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三次
临时会议决议
证券代码:002104 证券简称:恒宝股份 公告编号:2013-013
恒宝股份有限公司
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三次
临时会议决议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恒宝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临时会议于2013年4月9日上午9时在江苏省丹阳市横塘工业区公司三楼会议室召开。公司已于2013年4月4日以电子邮件方式向公司全体董事发出了会议通知。本次会议应到董事8人,实到董事8人。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与会董事对各项报告、议案及提案进行了审议和表决并形成如下决议:
一、会议以8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的结果审议通过了《关于召开2012年度股东大会的议案》。
本次董事会决定于2013年4月29日上午9:00召开2012年度股东大会,审议董事会提交的相关议案。
通知内容详见2013年4月10日的《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及公司指定信息披露网站巨潮网(http://www.cninfo.com.cn)。
特此公告。
恒宝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O一三年四月九日
证券代码:002104 证券简称:恒宝股份 公告编号:2013-014
恒宝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召开2012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根据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临时会议决议,公司决定于2013年4月29日在丹阳公司三楼会议室召开2012年度股东大会,审议董事会、监事会提交的报告和议案,有关会议的具体事项如下:
一、会议时间:2013年4月29日上午9:00
二、会议地点:江苏省丹阳市横塘工业区公司三楼会议室
三、会议召集人:恒宝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四、会议召开方式:现场会议
五、会议审议议题:
(一)审议《2012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二)审议《2012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三)审议《2012年年度报告及摘要》
(四)审议《2012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五)审议《2013年度财务预算方案》
(六)审议《2012年度利润分配方案》
(七)审议《关于续聘立信会计师事务所为公司2013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会上还将由独立董事作述职报告。
六、出席会议对象:
(一)截止2013年4月22日下午收盘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股东;
(二)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聘请的律师、保荐代表人;
(三)因故不能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可以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七、登记事项
(一)登记时间:2013年4月25日(上午8:30-11:30,下午1:30-5:00)。
(二)登记方式:
1、自然人须持本人身份证、股东账户卡、持股证明进行登记;
2、法人股东须持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股东帐户卡和出席人身份证进行登记;
3、委托代理人须持本人身份证、授权委托书、委托人身份证、股东账户卡和持股凭证进行登记;路远或异地股东可以书面信函或传真方式办理登记。
(三)登记地点:恒宝股份有限公司证券部
信函登记地址:证券部,信函上请注明“股东大会”字样。
(四)联系方式 :
通讯地址:江苏丹阳市横塘工业区公司证券部邮编:212355;
联系电话:0511-86644409,传真号码:0511-86644324
联系人:董事会秘书 张建明
八、其他事项:
本次会议会期半天,与会股东食宿费和交通费自理。
九、授权委托书和回执
授权委托书
兹全权委托 先生(女士)代表本人(本公司)出席恒宝股份有限公司2012年度股东大会,并代为行使表决权,若对表决权的方式没有做出具体指示,受托人有权以其认为适当的方式按照自己的意愿投同意、反对或弃权票。
| 序号 | 议 案 内 容 | 表 决 意 见 | ||
| 同意 | 反对 | 弃权 | ||
| 1 | 《2012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 |||
| 2 | 《2012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 |||
| 3 | 《2012年年度报告及摘要》 | |||
| 4 | 《2012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 |||
| 5 | 《2013年度财务预算方案》 | |||
| 6 | 《2012年度利润分配方案》 | |||
| 7 | 《关于续聘立信会计师事务所为公司2013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 |||
注:表决意见在对应的同意、反对、弃权项下打“√”。
委托股东姓名及签章:
身份证或营业执照号码:
委托股东持有股数: 委托人股票帐号:
受托人签名: 受托人身份证号码:
委托日期: 委托有效期:
回 执
截止2013年 月 日,我单位(个人)持有恒宝股份有限公司股票 股,拟参加公司2012年度股东大会。
出席人姓名:
股东帐户:
股东名称:(签章)
注:授权委托书和回执剪报或重新打印均有效。
恒宝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O一三年四月九日


