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送出日期:2013年4月8日
1公告基本信息
基金名称 | 大成现金宝场内实时申赎货币市场基金 | |
基金简称 | 大成现金宝货币 | |
基金主代码 | 519898 | |
基金运作方式 | 契约型开放式 | |
基金合同生效日 | 2013年3月27日 | |
基金管理人名称 | 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 |
基金托管人名称 |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名称 |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 |
公告依据 | 《证券投资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大成现金宝场内实时申赎货币市场基金基金合同》及《大成现金宝场内实时申赎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等有关规定 | |
申购起始日 | 2013年4月11日 | |
赎回起始日 | 2013年4月11日 | |
下属分级基金的基金简称 | 大成现金宝货币A(场内简称:现金宝A) | 大成现金宝货币B(场内简称:现金宝B) |
下属分级基金的交易代码 | 519898 | 519899 |
是否开放申购、赎回 | 是 | 是 |
注:1、投资者范围: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2、本基金上交所简称:现金宝A;申购赎回代码:519898
2 日常申购赎回业务的办理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申请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基金开放申购、赎回后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或者上海证券交易所允许的其他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证券交易所调整本基金申购和赎回业务办理时间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3 日常申购、赎回业务
3.1 申购和赎回的限制
1、数量限制
(1)投资人通过代销机构申购本基金单笔申购金额应当为0.01元的整数倍,但不得低于1,000元且不得高于999,999,900元。
(2)投资人将当期分配的基金收益转为基金份额时,不受最低申购金额的限制。
(3)投资人可多次申购,单个证券账户持有货币基金的金额应当不超过100亿元(不含)。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4)投资人可将其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赎回,单笔赎回数量应当为1份或其整数倍,但不得高于99,999,999,999份。
(5)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各销售机构对本基金最低申购金额、交易级差、最高申购金额、最低赎回份额等数量限制有其他规定的,以各销售机构的业务规定为准。
2、额度限制
(1)本基金将根据运作和资产配置情况,设定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公告可接受的基金每一开放日当日的净申购、累计申购、净赎回及累计赎回申请的额度上限,以及单一账户每一开放日当日的净申购、累计申购、净赎回及累计赎回申请的额度上限。
(2)本基金可设定单笔申购、赎回申请上限,若设定上限,则在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公告。
(3)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和赎回的额度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不迟于调整当日在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公布调整情况。
3.2 申购和赎回费率
本基金不收取申购费用与赎回费用。本基金申购、赎回价格为每份基金份额净值0.01元。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范围内调整申购、赎回费率或收费方式。如发生变更,基金管理人应在调整实施前依照《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公告。
3.3 其他与申购、赎回相关的事项
本基金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单个基金账户保留的基金份额数量,对其持有的基金份额按照不同的费率计提销售服务费用,并代理销售机构收取增值服务费,因此形成A类基金份额、B类基金份额。A类基金份额按照0.25%的年费率计提销售服务费,按照0.35%的年费率代收增值服务费;B类基金份额按照0.01%的年费率计提销售服务费,不收取增值服务费。
本基金A类、B类基金份额的交易代码相同,申购、赎回代码为519898。
本基金A类、B类基金份额按照不同的基金代码分别公布每百万份基金净收益、七日年化收益率,其中A类基金份额代码为519898,B类基金份额代码为519899。
投资人认购或申购申请确认成交后,实际获得的基金份额类别以基金管理人根据上述规则确认的基金份额类别为准
3.3.1基金份额的自动升降级
1、若A类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单个基金账户保留的基金份额达到或超过3亿份时,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自动将其在该基金账户持有的A类基金份额升级为B类基金份额。
2、若B类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单个基金账户保留的基金份额低于3亿份时,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自动将其在该基金账户持有的B类基金份额降级为A 类基金份额。
重要提示:投资人在提交申购、赎回等交易申请时,应正确填写基金份额的代码(本基金A 类、B 类基金份额申赎或者赎回时使用519898),否则,因错误填写基金代码所造成的申购、赎回等交易申请无效的后果由投资人自行承担。
3.3.2申购和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代销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按代销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交付申购款项。T日申购基金份额,申购资金实时冻结。
投资人提交赎回申请时,必须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否则所提交的赎回申请无效而不予成交。T日赎回基金份额,赎回金额T日可用于场内证券交易和场内基金的认购和申购,T+1日可提取使用。
3、申购和赎回的确认
投资人在开放申购、赎回的交易日交易时间内通过代销机构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申购、赎回申请后,上海证券交易所根据相关业务规则判断投资人申购、赎回申报是否有效,并实时向代销机构发送成交回报。
申购、赎回申报确认后,投资人可在提交申报的上海证券交易所会员营业部处实时查询到申购、赎回处理结果和申购所得的基金份额。T日申购的基金份额T+1日起(含该日)可以赎回,T日赎回的基金份额的赎回资金当日可用于场内证券交易。
