 证券简称:菲达环保 公告编号:临2013-010
浙江菲达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非公开发行股票股东权益变动的
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浙江菲达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3年3月实施了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本次非公开发行向8名认购对象发行了人民币普通股63,444,725股,发行价格为11.85元/股,募集资金总额为751,819,991.25元,扣除发行费用19,035,142.85元,募集资金净额732,784,848.40元。上述非公开发行的63,444,725股人民币普通股已于2013年3月22日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完成股权登记手续,公司总股本由本次非公开发行前的140,000,000股增加到203,444,725股。
1、本次非公开发行前,公司控股股东菲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菲达集团”)持有公司股份48,313,738股,占发行前股本总数的34.51%;本次非公行发行后,菲达集团仍持有公司股份48,313,738股,占发行后股本总数的23.75%,仍为公司的控股股东。菲达集团持有公司的权益变动比例为-10.76%,达到信息披露标准。具体内容详见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上披露的《浙江菲达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菲达集团)。
2、本次非公开发行认购对象之一兵工财务有限责任公司,通过认购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股票,持有公司股份13,800,000股,持股比例由发行前的0%变为发行后的6.78%,达到信息披露标准。具体内容详见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上披露的《浙江菲达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兵工财务)。
特此公告。
浙江菲达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3年3月26日
证券代码:600526 证券简称:菲达环保 公告编号:临2013-011
浙江菲达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署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
公 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关于核准浙江菲达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3]80号)核准,浙江菲达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非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63,444,725股(以下简称“本次发行”),发行价格为11.85元/股,募集资金总额为751,819,991.25元,扣除发行费用19,035,142.85元,募集资金净额为732,784,848.40元。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上述募集资金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天健验〔2013〕50号《验资报告》。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已全部到位。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的存储、使用和管理,保护投资者权益,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规定》以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等有关规定,公司、财通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保荐人”)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诸暨支行、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等四家银行(以下简称“开户行”)分别签署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具体情况如下:
一、协议签订概况
1、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诸暨支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工商银行专户”),账号为1211024029245247019,存储募集资金460,084,848.40元。工商银行专户仅用于公司大型燃煤锅炉微细粉尘减排技术装备产业化建设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公司在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浙商银行专户”),账号为3310010010120100551731,存储募集资金90,330,000.00元。浙商银行专户仅用于公司除尘设备配套高频电源及节能控制器产业化建设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3、公司在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诸暨支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招商银行专户”),账号为577902839710118,存储募集资金62,370,000.00元。招商银行专户仅用于公司大气污染防治工程研究中心建设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4、公司在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玉泉支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中信银行专户”),账号为7332510182600057686,存储募集资金120,000,000.00元。中信银行专户仅用于公司偿还银行贷款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二、其它主要条款
1、公司与开户行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2、保荐人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保荐人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规定》以及公司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事项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保荐人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公司和开户行应当配合保荐人的调查与查询。保荐人每季度对公司现场调查时应当同时检查专户(“专户”同时指工商银行专户、浙商银行专户、招商银行专户与中信银行专户,下同)存储情况。
3、公司授权保荐人指定的保荐代表人李伟敏、何斌辉及项目协办人蒋鸿可以随时到开户行查询、复印公司专户的资料;开户行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开户行查询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保荐人指定其他工作人员向开户行查询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按本协议笫七条之约定并出具其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授权委托书)。
