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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工银瑞信增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之工银增B上市交易公告书
    2013-04-02       来源:上海证券报      

      基金管理人: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登记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上市地点: 深圳证券交易所

      上市时间: 2013 年 4 月 9日

      公告日期: 2013 年 4 月 2日

    一、重要声明与提示

    工银瑞信增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之工银增B份额上市交易公告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号<上市交易公告书的内容与格式>》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的规定编制,本基金管理人的董事会及董事保证本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本基金托管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保证本报告书中基金财务会计资料等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诺其中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对本基金上市交易及有关事项的意见,均不表明对本基金的任何保证。

    凡本上市交易公告书未涉及的有关内容,请投资者详细查阅刊登在2013年2月23日《上海证券报》以及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网站(www.icbccs.com.cn)上的《工银瑞信增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二、基金概览

    1、基金名称:工银瑞信增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简称:工银增利)

    2、基金类型:债券型

    3、基金运作方式:契约型。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日起3年内,工银增利之增利A份额(基金份额简称:工银增A)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每满6个月开放一次申购与赎回业务,工银增利之增利B份额(基金份额简称:工银增B)封闭运作并上市交易;本基金在分级运作期结束后的次日转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工银瑞信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4、基金份额分级: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日起3年内,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划分为工银增A、工银增B两级份额,两者的份额配比原则上不超过7:3。

    工银增A和工银增B的收益计算与运作方式不同。工银增A 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获取约定收益,并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每满6个月开放一次;工银增B 封闭运作,封闭期为3年,上市交易。本基金在扣除工银增A 的应计收益后的全部剩余收益归工银增B 享有,亏损以工银增B 的资产净值为限由工银增B 承担。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3年期届满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后,本基金将不再进行基金份额分级。

    5、本基金的存续期为不定期。

    6、工银增A通过场外发售机构公开发售、工银增B通过场内、场外发售机构进行公开发售。场外发售机构为基金管理人的直销网点和场外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具体名单参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场内发售机构为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内具有相应业务资格的会员单位发售(具体名单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通过场外认购的基金份额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基金份额持有人开放式基金账户下;通过场内认购的基金份额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基金份额持有人证券账户下。基金份额持有人可通过办理跨系统转托管业务实现基金份额在两个登记系统之间的转换。

    7、工银增A的申购与赎回:工银增A份额每6个月开放一次,开放期为基金合同生效日起3年内每满6个月的最后两个工作日,工银增A的开放期分为赎回开放日和申购开放日,每个工银增A的开放期的第一个工作日为赎回开放日,投资者可以在赎回开放日进行工银增A的赎回操作。每个工银增A的开放期的第二个工作日为申购开放日,投资者可以在申购开放日进行工银增A的申购操作。在工银增A的申购开放日(第6个申购开放日除外),基金管理人将对工银增A份额进行基金份额折算,工银增A的基金份额净值调整为1.000元,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工银增A份额数按折算比例相应增减。

    8、工银增B的封闭运作及上市交易:工银增B封闭运作,封闭期内不接受申购与赎回。工银增B的封闭期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至3年后对应日止。如该对应日为非工作日,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3个月内,在工银增B符合法律法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上市条件的情况下,工银增B的基金份额将申请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9、基金份额总额:2,071,428,004.27份,其中工银增A为1,450,043,968.67份,工银增B为621,384,035.60份 (截至2013年3月29日)。

    10、工银增B份额参考净值:0.999元(截至2013年3月29日)

    11、本次上市交易的基金份额简称:工银增B,代码:150128

    12、工银增B本次上市交易份额:10,071,412.00份(截至2013年3月29日)

    13、上市交易的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

    14、上市交易日期:2013年4月9日

    15、基金管理人: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16、基金托管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17、本次上市交易的基金份额注册登记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三、基金的募集与上市交易

    (一)本基金上市前募集情况

    1、本基金募集申请的核准机构和核准文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3]164号。

    2、基金运作方式:契约型。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日起3年内,工银增A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每满6个月开放一次申购与赎回业务,工银增B封闭运作并上市交易;本基金在分级运作期结束后的次日转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工银瑞信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3、基金存续期:不定期

