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A股 600613 股票简称:A股 永生投资 编号:临2013-010
B股 900904 B股 永生B股
上海永生投资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诉讼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本次诉讼受理的基本情况
上海永生投资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下称“本公司”或“永生投资”)于2013年2月份就与丹化化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称“丹化科技”,当时名为上海英雄股份有限公司)、上海轻工控股(集团)公司(下称“上海轻工”)股权转让纠纷一案向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近日,本公司收到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受理通知书(2013)浦民二(商)初字第1053号,该案符合受理条件,法院予以立案。
二、有关本案的基本情况
1、各方当事人:
原告:上海永生投资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威海路126号长发大厦613室
法定代表人:张芝庭
被告:丹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高科西路4037号
实际经营地:上海市闵行区虹许路788号61室
法定代表人:曾晓宁
被告:上海轻工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住所地:上海市肇家浜路376号
法定代表人:王宗南
2、案件起因概况:
1998年4月22日,上海飞天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上海飞天”)为受让上海永生股份有限公司(即本公司原名)的股份,与转让方上海轻工及丹化科技签订了《关于协议转让上海永生股份有限公司部分股份后有关合作事宜的协议书》(以下简称“《合作协议书》”)。
上海轻工、丹化科技和上海飞天在《合作协议书》第3.6条约定:“乙方(即丹化科技)和丙方(即上海飞天)约定:对上海永生办公自动化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为“永生自动化”)资产,在本协议签署后,以公司(即本公司)在永生自动化于交易完成前一个月末的股权和债权综合的账面值为准,对公司对永生自动化的投资和借款的实际资产损失部分(指经双方确认的永生自动化清盘的数字或审计师审计确定的数字)由甲方(即上海轻工)和乙方(即丹化科技)共同承担54.34%。甲方和乙方应在该项损失确定之日起的一年内以现金支付其应承担的金额。”上述交易实际完成日为1998年12月4日,故协议约定的交易完成前一个月末即为1998年11月30日。
1999年4月26日,上海轻工、丹化科技和上海飞天又签订了《补充协议书》,对1998年10月31日时本公司对永生自动化的投资和借款进行了确认。其中借款为人民币19,220,661.92元,投资为人民币10,301,807.75元。
2003年3月28日、12月16日,上海飞天、贵州神奇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贵州神奇”)和本公司分别签订《资产置换协议》及《资产置换协议》之补充协议,上海飞天置出低效及不良资产,贵州神奇置入贵州金桥药业有限公司股权。三方在《资产置换协议》之补充协议的附件8之5约定:丙方(即本公司)享有轻工及大盈股份(即现名丹化科技,原名上海英雄股份有限公司)为丙方对上海永生办公自动化有限公司投资和债权提供约1,600万元担保债权,各方同意上述担保款项中甲方(即上海飞天)拥有75%,丙方拥有25%。
2008年9月20日永生自动化经营期满,2009年12月上海飞天起诉上海轻工、丹化科技支付实际资产损失(即约1,600万元担保债权)。2011年6月,案件发回闵行法院重审并通知本公司参加诉讼。重审庭审过程中,上海飞天调整诉讼请求为要求两被告(即上海轻工、丹化科技)承担永生自动化实际资产损失的75%,2012年9月21日,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2011)闽民二(商)重字第1号民事判决,两被告向上海飞天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5,914,742.84元(即永生办公自动化75%实际资产损失的50%)。2013年1月28日,上海一中院(2012)沪一中民四(商)终字第1817号民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公司作为第三人参与了上海飞天起诉上海轻工、丹化科技股权转让纠纷一案,根据本公司与上海飞天相关协议,上海飞天受偿后,则本公司可获得受偿额的25%。案件重审中上海飞天调整诉讼请求为75%担保债权,本公司在庭审中表示将由本公司对剩余25%担保债权继续追偿。根据(2011)闽民二(商)重字第1号民事判决、上海一中院(2012)沪一中民四(商)终字第1817号民事判决,永生自动化的涉案实际资产损失(即本案担保债权)为15,772,647.56元,因此上海轻工、丹化科技应支付本公司3,943,161.89元(15,772,647.56×25%),并承担延期支付的利息。
三、是否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目前本公司(包括控股子公司在内)无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四、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本公司将对案件进展情况保持关注,及时履行披露义务。本次诉讼对本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无重大影响。
五、备查文件
1、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2011)闽民二(商)重字第1号民事判决;
2、上海一中院(2012)沪一中民四(商)终字第1817号民事判决;
3、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2013)浦民二(商)初字第1053号。
特此公告。
上海永生投资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一三年四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