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届董事会第三十三次(临时)
会议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600067 股票简称:冠城大通 编号:临2013-011
冠城大通股份有限公司
第八届董事会第三十三次(临时)
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冠城大通股份有限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三十三次(临时)会议于2013年4月1日以电子邮件、电话发出会议通知,于2013年4月2日以通讯方式进行了表决。会议应参加表决董事9名,实际参加表决董事9名。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与会董事经认真审议,做出如下决议:
1、审议通过《关于公司控股子公司海科建受让北京实创2.95%股权的议案》。
同意公司控股子公司北京海淀科技园建设股份有限公司根据中元国际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中元评报字[2012]8号资产评估报告书确定的净资产评估值(截止2011年12月31日,标的公司净资产评估值为130,019.02万元),以人民币3,835.42万元的价格受让北京市国通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持有的北京实创科技园开发建设股份有限公司2.95%股权。北京实创现有5家控股公司,主要业务为中关村园区土地一级开发以及房地产开发及销售商品房。
海科建公司原持有北京实创26.47%股权,本次转让完成后,海科建公司持有的北京实创股权比例将增至29.42%,仍为北京实创第二大股东。
2、审议通过《关于同意控股子公司冠城元泰就樟[2011]挂01、02、03号宗地分别与福建省永泰县国土资源局签订<永泰县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补充协议>的议案》。
同意公司控股子公司福建冠城元泰创意园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与福建省永泰县国土资源局就樟[2011]挂01、02、03号宗地分别签订《永泰县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补充协议》。具体请参阅公司同日刊登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的《冠城大通股份有限公司合同公告》。
3、审议通过《关于子公司北京太阳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向上海诚盈三期融资人民币6亿元方案的议案》。
同意公司下属子公司北京太阳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向上海诚盈三期股权投资中心(有限合伙)融资人民币6亿元。具体融资方案如下:
(1)北京太阳宫公司本次向诚盈三期融资人民币6亿元,期限三年,年利率不超过12%。诚盈三期拟采用两种方式向北京太阳宫公司提供融资款项,其中4,000万元以诚盈三期对北京太阳宫公司进行增资扩股的方式提供,其余56,000万元由诚盈三期通过委托贷款方式提供。
(2)诚盈三期对北京太阳宫公司增资完成后,北京太阳宫公司注册资本金为人民币10,000万元,其中:冠城大通出资5,700万元,占57%股权,诚盈三期出资4,000万元,占40%股权,丰榕投资出资300万元,占3%股权。北京太阳宫公司在归还诚盈三期的委托贷款后,冠城大通及丰榕投资将分别以人民币3800万、200万受让(回赎)诚盈三期持有的北京太阳宫公司38%股权和2%股权。
(3)北京太阳宫公司在诚盈三期对其增资前的所有者权益以及增资后的利润、亏损,均由公司及丰榕投资按照原持股比例享有及承担,与诚盈三期无关。
董事会同意授权韩孝捷先生签署与本次融资相关法律文件。
公司将在该融资事项实施时另行发布公告。
特此公告。
冠城大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3年4月8日
证券代码:600067 股票简称:冠城大通 编号:临2013-012
冠城大通股份有限公司合同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合同事项概况
2011年4月28日,公司与福建省永泰县国土资源局签订了位于葛岭镇樟[2011]挂01、02、03号宗地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以下简称“原合同”)。(详见公司于2011年4月29日刊登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的公告)此后,公司投资设立控股子公司福建冠城元泰创意园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冠城元泰”)开发该三个宗地项目。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政策规定,为完善项目用地有关手续,2013年4月2日,冠城元泰与福建省永泰县国土资源局就樟[2011]挂01、02、03号宗地分别签订《永泰县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补充协议》(以下简称“补充协议”)。
二、补充协议主要内容
(一)补充协议签署方
出让人:福建省永泰县国土资源局
受让人:福建冠城元泰创意园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二)补充协议主要条款
1、樟[2011]挂01号宗地补充协议
(1)原合同项下出让宗地的用途变更为住宅、工业用地(创意产业)。变更后宗地用途和面积如下:
规划用途:住宅用地—城镇住宅(普通住宅),面积59372平方米,
规划用途:工矿仓储用地—工业用地(创意产业),面积201685平方米。
(2)原合同项下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年期为住宅70年、工业用地50年,按合同约定的交付土地之日起算。
(3)规划作为工矿仓储用地—工业用地(创意产业)的容积率0.6≤FAR≤1.5;
规划为住宅用地—城镇住宅用地(普通住宅)的用地范围容积率≥1.0。
2、樟[2011]挂02号宗地补充协议
(1)原合同项下出让宗地的用途变更为住宅、工业用地(创意产业)。变更后宗地用途和面积如下:
规划用途:住宅用地—城镇住宅(普通住宅),面积62305平方米,
规划用途:工矿仓储用地—工业用地(创意产业),面积186480平方米。
(2)原合同项下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年期为住宅70年、工业用地50年,按合同约定的交付土地之日起算。
(3)规划作为工矿仓储用地—工业用地(创意产业)的容积率0.6≤FAR≤1.5;
规划为住宅用地—城镇住宅用地(普通住宅)的用地范围容积率≥1.0。
3、樟[2011]挂03号宗地补充协议
(1)原合同项下出让宗地的用途变更为住宅、工业用地(创意产业)。变更后宗地用途和面积如下:
规划用途:住宅用地—城镇住宅(普通住宅),面积42591平方米,
规划用途:商服用地—商服酒店(星级酒店),面积63805平方米,
规划用途:工矿仓储用地—工业用地(创意产业),面积10441平方米。
(2)原合同项下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年期为住宅70年、商服40年,工业用地50年,按合同约定的交付土地之日起算。
(3)规划作为工矿仓储用地—工业用地(创意产业)的容积率0.6≤FAR≤1.5;
规划为住宅用地—城镇住宅用地(普通住宅)的用地范围容积率≥1.0。
三、协议履行对公司的影响
上述樟[2011]挂01、02、03号宗地补充协议主要是变更创意产业用地的土地性质,原合同约定的用于住宅的土地面积均不变。原合同约定的“商服用地—企业办公(创意产业)容积率≤1.5,住宅用地—城镇住宅用地(普通住宅)容积率≤1.6”,现调整为“工矿仓储用地—工业用地(创意产业)的容积率0.6≤FAR≤1.5;住宅用地—城镇住宅用地(普通住宅)容积率≥1.0”,土地建设内容仍为文化创意产业,未发生实质性变化。因此,樟[2011]挂01、02、03号宗地的三份《永泰县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补充协议》的签订对公司经营发展无实质性影响。
特此公告。
冠城大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3年4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