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财产品发行销售环节
⊙记者 袁静 言允 ○编辑 枫林
银监会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理财业务的监管思路已然明晰。昨日,记者获悉,银监会将严格理财产品发行和销售环节的审查,从源头控制理财业务风险,此外还将严查“资产池”等违规操作行为。
记者从消息人士处了解到,今年两会期间,银监会下发了一份名为《关于2013年商业银行理财业务监管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而银监会近日下发的《关于规范商业银行理财业务投资运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可以视为《意见》的细化。
《意见》提出,将严格理财产品发行前审查,从源头控制理财业务风险。《意见》规定,各机构监管部门和银监会派出机构可根据《商业银行理财产品报告形式审查要点参考清单》和相关监管要求,对商业银行理财产品进行事前审查,严格做好风险预判和分析,坚决杜绝银行发行不符合监管要求的理财产品。
同时,《意见》要求商业银行严格落实《商业银行理财产品销售管理办法》,在理财产品销售中将风险提示放在首位,严禁未经授权销售产品;严禁销售私募股权基金产品;严禁误导消费者购买。各派出机构要分期、分阶段对辖内银行的理财产品销售活动进行专项检查和明察暗访,加强对商业银行理财产品销售活动的行为监管。
银监会还将针对银行理财业务发展过程中出现的新兴、突发和临时性问题,将对商业银行及时进行窗口指导,提示风险,引导商业银行理财业务规范和健康发展,避免风险蔓延。
此外,银监会还将对“资产池”等操作行为实施专项现场检查。《意见》要求,将根据“法人立项”的原则,按照统一部署,将理财业务作为立项重点,集中力量整治违规设立“资产池”等不规范的操作行为。《意见》规定,“不规范的‘资产池’操作行为”是指针对非保本浮动收益理财产品,将不同期限、不同种类理财产品募集的理财资金混同一起进行投资,无法做到单只理财产品和投资资产的清晰对应。银监会认为,该运作方式容易产生期限错配,通过借新还旧,滚动发售维持运营,一旦出现募集困难或巨额赎回,可能面临流动性风险。
《意见》称,尽管银监会三令五申要求商业银行停止此类“资产池”操作,但仍有部分银行采用此种运作模式。鉴此,各机构监管部门和银监会派出机构应先要求银行业金融机构进行自查整改,然后充分考虑行业整体发展趋势、单个机构的理财业务规模、风险状况和区域性特点,结合理财业务非现场检测提供的有关信息和发现的问题,选择大型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邮政储蓄银行总行,以及各银监会派出机构辖内2-3家城市商业银行和农村合作金融机构总行进行“资产池”等操作行为的专项现场检查。
据了解,对于现有理财业务相关的法规及政策,银监会将启动评估工作,根据评估结果,将对《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法规进行修订,以更加适应实际需要。《意见》同时称,还将研究我国代客境外理财业务以及国外私人银行业务的发展情况和监管经验,适时完善相关监管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