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封面
  • 2:焦点
  • 3:焦点
  • 4:要闻
  • 5:要闻
  • 6:海外
  • 7:金融货币
  • 8:证券·期货
  • 9:证券·期货
  • 10:财富管理
  • 11:财富管理
  • 12:观点·专栏
  • A1:公 司
  • A2:公司·热点
  • A3:公司·纵深
  • A4:公司·纵深
  • A5:公司·动向
  • A6:研究·市场
  • A7:上证研究院·宏观新视野
  • A8:艺术资产
  • A9:股市行情
  • A10:市场数据
  • A11:信息披露
  • A12:信息披露
  • A13:信息披露
  • A14:信息披露
  • A15:信息披露
  • A16:信息披露
  • A17:信息披露
  • A18:信息披露
  • A19:信息披露
  • A20:信息披露
  • A21:信息披露
  • A22:信息披露
  • A23:信息披露
  • A24:信息披露
  • A25:信息披露
  • A26:信息披露
  • A27:信息披露
  • A28:信息披露
  • A29:信息披露
  • A30:信息披露
  • A31:信息披露
  • A32:信息披露
  • A33:信息披露
  • A34:信息披露
  • A35:信息披露
  • A36:信息披露
  • A37:信息披露
  • A38:信息披露
  • A39:信息披露
  • A40:信息披露
  • A41:信息披露
  • A42:信息披露
  • A43:信息披露
  • A44:信息披露
  • A45:信息披露
  • A46:信息披露
  • A47:信息披露
  • A48:信息披露
  • A49:信息披露
  • A50:信息披露
  • A51:信息披露
  • A52:信息披露
  • A53:信息披露
  • A54:信息披露
  • A55:信息披露
  • A56:信息披露
  • A57:信息披露
  • A58:信息披露
  • A59:信息披露
  • A60:信息披露
  • A61:信息披露
  • A62:信息披露
  • A63:信息披露
  • A64:信息披露
  • A65:信息披露
  • A66:信息披露
  • A67:信息披露
  • A68:信息披露
  • A69:信息披露
  • A70:信息披露
  • A71:信息披露
  • A72:信息披露
  • A73:信息披露
  • A74:信息披露
  • A75:信息披露
  • A76:信息披露
  • A77:信息披露
  • A78:信息披露
  • A79:信息披露
  • A80:信息披露
  • A81:信息披露
  • A82:信息披露
  • A83:信息披露
  • A84:信息披露
  • A85:信息披露
  • A86:信息披露
  • A87:信息披露
  • A88:信息披露
  • A89:信息披露
  • A90:信息披露
  • A91:信息披露
  • A92:信息披露
  • A93:信息披露
  • A94:信息披露
  • A95:信息披露
  • A96:信息披露
  • A97:信息披露
  • A98:信息披露
  • A99:信息披露
  • A100:信息披露
  • A101:信息披露
  • A102:信息披露
  • A103:信息披露
  • A104:信息披露
  • A105:信息披露
  • A106:信息披露
  • A107:信息披露
  • A108:信息披露
  • A109:信息披露
  • A110:信息披露
  • A111:信息披露
  • A112:信息披露
  • A113:信息披露
  • A114:信息披露
  • A115:信息披露
  • A116:信息披露
  • A117:信息披露
  • A118:信息披露
  • A119:信息披露
  • A120:信息披露
  • A121:信息披露
  • A122:信息披露
  • A123:信息披露
  • A124:信息披露
  • A125:信息披露
  • A126:信息披露
  • A127:信息披露
  • A128:信息披露
  • A129:信息披露
  • A130:信息披露
  • A131:信息披露
  • A132:信息披露
  • A133:信息披露
  • A134:信息披露
  • A135:信息披露
  • A136:信息披露
  • A137:信息披露
  • A138:信息披露
  • A139:信息披露
  • A140:信息披露
  • A141:信息披露
  • A142:信息披露
  • A143:信息披露
  • A144:信息披露
  • A145:信息披露
  • A146:信息披露
  • A147:信息披露
  • A148:信息披露
  • A149:信息披露
  • A150:信息披露
  • A151:信息披露
  • A152:信息披露
  • A153:信息披露
  • A154:信息披露
  • A155:信息披露
  • A156:信息披露
  • A157:信息披露
  • A158:信息披露
  • A159:信息披露
  • A160:信息披露
  • A161:信息披露
  • A162:信息披露
  • A163:信息披露
  • A164:信息披露
  • A165:信息披露
  • A166:信息披露
  • A167:信息披露
  • A168:信息披露
  • A169:信息披露
  • A170:信息披露
  • A171:信息披露
  • A172:信息披露
  • A173:信息披露
  • A174:信息披露
  • A175:信息披露
  • A176:信息披露
  • A177:信息披露
  • A178:信息披露
  • A179:信息披露
  • A180:信息披露
  • A181:信息披露
  • A182:信息披露
  • A183:信息披露
  • A184:信息披露
  • A185:信息披露
  • A186:信息披露
  • A187:信息披露
  • A188:信息披露
  • A189:信息披露
  • A190:信息披露
  • A191:信息披露
  • A192:信息披露
  • A193:信息披露
  • A194:信息披露
  • A195:信息披露
  • A196:信息披露
  • A197:信息披露
  • A198:信息披露
  • A199:信息披露
  • A200:信息披露
  • A201:信息披露
  • A202:信息披露
  • A203:信息披露
  • A204:信息披露
  • A205:信息披露
  • A206:信息披露
  • A207:信息披露
  • A208:信息披露
  • A209:信息披露
  • A210:信息披露
  • A211:信息披露
  • A212:信息披露
  • A213:信息披露
  • A214:信息披露
  • A215:信息披露
  • A216:信息披露
  • A217:信息披露
  • A218:信息披露
  • A219:信息披露
  • A220:信息披露
  • A221:信息披露
  • A222:信息披露
  • A223:信息披露
  • A224:信息披露
  • A225:信息披露
  • A226:信息披露
  • A227:信息披露
  • A228:信息披露
  • A229:信息披露
  • A230:信息披露
  • A231:信息披露
  • A232:信息披露
  • A233:信息披露
  • A234:信息披露
  • A235:信息披露
  • A236:信息披露
  • A237:信息披露
  • A238:信息披露
  • A239:信息披露
  • A240:信息披露
  • A241:信息披露
  • A242:信息披露
  • A243:信息披露
  • A244:信息披露
  • A245:信息披露
  • A246:信息披露
  • A247:信息披露
  • A248:信息披露
  • A249:信息披露
  • A250:信息披露
  • A251:信息披露
  • A252:信息披露
  • A253:信息披露
  • A254:信息披露
  • A255:信息披露
  • A256:信息披露
  • A257:信息披露
  • A258:信息披露
  • A259:信息披露
  • A260:信息披露
  • A261:信息披露
  • A262:信息披露
  • A263:信息披露
  • A264:信息披露
  • A265:信息披露
  • A266:信息披露
  • A267:信息披露
  • A268:信息披露
  • A269:信息披露
  • A270:信息披露
  • A271:信息披露
  • A272:信息披露
  • A273:信息披露
  • A274:信息披露
  • A275:信息披露
  • A276:信息披露
  • A277:信息披露
  • A278:信息披露
  • A279:信息披露
  • A280:信息披露
  • A281:信息披露
  • A282:信息披露
  • A283:信息披露
  • A284:信息披露
  • 嘉实中证中期企业债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A类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公告书
  •  
    2013年3月27日   按日期查找
    A278版:信息披露 上一版  下一版
     
