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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发行制度改革新探索
    根治暴炒新股顽症
    2013-04-02       来源:上海证券报      作者:张书怀

      ⊙张书怀

      

      回顾沪深股市过去每次IPO停止一段时间后重启,打头的股票都遭暴炒。如股权分置改革后的第一股中工国际,上市首日上涨332.03/%,2009年5月重启的头两股桂林三金和万马电缆,上市首日分别上涨81.87%和125.48%。近几年虽然在治理首日暴炒方面下了不少功夫,取得了一些成效,但离根除这一顽疾距离还很远。为此,笔者认为,不妨从发行制度改革上做些探索,比如实行发售式上市,实行有封闭期的上市,实行全体投资者申购定价的方式,分散发行集中上市,新股上市引入做空机制等等,不但可对新股暴炒起到釜底抽薪的作用,还可大大丰富发行方式。

      发售式上市不用走询价定价的程序,上市公司根据投资项目确定融资额度,再根据相关法规要求定出发行最低份额。比如项目需要筹资10亿元,发行份额要求最低发行1亿股。上市首日及以后几日(有一个截止日),发行人随行就市出售股份。这可能出现三种情况:在发售期间内,如股票受追捧,售出的价格高,10亿元资金筹集完毕后还未发行完1亿股,不符合上市公司发行股份要求,则可算作储架发行,待该公司再需要资金时继续按此方法发售,直至1亿股发售完毕,在此期间不算发行人违规;如股票发售了1亿及以上的股份,但未筹集够10亿元,这算发行成功,不足资金另行解决;如1 亿股和10亿元均未完成,则为发行失败,但因为可以降低出售价格,这种情况一般不会出现。这种发行方法,由于每个投资者取得新股的成本都不一样,股价在首日及随后几日不断波动,买入者必然审时度势,形不成暴炒。从发行人的角度看,当然愿意高价售出,所以价格一高必然加大出售力度,而在规定时间里必须把1亿股售出,也不敢久久待价而沽,这也就抑制了暴炒。

      有封闭期的上市,即发行人在发行完成之后,要封闭一定时间再上市,封闭期不宜太短,比如封闭5年。这5年期间投资者不能流转手中的股份,只能靠公司分红和成长受益。这样必然是长线投资者和价值投资者买股,必然要严格地分析和挑选公司,这就等于增加了上市把关者。而凡经受了5年考验的公司,已能充分显示其投资价值。

      全体投资者申购定价也不走询价定价的程序,投资者按各自的判断申购报价,然后对申报报价从高到低排序,排到什么价位满足了公司的发行份额,就将此价位定为发行价,并按申购数量配售。在申购时要按申购数量实行预交款。之所以设想这种方式,是因为我国新股定价有个很突出的现象,就是一级市场询价定价和二级市场上市首日定价完全脱节。机构询价定价起不到对二级市场定价的示范、约束作用,与其这部分差价让新股中签者获得,还不如让发行人获得。

      分散发行,集中上市,是指一年内上下半年各集中一个交易日上市,如果一年发行200只股票,那么每次上市就可达100只。届时由于承接力量不足,很可能股价出现分化。如考虑这种方法有可能对当日大盘造成冲击,可改为每季一次,或够30至50只股票集中上市一次。

      至于新股上市引入做空机制,笔者的想法是,上市首日或上市的前5个交易日或10个交易日,借鉴融资融券的办法,将原始股东有锁定期的股份融给想做空的投资者,也就是实行上市首日或前几个交易日的全流通。融出的股份仍属于原始股股东,如有行权事项仍由原始股东行使。原始股东仍遵守这些股份锁定期的规定。

      实行上述几种发行上市改革举措,需要一些制度保证和监管到位。比如实行做空机制,完全按现在融资融券办法不行,因为现有规定有单只标的证券融券余量达到该证券上市可流通量的25%时,交易所可以在次一交易日暂停其融券卖出的限制。比如实行发售式上市,发行人不得对其股票预先虚假宣传造势等。另外,这几种方法也可以综合运用,如全体投资者申购定价,可同时引入做空机制。(作者系资深财经评论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