    4、发售日期:2013年2月27日至2013年3月1日

    5、发售价格:1.00元人民币

    6、发售方式:本基金通过场内、场外两种方式公开发售。

    7、发售机构:

    (1)深圳证券交易所(场内)发售机构

    本基金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上网定价发售,基金份额发售机构为具有基金代销资格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包括具有基金代销业务资格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资格的证券公司:爱建证券、安信证券、渤海证券、财达证券、财富证券、财富里昂、财通证券、长城证券、长江证券、大通证券、大同证券、德邦证券、第一创业、东北证券、东方证券、东海证券、东莞证券、东吴证券、东兴证券、高华证券、方正证券、光大证券、广发证券、广州证券、国都证券、国海证券、国金证券、国开证券、国联证券、国盛证券、国泰君安、国信证券、国元证券、海通证券、恒泰长财、恒泰证券、红塔证券、宏源证券、华安证券、华宝证券、华创证券、华福证券、华林证券、华龙证券、华融证券、华泰联合、华泰证券、华西证券、华鑫证券、江海证券、金元证券、开源证券、联讯证券、民生证券、民族证券、南京证券、平安证券、齐鲁证券、日信证券、瑞银证券、山西证券、上海证券、申银万国、世纪证券、首创证券、天风证券、天源证券、万和证券、万联证券、西部证券、西藏同信、西南证券、厦门证券、湘财证券、新时代证券、信达证券、兴业证券、银河证券、银泰证券、英大证券、招商证券、浙商证券、中航证券、中金公司、中山证券、中投证券、中天证券、中信建投、中信浙江、中信万通、中信证券、中银证券、中邮证券、中原证券(排名不分先后)。具体名单详见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

    (2)柜台(场外)发售机构

    1)直销机构: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代销银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3)场外代销机构:

    国泰君安股份有限公司、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华融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证券(浙江)有限责任公司、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万通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深圳众禄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北京展恒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杭州数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等。

    8、验资机构名称: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9、认购资金总额及入账情况:本次认购总金额2,071,125,719.33元人民币,该资金已于2013年3月6日全额划入本基金在基金托管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立的基金托管专户;认购资金的银行利息共302,362.50元,其中人民币302,284.94已折算为基金份额分别计入各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账户,另人民币77.56元归入基金资产。

    本基金按照每份基金份额 1.00 元计算,募集期间募集资金及其利息结转的基金份额共计2,071,428,004.27份,其中场外认购的工银增A份额为1,450,043,968.67份,场外认购的工银增B份额为611,312,623.60份,场内认购的工银增B份额为10,071,412.00份。

    10、基金备案情况

    本基金已于2013年3月6日验资完毕,当日向中国证监会提交验资报告,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并于2013年3月6日获得书面确认,本基金基金合同自该日起正式生效。

    11、基金合同生效日:2013年3月6日。

    12、基金合同生效日的基金总份额:2,071,428,004.27份。

    (二)本基金上市交易的主要内容

    1、基金上市交易的核准机构和核准文号:深圳证券交易所深证上【2013】110号

    2、上市交易日期:2013年4月9日

    3、上市交易的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投资者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单位证券营业部均可参与基金交易。

    4、基金简称:工银增B

    5、基金场内简称:工银增B

    6、交易代码:150128

    7、本次上市交易份额:10,071,412.00份(截至2013年3月29日)

    8、基金资产净值的披露:基金管理人每个估值日对基金资产估值。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复核。本基金上市交易后,基金管理人于每个工作日交易结束后将经过基金托管人复核的基金份额净值传送给深交所,深交所于次日通过行情系统揭示。根据《基金法》,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基金管理人对公布的基金净值负责。