     
     
       | A278版:信息披露
    嘉实中证中期企业债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A类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公告书
    更多新闻请登陆中国证券网 > > >
     
     
    上海证券报网络版郑重声明
       经上海证券报社授权,中国证券网独家全权代理《上海证券报》信息登载业务。本页内容未经书面授权许可,不得转载、复制或在非中国证券网所属服务器建立镜像。欲咨询授权事宜请与中国证券网联系 (400-820-0277) 。
     
    稿件搜索:
      本版导航 | 版面导航 | 标题导航 收藏 | 打印 | 推荐  
    嘉实中证中期企业债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A类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公告书
    2013-03-27       来源:上海证券报      

    一、重要声明与提示

    《嘉实中证中期企业债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A类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公告书》(以下简称“本公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号〈上市交易公告书的内容与格式〉》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的规定编制,嘉实中证中期企业债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以下简称“本基金”)基金管理人的董事会及董事保证本公告所载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本基金托管人保证本公告中基金财务会计资料等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诺其中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对嘉实中证中期企业债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A类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及有关事项的意见,均不表明对本基金的任何保证。

    凡本公告未涉及的有关内容,请投资者详细查阅刊登在2012年12月31日《证券时报》上的《嘉实中证中期企业债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招募说明书》。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同时发布在本公司网站(www.jsfund.cn)。

    二、基金概览

    1.基金名称:嘉实中证中期企业债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2.基金类型:债券指数型

    3.基金运作方式:上市契约型开放式

    4.基金场内简称:中期企债

    5.基金代码:160720

    6.基金存续期限:不定期

    7.基金份额总额:

    截至2013年3月25日,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总额为2,577,776,596.24份。

    8.基金份额净值:

    截至2013年3月25日,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净值为1.0032元。

    9.本次上市交易的基金份额:20,676,421.00份(截至2013年3月25日)

    10.上市交易的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

    11.上市交易日期:2013年4月1日

    12.基金管理人: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13.基金托管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14.登记结算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三、基金份额的募集与上市交易

    (一)上市前基金募集情况

    1.基金募集申请的核准机构和核准文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2】1681号

    2.基金合同生效日:2013年2月5日

    3.运作方式:上市契约型开放式

    4.基金合同期限:不定期

    5.发售日期:自2013年1月7日至2013年1月30日止

    6.发售价格:1.00元人民币

    7.本基金A类份额发售方式:场内、场外认购

    8.发售机构:

    (1)场内认购的代销机构

    场内代销机构是指具有基金代销业务资格、并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认可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爱建证券、安信证券、渤海证券、财达证券、财富证券、财通证券、长城证券、长江证券、大通证券、大同证券、德邦证券、第一创业、东北证券、东方证券、东海证券、东莞证券、东吴证券、东兴证券、高华证券、方正证券、光大证券、广发证券、广州证券、国都证券、国海证券、国金证券、国开证券、国联证券、国盛证券、国泰君安、国信证券、国元证券、海通证券、恒泰长财、恒泰证券、红塔证券、宏源证券、华安证券、华宝证券、华创证券、华福证券、华林证券、华龙证券、华融证券、华泰联合、华泰证券、华西证券、华鑫证券、江海证券、金元证券、联讯证券、民生证券、民族证券、南京证券、平安证券、齐鲁证券、日信证券、瑞银证券、山西证券、上海证券、申银万国、世纪证券、首创证券、天风证券、天源证券、万和证券、万联证券、西部证券、西藏同信、西南证券、厦门证券、湘财证券、新时代证券、信达证券、兴业证券、银河证券、银泰证券、英大证券、招商证券、浙商证券、中航证券、中金公司、中山证券、中投证券、中天证券、中信建投、中信浙江、中信万通、中信证券、中银证券、中邮证券、中原证券(排名不分先后)。

    (2)场外认购的销售机构

    ①直销机构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北京直销中心、上海直销中心、成都分公司、深圳分公司、青岛分公司、杭州分公司、福州分公司、南京分公司、广州分公司,以及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网上交易系统www.jsfund.cn

    ②代销机构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爱建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渤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大同证券经纪有限责任公司、广州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齐鲁证券有限公司、日信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山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天相投资顾问有限公司、西部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航证券有限公司、中山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中国中投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中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江海证券有限公司、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都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宏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华鑫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华宝证券有限责任公司、长城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9.验资机构名称: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10.募集资金总额及入账情况

    本基金募集的有效净认购金额为4,385,420,643.90元人民币(其中A类基金份额有效净认购金额为3,184,254,319.99元人民币,C类基金份额有效净认购金额为1,201,166,323.91元人民币),有效认购资金在募集期内产生的银行利息共计2,490,664.61元人民币,有效认购户数为10,627户,按照每份基金份额面值1.00元人民币计算,本息合计募集基金份额总额为4,387,911,308.51份,本基金场外认购的基金份额确认为4,387,272,271.51份(含场外募集期利息结转的份额),场内认购确认为639,037.00份(含场内募集期利息结转的份额),已全部计入投资者账户,归投资者所有。上述有效净认购金额已于2013年2月5日内划入本基金在基金托管人中国银行开立的基金托管专户。

    11.本基金募集备案情况:本基金于2013年2月5日验资完毕,2013年2月5日向中国证监会提交了验资报告,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并于2013年2月5日获得书面确认,本基金合同自该日起正式生效。

    12.基金合同生效日:2013年2月5日

    13.基金合同生效日的基金份额总额:4,387,911,308.51份。

    (二)本基金日常申购、赎回情况

    本基金已于2013年3月22日开通日常申购、赎回、转换及定期定额投资业务。

    (三)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上市交易的主要内容

    1、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上市交易的核准机构和核准文号:深圳证券交易所深证上[2013]105号

    2、上市交易日期:2013年4月1日

    3、上市交易的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投资者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单位证券营业部均可参与基金交易。

    4、上市交易份额简称:中期企债

    5、交易代码:160720

    6、本次上市交易份额:20,676,421.00份(截至2013年3月25日)

    7、基金资产净值的披露:基金管理人每日对基金资产估值。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管理人于每个工作日交易结束后将经过基金托管人复核的基金份额净值传给深交所,深交所于次日通过行情系统揭示。根据《基金法》,开放式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基金管理人对公布的基金净值负责。

