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票简称:同洲电子 股票代码:002052 编号:2013—022
深圳市同洲电子股份有限公司201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否决或修改提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无新提案提交表决;
3、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方式召开。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本次临时股东大会于2013年3月27日上午十时在深圳市南山区高新科技园北区彩虹科技大厦六楼会议室召开,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袁明先生主持,会期半天。会议采取现场会议表决方式。
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公司章程》的要求。
(二)出席本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共3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109,500,779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32.07%。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会议。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林青松、孙红庆律师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及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二、议案的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以记名投票表决方式审议了以下议案,并形成如下决议:
1、以累积投票方式,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的议案》;
1.1、选举第五届董事会5名非独立董事
1.1.1、选举袁明先生为公司非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109,628,979股赞成,赞成股数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11% 。
1.1.2、选举孙莉莉女士为公司非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109,478,979股赞成,赞成股数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8% 。
1.1.3、选举潘玉龙先生为公司非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109,478,979股赞成,赞成股数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8% 。
1.1.4、选举马昕先生为公司非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109,478,979股赞成,赞成股数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8% 。
1.1.5、选举陈友先生为公司非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109,437,979股赞成,赞成股数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4% 。
1.2、选举第五届董事会3名独立董事
1.2.1、选举潘玲曼女士为公司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109,508,979股赞成,赞成股数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 。
1.2.2、选举欧阳建国先生为公司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109,498,979股赞成,赞成股数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 。
1.2.3、选举钟廉先生为公司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109,494,379股赞成,赞成股数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 。
第五届董事会由8人组成。根据上述表决结果,分别是非独立董事5人:袁明、孙莉莉、潘玉龙、马昕、陈友,独立董事3名:潘玲曼、欧阳建国、钟廉。本届董事会兼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人数总计不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二分之一。
2、以累积投票方式,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监事会换届选举的议案》;
2.1、选举刘一平先生为公司监事
表决结果: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109,500,779股赞成,赞成股数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 。
2.2、选举高长令先生为公司监事
表决结果: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109,500,779股赞成,赞成股数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 。
第五届监事会由3人组成。根据上述表决结果,股东代表监事分别是刘一平、高长令。职工监事为公司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的王红伟女士。本届监事会成员最近二年内曾担任过公司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的监事人数未超过公司监事总数的二分之一,单一股东提名的监事未超过公司监事总数的二分之一。
3、《有关对公司董事2012年薪酬考核的议案》
表决结果: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109,500,779股赞成,赞成股数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4、《有关对公司监事2012年薪酬考核的议案》
表决结果: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109,500,779股赞成,赞成股数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三、律师见证的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经北京金杜律师事务所律师林青松、孙红庆现场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该《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相关事宜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经与会董事签字确认的201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深圳市同洲电子股份有限公司201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深圳市同洲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3年3月27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