4、开户行按月(每月5日前)向公司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单,并抄送给保荐人。
5、公司一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1000万元(按照孰低原则在1000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的5%之间确定)的,公司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保荐人,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6、保荐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因原保荐代表人离职或被撤销保荐代表人资格需重新指定保荐代表人时,对新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应事先告知公司,征得公司同意后,按本协议第十二条的要求书面通知开户行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及其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7、开户行连续三次未及时向公司出具对账单,以及存在未配合保荐人调查专户情形的,公司可以主动或在保荐人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8、保荐人发现公司、开户行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9、本协议自公司、开户行、保荐人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特此公告。
浙江菲达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3年3月26日
浙江菲达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上市公司名称:浙江菲达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上市地点:上海证券交易所
股 票 简 称:菲达环保
股 票 代 码:600526
信息披露义务人:兵工财务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青年湖南街19号
通讯地址:北京市东城区青年湖南街19号
股份变动性质:增加
签署日期:2013年3月26日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收购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格式与准则第15号-权益变动报告书》及相关法律、法规编写本报告。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本报告书已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其履行亦不违反信息披露义务人章程或内部规则中的任何条款,或与之相冲突。
三、依据《证券法》、《收购办法》的规定,本报告书已全面披露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浙江菲达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菲达环保”)拥有的权益情况。截至本权益变动报告书签署之日,除本报告书披露的持股信息外,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通过任何其他方式增加或减少在菲达环保拥有权益的股份。
四、本次权益变动已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关于核准浙江菲达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3]80号核准。
五、本次权益变动是根据本报告书所载明的资料进行的。除信息披露义务人和所聘请的专业机构外,没有委托或者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报告书中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书作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第一节 释义
除非特别说明,以下简称在本报告书中有如下特定意义:
本报告书、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 指 | 浙江菲达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
菲达环保 | 指 | 浙江菲达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信息披露义务人 | 指 | 兵工财务有限责任公司 |
中国证监会 | 指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
上交所 | 指 | 上海证券交易所 |
《管理办法》 | 指 |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 |
《证券法》 | 指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
元 | 指 | 人民币元 |
第二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一、 信息披露义务人基本情况
公司名称:兵工财务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青年湖南街19号
法定代表人:罗乾宜
注册资金:人民币叁拾壹亿柒仟万元
企业类型: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号:110000006278010
经营范围:许可经营项目:对成员单位办理财务和融资顾问、信用鉴证及相关的咨询、代理业务;协助成员单位实现交易款项的收付;经批准的保险代理业务;对成员单位提供担保; 办理成员单位之间的委托贷款及委托投资;对成员单位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办理成员单位之间的内部转账结算及相应的结算、清算方案设计;吸收成员单位的存款;对成员单位办理贷款及融资租赁;从事同业拆借;对金融机构的股权投资;有价证券投资;承销成员单位的企业债券;经批准发行财务公司债券。成员单位产品的消费信贷、买方信贷及融资租赁;成员单位开展外汇资金集中管理及即期结汇业务(包括自身结售汇业务和对成员单位的结售汇业务)。
一般经营项目:无(公积金出资10265.127567万元)。
成立日期:1997年6月4日
税务登记证号码:110101100026734
主要股东或发起人:中国兵器工业集团公司
通讯地址:北京市东城区青年湖南街19号
邮政编码:100011
董事及其主要负责人情况:
姓名 | 曾用名 | 性别 | 职务 | 国籍 | 长期居住地 | 是否取得其他国家或地区的居留权 |
罗乾宜 | 无 | 男 | 董事长 | 中国 | 北京 | 否 |
许质武 | 无 | 男 | 总经理 | 中国 | 北京 | 否 |
曹光祥 | 无 | 男 | 副董事长 | 中国 | 北京 | 否 |
赵刚 | 无 | 男 | 董事 | 中国 | 北京 | 否 |
邹汝平 | 无 | 男 | 董事 | 中国 | 北京 | 否 |
陈树清 | 无 | 男 | 董事 | 中国 | 北京 | 否 |
李春建 | 无 | 男 | 董事 | 中国 | 北京 | 否 |
截至本权益变动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持有、控制其它任何上市公司5%以上的发行在外的股份。
第三节 持股目的
一、 本次权益变动的目的
信息披露义务人基于对菲达环保企业价值分析与前景的预测参与本次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认购,持股目的均为了获得股权投资收益。
二、未来12个月内继续增持或减少的计划