开放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结算机构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发送的有效申购、赎回数据进行清算和交收,并根据交收结果办理申购、赎回的相应变更登记。登记结算机构将申购、赎回变更登记结果发送上海证券交易所,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代销机构。
代销机构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代销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购、赎回申请。经上海证券交易所确认的有效申购、赎回数据为基金管理人确认的场内有效申购、赎回数据。若申购不成功,则申购款项退还给投资人。
对于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进行申购和赎回的基金份额,除基金合同有明确约定的事项外,其申购、赎回以及清算交收所涉及的规则以上海证券交易所和登记结算机构的相关规定为准。
3.3.3申购份额和赎回金额的计算方式
申购份额的处理方式:申购的有效份额为按实际确认的申购金额,除以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计算。申购涉及份额的计算结果保留到整数位,整数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赎回金额的处理方式: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申请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的数额,赎回金额的单位为人民币元,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1、申购份额的计算
采用“金额申购”方式,申购价格为每份基金份额净值0.01元。申购份额的计算公式:
申购份额=申购金额/T日基金份额净值
例:假定T日申购金额为10,000元,假设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 0.01元,则投资者可获得的基金份额计算如下:
申购份额=10,000/0.01= 1,000,000份
2、赎回金额的计算
采用“份额赎回”方式,赎回价格为每份基金份额净值0.01元。赎回金额的计算公式为:
赎回金额=赎回份额×T日基金份额净值
例:假定T日赎回份额为1,000,000份,假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 0.01 元,则投资人可获得的基金赎回金额计算如下:
赎回金额=1,000,000×0.01= 10,000元。
3.3.4申购和赎回的登记
1、对于在T日规定时间受理的基金份额申购申请,本基金登记结算机构在T日为投资人办理份额变更登记手续,当日开始计算并享有基金的分配权益,基金份额持有人自T+1日(含该日)后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
2、对于在T日规定时间受理的基金份额赎回申请,本基金登记结算机构在T日为投资人办理份额变更登记手续,当日不享有基金的分配权益。
本基金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登记的办理时间、方式等规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应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公告。
4 日常转换业务
本基金目前暂不开通日常转换业务, 具体开通日常转换业务情况以届时公告为准。
5 定期定额投资业务
本基金目前暂不开通定期定额投资业务,具体开通定期定额投资业务情况以届时公告为准。
6 基金销售机构
本基金通过如下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代销协议的具有基金销售业务资格的上海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办理申购赎回业务: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宏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都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渤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建投股份有限公司、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齐鲁证券有限公司、中信万通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爱建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华宝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上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证券(浙江)有限责任公司、东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江海证券有限公司、中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方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航证券有限公司、财富证券有限责任公司、长城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华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华龙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国中投证券有限责任公司、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广州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各销售机构办理本基金日常申购、赎回业务的流程、规则以及投资人需要提交的文件等信息,请参照各销售机构的规定。若增加新的销售机构,基金管理人将及时公告,敬请投资人留意。
8 基金份额净值公告/基金收益公告的披露安排
基金管理人将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披露各类基金份额的每百万份基金净收益和七日年化收益率。
9 其他需要提示的事项
(1)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投资者投资于本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基金的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
(2)投资者欲了解本基金的详细情况,请登陆本公司网站(www.dcfund.com.cn)查询或阅读刊登在2013年2月27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上的《大成现金宝场内实时申赎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
(3)投资者可拨打本公司的客户服务电话(400-888-5558)了解基金申购、赎回事宜,亦可通过本公司网站(www.dcfund.com.cn)下载基金业务表格和了解基金销售相关事宜。
特此公告
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一三年四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