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签署募集资金专户存储监管协议的公告
股票简称:梅花集团 股票代码:600873 公告编号:2013-004
梅花生物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署募集资金专户存储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规范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的通知》、上海证券交易所《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等法律法规及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公司及全资子公司新疆梅花氨基酸有限责任公司分别与中国工商股份有限公司霸州支行、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廊坊分行、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下统称“上述银行”)及中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德证券”)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协议约定的主要条款如下:
1.公司已在上述银行开立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下简称“专户”),该专户仅用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下简称“募投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公司和上述银行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3.中德证券作为公司的保荐人,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4.公司授权中德证券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单晓蔚、陈祥有可以随时到上述银行查询、复印公司专户的资料;上述银行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5.上述银行按月(每月15日前)向公司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单,并抄送给中德证券。
6.公司1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的20%的,公司及上述银行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中德证券,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中德证券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中德证券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上述银行,同时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协议的效力。
8.上述银行连续三次未及时向公司出具对账单或向中德证券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中德证券调查专户情形的,公司可以主动或在中德证券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9.中德证券发现公司、上述银行未按约定履行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特此公告。
梅花生物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3年4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