截至本报告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有在未来12个月内通过交易所继续增加或减少其在菲达环保拥有权益的股份的具体计划。
第四节 权益变动方式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拥有权益的股份数量和比例
经菲达环保201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经中国证监会《关于核准浙江菲达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 (证监许可【2013】80号)核准,菲达环保非公开发行了6,3444,725股A股股票(以下简称“本次发行”),发行价格为11.85元/股,兵工财务有限责任公司以现金认购了13,800,000股,占菲达环保总股本的比例为6.78%。
二、权益变动的具体内容
在本次非公开发行前后,信息披露义务人在菲达环保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情况如下:
股东名称 | 本次发行前 | 本次发行后 | ||
数量(股) | 占总股本比例 | 数量(股) | 占总股本比例 | |
兵工财务有限责任公司 | 0 | 0 | 13,800,000 | 6.78% |
三、最近一年及一期与菲达环保的重大交易情况
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最近一年及一期内与菲达环保之间不存在重大交易,也不存在认购本次发行股份外的未来交易的安排。
第五节 前六个月内买卖上市交易股份的情况
信息披露义务人自本报告书签署之日起前六个月不存在买卖菲达环保股票的情形。
第六节 其他重大事项
一、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已按有关规定对本次权益变动的相关信息进行了如实披露,不存在对本报告书内容产生误解而必须披露的其他重大信息。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本人(以及本人所代表的机构)承诺本报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第七节 备查文件
1、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
2、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董事及主要负责人的名单及其身份证明文件;
第八节 附件
附件一:声明
本人(以及本人所代表的机构)承诺本报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信息披露义务人名称(签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人:
兵工财务有限责任公司 许质武
2013年3月26日
附表二: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基本情况 | ||||
上市公司名称 | 浙江菲达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上市公司所在地 | 浙江绍兴市诸暨市望云路88号 | |
股票简称 | 菲达环保 | 股票代码 | 600526 | |
信息披露义务人名称 | 兵工财务有限责任公司 | 信息披露义务人注册地 | 北京市东城区青年湖南街19号 | |
拥有权益的股份数量变化 | 增加■ 减少 □ 不变,但持股人发生变化 □ | 有无一致行动人 | 有 □ 无 ■ | |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为上市公司第一大股东 | 是 □ 否 ■ |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为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 | 是 □ 否 ■ | |
权益变动方式(可多选) | 通过证券交易所的集中交易 □ 协议转让 □ 国有股行政划转或变更 □ 间接方式转让 □ 取得上市公司发行的新股 ■ 执行法院裁定 □ 继承 □ 赠与 □ 其他 □ (请注明) | |||
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前拥有权益的股份数量及占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比例 | 持股数量: 无 持股比例: 无 | |||
本次权益变动后,信息披露义务人拥有权益的股份数量及变动比例 | 变动数量: 13,800,000 股 变动比例:6.78% | |||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拟于未来12个月内继续增持 | 是 □ 否 ■ | |||
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此前6个月是否在二级市场买卖该上市公司股票 | 是 □ 否 ■ | |||
涉及上市公司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减持股份的,信息披露义务人还应当就以下内容予以说明: | ||||
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减持时是否存在侵害上市公司和股东权益的问题 | 是 □ 否 □ | |||
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减持时是否存在未清偿其对公司的负债,未解除公司为其负债提供的担保,或者损害公司利益的其他情形 | 是 □ 否□ (如是,请注明具体情况) | |||
本次权益变动是否需取得批准 | 是 □ 否 □ | |||
是否已得到批准 | 是 □ 否 □ |
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人(签章):
兵工财务有限责任公司 许质武
2013年3 月 26 日
浙江菲达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上市公司名称:浙江菲达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上市地点:上海证券交易所
股 票 简 称:菲达环保
股 票 代 码:600526
信息披露义务人:菲达集团有限公司
住所:浙江省诸暨市望云路88号
通讯地址:浙江省诸暨市望云路88号
股份变动性质:持股比例下降
签署日期:2013年3月26日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收购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格式与准则第15号-权益变动报告书》及相关法律、法规编写本报告。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本报告书已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其履行亦不违反信息披露义务人章程或内部规则中的任何条款,或与之相冲突。
三、依据《证券法》、《收购办法》的规定,本报告书已全面披露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浙江菲达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菲达环保”)拥有的权益情况。截至本权益变动报告书签署之日,除本报告书披露的持股信息外,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通过任何其他方式增加或减少在菲达环保拥有权益的股份。
四、本次权益变动已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关于核准浙江菲达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3]80号核准。
五、本次权益变动是根据本报告书所载明的资料进行的。除信息披露义务人和所聘请的专业机构外,没有委托或者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报告书中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书作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第一节 释义