    9、未上市工银增B交易份额的流通规定:如有未上市交易的工银增B份额托管在场外,持有人将其跨系统转托管至深圳证券交易所场内后即可上市流通。

    四、持有人户数、持有人结构及前十名持有人情况

    (一)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情况

    截至 2013年3月29日,本基金持有人户数为9,891户,平均每户持有的基金份额为209,425.54份。

    (二)场内基金份额持有人结构

    截至2013年3月29日,场内机构投资者持有的工银增B份额有0.00份,占本基金场内总份额的0.00%;场内个人资者持有的工银增B份额有10,071,412.00份,占本基金场内总份额的100.00%。

    (三)场内工银增B份额前十名持有人情况(截至2013年3月29日)

    序号持有人名称(全称)持有工银增B份额(份)所占比例
    1程岩300,014.002.98%
    2金瓯300,014.002.98%
    3徐耀琳260,012.002.58%
    4刘晓东200,009.001.99%
    5孙建190,009.001.89%
    6倪燕150,007.001.49%
    7崔华150,006.001.49%
    8梅林海120,005.001.19%
    9陆锦安100,004.000.99%
    10李翌100,004.000.99%
    11徐轶东100,004.000.99%
    12李小平100,004.000.99%
    13王瑞英100,004.000.99%
    14金亮100,004.000.99%
    15袁海岭100,004.000.99%
    16赵严100,004.000.99%

    五、基金主要当事人简介

    (一)基金管理人

    1、基本信息

    名称: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丙17号北京银行大厦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丙17号北京银行大厦

    邮政编码:100033

    法定代表人:李晓鹏

    总经理:郭特华

    成立日期:2005年6月21日

    批准设立机关:中国证监会

    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5]93号

    中国银监会银监复[2005]105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贰亿元人民币

    营业执照注册号:100000400011263

    经营范围:基金募集,基金销售,资产管理,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他业务

    信息披露联系人:朱碧艳

    联系电话:400-811-9999

    股权结构: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占公司注册资本的80%;瑞士信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占公司注册资本的20%.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2、经营概况

    公司设立了三个专门机构:执行委员会、风险管理委员会和投资决策委员会。执行委员会负责公司日常经营管理活动中的重要决策,风险管理委员会负责公司整体运营风险的控制。投资决策委员会负责指导基金财产的运作、确定基本的投资策略和投资组合的原则。

    本公司下设十九个部门,分别是:权益投资部、固定收益部、专户投资部、研究部、指数投资部、中央交易室、机构客户部、养老金部、营销管理部、品牌推广部、客户服务中心、战略发展部、产品开发部、人力资源及行政部、风险管理部、运作部、信息科技部、法律合规部和财务部。权益投资部负责根据投资决策委员会制定的投资原则进行股票选择和组合管理。固定收益部负责债券选择和组合管理。专户投资部负责管理公司旗下除共同基金外其余资产组合的日常投资管理工作。研究部完成对宏观经济、行业公司及市场的研究。指数投资部负责公司境内外的指数投资及其它数量化投资基金与组合的管理工作。中央交易室负责投资指令的交易。营销管理部、机构客户部及客户服务中心从事市场开发及销售、项目管理、客户服务等工作。养老金部负责开拓及发展养老金、企业年金等项目。战略发展部从事公司发展战略研究。产品开发部负责新产品创新与开发。人力资源及行政部负责公司人力资源招聘、薪酬、考核及培训等工作。风险管理部负责基金投资风险管理及数量研究工作。品牌推广部负责公司品牌管理。运作部负责公司开放式基金的注册登记、清算和会计工作。信息科技部负责公司的计算机设备维护、系统开发及网络运行和维护。法律合规部负责对公司管理和基金运作合规性进行全方位的监察稽核,并向公司管理层和监管机关提供独立、客观、公正的法律监察稽核报告。财务部负责公司财务管理及日常行政事务管理等。

    截止到2013年3月31日,我公司共有员工252人,其中68%以上人员具有硕士以上学历,40%具有海外工作和学习背景(含短期国外培训)。所有人员在最近三年内均没有受到所在单位或有关管理部门的处罚。