    8.未上市交易A类基金份额的流通规定:未上市交易的A类基金份额托管在场外, 自上市日起持有人将其转托管至深交所场内后即可上市流通。

    (四)跨系统转托管业务安排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已于2013年3月22日起开通跨系统转托管业务。

    通过场内、场外认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投资者自2013年3月22日起可以通过认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机构办理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跨系统转托管业务。自2013年3月22日起,投资者可以通过申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机构办理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跨系统转托管业务。

    跨系统转托管的具体业务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规定办理。

    四、持有人户数、持有人结构及前十名持有人情况

    (一)基金份额持有情况

    截至2013年3月25日,本基金A类场内份额持有人户数为101户,平均每户持有的场内基金份额为204,717份。

    截至2013年3月25日,本基金A类场内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20,676,421.00份。其中场内机构投资者持有的基金份额19,938,184份,占基金场内总份额的96.43%;场内个人投资者持有的基金份额为738,237份,占基金场内总份额的3.57%。

    (二)前十名场内基金份额持有人情况

    截至2013年3月25日,本基金A类前十名场内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情况如下表。

    序号持有人名称持有份额(份)占场内基金份额比例(%)
    1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14,954,137.0072.32%
    2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4,984,047.0024.10%
    3刘征103,0130.50%
    4黄月兰100,0040.48%
    5羊雪鸣100,0040.48%
    6王登祥51,0020.25%
    7李清50,0060.24%
    8李昌兵50,0020.24%
    9杨缨46,0020.22%
    10符永红34,0020.16%
    合计 20,472,219.0099.01%

    注:以上信息依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提供的持有人信息编制。

    五、基金主要当事人简介

    (一)基金管理人

    1、公司概况

    名称: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安奎

    总经理:赵学军

    注册资本:1.5亿元人民币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8 号上海国金中心二期23楼01-03单元

    设立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9]5号

    工商登记注册的法人营业执照文号:100000400011239

    经营范围:基金募集;基金销售;资产管理及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他业务

    成立日期:1999年3月25日

    2、股东及其出资比例:中诚信托有限责任公司40%,立信投资有限责任公司30%,德意志资产管理(亚洲)有限公司30%。

    3、内部组织结构及职能

    公司设立了投资决策委员会和风险控制委员会等专业委员会。投资决策委员会负责指导基金资产的运作、确定基本的投资策略和投资组合的原则。风险控制委员会负责全面评估公司的经营过程中的各项风险,并提出防范措施。

    公司目前下设股票投资部、固定收益部、结构产品投资部、定量投资部、机构投资部、研究部、交易部、风险管理部、监察稽核部、法律部、产品管理部、机构业务体系、渠道发展部、营销策划部、客户服务部、电子商务部、基金运营部、登记结算部、信息技术部、财务部、人力资源部、行政管理部、战略发展部等部门。

    股票投资部、固定收益部、定量投资部、结构产品投资部和机构投资部负责根据投资决策委员会制定的原则进行投资。研究部负责行业、上市公司研究和投资策略研究。交易部负责完成基金经理交易指令。风险管理部负责公司投资风险分析与管理、投资流程、绩效考核。监察稽核部和法律部负责对公司及其员工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内部规章制度等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产品管理部负责新产品开发以及相关的市场营销研究、法律环境研究和理财策略研究等。机构业务体系主要负责年金、专户、机构客户及高端个人基金销售的开发与维护。渠道发展部、营销策划部、电子商务部、客户服务部负责市场推广、基金销售、客户服务、销售渠道管理等业务。信息技术部、基金运营部、登记结算部负责公司信息系统的日常运行与维护跟踪研究新技术,进行相应的技术系统规划与开发、基金会计核算、估值、开放式基金注册、登记和清算等业务。财务部负责公司财务管理工作。人力资源部和行政管理部负责公司企业文化建设、文字档案、相关后勤服务、人力资源管理、薪酬制度、人员培训、人事档案等事务等综合事务管理。战略发展部负责公司经营战略规划、新业务发展等。

