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公司债券付息公告
股票简称:华微电子 股票代码:600360 公告编号:临2013-006
债券简称:11华微债 债券代码:122134
吉林华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11年公司债券付息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公告中的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承担个别的和连带的责任。
重要提示
吉林华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2011年公司债券(以下简称“本期债券”)2013年的付息债权登记日为2013年4月9日。凡在2013年4月9日前(含当日)买入本期债券的投资者,根据其在2013年4月9日收市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期债券数量,享有获得本次付息的权利。
本期债券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2]310号文核准发行。本期债券将于2013年4月10日支付2012年4月10日至2013年4月9日期间的利息(以下简称“本次利息”)。根据《吉林华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2011年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吉林华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2011年公司债券上市公告书》等文件的有关条款的规定,现将本次付息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本期债券的基本情况
1、债券名称:吉林华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2011年公司债券。
2、债券简称:11华微债。
3、债券代码:122134。
4、发行规模:3.2亿元。
5、债券面额:本期债券面值100元/张,按面值平价发行。
6、债券存续期限:本期债券的期限为7年,附第5年末发行人上调票面利率选择权和投资者回售选择权。
7、债券利率:本期债券票面年利率为8%。
8、计息方式和还本付息方式:本期债券采用单利按年计息,不计复利。本期债券按年付息、到期一次还本。利息每年支付一次,最后一期利息随本金一起支付。年度付息款项自付息日起不另计利息,本金自本金兑付日起不另计利息。本期债券的付息和本金兑付工作按照登记公司相关业务规则办理。
9、起息日:2012年4月10日。
10、付息日:本期债券的付息日为2013年至2019年每年的4月10日(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一个工作日,顺延期间不另计利息),如投资者行使回售选择权,则其回售部分债券的付息日为2013年至2017年每年的4月10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兑付顺延至其后的第一个工作日,顺延期间不另计息)。
11、担保安排:本期债券以本公司合法拥有的分别位于吉林市高新区深圳街99号、吉林市高新区长江街100号以及吉林市昌邑区吉林大街江城化工总厂的部分土地及其地上房屋建筑物依法设定抵押,以保证本期债券的本息按照约定如期兑付。
12、债券评级机构及债券信用等级:经鹏元资信评估有限公司综合评定,发行主体长期信用等级为AA-,本期公司债券信用等级为AA。
13、上市时间和地点:本期债券于2012年4月27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14、登记、托管、代理债券付息、兑付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二、本次利息付息方案
1、计息期间:2012年4月10日至2013年4月9日。
2、债权登记日:2013年4月9日。
3、付息对象: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截止2013年4月9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的本期债券全体持有人。
4、付息时间:2013年4月10日。
5、付息方案:每手“11华微债”面值1000元派发利息为80元(含税),扣税后个人、证券投资基金债券持有人实际每手派发利息为64元,扣税后非居民企业(包含QFII、RQFII)实际每手派发利息为72元。
三、本次利息付息办法
1、本公司已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签订了《委托代理债券兑付、兑息协议》,委托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进行债券兑付、兑息。公司将在本次利息付息日2个交易日前将本次利息足额划付至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
2、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在收到款项后,通过资金结算系统将债券利息划付给相应的兑付机构(证券公司或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认可的其他机构),投资者于兑付机构领取债券利息。
四、关于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1、个人债券持有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本期债券的个人持有人(包括证券投资基金个人投资者)应按照利息额的20%缴纳个人所得税,由兑付机构负责代扣代缴,即每手“11华微债”面值1000元扣税后个人、证券投资基金债券持有人实际每手派发利息为64元。
2、居民企业债券持有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本期债券的居民企业持有人的债券利息所得税自行缴纳,即每手“11华微债”面值1000元实际派发利息为80元(含税)。
3、非居民企业债券持有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号)、《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2009]3号)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本期债券非居民企业投资(包括QFII、RQFII)债券持有者应按照利息额的10%缴纳企业所得税,由本公司负责代扣代缴,即每手“11华微债”面值1000元扣税后非居民企业(包括QFII、RQFII)债券持有人实际每手派发利息为72元。
非居民企业债券投资者如需获取完税证明,请于2013年5月10日前(含当日)填写附件列示的表格传真至本公司,并请将原件签章后寄送至本公司。
五、相关机构
1、发行人
名称: | 吉林华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
住所: | 吉林市高新区深圳街99号 |
联系人: | 王晓林 |
电话: | 0432-64684562 |
传真: | 0432-64665812 |
2、受托管理人
名称: | 华融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住所: |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8号 |
联系人: | 刘奇霖 |
电话: | 010-58568273 |
传真: | 010-58568140 |
3、托管人
名称: |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
住所: | 上海市陆家嘴东路166号中国保险大厦3楼 |
联系人: | 徐瑛 |
电话: | 021-68870114 |
传真: | 021-68875802 |
吉林华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3年3月29日
附件:
债券持有人信息 | 中文(如有) | 英文 |
在其居民国(地区)名称 | ||
在中国境内名称(如有) | ||
在其居民国(地区)地址 | ||
国(地区)别 | ||
应缴纳债券利息所得税情况 | ||
证券账户号码 | ||
付息债权登记日持债券数(张) | ||
债券利息(税前,人民币元) | ||
应纳所得税金额(人民币元) | ||
联系人信息 | ||
姓名 | ||
电话 | ||
传真 | ||
联系地址及邮编 |
签章:
日期:
股票代码:600360 股票简称:华微电子 公告编号:2013-007
吉林华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第五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负个别及连带责任。
吉林华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于2013年3月21日已发出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的通知,分别以送达、发送电子邮件及电话通知的方式通知了各位董事。根据《公司章程》和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的有关规定,公司董事会于2013年3月28日以通讯表决方式召开了第五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会议应参与表决董事9名,实际参与表决董事9名。会议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及《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的有关规定。会议审议并一致通过了如下决议:
● 审议通过了《关于设立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的议案》。
依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规定》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规定,同意公司在吉林省吉林市农行大东支行开立募集资金专用账户, 用于存放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公司将于募集资金到位后两周内与保荐人、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签订三方监管协议。
本议案表决结果为: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特此公告。
吉林华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3年3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