    目前,我公司已先后募集工银瑞信核心价值股票型基金、工银瑞信货币市场基金、工银瑞信精选平衡混合型基金、工银瑞信稳健成长股票型基金、工银瑞信增强收益债券型基金、工银瑞信红利股票型基金、工银瑞信中国机会全球配置股票型基金、工银瑞信信用添利债券型基金、工银瑞信大盘蓝筹股票型基金、工银瑞信沪深300指数基金、工银瑞信上证中央企业5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工银瑞信深证红利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工银瑞信深证红利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工银瑞信中小盘成长股票基金、工银瑞信全球精选股票型基金、工银瑞信双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工银瑞信四季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工银瑞信消费服务行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工银瑞信添颐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工银瑞信主题策略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工银瑞信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工银瑞信睿智中证500分级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工银瑞信基本面量化策略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工银瑞信纯债定期开放债券基金、工银瑞信7天理财债券型基金、工银瑞信14天理财债券型基金、工银瑞信深证100指数分级基金、工银瑞信信用纯债债券基金、工银瑞信60天理财债券型基金、工银瑞信保本2号混合基金、工银瑞信产业债债券型基金、工银瑞信增利分级债券型基金、工银瑞信安心增利场内实时申赎货币市场基金等基金。这样,本公司初步形成了风险水平从低到高的基金产品线。

    3、本基金基金经理

    江明波先生,13年证券从业经验; 曾任鹏华基金普天债券基金经理、固定收益负责人; 2004年6月至2006年12月,担任全国社保基金二零四组合和三零四组合基金经理;2006年加入工银瑞信,现任固定收益投资总监;2011年起担任全国社保组合基金经理;2008年4月14日至今,担任工银添利基金基金经理;2011年2月10日至今,担任工银四季收益债券型基金基金经理;2013年3月6日至今,担任工银瑞信增利分级债券基金基金经理。

    (二)基金托管人

    1.基本情况:

    名称: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招商银行”)

    设立日期:1987年4月8日

    注册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

    办公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

    注册资本:215.77亿元

    法定代表人:傅育宁

    行长:马蔚华

    资产托管业务批准文号:证监基金字[2002]83号

    电话:0755—83199084

    传真:0755—83195201

    资产托管部信息披露负责人:张燕

    2.发展概况

    招商银行成立于1987年4月8日,是我国第一家完全由企业法人持股的股份制商业银行,总行设在深圳。自成立以来,招商银行先后进行了三次增资扩股,并于2002年3月成功地发行了15亿A股,4月9日在上交所挂牌(股票代码:600036),是国内第一家采用国际会计标准上市的公司。2006年9月又成功发行了22亿H股,9月22日在香港联交所挂牌交易(股票代码:3968),10月5日行使H股超额配售,共发行了24.2亿H股。截止2012年9月30日,招商银行总资产3.1446万亿元人民币,核心资本充足率8.47%。

    2002年8月,招商银行成立基金托管部;2005年8月,经报中国证监会同意,更名为资产托管部,下设业务支持室、产品管理室、业务营运室、稽核监察室4个职能处室,现有员工52人。2002年11月,经中国人民银行和中国证监会批准获得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资格,成为国内第一家获得该项业务资格上市银行;2003年4月,正式办理基金托管业务。招商银行作为托管业务资质最全的商业银行,拥有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受托投资管理托管、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托管(QFII)、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托管、保险资金托管、企业年金基金托管等业务资格。

    招商银行确立“因势而变、先您所想”的托管理念和“财富所托、信守承诺”的托管核心价值,独创“6S托管银行”品牌体系,以“保护您的业务、保护您的财富”为历史使命,不断创新托管系统、服务和产品:在业内率先推出“网上托管银系统”、托管业务综合系统和“6心”托管服务标准,首家发布私募基金绩效分析报告,开办国内首个托管银行网站,成功托管国内第一只券商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第一只FOF、第一只信托资金计划、第一只股权私募基金、第一家实现货币市场基金赎回资金T+1到账、第一只境外银行QDII基金、第一只红利ETF基金、第一只“1+N”基金专户理财、第一家大小非解禁资产、第一单TOT保管,实现从单一托管服务商向全面投资者服务机构的转变,得到了同业认可。