    4、人员情况

    截至2012年12月31日,我公司共有467名员工,其中博士学位25人、硕士学位234人、学士学位192人、其他16人

    5、信息披露负责人:胡勇钦

    咨询电话: 010-65215588

    6、基金管理业务情况

    截止 2012 年12月31 日,基金管理人共管理2 只封闭式证券投资基金、37 只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具体包括嘉实泰和封闭、嘉实丰和价值封闭、嘉实成长收益混合、嘉实增长混合、嘉实稳健混合、嘉实债券、嘉实服务增值行业混合、嘉实优质企业股票、嘉实货币、嘉实沪深300ETF 联接(LOF)、嘉实超短债债券、嘉实主题混合、嘉实策略混合、嘉实海外中国股票(QDII)、嘉实研究精选股票、嘉实多元债券、嘉实量化阿尔法股票、嘉实回报混合、嘉实基本面50 指数(LOF)、嘉实价值优势股票、嘉实稳固收益债券、嘉实H 股指数(QDII-LOF)、嘉实主题新动力股票、嘉实多利分级债券、嘉实领先成长股票、嘉实深证基本面120ETF、嘉实深证基本面120ETF 联接、嘉实黄金(QDII-FOF-LOF)、嘉实信用债券、嘉实周期优选股票、嘉实安心货币、嘉实中创400ETF、嘉实中创400ETF 联接、嘉实沪深300ETF、嘉实优化红利股票、嘉实全球房地产(QDII)、嘉实理财宝7 天债券、嘉实增强收益定期债券、嘉实纯债债券型发起式等证券投资基金。其中嘉实增长混合、嘉实稳健混合和嘉实债券属于嘉实理财通系列基金。同时,管理多个全国社保基金、企业年金、特定客户资产投资组合。

    7、本基金基金经理简介

    杨宇先生,经济学硕士,毕业于南开大学数学系和金融学系,具有12 年证券从业经验。曾任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资产管理部证券分析师、中国平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投资管理中心基金交易室主任、天同基金管理公司投资管理部部门经理,2003 年3 月15 日至2004 年7 月7 日任万家(原天同)18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04 年7 月加入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任公司结构产品投资部总监。2005 年8 月29 日至今任嘉实沪深300ETF 联接(LOF)(原嘉实沪深300 指数(LOF))基金经理,2012 年3 月22 日至今任嘉实中创400ETF、嘉实中创400ETF 联接基金经理、2012 年5 月7 日至今任嘉实沪深300ETF、2013年2月5日至今任嘉实中证中期企业债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经理、2013年2月6日至今任嘉实中证500ETF基金经理、2013年3月22日至今任嘉实中证500ETF联接基金经理。

    (二)基金托管人

    1、基金托管人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银行”)

    住所及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1号

    首次注册登记日期:1983年10月31日

    变更注册登记日期:2004年8月26日

    注册资本:人民币贰仟柒佰玖拾壹亿肆仟柒佰贰拾贰万叁仟壹佰玖拾伍元整

    法定代表人:肖 钢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4 号

    托管及投资者服务部总经理:李爱华

    托管部门信息披露联系人:唐州徽

    电话:(010)66594855

    传真:(010)66594942

    2、基金托管部门及主要人员情况

    中国银行于1998年设立基金托管部,为进一步树立以投资者为中心的服务理念,中国银行于2005年3月23日正式将基金托管部更名为托管及投资者服务部,现有员工120余人。另外,中国银行在重点分行已开展托管业务。

    目前,中国银行拥有证券投资基金、一对多专户、一对一专户、社保基金、保险资产、QFII资产、QDII资产、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证券公司定向资产管理计划、信托资产、年金资产、理财产品、海外人民币基金、私募基金等门类齐全的托管产品体系。在国内,中国银行率先开展绩效评估、风险管理等增值服务,为各类客户提供个性化的托管服务。2011年末,中国银行各类托管资产规模突破两万亿元,居同业前列。

    (三)基金验资机构

    名称: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杨绍信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1318号星展银行大厦6楼

    办公地址:上海卢湾区湖滨路202号普华永道中心11楼

    经办注册会计师:许康玮、金毅

    电话:(021)23238888

    传真:(021)23238800

    六、基金合同摘要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见附件:基金合同摘要。

    七、基金财务状况

    本基金募集期间发生的信息披露费、会计师费、律师费及其他费用由基金管理人承担,不从基金财产列支,其他各基金销售机构根据本基金招募说明书设定的费率或佣金比例收取认购费。

    本基金认购后至上市交易公告书公告前无重要财务事项发生。

    本基金2013年3月25日资产负债表(未经审计)如下:

    资 产期末
    2013年3月25日
    资 产: 
    银行存款1,650,855,830.56
    结算备付金58,555,333.33
    存出保证金-
    交易性金融资产543,754,000.00
    其中:股票投资-
    基金投资-
    债券投资543,754,000.00
    资产支持证券投资-
    衍生金融资产-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2,143,661,551.83
    应收证券清算款
    应收利息6,336,585.34
    应收股利-
    应收申购款21,195,311.58
    递延所得税资产-
    其他资产-
    资产总计4,424,358,612.64
    负债和所有者权益期末
    2013年3月25日
    负 债: 
    短期借款
    交易性金融负债
    衍生金融负债
    卖出回购金融资产款
    应付证券清算款
    应付赎回款939,427,886.36
    应付管理人报酬1,506,461.39
    应付托管费301,292.27
    应付销售服务费247,511.32
    应付交易费用25,876.03
    应交税费-
    应付利息-
    应付利润-
    递延所得税负债-
    其他负债587,812.03
    负债合计942,096,839.40
    所有者权益: 
    实收基金3,471,673,974.28
    未分配利润10,587,798.96
    所有者权益合计3,482,261,773.24
    负债和所有者权益总计4,424,358,612.64