除非特别说明,以下简称在本报告书中有如下特定意义:
本报告书、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 指 | 浙江菲达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
菲达环保 | 指 | 浙江菲达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信息披露义务人 | 指 | 菲达集团有限公司 |
中国证监会 | 指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
上交所 | 指 | 上海证券交易所 |
《管理办法》 | 指 |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 |
《证券法》 | 指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
元 | 指 | 人民币元 |
第二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一、 信息披露义务人基本情况
公司名称:菲达集团有限公司
住所:浙江省诸暨市望云路88号
法定代表人:顾大伟
注册资金:10,147万元
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国有独资)
注册号:330681000106998
经营范围:制造销售电除尘器、气力输送、脱硫设备、污水处理设备等环境污染防治设备、塔式起重机等建筑机械、熔断式开关;经营进出口业务(范围详见《进出口企业资格证书》);餐饮服务(另设分支机构经营)。
成立日期:1995年12月20日
税务登记证号码:330681146292720
股东:诸暨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通讯地址:浙江省诸暨市望云路88号
邮政编码:311800
董事及其主要负责人情况:
姓名 | 曾用名 | 性别 | 职务 | 国籍 | 长期居住地 | 是否取得其他国家或地区的居留权 |
舒英钢 | 无 | 男 | 董事 | 中国 | 浙江诸暨 | 否 |
顾大伟 | 无 | 男 | 法定代表人 | 中国 | 浙江诸暨 | 否 |
赵琴霞 | 无 | 女 | 董事 | 中国 | 浙江诸暨 | 否 |
赵锡勇 | 无 | 男 | 董事 | 中国 | 浙江诸暨 | 否 |
赵永水 | 无 | 男 | 董事 | 中国 | 浙江诸暨 | 否 |
第三节 持股计划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拟在未来12个月内增加或减少持有上市公司股份
本次非公开发行前后,信息披露义务人所持股份数未发生变化,持股比例降低。信息披露义务人目前没有在未来12个月内通过交易所增加或减少公司股份的具体计划。
第四节 权益变动方式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拥有权益的股份数量和比例
截至本权益变动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菲达环保股份48,313,738股,持股比例为23.75%。
二、权益变动的具体内容
经菲达环保201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经中国证监会《关于核准浙江菲达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3】80号)核准,菲达环保非公开发行了63,444,725股A股股票(以下简称“本次发行”),信息披露义务人不认购菲达环保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股份,仍持有菲达环保股份48,313,738股,占总股本比例由34.51%下降为23.75%,信息披露义务人权益变动的比例为-10.76%。
三、最近一年与菲达环保的重大交易情况
无。
第五节 前六个月内买卖上市交易股份的情况
信息披露义务人自本报告书签署之日起前六个月不存在买卖菲达环保股票的情形。
第六节 其他重大事项
一、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已按有关规定对本次权益变动的相关信息进行了如实披露,不存在对本报告书内容产生误解而必须披露的其他重大信息。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本人(以及本人所代表的机构)承诺本报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第七节 备查文件
1、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
2、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董事及主要负责人的名单及其身份证明文件;
第八节 附件
附件一:声明
本人(以及本人所代表的机构)承诺本报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菲达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顾大伟
2013年3月26日
附表二: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基本情况 | ||||
上市公司名称 | 浙江菲达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上市公司所在地 | 浙江绍兴市诸暨市望云路88号 | |
股票简称 | 菲达环保 | 股票代码 | 600526 | |
信息披露义务人名称 | 菲达集团有限公司 | 信息披露义务人注册地 | 浙江省诸暨市望云路88号 | |
拥有权益的股份数量变化 | 增加□ 减少□ 不变■ | 有无一致行动人 | 有 □ 无 ■ | |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为上市公司第一大股东 | 是 ■否 □ |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为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 | 是 □否 ■ | |
权益变动方式(可多选) | 通过证券交易所的集中交易 □ 协议转让 □ 国有股行政划转或变更 □ 间接方式转让 □ 取得上市公司发行的新股□ 执行法院裁定 □ 继承 □ 赠与 □其他■(因非公开发行,原有股权被稀释,但持股数未变化) | |||
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前拥有权益的股份数量及占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比例 | 持股数量:48,313,738股 持股比例:34.51% | |||
本次权益变动后,信息披露义务人拥有权益的股份数量及变动比例 | 变动数量: 0 股 变动比例:-10.76% | |||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拟于未来12个月内继续增持 | 是 □ 否 ■ | |||
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此前6个月是否在二级市场买卖该上市公司股票 | 是 □ 否 ■ | |||
涉及上市公司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减持股份的,信息披露义务人还应当就以下内容予以说明: | ||||
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减持时是否存在侵害上市公司和股东权益的问题 | 是 □ 否 ■ | |||
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减持时是否存在未清偿其对公司的负债,未解除公司为其负债提供的担保,或者损害公司利益的其他情形 | 是 □ 否■(如是,请注明具体情况) | |||
本次权益变动是否需取得批准 | 是 ■ 否 □ | |||
是否已得到批准 | 是 ■ 否 □ |
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章) 法定代表人(签章):顾大伟
菲达集团有限公司 2013年3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