    经过九年发展,招商银行资产托管规模快速壮大。2011年,招商银行实现托管费收入5.10亿元,托管资产突破5000亿元,托管日均存款达到274亿元,各项指标均创历史新高。托管产品数量、托管资产规模稳居中小托管银行第一,开放式基金托管新增数量与首发规模居股份制托管银行第一,内部控制连续五年通过ISAE3402国际认证,第二次被境外权威媒体《财资》评为“中国最佳托管专业银行”,被《21世纪经济报道》评为“2011年度VC/PE最佳托管银行”。

    (三)基金验资机构

    名 称: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 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1号东方广场东方经贸城,东三办公楼16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1号东方广场东方经贸城,东三办公楼16层

    执行事务人:吴港平

    经办注册会计师:李慧民,王珊珊

    联系电话:(010)581521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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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基金合同摘要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义务

    1、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义务

    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当事人,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完全承认和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基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日起3年内,工银增A、工银增B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份基金份额按照基金合同约定在各自份额级别内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3年期届满,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后,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1)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为: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转让或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发售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起诉讼;

    9)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为:

    1)遵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2)交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3)在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任;

    4)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6)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自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代销机构、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处获得的不当得利;

    7)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2、基金管理人的的权利、义务

    (1)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为:

    1)自本基金合同生效日起,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规定独立运用基金财产;

    2)依照基金合同获得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收入;

    3)发售基金份额;

    4)依照有关规定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5)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的规则,在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决定和调整基金的除调高托管费率和管理费率之外的相关费率结构和收费方式;

    6)根据本基金合同及有关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对于基金托管人违反了本基金合同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应及时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及相关当事人的利益;

    7)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

    8)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融券;

    9)自行担任或选择、更换注册登记机构,获取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并对注册登记机构的代理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10)选择、更换代销机构,并依据基金销售服务代理协议和有关法律法规,对其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11)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2)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13)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4)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管理人的义务为: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9)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10)按规定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1)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2)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3)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4)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得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15)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益;

    16)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7)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8)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9)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按规定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资料;

    23)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4)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25)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26)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利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和直接管理;

    27)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3、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和义务

    (1)基金托管人的权利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为:

    1)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收入;

    2)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

    3)自本基金合同生效日起,依法保管基金资产;

    4)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任基金管理人;

    5)根据本基金合同及有关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对于基金管理人违反本基金合同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对基金资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应及时呈报中国证监会;

    6)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7)按规定取得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资料;

    8)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基金托管人的义务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托管人的义务为:

    1)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9)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0)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11)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2)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13)按照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4)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5)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回款项;

    16)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7)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18)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19)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20)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22)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23)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4)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1、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表有权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

    (1)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日起3年内,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审议事项应分别由工银增A、工银增B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独立进行表决。工银增A、工银增B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份基金份额在各自份额级别内拥有同等的投票权。

    (2)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3 年期届满,本基金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自动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的投票权。

    2、有以下情形之一时,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终止基金合同;

    (2)转换基金运作方式,但本基金在基金合同生效后3 年期届满时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除外;

    (3)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销售服务费率及赎回费率;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变更基金类别;

    (6)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7)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事程序、表决方式和表决程序;

    (8)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

    (9)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10%以上(含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日起3 年内,依据基金合同享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提议权、自行召集权、提案权、会议表决权、新任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提名权的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10%以上(含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类似表述均指“单独或合计持有工银增A、工银增B 各自的基金总份额10%以上(含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类似表述。

    (11)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产生重大影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变更基金合同等其他事项;

    (12)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3、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调低基金管理费率、基金托管费率、销售服务费率和其他应由基金承担的费用;

    (2)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

    (3)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对基金合同的修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5)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6)除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以外的其他情形。

    4、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召集。

    (2)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自行召集。

    (3)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

    (4)代表基金份额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30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5)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益登记日。

    5、通知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当于会议召开前30天在指定媒体上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就未经公告的事项进行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将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

    (2)会议拟审议的主要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理有效期限等)、送达时间和地点;

    (4)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

    (5)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6)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如采用通讯表决方式,还应载明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达意见的寄交和收取方式、投票表决的截止日以及表决票的送达地址等内容。