    八、基金投资组合

    截至2013年3月25日,本基金的投资组合如下:

    (一)期末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序号项目金额(元)占基金总资产的比例(%)
    1权益投资--
     其中:股票--
    2固定收益投资543,754,000.0012.29
     其中:债券543,754,000.0012.29
     资产支持证券--
    3金融衍生品投资--
    4买入返售金融资产2,143,661,551.8348.45
     其中:买断式回购的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5银行存款和结算备付金合计1,709,411,163.8938.64
    6其他资产27,531,896.920.62
     合计4,424,358,612.64100.00

    (二)期末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组合

    2013年3月25日,本基金未持有股票。

    (三)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十名股票投资明细

    2013年3月25日,本基金未持有股票。

    (四)期末按债券品种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序号债券品种公允价值(元)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1国家债券--
    2央行票据--
    3金融债券99,960,000.002.87
     其中:政策性金融债99,960,000.002.87
    4企业债券182,566,000.005.24
    5企业短期融资券--
    6中期票据261,228,000.007.50
    7可转债--
    8其他--
     合计543,754,000.0015.61

    (五)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五名债券投资明细

    序号债券代码债券名称数量(张)公允价值(元)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113020113国开011,000,00099,960,000.002.87
    2128238912深投控MTN1600,00060,342,000.001.73
    3108014210川发展债02200,00020,394,000.000.59
    4118015511铁道05200,00020,146,000.000.58
    5128037212铁道11200,00019,998,000.000.57

    (六)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十名资产支持证券投资明细

    2013年3月25日,本基金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七)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五名权证投资明细

    2013年3月25日,本基金未持有权证。

    (八)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1、2013年2月5日(基金合同生效日)至2013年3月25日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未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在本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未受到公开谴责、处罚。

    2、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中,没有超出基金合同规定的备选股票库之外的股票。

    3、2013年3月25日其他资产构成:

    序号名称金额(元)
    1存出保证金-
    2应收证券清算款-
    3应收股利-
    4应收利息6,336,585.34
    5应收申购款21,195,311.58
    6其他应收款-
    7待摊费用-
    8其他-
    9合计27,531,896.92

    4、期末持有的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明细

    2013年3月25日,本基金未持有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

    5、期末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2013年3月25日,本基金未持有股票。

    九、重大事件揭示

    本基金基金合同已于2013年2月5日正式生效,基金管理人于2013年2月6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和公司网站刊登《嘉实中证中期企业债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本基金已于2013年3月22日开通日常申购、赎回、转换及定期定额投资业务。

    本基金自合同生效至本公告书公告前未发生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有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

    十、基金管理人承诺

    本基金管理人就本基金上市交易之后履行管理人职责做出如下承诺:

    (一)严格遵守《基金法》及其他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规定,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

    (二)真实、准确、完整和及时地披露定期报告等有关信息披露文件,披露所有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并接受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监督管理。

    (三)在知悉可能对基金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引起较大波动的任何公共传播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后,将及时予以公开澄清。

    十一、基金托管人承诺

    基金托管人就基金上市交易后履行托管人职责做出承诺:

    (一)严格遵守《基金法》及其他证券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规定,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二)根据《基金法》及其他证券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规定,对基金的投资范围、基金资产的投资组合比例、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基金管理人报酬的计提和支付、基金托管人报酬的计提和支付等行为进行监督和核查。

    (三)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行为违反《基金法》及其他证券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规定,将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

    (四)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将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十二、基金上市推荐人意见

    本基金无上市推荐人。

    十三、备查文件目录

    下列文件存放在本基金管理人和托管人的办公场所,投资者可在办公时间免费查阅;也可按工本费购买本基金合同复制件或复印件,但应以基金合同正本为准。

    (一)中国证监会核准嘉实中证中期企业债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募集的文件;

    (二)《嘉实中证中期企业债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

    (三)《嘉实中证中期企业债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招募说明书》;

    (四)《嘉实中证中期企业债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托管协议》;

    (五)法律意见书;

    (六)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七)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八)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3年3月27日

    附件:基金合同摘要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的权利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2)依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管理运用基金资产;

    (3)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相关证券交易所及注册登记机构相关业务规则的规定的前提下,制订、修改并公布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转托管、基金转换、非交易过户、冻结、收益分配等方面的业务规则;

