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证券代码:002494 证券简称:华斯股份 公告编号:2013-012
华斯农业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2012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华斯农业开发股份有限公司,2012年年度权益分派方案已获2013年3月19日召开的2012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现将权益分派事宜公告如下:
一、权益分派方案
本公司2012年年度权益分派方案为:以公司现有总股本113,500,000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2.000000元人民币现金(含税;扣税后,QFII、RQFII以及持有股改限售股、新股限售股的个人和证券投资基金每10股派1.800000元;持有非股改、非新股限售股及无限售流通股的个人、证券投资基金股息红利税实行差别化税率征收,先按每10股派1.900000元,权益登记日后根据投资者减持股票情况,再按实际持股期限补缴税款a;对于QFII、RQFII外的其他非居民企业,本公司未代扣代缴所得税,由纳税人在所得发生地缴纳。)。
【a注:根据先进先出的原则,以投资者证券账户为单位计算持股期限,持股1个月(含1个月)以内,每10股补缴税款0.300000元;持股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每10股补缴税款0.100000元;持股超过1年的,不需补缴税款。】
二、 股权登记日与除权除息日
本次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为:2013年4月8日,除权除息日为:2013年4月9日。
三、 权益分派对象
本次分派对象为:截止2013年4月8日下午深圳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四、 权益分派方法
1、本公司此次委托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代派的现金红利将于2013年4月9日通过股东托管证券公司(或其他托管机构)直接划入其资金账户。
2、以下A股股份的现金红利由本公司自行派发:
序号 | 股东账号 | 股东名称 |
1 | 01*****177 | 贺国英 |
2 | 08*****772 | 肃宁县华德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
3 | 01*****811 | 韩亚杰 |
4 | 01*****871 | 贺树峰 |
5 | 01*****110 | 贺增党 |
6 | 01*****162 | 郭艳青 |
7 | 08*****778 | 肃宁县华商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
8 | 01*****399 | 吴振山 |
五、咨询机构 公司董事会秘书办公室
咨询地址:河北省肃宁县尚村镇华斯农业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咨询联系人:郗惠宁
咨询电话:0317-5090055
传真电话: 0317-5115789
特此公告
华斯农业开发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3年3月28日
证券代码:002494 证券简称:华斯股份 公告编号:2013-013
华斯农业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华斯农业开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12年因启动非公开发行方案,现已聘请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民生证券”)担任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工作的保荐机构,并于2012年12月25日与民生证券签订了《保荐协议》,约定本次非公开发行工作的保荐期限为本次发行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当年剩余时间及其后一个完整会计年度(详见公司2012-51号公告)。
为规范募集资金管理,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文件的规定,就尚未使用完毕的募集资金监管事项,公司及民生证券分别与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沧州支行、沧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运河支行、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胜利北街支行、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分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肃宁县支行签署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监管协议”)。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一、上述五家银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的具体情况如下:
1、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沧州支行
募集资金专户账号为718080770018010017344,截至2012年12月31日,专户余额为2,775,659元。该专户仅用于公司的“裘皮服装、服饰精深加工技术改造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沧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运河支行
募集资金专户账号为513012012000005051,截至2012年12月31日,专户余额为76,370,485.26元。该专户仅用于公司的“裘皮服装、服饰生产基地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3、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胜利北街支行
募集资金专户账号为131080080018010021081,截至2012年12月31日,专户余额为32,345,518.04元。该专户仅用于公司的“直营店及配送中心建设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4、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分行
募集资金专户账号为572010100100090469,截至2012 年12月31日,专户余额为7,618,801.60元。该专户仅用于公司的“裘皮工程技术研发中心建设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5、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肃宁县支行
募集资金专户账号为622501040016680,截至2012年12月31日,专户余额为95,900,139.31元。该专户仅用于超募资金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二、公司与专户银行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三、民生证券作为公司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民生证券应当依据《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细则》以及公司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公司和专户银行应当配合民生证券的调查与查询。民生证券每季度对公司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四、公司授权民生证券指定的保荐代表人田勇、刘灏可以随时到专户银行查询、复印公司专户的资料;专户银行应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专户银行查询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经公司授权的民生证券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专户银行查询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专户银行按月(每月第三个工作日之前)向公司上一个月出具对账单,并抄送民生证券。专户银行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六、公司一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1,000万元,专户银行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民生证券,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民生证券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民生证券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专户银行,同时按本协议的要求向公司、专户银行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协议的效力。
八、专户银行连续三次未及时向民生证券出具对账单或向民生证券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民生证券调查专户情形的,公司或者民生证券可以要求公司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九、《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自公司、专户银行、民生证券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且民生证券督导期结束之日起失效。
特此公告。
华斯农业开发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3年3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