    6、开会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方式包括现场开会、通讯方式开会等方式。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通过授权委派其代理人出席,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出席,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派代表出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通讯方式开会指按照基金合同的相关规定以通讯的书面方式进行表决。会议的召开方式由召集人确定,但决定基金管理人更换或基金托管人的更换、转换基金运作方式和终止基金合同事宜必须以现场开会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现场开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和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和授权委托书等文件符合法律法规、本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注册登记机构提供的注册登记资料相符;

    (2)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全部有效凭证所代表的基金份额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0%以上(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日起3年内,指“有效的工银增A 和工银增B 各自的基金份额分别合计不少于该级基金总份额的50%”)。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召集人按基金合同规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两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召集人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

    3)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0%以上(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日起3年内,指“有效的工银增A 和工银增B 各自的基金份额分别合计不少于该级基金总份额的50%”);

    4)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书面意见的其他代表,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和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和授权委托书等文件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5)会议通知公布前已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如果开会条件达不到上述的条件,则召集人可另行确定并公告重新表决的时间(至少应在25 个工作日后),且确定有权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资格的权益登记日应保持不变。

    7、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1)议事内容限为本条前述第2款规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范围内的事项。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在大会召集人发出会议通知前向大会召集人提交需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

    3)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的提案,大会召集人应当按照以下原则对提案进行审核:

    ① 关联性。大会召集人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提案涉及事项与基金有直接关系,并且不超出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职权范围的,应提交大会审议;对于不符合上述要求的,不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如果召集人决定不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提案提交大会表决,应当在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上进行解释和说明。

    ② 程序性。大会召集人可以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提案涉及的程序性问题做出决定。如将其提案进行分拆或合并表决,需征得原提案人同意;原提案人不同意变更的,大会主持人可以就程序性问题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做出决定,并按照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程序进行审议。

    4)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或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未获得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通过,就同一提案再次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其时间间隔不少于6个月。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议事程序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召集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议,报经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备案后生效。在通讯表决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召集人在会议通知中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截止日期第二个工作日由大会聘请的公证机关的公证员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并形成决议,报经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备案后生效。

    8、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但在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日起3年内,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审议事项应分别由工银增A、工银增B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独立进行表决,且工银增A、工银增B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在其对应的基金份额级别内享有平等表决权。

    (1)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享有平等的表决权。

    (2)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特别决议

    对于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日起3年内,指“参加大会的工银增A 和工银增B 各自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

    2)一般决议

    对于一般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50%以上(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日起3年内,指“参加大会的工银增A 和工银增B 各自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50%以上”)通过。

    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或终止基金合同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即视为有效的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审议、逐项表决。

    9、计票

    (1)现场开会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为召集人授权出席大会的代表,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推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如果基金管理人为召集人,则监督员由基金托管人担任;如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监督员由基金托管人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指定)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推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人。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场公布计票结果。

    3)如果大会主持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疑,可以对所投票数进行重新清点;如果大会主持人未进行重新清点,而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代理人对大会主持人宣布的表决结果有异议,其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重新清点,大会主持人应当立即重新清点并公布重新清点结果。重新清点仅限一次。

    4)在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担任召集人的情形下,如果在计票过程中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拒不配合的,则参加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推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共同担任监票人进行计票。

    (2)通讯方式开会

    在通讯方式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票人在监督人派出的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如监督人经通知但拒绝到场监督,则大会召集人可自行授权3名监票人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

    10、生效与公告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按照《基金法》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表决通过的事项,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5日内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自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者出具无异议意见之日起生效。

    (2)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均有法律约束力。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当自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出具无异议意见后2日内,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4)如果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文、公证机关、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11、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执行方式

    1、收益分配原则

    (1)本基金作为分级基金运作时的收益分配原则:

    1)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本基金不进行收益分配;

    2)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本基金转换为上市型开放式基金(LOF)的收益分配原则:

    1)本基金转换为上市型开放式基金(LOF)后,按照统一的份额净值进行收益分配;每份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每年最多分配4次,每次基金收益分配比例不低于可分配收益的30%;