    (4)在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决定和调整基金的除调高托管费率、管理费率、赎回费率和销售服务费率之外的相关费率结构和收费方式,获得基金管理费,收取认购费、申购费、赎回费及其他事先核准或公告的合理费用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费用;

    (5)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销售基金份额;

    (6)在本合同的有效期内,在不违反公平、合理原则以及不妨碍基金托管人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其行业监管要求的基础上,基金管理人有权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本合同的情况进行必要的监督。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了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对基金资产、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应及时呈报中国证监会和中国银监会,以及采取其他必要措施以保护本基金及相关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利益;

    (7)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选择适当的基金代销机构并有权依照代销协议和有关法律法规对基金代销机构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8)自行担任基金注册登记机构或选择、更换基金注册登记代理机构,办理基金注册登记业务,并按照基金合同规定对基金注册登记代理机构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9)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和赎回的申请;

    (10)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融券;

    (11)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制订基金收益分配方案;

    (12)按照法律法规,代表基金对被投资企业行使证券持有人权利;

    (13)在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14)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5)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并确定有关费率;

    (16)法律法规、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二)基金管理人的义务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管理人的义务为:

    (1)依法申请并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资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资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金收益;

    (7)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资产;

    (8)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的财务会计报告;

    (9)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10)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开放式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12)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13)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4)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15)按规定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6)保存基金资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代表基金签订的重大合同及其他相关资料;

    (17)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8)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9)组织并参加基金资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资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资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资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义务。

    (三)基金托管人的权利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保管基金资产;

    (2)依照基金合同的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

    (3)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

    (4)在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5)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法律法规、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四)基金托管人的义务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托管人的义务为:

    (1)安全保管基金资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资产托管事宜;

    (3)按规定开设基金资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以基金资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非法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资产;

    (5)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资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资产的完整和独立;

    (6)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7)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8)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9)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10)根据法律法规及本合同的约定,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1)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的相关内容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2)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14)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5)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回款项;

    (16)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管理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7)按照法律法规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8)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资产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19)因基金管理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资产损失时,应为基金向基金管理人追偿,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连带责任;

    (20)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义务。

    (五)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分享基金资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资产;

    (3)依法转让或者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或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销售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起诉讼或仲裁;

    (9)法律法规、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同一类别的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六)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为:

    (1)遵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2)缴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3)在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任;

    (4)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利益的活动;

    (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6)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7)遵守基金管理人、销售机构和注册登记机构的相关交易及业务规则;

    (8)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一)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委托其合法的代理人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二)除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另有规定外,有以下情形之一,经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持有基金份额10%以上(“以上”含本数,下同)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提议时,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终止基金合同;

    2、转换基金运作方式,但本基金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变更为ETF联接基金后,基金管理人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本基金终止上市的情况除外;

    3、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但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提高该等报酬标准的除外;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变更基金类别;

    6、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但基金管理人在符合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情况下,将本基金变更为ETF联接基金所导致的相应变更除外;

    7、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事程序、表决方式和表决程序;

    8、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

    9、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产生重大不利影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变更基金合同等其他事项;

    10、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或基金合同明确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三)尽管有上述第(二)款约定,但如属于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则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调低基金管理费率、基金托管费率和销售服务费率;

    2、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或变更收费方式、调低赎回费率;

    3、因相应的法律法规、相关证券交易所或者注册登记机构的相关业务规则发生变动以及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而本基金需遵照执行的,导致对基金合同的修改;

    4、对基金合同的修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5、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6、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上市的证券交易所的交易规则规定应当实施的行为;

    7、增加或减少本基金的基金份额类别,并在本基金合同约定的最高费率范围内确定新增加的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率、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

    8、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情形以外的其他情形。

    (四)会议召集

    1、除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召集。

    2、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自行召集。

    3、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

    4、代表基金份额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30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5、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益登记日。

    (五)通知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当于会议召开前30天在指定媒体上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就未经公告的事项进行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将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出席方式;

    (2)会议拟审议的主要事项;

    (3)会议形式;

    (4)议事程序;

    (5)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登记日;

    (6)代理投票的授权委托证明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理有效期限等)、送达时间和地点;

    (7)表决方式,如采用通讯表决方式,还应载明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决意见的寄交和收取方式、投票表决的截止日以及表决意见的送达地址等内容。;

    (8)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

    (9)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10)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表决意见的计票效力。

    (六)会议召开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或通讯开会方式召开,或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允许的其他方式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1、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委派代表出席,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或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现场开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相符;

    (2)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有效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0%(含50%)。

    2、通讯开会。通讯开会系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对表决事项的表决意见以书面形式在表决截至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通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进行表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表决截止日前发布至少2次相关提示性公告;

