做市商制度须防“坐庄”
⊙记者 赵晓琳 ○编辑 全泽源
多层次资本市场建设正在加速。 本报记者获悉,3月29日,由北京市金融局、北京证监局、中关村管委会、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股转系统公司”)共同举办2013年北京地区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规则解读会暨拟挂牌企业培训会。同日,股转系统公司将召集西部证券等5家“新三板”业务经验丰富的券商高层召开研讨会,重点讨论做市商制度的具体细则。
上周五,股转系统公司在京召开了首次培训会议。股转系统公司总经理谢庚明确指出,股转系统将采用“传统竞争性做市商制度”,但还需要8个月的技术准备。
新三板资深专家、西部证券代办股份转让部总经理程晓明对记者表示,经过40多年的发展、完善,做市交易在成交效率上与竞价方式差别已经不大了,可以不需要竞价方式,因此,他建议实行纯粹的做市商制度,即不同时实行竞价交易。
程晓明认为,做市商的核心功能是估值商,至于提供流动性只是次要问题。他认为做市商制度的实现机制正在于双向报价和持仓量有上下限的约束。
首先,做市商业务的第一特征就是双向报价。之所以要双向报价,是给投资者选择,如果投资者认为做市商报价太高,就可以选择卖给做市商,反之则选择从做市商手上买,这样,做市商在报价时,就不敢故意报过高或过低的价格;做市商在任何价位上,都要同时双向买卖(当然买卖有一定价差),其利益不在于在低价位建仓后拉高到高位出货,而是在任何价位上,获取买卖价差,关键在于其报价能获得市场的认可,有大量对手交易。
其次,持仓量有上下限的约束。原因是,如果做市商报价太低,投资者会选择从做市商手上买进,这样,收盘时,做市商的持仓量会很低甚至为零,为了对做市商报价过低的行为进行惩罚,规定第二天做市商必须高价买进、建仓,因此,规定对做市商持仓量有下限比如3%的要求;而且,持有一定量股票也是做市商进行做市业务的必要条件。
“类似地,如果做市商报价太高,收盘时持仓量就会超过上限比如10%,但是,规定第二天或规定时间内必须将超过的部分降价卖掉;如果不规定时间,那么,做市商即使高价买进了过多的股票,也可以有足够的时间与上市公司勾结起来通过制造题材等方式来坐庄,这样,对做市商高价报价的行为就没有足够的惩罚。”程晓明强调道。
而在主办券商的业务功能上,程晓明认为,既然做市商的功能是估值,是投行业务,因此,在券商内部的机构设置上,就不应该要求做市业务与投行业务分离。为此,他提出了一个大胆的观点,“做市商要对股票估值,必须及时掌握挂牌公司信息,包括已经披露和没有披露的信息即内幕信息,因此,必须和投行部门、人员紧密合作,而不应分开”。
在园区扩容方面,程晓明估计,今年4月份将会有深圳、西安、成都等8个园区成为第三批,9月份再放开10个园区左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