    2)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人自行承担。当投资人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以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可将投资人的现金红利按红利发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自动转为基金份额;

    3)场外申购的基金份额,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收益分配方式分为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但场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事先选择将所获分配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按红利发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基金份额持有人事先未做出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4)场内申购和上市交易的基金份额,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收益分配方式只能为现金分红,份额持有人不能选择其他的分红方式,具体权益分配程序等有关事项遵循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的相关规定;

    5)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收益分配基准日以及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配利润、基金收益分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支付方式等内容。

    3、收益分配的时间和程序

    (1)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订,由基金托管人复核,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在收益分配方案公布后,基金管理人依据具体方案的规定就支付的现金红利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按照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及时进行分红资金的划付。

    (四)与基金财产管理、运用有关费用的提取、支付方式与比例

    1、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工银增A的基金销售服务费;

    (4)基金财产拨划支付的银行费用;

    (5)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基金信息披露费用;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7)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有关的会计师费和律师费;

    (8)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9)基金的上市初费和年费;

    (10)依法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2、上述基金费用由基金管理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参照公允的市场价格确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3、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管理费按基金资产净值的0.7%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0.70%÷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付指令,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5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支付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托管费按基金资产净值的0.2%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0.20%÷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付指令,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5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托管人,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支付日期顺延。

    (3)基金销售服务费

    工银增A收取销售服务费,工银增B不收取销售服务费。本基金销售服务费将专门用于本基金的销售与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基金管理人将在基金年度报告中对该项费用的列支情况作专项说明。工银增A的销售服务费计算方法如下:

    H=E×年销售服务费率÷当年天数,本基金年销售服务费率为0.50%

    H为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E为前一日工银增A基金资产净值

    销售服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销售服务费划付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5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资产中划出,由注册登记机构代收,注册登记机构收到后按相关合同规定支付给基金销售机构等。

    4、除管理费、托管费和基金销售服务费之外的基金费用,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其他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的规定,按费用支出金额支付,列入或摊入当期基金费用。

    5、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基金合同生效前的律师费、会计师费和信息披露费用不得从基金财产中列支。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财产的损失,以及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等不列入基金费用。

    6、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和销售服务费的调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协商酌情降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和销售服务费,此项调整不需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基金管理人必须最迟于新的费率实施日2日前在指定媒体上刊登公告。

    7、基金税收

    基金和基金份额持有人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纳税义务。

    (五)基金财产的投资方向和投资限制

    1、投资目标

    在控制风险并保持资产流动性的基础上,满足增利 A份额持有人的稳健收益及流动性需求,同时满足增利 B份额持有人在承担适当风险的基础上,获取更多收益的需求。

    2、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企业债券、公司债券、可转换债券(含可分离债券)、金融债、央行票据、国债、资产支持证券、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银行存款和债券回购等固定收益类资产,一级市场新股申购和增发新股、二级市场股票和权证等权益类资产,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本基金投资组合资产配置比例:债券等固定收益类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低于80%;其中债项评级在AA+和AA的公开发行的公司债、企业债、中期票据、可转换债券(含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债券)、次级债等债券以及短期融资券、资产支持证券占基金固定收益类资产的比例不低于80%,股票等权益类资产的比例不超过基金资产的20%。本基金转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工银瑞信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之后,现金及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不低于5%。

    3、投资禁止行为与限制

    (1)本基金投资组合应符合以下规定: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将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持有的债券等固定收益类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低于80%,股票等权益类资产的比例不超过基金资产的20%;

    2)本基金持有的债项评级在AA+和AA的公开发行的公司债、企业债、中期票据、可转换债券(含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债券)、次级债等债券以及短期融资券、资产支持证券占基金固定收益类资产的比例不低于80%;

    3)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40%;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最长期限为1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4)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5)本基金转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工银瑞信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之后,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6)本基金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总和,不超过该证券发行数量的10%;

    7)本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8)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9)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限制。

    如果法律法规对基金合同约定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开始。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1)承销证券;

    2)将基金财产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下转A74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