    (2)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通知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会议召集人在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经通知不参加收取书面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本人直接出具书面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出具书面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0%(含50%);

    (4)上述第(3)项中直接出具书面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书面表决意见的代理人,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具书面表决意见的代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基金登记注册机构记录相符;

    (5)会议通知公布前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 在法律法规和监管机关允许的情况下,本基金亦可采用其他非书面方式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向其授权代表进行授权。在法律法规和监管机关允许的情况下,本基金亦可采用其他非现场方式或者以非现场方式与现场方式结合的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会议程序比照现场开会和通讯方式开会的程序进行。

    (七)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1)议事内容限为本条前述第(二)款规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范围内的事项。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在大会召集人发出会议通知前向大会召集人提交需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

    (3)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的提案,大会召集人应当按照以下原则对提案进行审核:

    a、关联性。大会召集人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提案涉及事项与基金有直接关系,并且不超出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职权范围的,应提交大会审议;对于不符合上述要求的,不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如果召集人决定不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提案提交大会表决,应当在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上进行解释和说明。

    b、程序性。大会召集人可以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提案涉及的程序性问题做出决定。如将其提案进行分拆或合并表决,需征得原提案人同意;原提案人不同意变更的,大会主持人可以就程序性问题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做出决定,并按照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程序进行审议。

    (4)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九)款规定程序确定和公布计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在合法执业的律师见证下形成大会决议。现场开会可由召集人决定是否聘请公证机关现场监督。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大会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50%以上(含50%)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或主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做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明文件号码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号码(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编号)、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委托人姓名(或单位名称)及其身份证号码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号码(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编号)和联系方式等事项。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至少提前30日公布提案,在会议通知确定的表决截止日期后2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证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八)表决

    1、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享有平等的表决权。

    2、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特别决议

    对于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或终止基金合同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除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明确规定应以特别决议通过的事项外,其他事项均应以一般决议通过。

    (2)一般决议

    对于一般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50%以上通过。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即视为有效的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审议、逐项表决。

    (九)计票

    1、现场开会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为召集人授权出席大会的代表,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推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计票员(如果基金管理人为召集人,则计票员由基金托管人代表担任;如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计票员由基金托管人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指定)共同担任计票人;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推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计票人。

    (2)计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场公布计票结果。

    (3)如果大会主持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异议,可以对所投票数进行重新清点;如果大会主持人未进行重新清点,而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代理人对大会主持人宣布的表决结果有异议,其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重新清点,大会主持人应当立即重新清点并公布重新清点结果。重新清点仅限一次。

    (4)在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担任召集人的情形下,如果在计票过程中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拒不配合的,则参加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推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共同担任计票人进行计票。

    2、通讯方式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计票员在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十)生效与公告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通过的事项,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5日内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自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者出具无异议意见之日起生效。

    2、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均有法律约束力。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当自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出具无异议意见后2日内,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4.如果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文、公证机关、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十一)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执行方式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关费用后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已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三)收益分配原则

    本基金收益分配应遵循下列原则:

    1. 由于基金费用的不同,不同类别的基金份额在收益分配数额方面可能有所不同,基金管理人可对各类别基金份额分别制定收益分配方案。本基金同一类别的每份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2. 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3. 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本基金每年收益分配次数最多为12次,每次收益分配比例不得低于该次可供分配利润的50%,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3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4. 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的时间不超过15个工作日;

    5.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

    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基金份额持有人开放式基金账户下的基金份额,可选择现金红利或者将同一类别基金份额的现金红利按除息日该类别的基金份额净值自动转为相应的同一类别的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者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基金份额持有人深圳证券账户下的基金份额,只能选择现金分红的方式,具体权益分配程序等有关事项遵循深圳证券交易所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规定。

    6.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截止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配利润、基金收益分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五)收益分配的时间和程序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在2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即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的时间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六) 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当投资者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于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基金登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红利再投资的计算方法等有关事项遵循深圳证券交易所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规定。

    四、与基金财产管理、运用有关费用的提取、支付方式与比例

    1. 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基金管理人的基金管理费按基金资产净值的0.5%年费率计提。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5%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0.5%÷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经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核对一致后,由基金托管人于次月首日起3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资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

    2. 基金托管人的基金托管费

    基金托管人的基金托管费按基金资产净值的0.1%年费率计提。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1%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0.1%÷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经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核对一致后,由基金托管人于次月首日起3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资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托管人。

    3. 基金合同生效后的指数许可使用费(下转A279版)

      基金管理人: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登记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上市地点:深圳证券交易所

      上市时间:2013年4月1日

      公告日期:2013年3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